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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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引言随着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IPO (首次公开募股)来实现上市。

然而,在IPO过程中经常出现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对公司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产生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IPO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同业竞争问题概述IPO同业竞争指的是在同一行业中,多个公司相继进行IPO以争夺投资者的有限资金。

这种竞争可能导致一系列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市场饱和度增加: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进入市场,同业竞争可能导致市场饱和度增加,从而降低公司的销售额和利润率。

•定价压力增加:同业竞争可能会导致公司在IPO过程中面临定价压力,公司可能不得不降低发行价格来吸引投资者。

•资金分散:由于投资者有限的资金,同业竞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资金分散。

这可能使公司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其发展计划。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IPO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做好市场调研:在进行IPO之前,公司应该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

这样可以帮助公司制定有效的市场定位和竞争策略。

2.提升竞争力:为了能够在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公司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这可以通过加强产品研发、提高服务质量、拓展销售渠道等方式实现。

3.确定差异化竞争策略:公司应该确定自身的差异化竞争策略,以便在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

这可能包括选择不同的市场定位、提供独特的产品或服务等。

4.加强合作与联盟:在面对同业竞争时,公司可以考虑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与联盟。

这样可以共享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整体竞争力。

关联交易问题概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在IPO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关联交易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公司和投资者产生一定的风险和影响,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将利益转移给关联方,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公平定价: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不公平定价,使得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不真实,误导投资者。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1.同业竞争。

发⾏⼈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发⾏⼈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

2.关联交易。

(1)关联⽅、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确定:发⾏⼈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的分类:发⾏⼈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对于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3年及1期关联交易⽅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法、占当期营业收⼊或营业成本的⽐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等。

(4)偶发性的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对于偶发性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交易⽅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法、资⾦的结算情况、交易产⽣利润及对发⾏⼈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等。

(5)规范关联交易的做法:发⾏⼈应披露是否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作必要的公允声明;披露最近3年及l期发⽣的关联交易是否履⾏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披露独⽴董事对关联交易履⾏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意见;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等。

尽职调查文件模板-0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

尽职调查文件模板-0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
调查重点
一、同业竞争情况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一)调查手段及重点
取得发行人改制方案,分析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必要时取得上述单位相关生产、库存、销售等资料,并通过询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并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对避免同业竞争做出承诺以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3-2-6 与关联交易相关的独立董事意见
3-2-7 关联交易在销售或采购中的占比及其对发行人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3-2-8 关联交易相关的应收、应付款项占发行人应收、应付款项的比例
3-2-9 关联交易必要性、持续性、真实性的说明
3-2-10 经常性和偶发性关联交易及其对发行人长期持续运营的影响
3-2-11 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数据
3、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及其原因,是否存在明显属于单方获利性交易。
4、向关联方销售产生的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达到了影响发行人经营独立性的程度。
5、计算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发行人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二)收集材料目录(如不适用,请注明)
3-1 同业竞争情况
3-1-1 发行人改制重组方案
3-1-2 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情况的说明
3-1-3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IPO专题之一: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全)

IPO专题之一: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全)

IPO专题之一: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核心风险: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涉及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IPO招股书有专门一章对此作出说明,根据IPO 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必须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为了解决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问题,投行一般使出三招:买、卖、销。

‚买‛就是发行人购买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司,这样一般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卖‛就是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公司转让给独立第三方;‚销‛就是将同业竞争和关联关联公司注销。

笔者发现,不管是‚卖‛或‚销‛都存在很大的隐患,‚卖‛极容易导致关联方非关联化,涉嫌隐性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由地下转向地下;‚销‛与‚卖‛类似,且以‚销‛解决同业竞争往往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此举之前为业界和监管层所忽略,大家只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没有关注‚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实,金仕达为宁和榕基软件就是两个鲜活案例,警示投行在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时以‚买‛为上策,‚卖‛和‚销‛为下策,否则极容易出事。

