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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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3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第二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组织抢救受伤学生,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二)通知受伤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三)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四)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五)根据调查结果,依法确定事故责任。

(六)与受伤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

(七)依法处理事故。

第七条学校应当及时向受伤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通报事故情况,并告知其处理事故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与受伤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保持密切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共同协商解决。

第九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期限为:(一)一般事故的处理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二)重大事故的处理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

(三)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

第十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应当依法确定。

(二)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受伤学生的实际损失和责任人的过错程度确定。

(三)赔偿方式,应当依法合理确定。

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与途径

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与途径

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与途径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和学生的监护人,在日常管理和教育过程中,有时难免会出现意外事故或其他可能导致损害学生利益的情况。

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法律规定了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学校可以采取的途径来减少和防范可能的民事责任。

本文将重点探讨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和途径。

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1.过错责任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学校在管理和教育过程中应当注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学校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学生受到损害,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

例如,学校应确保教学设施和设备安全可靠,如果学校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严格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学校的民事责任并不要求证明学校存在过错。

例如,对于学校承担的学生保管责任,学校应以严格责任来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在托管学生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如果学校管理不善导致学生的财产损害,学校将无需证明过错,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3.合同责任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存在教育合同关系,学校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教育责任。

如果学校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导致学生或其家长受到损害,学校将承担合同责任。

例如,学校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教育质量,导致学生的学业发展受到影响,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途径1.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内部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学校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安全措施,确保学生在学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课程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制度,保证教育质量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减少因教育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民事责任纠纷。

2.加强师资培训与安全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师德师风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对学生安全的重视。

学校还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模版(3篇)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模版(3篇)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预防和纠正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原则:安全责任明确、责任主体确定、追究程序公开、处理结果公正。

第四条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要任务:查明责任、追究责任、教育改造。

第二章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体第五条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学校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教职工、学生和学生家长等。

第六条学校行政部门负责对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行政部门的责任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教职工对校园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学生在校园安全事故中也可能存在责任,学校应当与学生及其家长共同承担校园安全事故责任。

第三章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程序第十条收集信息:学校行政部门事发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校园安全事故进行信息收集,包括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失情况等。

第十一条初步调查:在收集到信息后,学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校园安全事故进行初步调查,了解事故的全过程和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召集会议:学校行政部门在初步调查后,应当召集相关责任人员参加会议,对事故进行讨论,并就事故责任追究的可能方案进行研究。

第十三条决定追究责任:学校行政部门在召开会议后,应当根据会议的讨论结果,决定对校园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追究责任:学校行政部门在决定追究责任后,应当根据责任的性质和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第十五条教育改造:对于校园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学校行政部门除了追究责任外,还应当进行必要的教育改造,引导其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四章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第十六条学校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责任追究机构,负责对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针对小学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安排。

小学是儿童学习和成长的地方,对于学生的安全和健康负有重要责任的相关人员包括学校管理者、教师、家长等。

根据中国法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校责任:学校作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场所,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如果学校的管理措施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学校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2. 教师责任:教师是学生的监护人之一,对学生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如果教师在课堂上或者其他活动中疏忽职责,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教师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3. 家长责任:家长作为学生的主要监护人,有责任保护和教育孩子。

如果家长未尽到合理的监护责任,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家长也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4. 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如果安全事故发生于学校以外的地方,比如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相关的职能部门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

对于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学校、教师、家长等相关方加强对学生安全的保障,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
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对于疏忽职责、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维护学生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1. 引言1.1 背景介绍学校是一个重要的教育场所,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地方。

在校园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带来了威胁,也引发了社会对学校责任的关注和争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学校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健康,规范学校的行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在实际执行中,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和困惑。

本文将对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为社会和学校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责任界定和学校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本文旨在探讨学校在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促进学校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1.2 问题阐述在学校里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一旦发生类似的事件,往往会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和争议。

这些伤害事故不仅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也给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问题的核心在于,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一方面,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职责是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学生在学校内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成为争议的焦点。

学校也存在无法完全控制学生行为的难题,可能存在一些不可控因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这时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也需要进一步讨论。

对于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学校的责任界定、学生的责任意识以及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建立相应的法律规定和预防措施来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1.3 目的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中学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中学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中学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及意义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迅速,中学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然而,与此同时,中学安全事故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校园欺凌、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火灾事故等方面的问题时常见诸报端,给广大师生及家长带来了极大的担忧。

