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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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部分)
教育部财务司
二ΟΟ七年十一月
(二) 教财基2表--《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层表》
教财基2表的填报范围:除高等教育学校外,其他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的所有学校和单位填报。包括教育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其他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
教财基2-1表
1.在职教职工。填报编制在学校及单位,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各类学校和单位的教职工数的划分以工资关系为准,下同。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在职教职工数。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在职教职工数。
2.代课人员。填报学校因教师缺编,长期聘请的顶编教师或教师因产、病假等,聘请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并在册执教一年以上或预期一年以上的顶编教师。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代课人员。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代课人员。
3.年末离退休人员: 指年末在学校领取离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
4.学生数。填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数,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实际在校学生数填列,不含小学附设学前班、幼儿园的学生数。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不填报该项指标。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在册人数。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在册人数。
说明: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应包括独立设置教师进修学校的学生数。
——技工学校在校生数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正式学籍,国家承认学历的学生。不包括短期技能培训的学生数。
5.年末校舍面积:按统计年度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校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和单位所有,已经交付使用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也填报该项指标。
“其中:危房”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校舍,包括B、C、D三个级别。
6.年末固定资产总值:填报学校或单位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总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
(1)房屋和建筑物:填报学校或单位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房屋和建筑物价值。
(2)专用设备:填报学校或单位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专用设备价值。
7.本年新建、改扩建校舍:填报统计年度内完成并投入使用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新、改扩建的校舍面积以及该项目所支出的全部金额。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也填报该项指标。
8.本年购置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9.本年购置图书:
一般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并列入固定资产的一般图书册数及支出的全部金额。
电子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并列入固定资产的电子图书册数及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10.年末图书:
一般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一般图书册数。
电子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电子图书册数。
补充资料:
11.机构数: 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数、教育事业单位、教育行政单位个数(其中,学校数原则上按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填报)。
说明:
——经批准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独立设置的中专校(部)应计算校数。正在建设但没有在校学生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附设的中专班都不计算校数。
——经教育部门批准,独立设置的职业高中计算校数。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技工学校计算校数。附设的技工学校或附设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十二年制学校、九年制学校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初中班或初中附设的高中班,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普通中学班均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完全小学、中心校、村小学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教学点(巡回点、延伸点等)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幼儿园计算园数。小学附设的幼儿班、学前班不计园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盲、聋哑学校、弱智辅读学校、工读学校计算校数。普通小学招收的弱智儿童班不计算校数。
教财基2-2表:
1.教育事业费拨款:填报学校和单位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经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
2.其他拨款: 填报除教育事业拨款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预算内的经费拨款,如医疗保障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离退休经费等。
3.教育费附加: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经费数。
4.地方教育附加: 指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税费。如地方政府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的用于教育的税费等。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经费数。
5.事业收入: 填报学校和单位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财政部门核准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预算外资金。
“其中:学杂费”填报学生缴纳的学杂费(含普通高中按规定收取的择校费),不包括学校收取的课本费和其他代收费项目。该指标应填报学校核准留用或财政专户已核拨数,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但尚未返还部分。
6.经营收入:填报学校或单位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7.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填报学校或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种收入。
8.上级补助收入: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9.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乡村安排用于学校的教师奖励、取暖等非财政性资金。
“其中:捐赠收入”填报境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