一、金仕达卫宁及榕基软件折戟:同业竞争岂可一销了事?夏草2010年4月30日四家企业上创业板,两家通过,一家取消上会,还有一家被否,被否就是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达卫宁),该公司是医疗卫生领域应用软件龙头企业,据招股书称:IPO报告期内业绩成长迅猛,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46.98%、46.20%:但是笔者很快发现该公司收入增长异常:发行人2007年技术服务收入只有614万元,2008年迅速增长至1401万元,增长128;这引起笔者极大关注,招股书对技术服务收入井喷没有作详细解释,只声称于技术服务收入随着软件业务的增长具有累积性和延后性,显然仅仅只有这个理由是不够的,笔者很快就发现,公司在设立和改制过程中,曾经注销了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上海金仕达卫宁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信息)和上海金仕达卫宁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计算机服务公司),这两家注销的同业公司注销前业绩如下:据此,保荐人及律师称同业竞争情形已消除:可实际上,发行人表面上前注销同业竞争公司,但暗地里将其业务移交至本公司,这实际已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IPO报告期内报表理应将三家报表合并,不考虑内部抵销,该公司(集团)2007、2008、2009年度实际收入为8274万元、13905万元、11340万元,收入在下滑;净利润分别为1263万元、1818万元及2616万元。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其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备受关注。

这两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也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产生着重要影响。

一、同业竞争的概念及表现形式同业竞争,简单来说,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从而在市场上形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这种竞争可能体现在产品或服务的同质化、市场份额的争夺、客户资源的竞争等多个方面。

同业竞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例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旗下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生产相同的产品,并在同一市场销售;或者从事上下游相关业务,对上市公司的原材料供应或产品销售形成竞争压力。

此外,还可能存在技术、人才等方面的竞争。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与常见类型关联交易则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资产、担保、资金融通等。

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有:1、购销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者向其销售产品。

2、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如关联方之间的借款、还款、资金拆借等。

3、资产交易关联交易:包括固定资产的买卖、无形资产的转让等。

4、担保关联交易: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一)同业竞争的影响1、资源分散:上市公司需要在与同业竞争企业的角逐中投入更多的资源,包括资金、人力、技术等,从而导致资源分散,影响核心业务的发展。

2、利益冲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在上市公司和其控制的同业竞争企业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3、市场竞争力下降:同业竞争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无序,价格战频发,使上市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受到影响。

(二)关联交易的影响1、定价不公允:如果关联交易的定价不公正、不合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利润被转移或虚增,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性分析(全文)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性分析(全文)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性分析(全文)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性分析一、引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和资金往来。

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权益关系,关联交易可能存在潜在的风险和不公平性。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性进行全面分析。

二、背景关联交易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行为,但由于其特殊性,容易引发潜在的风险。

关联交易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不对称、利益输送、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等。

三、关联交易风险的种类与特点1. 同业竞争群体之间的关联交易风险:同业竞争群体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以及利益输送等问题。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控制上市公司的过程中,可能利用关联交易获取私利,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3. 上市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风险:上市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利益输送、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平等问题。

4.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风险: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平等问题。

四、关联交易风险的影响1. 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关联交易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 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关联交易可能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

3. 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影响:关联交易可能扰乱市场交易秩序,降低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

五、关联交易风险防范对策1.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的监管,严格追究责任。

2.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的审批、披露和监管制度,确保公平交易。

3. 提升信息披露水平:上市公司应加强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

4. 强化独立董事职能:独立董事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六、结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潜在的风险和不公平性。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公司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如下确认并承诺:一、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本公司本身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或公司(若有)将尽量避免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与A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其本身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或公司(若有)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A公司章程》和《A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A 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1.本公司确认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为【】,并保证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A 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A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A 公司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A公司产品的业务活动。

3.承诺不利用对A公司的了解及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A公司相竞争的活动,并承诺不直接或间接进行或参与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A公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从A公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正当地利用A公司的无形资产;在广告、宣传上贬损A公司的产品形象与企业形象等。

4.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A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将立即通知A公司,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A公司。

5.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A公司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人(盖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时间:。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概要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概要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关键词: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法律规制/listed company/competition in the same business/affiliated trade/legal regulation内容提要:设立股份公司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上市,成为上市公司。

而能否正确处理好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对于股份公司能否上市及上市后经营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法律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进行规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能够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更在于还可以公平地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和境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一、同业竞争问题(一)同业竞争的基本含义及各国对于限制同业竞争的立法所谓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所从事的业务同该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从竞争的一般意义来讲,企业之间存在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原因,但由于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如果两者之间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不仅不利于整个社会竞争的有序进行,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行各种内部活动和安排,从而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如通过惯常的内部转移定价使国家税收减少等)而且还可能做出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决定,并进而侵害其他股东,特别是境外股东权益。

