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咨询师三级基础知识第一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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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咨询师

第1章职业道德

第1节道德基本知识

1.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风俗习惯等方式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特殊行为规范的总和。

2.根据道德的表现形式,道德可以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三大领域。

第2节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一、职业道德的内涵

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职业道德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1.内容:职业道德鲜明的表达了职业义务、职业责任、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

2.表现形式:具体、灵活、多样

3.调节范围:调节从业人员内部关系;调节从业人员与其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

4.效果:既促使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职业化”,又能促使个人道德品质“成熟化”“固定化”

二、职业道德的特点

1.鲜明的行业性

2.适用的有限性

3.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4.严格的纪律性

5.相对传承性

6.利益相关性

三、职业道德的基本功能

1.导向功能:引导职业活动方向

2.规范作用:促进职业活动规范化和标准化

3.整合功能:不仅可以约束职业内部人员的行为,促进职业内部人员的团结与合作;同时,职业道德又可以调节从业人员与其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

4.激励功能:激发从业人员产生内在动力的作用。途径:教育引导;树立榜样、先进典型。

四、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1.有利于提高从业者的社会道德水平

2.有利于完善从业者的人格

第3节婚姻家庭咨询师职业守则

一、尊重服务对象,满足服务需求

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职业定义:为在恋爱、婚姻和家庭生活中遇到各种问题的求助者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

二、保护个人隐私,严守咨询秘密

三、坚持诚实守信,禁止滥用信用

四、语言举止文明,素质能力相宜

五、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

六、弘扬家庭美德,促进社会和谐。这是婚姻家庭咨询师开展工作的最终目的。

第2章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演变

第1节婚姻家庭的社会学和历史性

一、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中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

1.婚姻的定义: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家庭的定义: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二、社会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作为组织消费的基本单位,仍然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的中介。它在养老育幼(扶养家庭中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员)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替代的。

3.教育的功能

四、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广义: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

狭义:专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来的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分为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第2节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一、前婚姻时代的原始群体

前婚姻时代,同一群体的男女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用后世的亲属称谓予以界定的。二、群婚制: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

人类的婚姻制度由群婚制发端。

摩尔根提出群婚制的低级形态是血缘群婚(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是亚血缘群婚即普那路亚婚姻(进一步排除兄弟姐妹之间的两性关系)在原始社会中首先出现和长期存在的氏族是母系氏族,直至原始社会行将崩溃的时期才为父系氏族所替代。族外婚是氏族的通婚原则,也是氏族的组织原则。

三、对偶婚: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应当指出,成对配偶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地同居的现象,在群婚制下或者更早的时代就已经出现了。这种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有的学者认为,对偶婚制大约出现在我国的仰韶文

化时期。云南永宁地区的纳西族,在民主改革前仍保持着“望门居”的习俗。在壮族、傣族聚居的某些地区,新中国成立前还通行着“不落夫家”的习俗。

四、一夫一妻制:原始社会和私有制社会交替之际出现,以男子为中心

第3节古代宗法社会的婚姻家庭

一、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与律

1.奴隶制时代的婚礼和家礼

奴隶制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完全从属于宗法制度的。在一定意义上前者是后者的组成部分。

所谓宗法制度,是原始社会中的父系氏族制在阶级社会中的转化形态。奴隶主阶级是利用氏族的血缘纽带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

家长制家庭则是严密的宗法系统的基层单位或细胞组织。

我国奴隶制时代,以“孝悌”为家礼的最高原则。家长制家庭是父系、父权、父治的。

2.封建制时代的户婚律

始自西汉的“三纲”说和宋代的程朱理学等对人们的思想禁锢,便是这方面显明的例证。在礼、律并用的封建制时代,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律,统称户婚律。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大致发端于战国时代。有关规定是以礼为主,以律为辅。

二、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

1.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

“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是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

门当户对和婚姻论财,是封建婚姻的实际内容,也是父母、尊长下命和媒妁传言的依据。聘娶婚为结婚方式,“六礼”是聘娶婚的嫁娶程序。“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剥削阶级的多妻制

与奴隶制时代相同,我国封建时代仍然是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与劳动人民的一夫一妻制并存。封建时代的多妻制是以纳妾为其主要形式的,亦可称其为一妻多妾制。

在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下,多妻制也呈现出强烈的等级制的特点。

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在封建宗法制度下,一切均以男子为中心。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是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

“三从四德”,“幼从父兄,嫁从父,夫死从子”,“德、言、容、功”。

在财产权利方面,以家为本位,夫妻财产在形式上共有不分彼此,实际上却权操于夫。

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封建时代的家庭是家长制家庭。首先是父系继承,其次是嫡长继承。在财产关系上,家长握有管理、支配家产的全权

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

关于夫妻的生前离异,封建时代以法律的规定有三种形式:(1)出妻:亦称休妻,最常见(2)和离:形式上相当于近世的两愿离婚(3)义绝:一种强制离婚制度,该婚姻违背夫妻之义,依法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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