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案例 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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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某医院大楼设计建筑面积为19945m2,预计造价7400万元, 其中土建工程造价约为3402万元,配套设备暂定造价为 3998万元。2001年初,该工程项目进入某建设工程交易 中心以总承包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 包工头郑某得知该项目的情况后,立即分别到该省4家建 筑公司活动,要求挂靠这4家公司参与投标。这四家公司 在未对郑某的公司资质和业绩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就同意 其挂靠,并分别商定了“合作”条件:一是投标保证金 由郑某支付;二是一家建筑公司代郑某编制标书,由郑 某支付“劳务费”,其余三家公司的经济标书由郑某编 制;三是项目中标后全部或部分工程由郑某组织施工, 挂靠单位收取工程造价3%-5%的管理费。 2001年1月郑某给4家公司各汇去3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 支付给甲建筑公司1.5万元编制标书的“劳务费”。
案例7:
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 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现 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 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业主委托 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 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业主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所提 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 给各投标单位,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 招标文件答疑备忘录
案例1:
某承包商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分析, 编制了投标文件,该承包商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 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 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次日(即投标截止日 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 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但是,招标 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 例,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 的补充材料。 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 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到场。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 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宣读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 问题: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 在哪些问题?
为承揽到该项目,郑某还拉拢某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评标处处长张某,办公室主任李某。郑某以咨 询业务为名,经常请二人吃喝玩乐,并送给二人 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张某和李某积极为郑某提 供“咨询”服务,不断泄漏招投标中的有关保密 事项。 问题: (1)郑某和允许其挂靠的4家公司违反了《招标 投标法》的哪些规定? (2)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违法了哪些法律规定?
案例3:
某造价不到300万元的公路项目,招标文件售 卖费800元。近60家施工队伍报名,收取售卖 费近5万元归招标代理机构所有,有关部门认 定这家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通过售卖招标文件 牟利的行为,应做出相应的处罚。该招标代 理机构辩解,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为此付出了大量艰辛的复杂劳动,以一定价 格出售招标文件是国际惯例,800元并不算高, 其做法并无不当之处。 问题: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对吗?
分析:
1. 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5方面问题(或不当之处): (1)不应编制两个标底,因为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 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 行评标。 (2) “两个标底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 价的评定”不妥,因为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不同 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评标。
2. 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则在对 投标报价的评审中,应在征得各投标人书面同意后,将 各投标人的总报价减去其收费站工程报价后再按原定的 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而在对技术标等其他评审中, 应将所有与收费站工程相关因素的评分除去后再进行评 审。 如果部分投标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许可, 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赔偿Hale Waihona Puke Baidu相应损失。 如果所有投标人均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则招标人应宣告 招标无效,并依法重新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应予 赔偿。
分析: 招标文件售价800元,并无不当之处,但 招标文件的售卖费应归招标人所有,而 不是招标代理机构。因为招标代理费已 经包含了编制招标文件的费用。招标人 应当将此收入归入项目建设资金,以弥 补招标费用的支出。
案例4:
2005年5月某工商银行大楼实施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施工 资质不得低于二级。在评标结束、定标前,业主想让一家 与其有关系、施工资质只有三级的甲企业也参加承包工程。 业主便要求列为中标人候选人的乙投标企业与甲企业联合 承包工程,将部分工程分给乙企业承包,否则将授标给他 人,乙企业只好同意这一要求。随后乙企业与工商银行签 订了施工合同,甲与乙之间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商银行的工程款首先拨付给甲,然 后由甲根据乙的施工进度和工程量拨付给乙。由于甲乙双 方在工程中矛盾不断,特别是甲自持与工商银行有关系而 对乙的管理置若罔闻,致使甲与乙关系破裂。由此原先招 标投标中的违法事情也被暴露。
案例5:
建设单位将一钢筋混凝土结构45层商贸大厦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和 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委托给某一建设监理公司。并签订了工程建设委托监 理合同。该监理单位建议业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并在招标公告中要求 投标者应具有一级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 与施工联合体共有8家。在开标会上,与会人员除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 与施工联合体的有关人员外,还有市招标办公室、市公证处法律顾问以 及建设单位的招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开标前,公 证处倾向要提出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在开标中,对参与投标 的金盾建筑公司的资质提出了质疑,虽然该公司资质材料齐全,并盖有 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但法律顾问认定该公司不符合投标资格要求, 取消了该标书。另一投标的三星建筑施工联合体是由三家建筑公司联合 组成的施工联合体,其中甲建筑公司为一级施工企业,乙、丙建筑公司 为三级施工企业。该施工联合体也被认定为不符合投标资格要求、撤销 了其标书。 问题: 1.开标会上能否列入“审查投标单位资质”这一程序?为什么? 2.为什么金盾建筑公司被认定不符合投标资格? 3.为什么三星建筑施工联合体也被认定不符合投标资格?
案例6:串通中标
某学校对学生宿舍楼进行招标。由于该学校与一家 建筑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故此次仍然希望这家 建筑公司中标。于是双方达成默契,在招标时,该 学校要求该建筑公司在投标报价时尽量压低投标报 价,以确保中标,在签合同时,再将工程款提高, 果然在开标时,该公司的报价为最低价,经评委审 议,最终推荐此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学校向该公司 发出中标通知书。在签订合同前,该公司以材料涨 价为由,将原投标报价提高了10%,结果提高后的 工程造价高于开标时所有投标人的报价,该公司与 招标学校签订了施工合同。
(3)“业主对投标单位所有问题的答复以备忘录的形式 分发给各投标单位”不妥,因为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提问只 能针对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 位(投标人),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因为按《招标投 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 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 投标的其他情况。 (4)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 为投标人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5)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 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而不 是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迟于 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 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 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本 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
分析:
1、郑某和允许其挂靠的4家公司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 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 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 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 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本案中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张某和李某收 受贿赂、徇私舞弊,依法应当受到惩处。本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序号 1 问题 提问单位 提问时间 答复

n
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后,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 了施工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业主书面通知 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 范围内删除。
问题:
1.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请逐 一说明。
2.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应如何处理?
分析:
(2)因为金盾建筑公司的资质资料没有法人签字, 所以该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3)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两个 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 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 程”,即对该联合体应视为相当于三级施工企业, 不符合招标要求一级企业投标的资质规定。
分析: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 (1)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应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文件, 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 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 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 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标会应由招标人 (招标单位)主持,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 (3)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承包商已 通过资格预审),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 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 件的合法性)。 (4)公证处人员宣布所有投标文件均为有效标书是错误的, 因为该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仅有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的签字, 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鉴,应作为废标处理。即使 该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赋予该项目经理有合同签字权,若没 有正式的委托书,该投标文件仍应作废标处理。
问题:此案例中招标方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 招标人的行为性质实际上是非法要求投标人分 包工程。即构成串通招投标行为。违法分包行 为表现在三个方面:
(1)非法为招标人指定分包人;
(2)指定的分包人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施工资 格的要求; (3)分包的工程不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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