鉴于上述原因,各国在法律上一般都限制同业竞争,要求控股股东避免出现与上市公司之间同业竞争关系。

例如,日本商法第二编第74条规定:“(1)股东非有其他股东的承诺,不得为自己或第三者进行属于公司营业部类的交易或成为以同种营业为目的的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董事;(2)股东违反前项规定进行为自己的交易时,可依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决议,将其视为为公司所作的交易。

” [1]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规定:“未经监事会许可,董事会成员既不允许经商,也不允许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从事商业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业务领导人或无限责任股东。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

【干货】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第一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一、确定拟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是重组方案设计的第一步,但因《公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不同,所以,我针对各规定制作了相关图表。

具体详见附件《关联方认定示意图》。

二、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需要关注的其他信息1、创业板要求关联方的认定以报告期为区间披露;2、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3、关联方交易: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4、对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也要进行核查(准关联方)。

〔重视该点〕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处理应关注的问题一、在审企业的持续尽职调查中,要特别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1、非关联化后,相关方与发行人持续的交易情况;2、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是否公允;〔核心要点,重视〕〔如非关联化后,转出体系外,仍旧与其继续做交易是否合理,东莞案例〕3、审核员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必要时将提请发审委关注。

二、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的影响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不能向控股股东租赁主要资产,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判断影响的大小。

三、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经常性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是否造成实质性缺陷,是否采取措施避免重要依赖。

资产独立性存在问题的,构成发行障碍;共用商标,生产厂房、办公场所不能向关联公司租用。

第三部分: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在确定了各关联方之后,应针对各项目的特殊情况,制定出不同的重组方案。

一、保持关联交易应做到:(1)价格公允、未据此操纵利润,如:提供关联方与其他企业的合同,判断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面临着众多的挑战和问题,其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是两个备受关注的重要领域。

这两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运营效率和财务状况,还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性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同业竞争,简单来说,就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从而在市场上形成直接的竞争关系。

这种竞争可能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市场份额的争夺以及利益冲突等一系列问题。

例如,控股股东旗下的另一家企业与上市公司在同一领域开展业务,那么控股股东可能会在资源分配上倾向于自己控制的企业,从而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此外,同业竞争还可能引发价格战,扰乱市场秩序,降低整个行业的盈利水平。

关联交易则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例如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资产等。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关联交易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关联交易很容易成为利益输送的渠道。

比如,上市公司以高于市场价格从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关联方销售产品,这就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利润被转移,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容易利用其控制权谋取私利。

其次,部分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改制过程中,未能彻底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为日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不足,也使得一些公司有机可乘,通过复杂的交易安排来规避监管。

为了应对同业竞争问题,上市公司通常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方面,通过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方式,将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上市公司体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协同发展。

另一方面,如果无法将相关业务纳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要作出明确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利益冲突。

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形成原因

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形成原因

2011年第30期(总第2374期)6管理应建立全球统一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张茉楠目前,从国际层面看,存在157个自然灾害相关国际组织,其中联合国与国际组织47个,区域政府间组织37个,学术研究组织29个,非政府组织26个,其他类型组织18个。

影响较大的机构主要有: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计划、国际减灾战略的执行部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主导下的国际海啸协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气象组织。

从国家层面看,主要有美国海外灾害援助室(OFDA)、日本国际紧急援助团(J DR)、德国救援活动团(T HW)、法国紧急援助与警戒室等。

尽管这些机构发挥了重大的赈灾减灾作用,但是由于机构呈现碎片化分布,缺乏统一调配资源和综合协调的能力,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全球统一的灾害应急管理体系。

首先是要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灾害应急管理机构。

有两个思路:一是联合国牵头成立全球巨灾应急管理中心,由其负责应对特大自然灾害的国际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作,协调世界各国联合监控防治自然灾害;二是整合现有的自然灾害组织资源,铺设与世界各个国家和各种组织、机构的联系管道,实现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其次是要逐步完善各种措施和应急机制。

