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日常)工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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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日常)工作流程说明

一、清产核资申请

(一)区属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如下事项和行为的,需向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清产核资申请:涉及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1. 因企业改制提出清产核资申请的企业,应首先向区国资委企业改革科提出企业改制立项申请,获得批准后,连同批复文件和清产核资申请材料报区国资委统计评价科。

2. 因会计核算方法变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开展清产核资,直接向统计评价科提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申请。

3.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由统计评价科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发布通知,另行组织企业实施。

(二)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 企业情况简介;

2. 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

3. 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4. 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

5.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应当附报能够说明开展清产核资理由的相关文件或材料。国有控股企业开展或者参加清产核资工作,应当附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相关决议。

二、清产核资实施

(一)企业将改制申请报告、改制方案及企业改革科批复文件等材料一并移交统计评价科,并向统计评价科提交清产核资申请,统计评价科在审查完毕后,进入实施阶段:

1. 向企业下达清产核资批复,批复中需包含对企业清产核资的要求及确认清查时点;企业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并将中介资质等到统评科备案;向企业讲解清产核资相关政策、方法;

2. 向企业发放清产核资报表,并解释报表的填报要求和方法,

3. 企业开展如下清产核资工作: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报表填报、中介审计、结果申报。

企业以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时点,自行开展帐务清理、资产清查、报表填报、结果申报等工作,工作中企业应及时向统评科汇报工作进度,接受指导、监督和监盘等工作。

中介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要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企业资产盘点进行监盘,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对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帐进行经济鉴证。

4. 统计评价科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和监督,制定工作记录单,详细编写受理记录。

(二)资产清查结果的确认

1.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将清产核资报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统计评价科。

2. 统计评价科在收到企业上报材料后,对企业填制的清产核资报表数据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1)企业清产核资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2)企业资产清查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性。

(3)企业提交申报审批的经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经济鉴证等数据及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在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时,对企业相关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证据不够充分的,统计评价科应要求企业补全证据;对企业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充足证据的,或统计评价科确认困难的,报经主管主任和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可延长向企业的批复时间,允许企业继续收集证据,并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另行补报(1次)。统评科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填写工作记录,出具企业资产清查确认书。

(三)统评科将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数据、审计报告、鉴证材料及统评科确认书一并移交产权管理科,由产权管理科对企业进行产权界定、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处理、资产评估及资金核实工作。

(四)清产核资审批工作

1. 产权管理科将企业产权界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处理、资产评估及资金核实的工作结果,连同清产核资其他资料移交统评科,并与统评科共同整理清产核资数据、材料及工作说明,报主管主任及委主任办公会审批。主任办公会批复、领导签字批复后,由统计评价科加盖区清产核资办公室公章,于10个工作日内批返企业进入企业改制下一个工作程序。

2. 统评科、产权科在对清产核资数据、损溢认定和资金核实批复等资料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拟写工作总结,报委领导及相关科室。

三、档案管理

统计评价科对企业清产核资材料进行整理,暂时保管,年终一次性报委办公室归档封存,以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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