为进一步加强中学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安全事故责任进行追究。

2. 分级负责: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主体,明确不同级别的责任追究。

3. 公平公正:事故责任追究要坚持公平公正,确保责任追究结果得到师生及社会的认可。

4.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在追究责任的同时,要注重对责任人的教育,促进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三、责任追究范围1. 校园欺凌:对学生实施的恶意欺凌、暴力伤害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2. 食品安全:学校食堂、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造成师生食物中毒等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

3. 交通安全:学生上下学途中,因学校管理不善导致交通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

4. 火灾事故:学校消防设施不完善、管理不善,导致火灾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

5. 自然灾害:学校未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导致师生伤亡的,追究相关责任。

6. 其他重大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校园建筑安全、体育活动安全、实验安全等方面。

四、责任追究程序1. 事故调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2. 事故鉴定:根据调查结果,学校应组织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明确事故责任。

3. 责任认定:根据事故鉴定结果,学校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主体。

4. 责任追究:根据责任认定,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

5. 公示:事故责任追究结果应在校园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及家长的监督。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校园暴力、食品中毒、校园安全事故等。

这些事故不仅对学生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也直接涉及学校的法律责任。

因此,学校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保学生的安全与健康。

本文将从学校法律责任和有效处置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教育法和刑法。

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定,学校要提供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当学校未履行这一职责,导致学生伤害时,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刑法规定,学校工作人员若怠于职守,致使学生伤亡,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学校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的学习环境。

学校应明确安全责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员,加强对学生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学校应制定相关安全守则和紧急预案,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为了增强校园安全,学校可以组织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学生防范意识,并开展安全应急演练等。

第三,学校应加强师生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教师和学生明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及时处理学生突发状况。

第四,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伤情和事故发生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学校还可以与相关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部门等建立紧密的联系,共同推动校园安全工作。

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还应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首先,学校要及时将伤情通知学生家长,并与家长保持沟通,共同协商解决事故相关问题。

其次,学校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在协商处理事故赔偿问题时,学校应根据自身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保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外,学校还应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辅导,关注受害学生的心理健康,以便更好地帮助他们度过困境。

学生在校骨折赔偿标准

学生在校骨折赔偿标准

学生在校骨折赔偿标准骨折作为一种常见的学生意外伤害,给学生的学业和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维护学生的权益,学校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骨折赔偿标准。

本文将探讨学生在校骨折赔偿的相关法律依据和标准,并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

一、法律依据1.《义务教育法》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学校负有对学生安全进行保障的责任。

当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骨折事故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事故具有责任和义务。

如果学生因学校管理不善导致骨折,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1.医疗费用学生骨折后需要接受医疗治疗,学校应当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

具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等。

2.伤残赔偿如果学生骨折后导致伤残,学校应当根据伤残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

3.学业补偿学生因骨折而无法正常参加学习,学校应当提供相应的学业补偿。

学校可以安排专人对学生进行一对一的辅导,或者提供在线教育资源,确保学生不会因为骨折而落后于其他同学。

4.精神损失赔偿学生在校骨折不仅会给身体带来痛苦,还可能给学生带来精神上的打击。

学校应当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以弥补学生因骨折所受到的精神伤害。

三、合理建议为了确保学生在骨折赔偿过程中的权益,我们提出以下合理建议:1.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减少骨折事故的发生。

2.学校应制定详细的骨折赔偿标准,并向全体学生和家长进行公示,以保证赔偿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学校应当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为学生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学生的骨折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减轻学校的经济负担。

4.学校和家长需要积极配合,共同关注学生的安全问题。

学生在校期间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学校的安全规定,以减少发生骨折事故的可能性。

结论学生在骨折赔偿中,根据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标准,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随着高校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踏入了大学校园,这也带来了更多的社会责任。

然而,在高校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甚至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这时就需要问及教师的法律责任。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表现形式学生伤害事故主要表现为意外伤害和安全事故。

意外伤害主要包括学生在校内外发生的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的意外伤害,例如学生走路时滑倒、被车辆撞伤、跌倒等情况。