要制定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明确各个国家、地区和各个国际组织在突发灾害面前的职责任务;形成联合救助机制,要在联合国架构内,各成员国共同签署自然灾害救助协议,各成员国有义务尽快派遣救援队到灾区实施救助;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贮备,完善各种国际救援组织的功能,形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应急救援格局;组织国际间的应急演练,特别是针对地震、海啸等特大型自然灾害的联合防灾救灾演习,提高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联合抗灾救灾能力,同时也提高联合国有关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在自然灾害高发国家或地区,推进防灾救灾的普及教育,不断提高当地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再次是要建立国际救援基金,解决国际防灾减灾投入不足的问题。

目前,国际社会所依靠的是自愿捐款制度,包括政府捐助和民间募捐,但有些时候认捐的款项可能不会全部缴纳,甚至往往是调用资源,造成其他方面的资源匮乏。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关于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信息分享拟上市公司独立性是监管机构审查的重点,因为独立性是影响企业持续盈利能力最核心的因素之一。

所以在过去的几年中,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瑕疵、持续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不足是公司上市被否的三大主要原因。

所以在本文中,我主要是从企业独立性方面来解释一下其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预防和解决思路。

拟上市公司独立性欠缺的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是对内独立性不足,表现为公司对主要股东的依赖,容易产生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同业竞争,公司治理结构等问题。

第二是对外独立性不够,表现为公司的客户,市场,技术,商标或者业务上对其他公司的严重依赖。

在这里我主要展开解释一下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以及对重大客户的依赖,这几方面的问题未来或许会在我们所投的项目中遇到。

一、同业竞争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关系(这里请特别注意,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不仅包括控股股东本身,还包括其亲属及亲属控制的企业)。

同业竞争包括三个关键要素:a.同业竞争的主体,包括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b.同业,指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

c.竞争,指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确实存在竞争关系。

如果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那么它们就有可能在市场拓展、产品开发和布局、对外合作等方面存在利益冲突,控股股东就可能进行干预,利用其控制力,影响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竞争”,使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无法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发展经营业务,极容易导致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转移,这样不仅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上市公司的财务业绩表现也就不再是其独立经营结果的真实反映。

同业竞争关系只是为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提供了一条便利的渠道,与股东是否进行违规行为并无必然关系,但是这种渠道的存在降低了股东违规的成本而提高了监管机构对股东行为进行分辨和监管的成本。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用一张图记忆简单的关联关系)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用一张图记忆简单的关联关系)

关联⽅及关联交易识别(⽤⼀张图记忆简单的关联关系)⼀、关联⽅(⼀)法规依据1.《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披露》第三条:“⼀⽅控制、共同控制另⼀⽅或对另⼀⽅施加重⼤影响,以及两⽅或两⽅以上同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影响的,构成关联⽅。

”第四条:“下列各⽅构成企业的关联⽅:(⼀)该企业的母公司。

(⼆)该企业的⼦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影响的投资⽅。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个企业或者对⼀个企业施加重⼤影响的个⼈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员,是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或关键管理⼈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或受该个⼈影响的家庭成员。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关键管理⼈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不构成企业的关联⽅:(⼀)与该企业发⽣⽇常往来的资⾦提供者、公⽤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与该企业发⽣⼤量交易⽽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监管和规范的关联⽅是指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在这⾥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同时办法中对关联⽅的定义还包括历史关联⼈(过去⼗⼆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和潜在关联⼈(基于协议安排未来⼗⼆个⽉内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3.区别《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披露》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关联⽅的界定的区别在于:证监会规定公司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都不是关联⽅;⽽财政部将其确认在关联⽅范畴中。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上市公司的运营和治理面临着众多挑战,其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备受关注。

这两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自身发展和股东利益,也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产生着重要影响。

同业竞争,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从而在市场上形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这种竞争可能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市场秩序的混乱以及公司利益的受损。

例如,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和其控股股东旗下的另一家公司都在生产同一种产品,并且在争夺相同的客户群体,那么双方很可能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而采取过度竞争的手段,如降低价格、增加营销投入等。

这不仅会降低双方的利润空间,还可能导致整个行业的恶性竞争,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联交易则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资产、担保等。

关联交易本身并不一定是坏事,如果在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下进行,并且交易价格合理,那么它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然而,现实中很多关联交易存在着不公平、不透明的情况,例如关联方以不合理的高价向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上市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上市公司的股权过于集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就可能利用其控制权来谋取私利,通过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来侵占上市公司的资源和利益。

其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为这些问题的产生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使得一些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和处罚。

