医养融合院双方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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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合作协议
甲方:濮阳经济开发区医养融合院
乙方:河南隆之源实业有限公司
为加快推进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业和民政对象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濮政〔2012〕14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2018年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专项方案的通知》(豫发改就业〔2018〕545号)等文件政策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城市,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的基本情况
租赁物是位于濮水春秋小区院内,医养融合院占地面积11亩,建筑面积6500余平方米,内设养老公寓60间,医疗中心、休闲娱乐中心、餐饮中心、康复疗养中心等共计15余间,可供120位老人居住。医养融合院公寓楼及餐厅主体全部完工,装有完好的窗门,电梯,中央空调,消防设施等。租赁物还包括公寓楼建筑内的各种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及绿化硬化,亮化部分等,见附表。
第二条租赁物用途
乙方使用的租赁物,只能经营医养融合养老服务以及民政供养对象等,不得变更用途。
第三条租金标准及缴纳
1、本合同签订后前三年(2018年月日---2021年月日)为扶持期,乙方不需要向甲方缴纳租金,从2021年月日起,按照每年万元,向甲方缴纳租赁费。
2、自第四年起30日内一次性交清当年租赁费,次年起,乙方均应提前两个月一次性交清下一年度的租赁费。
第四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十年,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五条租赁物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向乙方交付租赁物清单,并办理租赁物交接手续。
第六条乙方近期承担的任务
负责完成甲方未完成的主体楼内及餐厅的所有装修,卫浴,床,橱柜电子设备,餐厅等一切用具,运营所需的一切安全及辅助配套设施等。为确保质量及运营的安全可靠性,乙方累计投资费用不得少于万元,以相关有资质的机构评估为准。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约定期限,将租赁物登记造册,经双方确认后移交给乙方。
(2)有权随时了解查看乙方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
(3)有权按照约定期限,收取租赁费等费用。
(4)保证对租赁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并保证租赁期间所有权,不发生受限制的情况。
(5)不干涉乙方依本合同约定的合法经营行为,不得以不合理缘由在乙方对外宣传推介,签订合同,新设机构,设定名称等方面设置障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6)甲方协助乙方争取相关的政府政策扶持与优惠政策等。
(7)非合同约定事由和非法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8)乙方投资的所有物品等事件,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方可实施,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评估。
(9)合同解除时,由甲方组织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乙方投入的物品,设备等进行最终评估,确定金额。
(10)在乙方履行完应尽义务后,三个月内,甲方对乙方的投资金予以全额偿还。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约定的期限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有权请甲方书面同意后添加,建筑物和设施设备。但添加建筑物和设施设备方案实现,必须经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由甲方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添加部分进行首次评估,添加建筑物或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老年人安全使用规范,必须使用达标合格产品,对使用和购买不合格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产品,甲方不予评估。
(2)按照约定期限和数额缴纳租赁费等费用,不得拖欠。
(3)不得改变经营养老服务的租赁用途。
(4)保证不将甲方提供的租赁物或乙方的添加物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质押和抵押,保证不被权力部门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发生,乙方不得将租赁物活经营权转租转包,或与他人合租经营。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独立管理。
(6)乙方应注册公司或机构,设立独立法人进行经营管理,该法人机构的名称
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甲方的名称,该机构必须办理经营范围内的相关许可证件等。
(7)维护并合理使用甲方的财产,爱护租赁物,使其不受损害。
(8)非合同约定事由和非法,定是由不得擅自变更终止,解除合同。
(9)负责办理各种经营证照。
(10)租赁期内,因租赁而产生的,由甲乙双方缴纳的各项费用,只有乙方承担。(11)租赁期内,乙方或乙方,新设经营管理机构,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12)乙方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对发生的安全事故,以及所发生的其他事故和纠纷,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13)乙方无条件接纳必要的民政对象,不得设置门槛。
(14)乙方对电梯,中央空调及甲乙双方提供的一切设备设施,有维护,并承担使用中的安全责任,负责院内绿化养护以及设施的维护管理等。
(15)房屋及小范围修缮,由乙方负责大的维修项目及器械的更新,淘汰等,须有一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
(16)租赁期间,乙方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入驻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于甲方签订的合同期限,否则由乙方不当所致,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解决,并承担带来的所有后果。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赁费一天,按合同年度应交费用的2%到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超过应交期限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二项中任何一项义务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如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强行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年度合同租赁费用的20%到30%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但是因国家政策调整和法律法规,以及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约的除外。
第九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因履约期满或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而终止。
2、合同期满,如需继续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优先享有承租权,具体事宜另行协商。
3、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乙方应将租赁资产登记造册,向甲方提供移交清单。
4、甲乙双方不得以法人代表的变更,公司合并撤销而终止本合同的执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约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
甲方
法人代表签章
乙方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