安全事故主要是指在校内外的校园安全问题,例如校园治安、校园体育运动等问题。

二、教师的法律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教师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学生的老师,还是学生的监护人,因此,教师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管理责任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包括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维护校园安全运营的工作、协助学生解决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逃课等危险行为对学生造成伤害。

2.教学责任教师是学生的主要教学者,教育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如,实验教学时化学品泼溅、机器操作失误等,教师需要提前做好安全措施。

3.配合调查责任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教师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快速处理和解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三、教师责任的具体措施在高校教育中,教师应承担管理、教学等方面的责任。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1.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开学时,教师需向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包括科学实验、切割机的使用、火灾逃生等事项。

教育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学生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加强学校的校园治安学校的安全环境是学生安全的基础。

学校管理部门应组织社会力量,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高效的安全防护系统,加强校园治安工作。

3.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逃课等危险行为在日常教学中,教师应及时发现并处理学生的不良习惯,如逃课、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采取措施防范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4.制定法规,严格执行教学管理规定教育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规定并加强督促,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处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校园秩序,避免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指在学校及其周边发生的对学生的人身伤害或其他意外事件。

第四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是: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妥善处理事故现场,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承认和赔偿伤者及其家庭的损失。

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原则是:责任在谁,由谁承担。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第六条学校要设置应急处理组织机构,负责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流程如下:(一)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抢救,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及时报告学校负责人及教育主管部门;(三)学校应急处理组织机构成员到达现场,组织调查现场情况,采集证据;(四)根据调查结果,确认事故责任方;(五)及时赔偿伤者及其家庭的损失。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的记录档案,包括事故的发生经过、调查结果、赔偿金额等内容。

档案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对于因学校的管理失职或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如果学生伤害事故涉及刑事犯罪行为,学校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并依法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2.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申请表》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责任在谁,由谁承担:即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公认原则,即事故责任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 学校的管理失职或过错:指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有过失或疏忽的行为。

3. 刑事犯罪行为:指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涉及到的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第六章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1. 事故现场调查困难:如事故现场异常复杂,涉及多个当事人,调查过程可能会遇到困难。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及释义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及释义

2023年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我校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各类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保障2.1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2.2 学校要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习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伤害事故的报告与处理3.1 学生遭受伤害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或者班主任报告。

3.2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护,并将情况报告学校领导。

3.3 学校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四章处理结果与赔偿标准4.1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后,及时向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作出处理决定。

4.2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给予受害学生或其家长必要的赔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5.1 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的行为人,学校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2 学生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六章附则6.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

6.2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注释:1. 安全意识:是指人们对安全事故及其危害的认识、预见和判断。

2. 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各类意外伤害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跌倒、撞伤、触电等。

3. 赔偿: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对受到损害的人作出补偿的行为。

4. 法律责任:指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惩罚的行为。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国内地的一部法律,是一部专门规定侵权责任的法律。

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1. 学生是否应当承担自己的安全责任,如何界定学校的安全保障责任?—学生应当尽量保证自身安全,但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规定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规定

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规定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规定,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规定1.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管理责任中⼩学校、幼⼉园内发⽣了伤害事故,这些教育机构该不该承担责任、应该怎样承担责任,学⽣家长和教育机构的观点常常不同。

学⽣家长普遍认为,学校应当承担监护不⼒的责任。

教育机构则认为,监护是⼀种法定职责,家长把未成年⼦⼥送到学校、幼⼉园,不能认为是监护责任转移,发⽣伤害事故,家长作为监护⼈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幼⼉园对事故的发⽣有过错,可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传统观念认为学校应该承担未成年学⽣在学校的监护⼈责任,家长交了学费,学⽣在学校发⽣的⼀切都由学校负责。

如果学⽣在学校出了事故,学校理所应当负全责。

不同意这种观点,认定学校是未成年学⽣在校期间的监护⼈没有法律依据。

⾸先,我国民法典规定,对监护⼈的范围、顺序、权利和义务等,都作了⾮常明确的规定,⽽学校不在监护⼈的范围之中。

其次,学校对未成年学⽣履⾏的是教育管理职责。

学校的这种职责,是受公法⽽⾮私法调整的,学校与未成年学⽣之间的这种教育管理关系,也是⼀种公法关系,⽽⾮私法关系。

同时,这⼀教育管理职责包含着要充分地保护未成年学⽣的⽣命、健康、安全等义不容辞的责任,尽管带有监护的性质,但是绝⾮私法意义上的监护。

学校对在校学⽣应承担管理责任。

学校不应对在校学⽣承担监护责任,但决不意味着学校对学⽣受到的伤害可以不负任何责任。

《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否定了过去认为学校对学⽣存在监护义务的观点,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这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也是有《教育法》作为法律⽀撑的。

