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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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外汇账户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为加强我行外汇账户的管理,规范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本暂行办法所称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允许开立外汇账户范围内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在开户行设立的外汇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应严格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制定的对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账户的撤销及检查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境内机构均可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第二章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七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一)开户人开立下列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事先到外汇局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
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2.具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3.驻华商务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开户行为开户人开立上述外汇账户时审核以下申请材料:
1.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开户人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已登记的基本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未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的,或已登记的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开户行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并告知其到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开户行开户时应打印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与开户资料一并留存。
2.开立账户申请书及外汇账户对账协议,留存原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代表机构登记证(驻华商务机构开户时提供)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
登记证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原件,留存复印件;
4.国家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文件或备案表正本(限进出口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
5.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6.税务部门(国税及地税,下同)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提供),留存复印件;
7.开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驻华商务机构负责人提供包括护照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证明职务的证件,如首席代表证等),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办理的);
8.印鉴卡;
9.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0.国际收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开户人开立下列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必须经外汇局事先核准,开户行须凭外汇局出具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
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以下简称“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受理业务:
1.外币现钞账户;
2.其他需外汇局核准开立的账户。
(四)开户行为开户人开立上述第3条外汇账户时审核以下申请材料:
1.外汇局出具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留存银行留存联,并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核对信息是否一致;
2.开立账户申请书及外汇账户对账协议,留存原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原件,留存复印件;
4.国家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文件或备案表原件(限进出口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
5.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6.税务部门(国税及地税,下同)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提供),留存复印件;
7.开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办理的);
8.印鉴卡;
9.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0.国际收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开户手续办妥后,开户行应在《开销户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八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以及限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
第九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使用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对于贸易项目下外汇账户的收、付汇应严格执行外汇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1.驻华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收入范围: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
支出范围:经常项目下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
项目下外汇支出。
2.具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国际货运(海运)账户
收入范围:收取境内货主、货代公司、船代公司支付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收取境外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
支出范围:向境内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划转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向境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
(2)国际承包工程账户
收入范围: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外汇收入。
支出范围: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外汇支出。
(3)国际招标账户
收入范围:国际招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外汇收入。
支出范围:退还国际招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外汇支出。
(4)国际邮政汇兑账户
收入范围:上级拨付的国际汇兑备用金;收取客户汇款。
支出范围:拨付上级国际汇兑资金;付客户汇款。
(5)捐赠账户
收支范围:受赠方一般为非盈利性组织,须具有捐赠协议。
3.驻华商务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