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宣告失踪与原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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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告失踪的条件
1. 必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1)下落不明: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
何音讯。 (2)法定期限: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3)2年期限的起算点:应当从最后获得自然人消息
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战争期间从战争 结束之日起算。
(2)宣告失踪的条件
(3)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名达到法律期限。 (1)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 (2)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
时限只要求2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
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 亡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
(3)条件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和目的
1.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 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 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主体制度。
2.目的: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 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 的非正常的状态,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人关系的利益, 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 月。 (3)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 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财产继承关系开始。
2.婚姻关系终止。
(5)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 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 力。
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有监管职责的人 (2)其他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注意: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
后顺序。
(2)宣告失踪的条件
3.必须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宣告。 (1)受理法院: 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
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婚姻终止、 继承开始)
但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 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 然有效。(人身财产让受保护;签订合同有效;订立遗嘱有 效——效力高于住所地之法定继承)
(6)死亡宣告的撤销
1.被宣告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 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
(1)设置的目的不同:宣告 失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失 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 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 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 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 的期限比宣告失踪的自然人 下落不明的期限要长。自然 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 系人可申请宣告其失踪;自 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从事故 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 关系人方可申请其死亡。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定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条件
3.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做出宣告。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1)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条件中的1和2)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
二、宣告死亡
(1)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
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 失踪人死亡的一项民事主体制度。 (2)意义 法律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在于消除自然人长期 下落不明所造成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极不稳定状 态,及时了结下落不明人与他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财产关系 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 予退还。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 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4.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 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虽都要自然人下落不明 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 请,人民法院进行宣告,且都能产生一定的 法律后果,但两者仍然存在着以下区别:
(3)申请人不尽相同: 宣告失踪的申请人 无顺序的限制;宣 告死亡的申请人有 严格的顺序限制。
。 (4)公告期不同: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 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 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 能生存,公告期为3个月 以外,公告期为1年。
(5)法律后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 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 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等法律后果; 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 资格丧失。 此外,宣告失踪不是 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自然人下落不 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利害关 系人可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 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 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 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
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 因代管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 财产代管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应诉。
(4)失踪宣告的撤销
失踪宣告撤销,则财产代管随之终止。
人身关系 系;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行 恢复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 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 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
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3)公告期为3个月。 (4)公告期满,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
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 判决。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口设置财产代管人。 确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 友代管。(有顺序,遵循有利原则、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 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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