此外,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的原因之一。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往往掌握着更多的信息,而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难以准确判断交易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要点精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要点精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要点精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作者:搏实并购基金同业竞争1竞争性业务的披露范围包括哪些?①是否已详细披露收购交易中的收购人(包括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或重组交易中的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

②是否已结合上述企业的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详细披露其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关系,并就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在可触及的市场区域内生产或销售同类或可替代的商品,或者提供同类或可替代的服务,或者争夺同类的商业机会、客户对象和其他生产经营核心资源)进行说明和确认。

2存在同业竞争应采取哪些措施?①经披露或核查确认存在现实的同业竞争的,关注相关各方是否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做出明确承诺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时限、进度和保障,是否对此进行了及时披露。

重点关注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妥当、采取特定措施的理由是否充分,具体措施是否详尽,具有操作性。

②相关各方为消除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通常关注具体措施是否包括(但不限于)限期将竞争性资产/股权注入上市公司、限期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前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前将竞争性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等;对于该等承诺和措施,重点关注其后续执行是否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是否具有主动权、优先权和主导性的决策权。

涉及竞争性业务委托经营或托管的,关注委托或托管的相关安排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已充分分析和披露,有关对价安排对上市公司是否公允,如可能存在负面影响,申请人是否就消除负面影响做出了切实有效的安排。

3收购的股权(资产)的业务与控股股东构成同业竞争是否会影响收购?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因此收购的股权或资产的业务与控股股东构成同业竞争会影响收购,有可能会被监管部门否决重组方案。

整体上市——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有效途径

整体上市——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有效途径


92亿元收购武钢集团的全部钢铁主业资产,从而实现了整体上市。
第三,通过集团公司吸并已上市的子公司,同时集团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来实现集团整体上市。
这一途径即“TCL模式”。其要点是集团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时吸收合并集团内的上市公司。具体操作为:集团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的同时,按合理的折股比例向原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
2.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存在的危害性。笔者认为,企业集团与上市公司存在大量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其危害至少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企业集团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虽然不会直接对集团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但因其从不同程度上影响或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其直接结果是影响企业集团的公信力,从而对企业集团包括其成员单位的运营环境带来不良影响。
1,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可借鉴的途径。笔者认为,就目前来讲,解决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最有效的办法是实现集团的整体上市(严格来讲,不是“集团”的整体上市,而是将集团内的同类业务有效资产及相关资产纳入上市公司而实现整体上市。为通俗起见,这里概称为“集团整体上市”)。
(换股)发行集团公司的流通股,而原上市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并入集团公司并退市、注销,通过集团公中前两者其结果均是原上市公司仍是上市主体:而后一种途径其结果则是集团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发行上市,而原上市公司注销。三种途径的选择,取决于集团的战略意图及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三种途径比较,后两种最大的特点是,在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同时,实现了股票发行,企业集团通过出售资产(“武钢模式”)或直接发行股票(“TCL模式”)获得增量资金,可谓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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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三、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一、同业竞争(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如下: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如下: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二)证监会在审核时的关注重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同业竞争问题的规定比较明确,同业竞争问题的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问题紧密相连,是判断上市公司独立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实际审核中,如果上市公司所经营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相似之处,证监会往往会加以高度关注,并针对此问题提出较多的审核意见。

证监会的关注重点集中于如下方面:1、上市公司所经营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相似之处,是否会引发竞争关系;2、上市公司将如何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已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

根据目前的政策导向,对于拟上市企业,上市前必须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拟上市企业不能用募集资金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收购涉及同业竞争的资产。

(三)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方式针对证监会的审核重点以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日常业务中,上市公司以及保荐人往往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加以解释说明:1、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指标不同虽然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同属一类,但是由于产品或服务的各项技术指标存在较大的差异,也可能使各自的产品或服务拥有独立的市场,从而不存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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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信息分享拟上市公司独立性是监管机构审查的重点,因为独立性是影响企业持续盈利能力最核心的因素之一。

所以在过去的几年中,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瑕疵、持续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不足是公司上市被否的三大主要原因。

所以在本文中,我主要是从企业独立性方面来解释一下其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预防和解决思路。

拟上市公司独立性欠缺的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是对内独立性不足,表现为公司对主要股东的依赖,容易产生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同业竞争,公司治理结构等问题。