这些法律规定均明确了学校应承担管理责任,是指当学校疏于管理、违反学校应尽的管理义务,使学⽣在校受到伤害时,学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从另⼀⾓度说,对学⽣进⾏管理也是学校的⼀种权利。

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规定(3篇)

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件。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校园伤害事故也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校的教学秩序。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本文将从校园伤害事故的定义、责任认定、赔偿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定义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他人侵害,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轻微伤害、一般伤害、重伤和死亡。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1. 学校责任(1)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

如因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定期检查、维护校园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如因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有过错: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学生责任(1)学生自身过错:学生因自身过错导致受到伤害,如自行攀爬高处、玩危险游戏等,学生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学生之间相互伤害:学生之间因嬉戏打闹、故意伤害等导致相互伤害,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

3. 第三方责任(1)第三方故意伤害:如校外人员故意伤害学生,由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第三方过失伤害:如校外车辆驾驶员因过失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校园伤害事故的赔偿标准1. 医疗费:根据受害学生的伤情,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误工费:根据受害学生的年龄、职业等因素,按照实际误工天数和收入水平进行赔偿。

3. 护理费:根据受害学生的伤情,按照实际护理天数和护理标准进行赔偿。

学生意外事故处理规定

学生意外事故处理规定

学生意外事故处理规定一、概述本规定旨在规范学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确保学生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救助和处理。

二、定义1. 学生意外事故:指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发生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伤害事故等。

2. 学生:指在本校注册并接受教育的学生。

三、责任与义务1. 学校责任:1.1 学校应提供安全的研究和生活环境,积极预防和减少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

1.2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紧急救援团队,负责处理学生意外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救援机制。

1.3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记录制度,并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2. 学生义务:2.1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安全和纪律规定,确保自身安全。

2.2 学生在遇到意外事故时,应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并积极配合学校进行相关调查。

四、处理流程1. 发生学生意外事故后,学生应立即向所在班级或学校报告。

2. 班级或学校会立即启动紧急救援机制,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3. 学校将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学校将根据事故情况,为受伤学生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辅导等支持服务。

5. 学校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妥善处理法律事务和保险理赔等问题。

五、处罚与赔偿1. 学校将对学生违反安全规定造成意外事故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以维护学校的安全秩序。

2. 学校将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责任,为学生提供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六、其他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学生。

2. 学生有权对本规定提出建议和投诉,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或者校领导反映。

3.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参考文献引用文献时请确保内容可确认和验证。

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3篇)

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3篇)

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保障中学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教学事故是指在中学教学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重大不良后果的意外事件。

第三条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坚持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公正、合理地确定事故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条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学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第五条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应当按照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

第六条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事故责任原则:对于造成学生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重大不良后果的事故,要追究事故责任;对于仅造成一般不良后果的事故,要进行事故预防和教育教导;对于纯粹意外的事故,不追究事故责任。

(二)事故认定原则:事故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事故分析和评估,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综合考虑原则:在事故认定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学生的责任、教师的责任、学校的责任等。

第七条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启动事故认定程序:学校发生中学教学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事故认定程序,并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当采取必要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搜集、保护、固定事故现场的证据,在调查过程中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寻找事故发生的原因。

(三)事故分析和评估: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对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事故的责任归属。

(四)事故认定结果的通报:学校应当向相关当事人通报事故认定结果,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或教育处理。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第八条中学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按责任追究:对于教师责任明确的事故,要严肃追究教师的法律责任,包括给予纪律处分、赔偿学生损失等;对于学校责任明确的事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和惩戒。

