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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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水人:
用水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址: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自来水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经供水 人和用水人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用水设施的产权归属与维护管理。
(1)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
(2) 维护管理分界点:以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总表)前后界定。
计费水表前归供水人维护管理,计费水表后归用水人维护管理。
第二条 供水约定。
(1) 供水人应于用水人提出用水申请并签订本合同且付活开户有关费用后 壹拾
伍个工作日内向用水人提供自来水。
(2) 用水人在使用自来水后应每月按时到供水人指定的收费点向供水人缴 纳水
费。水费标准按小楼镇收费价计,工业、商业直接由供水人管理 收费,用水
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 取水费滞纳金。逾
期陆拾日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可暂停供水,直到缴 活所有用费为止。
(3) 用水人用水开户、增加用水量、过户、销户、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 向供水
人提出申请。用水人用水按用水性质实行按类装表计量。不同用 水性质的用
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 费。
(4) 用水人投资或合资安装的计费水表前连接城市公共供水输(配)水管 网的供
水管道及其附届设施,自验收供水之日起,应移交供水人统一 管理,维修由
用水方负责,用水人不得私自移动或拆换。在满足用户 原申请用水的情况下,
供水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供水人可根据需要进行改装或发展其他用户。
第三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 供水人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
24小时通知用水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事故等原因不能提前通知的,
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企业。
(2) 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或投诉。遇
有供水管道及附设施损坏时,在总表前的供水人应当及进进入现场抢修。
(3) 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现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乂没有办理过户
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4) 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
根据用水上两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两个月不能
解决妨碍抄表问题,供水人可暂停供水并不退还多估水费。
第四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监督供水人按照国家标准的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2) 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检测,如检测后该计费水表
符合国家标准其费用由用水人支付,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其费用由供水
人支付。
(3) 用水人自然或故意损毁的注册水表或者使用其他主法使用注册水表停行、逆
行、滞行或倒拨表针用,其所有费用由用水人支付。
(4) 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非消防需要不得擅自使用消防用水。
(5) 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
(6) 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增容换表
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 供水人可将水
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经供水人安装完工计费水表交付使用后,用水人不得擅自拆装计费水
表。如有出现该情况,按《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处罚。
(2) 如用水人有本合同第四条第3.4.5款现象出现,供水人有权对用水人停止供水或
采取其它方法处理。
(3) 用水人未经申请私自接驳用水的,按《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处罚。
(4) 用水人必须保证符合国家标准的水质向用水人供水,如出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水质向用水人供水的现象,用水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谊,按〈〈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执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