第二是对外独立性不够,表现为公司的客户,市场,技术,商标或者业务上对其他公司的严重依赖。

在这里我主要展开解释一下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以及对重大客户的依赖,这几方面的问题未来或许会在我们所投的项目中遇到。

一、同业竞争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关系(这里请特别注意,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不仅包括控股股东本身,还包括其亲属及亲属控制的企业)。

同业竞争包括三个关键要素:a.同业竞争的主体,包括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b.同业,指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

c.竞争,指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确实存在竞争关系。

如果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那么它们就有可能在市场拓展、产品开发和布局、对外合作等方面存在利益冲突,控股股东就可能进行干预,利用其控制力,影响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竞争”,使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无法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发展经营业务,极容易导致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转移,这样不仅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上市公司的财务业绩表现也就不再是其独立经营结果的真实反映。

同业竞争关系只是为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提供了一条便利的渠道,与股东是否进行违规行为并无必然关系,但是这种渠道的存在降低了股东违规的成本而提高了监管机构对股东行为进行分辨和监管的成本。

监管机构认为,在同业竞争的问题中,整个利益转移难以判定更难以量化和监控,监管者无法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每项决策进行效果评估,判断决策者的主观动机,判断潜在信息的获益方等。

本着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维护资本市场公平性、资源配置的有效性的监管基本原则,这一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禁止形成同业竞争关系。

所以公司法中规定的,企业的董事、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所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也是体现了这一思想。

这样我们就清楚了这一问题在IPO过程中的重要性。

同业竞争产生的原因,一般情况下是由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分拆上市造成的,也有企业改制造成的(一般多为国有企业)。

大股东所控制的企业的几种业务或其控制的几家企业中有某一种业务或一家企业由于广阔的市场空间,巨大的发展潜力,致使大股东产生了让其单独上市的想法,而由于其拟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前必然和其他关联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和业务来往,甚至业务有重叠的部分。

在我们所投资的企业中,可能会存在这样的情况,例如优势物联网和优势科技,由于其技术的相通性可能会在某些硬件产品及系统集成业务上产生业务重叠,并可能会构成证监会判定的潜在业务竞争关系,如果该企业面临IPO,这个问题就会成为隐患,这就要求我们要提前发现问题,尽可能早的做相应调整和处理。

对于同业竞争,通常解决的办法就是签订协议承诺、委托租赁、“买”、“卖”、“销”:1.用协议和承诺的方式来解决同业竞争由与拟上市公司产生竞争的关联方做出承诺,在经营过程中不损害拟上市公司的利益。

其中比较典型的一种方式是双方签订市场划分协议,目前这种用市场划分协议过会成功的企业就晋亿实业等很少数几家。

这一方式的成功率非常低,监管部门一般不会认可这种解决办法。

晋亿实业的成功也是有其特殊性的(1.市场足够大,上市主体晋亿实业和其两家关联公司晋纬控股、晋禾企业总共的营收还不到总市场份额的1%,三家各自的发展空间十分广阔。

晋亿实业主要市场在中日韩,而欧洲市场是晋纬控股的固有市场,先于上市主体进入。

美洲市场是晋禾企业的固有市场,先于上市主体进入。

因此这两家关联公司与上市主体晋亿实业的关于同业竞争的市场划分协议才能被监管部门认可)。

这一案例背后的理论依据是证监会的《股票发行审核备标准忘录》第一号:“对审核中发现公司与竞争方存在相同、相似的业务,应请公司做出解释。

如有充分依据说明与竞争方从事的业务有不同的客户对象、不同的市场区域等,存在明显细分市场差别,而且该市场细分是客观的、切实可行的,不会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则要求公司充分披露其与竞争方存在经营相同、相似业务及市场差别情况”。

2.托管和租赁是现实操作中使用的比较多的一种办法。

所谓托管就是指,将关联方的竞争性资产委托给拟上市企业代为管理运营,拟上市公司按一定比例收取托管费用。

租赁方式是指,关联方将竞争性资产租赁给拟上市公司,由拟上市公司完全自主经营,并按期支付给关联方租金。

这两种方式的基础都是拟上市公司在被委托和承租竞争性资产的时候拥有其完全独立的控制权,在拟上市公司的管理下统一经营,进而消除同业竞争。

这种托管或者租赁合同的期限可以设置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上市主体与关联方不再存在同业竞争为止。