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及防范处理

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及防范处理
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计算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处理学校伤害事故提供 了司法依据。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认定条件等,为处理学校伤害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 偿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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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告与处理
一旦发生伤害事故或突发事件,应 及时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受 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04
案例分析
学校责任案例
案例概述
学生在学校内发生伤害事故,学 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
事故发生。
案例分析
学校未按规定安排安全教育课程, 未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应
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划分
学校承担主要责任,学生家长承 担次要责任。
02
责任划分
学校责任
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或者未对校园内设施进行 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学生受伤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学校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导致学 生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及家长责任
学生自身过错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或者自身存在过失行为,如擅自离校、私自攀爬等,导致自己 受伤的,学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长未履行监护职责
家长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监护,或者未及时告知学校学生的特殊体质或者疾病, 导致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的,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侵权行为
因校外人员闯入校园,或者校园内设 施、设备被校外人员破坏等,导致学 生受伤的,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及 防范处理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保护学生、教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违法犯罪行为等原因,造成学生、教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及时报告、迅速处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家庭、社会的沟通合作,共同做好校园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二、事故预防与报告第七条学校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治安管理,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对师生造成伤害。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健康情况的关注,定期进行体检,及时发现并治疗疾病。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报告内容、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限。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目击者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学校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事故处理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组织人员救治受伤人员,并通知家长或者监护人。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存相关证据,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现场。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事故发生的情况和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总结事故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家长监督。

四、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发生事故后,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及时报告事故的;(二)未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的;(三)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的;(四)未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的;(五)未总结事故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侵权责任法》视域下学校责任承担的有效应对

《侵权责任法》视域下学校责任承担的有效应对

《侵权责任法》视域下学校责任承担的有效应对多年来,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发生在校园内以及与学校有关的未成年学生伤害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主管部门担心的重大问题。

司法实践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范围、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则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的适时颁布对于学校依法有效应对学生伤害事故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学校责任的现行法律框架1995年施行的《教育法》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2007年重新修订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职责。

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一直以来,在学界与实务界都将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表述为“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学校只有违反其依法负有的义务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2年8月,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该办法对学校安全防范的职责范围、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事故处理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2006年6月,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强调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校内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教育。

在此基础上,全国许多地区又相继发布了地方性法规、规章,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加大规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制化力度。

如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1月公布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为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作出《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25号),该函认为肖涵在校学习期间,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对肖涵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教育法律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法律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23年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二章事故预防第五条学校应当制定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学生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学生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

第八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加强校园治安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卫生机构的联络与协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报告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立即报告。

1.学校应当在___小时内向学生家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生伤害事故。

2.学校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登记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登记。

1.学校应当依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等。

2.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学生伤害事故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调解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解。

1.学校应当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___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将协议书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赔偿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赔偿。

1.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和情节,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学校应当在___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到被损害人账户上。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处理档案,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档案管理。

1.学校应当建立并完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档案,将学生伤害事故报告、登记、调解、赔偿等相关材料存放于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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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什么是学校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时间+空间+侵犯客体(人身)从时间上看,包括:(1)学生合理的到校时间与合理的离校时间的中间时间;(2)教师要求学生提前到达学校或延迟离开学校的时间;(3)教师要求学生补课的时间;(4)课间休息时间;(5)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等课上时间;(6)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比赛、演出、参观、旅游、军训等活动的路上或活动期间的时间等。

从空间上看,包括:学校的教室、走廊、操场、图书馆、游泳池、食堂、宿舍等所有由学校管理的场所,以及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用具、用品、设备、设施等。

从侵犯的客体上看,专指生命健康权,而非其他合法权利。

普遍存在的两个认识–1、学生只要在学校里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是脱不了责任的。

2、家长把学生送到了学校,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判定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 年《侵权责任法》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教育部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

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

《办法》中的两个重要提法:¨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第7条第2款)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第5条第2款)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8条)在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四审通过《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共分为12章92条。

其中,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对学校在学生事故中的责任做了规定。

《侵权责任法》对学校责任的规定:•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浇逃⒐芾碇霸鸬模怀械T鹑巍•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何理解学校事故中的学校责任1、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是一种教育、管理职责2、以未成年学生的年龄为构成要件的过错责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不取决于“是否在学校中”,而是取决于对损害事实的过错程度。

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有多大的过错就承担多大的责任过错事由事前预防情况事后救治情况主要看学校是否尽了“相当注意义务”没有过失:想到;采取措施学校管理是否适当只能依据“通常的”、“一般的”的标准,不能苛求学校。

英国判例法明确反对社会对学校的管理提出苛刻的要求,认为教师应该是“有理性的细心的父母”,但同时认为教师不应该是“过分谨慎的父母”区分年龄的过错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无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学校举证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原则——学生举证在无行为能力人方面,加重了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校两制二、当前学校事故的主要类型及其归责–(一)学校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二)学生之间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三)校外第三人在校造成的学校事故(四)因受害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事故(一)学校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事故。

对于这类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某职业高中组织学生进行年级拔河友谊赛,因为系在拔河中间用来判断胜负标志的红布条随风飘动影响比赛裁决,学校组织者便在红布条下端系上桓鲋本24毫米的铁螺母,以便使红布条垂直向下,在高一和高二两个年级的比赛激烈时,拔河绳突然从中崩断,红布条上所系的螺母因惯性甩起,直接飞向叨昙墩驹诘谝晃坏难傲跄车耐凡浚鲜γ撬婕唇跄乘屯皆海跄潮徽锒衔囟瓤判月运鹕耍苌顺潭缺欢ㄎ瞬邪思丁学校作为学生拔河比赛的组织者,负有保证器材符合安全规,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对于绑在红布条上的铁螺母有可能伤人的情况,学校应当能够提前预见到,但学校因为疏忽,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铁螺母伤人事件的发生,因此学校是具有过错的,法院判决学校獬チ跄尘盟鹗14万元。

[案例]某小学为了方便学生悬挂衣物,在教室后墙上安装了许多铁钩,该校8岁的一年级学生吴某在与同学在教室玩耍追逐时,不慎撞到教室的后墙上,一只铁钩扎入他的左眼,造成左眼破裂。

8岁的吴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好动是小学生的特点,其无法也不可能预见自己与他人嬉闹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学校由于疏忽了小学生的生理特点未能谨慎注意到其安装的铁钩与小学生的身高体征相近,铁钩的高度正好与学生的眼睛同高度,具有不合理的安全隐患,所以学校对吴某的伤残应当承担过错责任.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门卫制度与管理行为消防制度与行为宿舍管理制度与行为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与行为[案例]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

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

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案例]2001年12月7日下午四点三十分许,某镇某学校发生83人中毒事件。

经该市卫生监督所对呕吐物进行化验,证明是有机磷农药中毒。

经对该校饭堂检查,卫生状况差,没有必备的洗、冲、消三级用池及床恕⑾慈獾淖ㄓ贸兀痪弑秆7固眉凹宸固玫奶跫[案例]2001年9月5日,东北某地11所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在这两起事件都是学校责任。

凡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是食堂采购必须实施定点采购和食品留样制度;二是学校的食堂必须具备开办的条件,达到考核量化标准。

学校在承包食堂时,要严格挑选,严防社会不法人员混入员工队伍,造成一些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可根据《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与服务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已先行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向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追偿权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围采取必要的防措施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围采取必要的防措施的。

•[案例]某小学9岁的三年级学生某在三楼音乐教室上课时,因同学们在前一节刚上完体育课,身体在冒汗,音乐教师为了不影响上课,让同学们将教室的窗户打开。

下课铃响后,正当同学们准备排队走出教室时,坐在前排的某突然转身跑到教室的后排去打另一位同学,推搡中某不慎从教室后排的窗窗户摔了下去。

经鉴定,某构成九级伤残。

某将学校诉至法院。

某小学在给学生上音乐课时,明知三楼的阶梯教室窗户上未安装护栏等安全设施,存在着不安全因素,仍将学生安排在该教室,且在上课期间又允许学生将教室的窗户打开,从而直接造成原告某从该教室的窗户中摔至楼下,形成事故。

原告在上课期间未能遵守学校纪律,擅自跑到教室后排虽有过错,但其毕竟是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负该起事故的过错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小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1998年4月6日早上7时许,市某中学组织学生晨跑。

按该校规定,学生在跑步时不能穿皮鞋。

这天,鲁某穿着皮鞋在操场上参加晨跑,这时,与其不同班的吴某从学生外出注意事项:出发前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防措施(选派教师、编组、休息及用膳、纪律及安全注意事项、医药及救护事项、通信联络及管理等)注意用车安全(大公司、验车、驾驶员执照、签订合同)外出过程中(教师管理、避免危险地带、对少数顽皮学生特加注意)•回校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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