3.买的方式及将关联方竞争性资产以公允的价格购买到拟上市公司旗下,与拟上市公司业务整合后统一上市,从而彻底消除同业竞争,这种方式是最完美的一种解决方案,也是监管部门所乐意接受的方案。

4.卖的方式及将拟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出售给独立的第三方,进而消除同业竞争。

5.销的方式及将产生同业竞争的关联方企业直接进行工商行政注销,彻底消除同业竞争。

对于“卖”和“销”的方式都存在很大的隐患,监管机构也容易对这两种方式产生质疑,同时在之前的IPO案例中也确实暴露过这样的问题。

“卖”的方式,资产拥有方可以将其卖给与自己有某种特殊关系的人员(通常为亲属以外的人),容易导致“关联方非关联化”的问题,涉嫌隐形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卖”只不过是将之前明的事情转入地下罢了。

“销”则容易导致“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问题,就是指将注销企业的资产收入等隐含在拟上市公司下,这样就无形虚增了拟上市主体的经营收益,从而影响了与公司成长性相关的审核指标,同时还会涉及被注销资产部分偷税漏税的问题(西安达刚创业版被否就涉及这方面的原因)。

对于众多的中小私营企业来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同业竞争等都是很正常的情况,这也真实的反应了公司的历史沿革,所以企业可以正确对待这样一种情况,应该积极的运用科学的方式将这个问题解决好,监管部门也很承认这种情况的存在的客观性。

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

首先,从我们自己来说,应正确的看待关联交易这个问题,因为它并不是只有负面效应。

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但其不利的方面是,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关联交易在拟上市公司上市过程中是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由于许多企业的历史沿革造成,所以监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接受合理的关联交易存在,因此证监会对于报会企业的关联交易的要求是低于30%而不是禁止的态度。

证监会在关联交易的问题上通常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及考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及交易的决策程序是否公正透明等。

他们会审查,关联交易是偶发性还是经常性的,以及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利润贡献程度,如果关联交易是不必要的,是否有可以通过合理的手段解决。

同时也很看重公司是否与关联方存在依赖甚至利益输送。

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大概有三种形式:1.销售产品与劳务,商品交易与劳务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购销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行为,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很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其主要客户,甚至所有购销业务都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

定价政策是关联购销的一个核心问题,购销过程中影响利润的定价方式非常模糊,从而成为控股股东转移资金的主要手段。

控股股东通过低价向上市公司购进产品再以市场价格出售、向上市公司高价提供原材料、向上市公司高价转让低质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关联购销的方式,转移上市公司资产或利润。

2.资金占用,关联企业尤其是控股股东以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方式拖欠上市公司资金和无偿占用关联企业募股资金,甚至向上市公司低价收购产品然后转售以获取收益,却不向上市公司支付价款,致使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不断增加,资金长期被占用。

这是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最直接的方式。

资金占用行为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一些上市公司陷入经营困境。

3.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主要有资产置换、资产购置、资产剥离等方式,这些方式己经成为控制性股东掠夺上市公司财富的主要手段。

集团公司通过对实物资产的夸张描述,以较高的评估价格卖给上市公司,从而达到套取上市公司现金或减少对上市公司应付款项,改善集团财务状况的目的。

上市公司高价购买的资产表面上优质,实际上其价值远远低于当初的估计价,只能是贱卖甚至闲置。

除实物资产外,集团公司也可能通过实质上的不等价交易,将无形资产以高价卖给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拥有的债权进行置换,改善集团公司的资产质量。

与实物资产一样,交易价格以评估价为准,由于评估的专业性强,可验证性差,因而成为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进行利润转移的隐秘渠道之一。

对于关联交易,证监会的要求是,“企业应正视关联交易的存在,同时应说明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比例。

对于存在的一般商品的关联交易,通过与无关联第三方的同期报价比较说明价格的公允性。

对于企业资产或股份的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而定说明其公允。

说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公正性”。

现实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一系列监管控制关联交易的措施来规范其行为,同时也被证监会所认可。

可以制定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制度》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进行明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时说明交易价格公允。

举例,上市公司南都电源在IPO时处理关联交易的方法是,现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进行了规定,同时现行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等内部制度对审查、批准关联交易的具体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另外在此决策机制之外,南都电源全体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分别作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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