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法工作的意见
大人社发〔2011〕2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的意见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以及《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组通字〔2011〕4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一)凡经省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详见附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从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日起,全面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参照管理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再评、聘职称,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
二、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管理(二)参照管理单位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应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用。
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经过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审批等程序,确定录用人选。
录用人选确定后,提出录用申请,填写《大连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3份),办理录用手续;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录用申请,办理录用手续。
(三)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
在试用期期间,招录单位要加强对新录用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安排参加培训,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试用期满,应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5.25•【文号】人社部发[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退规定_事业单位人员辞退方式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退规定_事业单位人员辞退方式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退规定_事业单位人员辞退方式很多人都觉得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拥有的是一份铁饭碗。
但是也有面临被辞退的问题,那么具体的辞退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退规定,欢迎阅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会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的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从公务员法的视角分析公务员制度设计上的弊端
从《公务员法》的视角分析公务员制度设计上的弊端公务员队伍是党的执政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公务员队伍建设。
1993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5年4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标志着公务员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五年多来,公务员队伍现状依然不能令人满意。
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政府公信力受到民众的普遍怀疑;许多公务员的执政能力遭遇强烈质疑。
机关中普遍存在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作风散漫、廉洁不够、机制不活等问题未见改观。
这些现象固然与公务员个人的素质有关,但是,归根到底还得归咎于制度的原因,由此,从《公务员法》本身出发,思考公务员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弊端。
弊端一、《公务员法》未能明确实行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分离,使得《公务员法》无法成为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公务员制度的基石公务员制度,是为了将行政管理活动专业化、技术化,使大量行政机构从强制性公共管理机构变成某种程度上的公共服务供应机构。
公务员制度可以弱化行政官员的政治色彩、权力色彩,在它的内部建立明确的规则体系,约束其活动。
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行政官员所拥有的权力的性质:“官员”让人联想到的是统治,“干部”让人联想到的是权力,而“公务员”让人联想到的是服务。
因此,《公务员法》正式出台,具有一定政治含义。
它意味着,政府开始调整其治理模式,试图弱化政府工作人员的政治色彩,而突出其根据法律授权进行管理、提供服务的专业色彩。
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长远目标来说,这一步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公务员法》的制定者并没有真正地以专业化、技术化的眼光看待公务员的职责,而依然存在着某种“权力迷信”,把公务员视为握有强制性权力的人员。
这种权力迷信观念给《公务员法》造成的最大缺陷是,该法没有明确区分“政务官”和“事务官”。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5.14•【文号】人社部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
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
萧鸣政新版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 第一二章课后题答案
萧明政新版《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课后题第一章公务员管理一、公务员管理包括哪些环节?当前我国公务员管理主要依据哪些政策法规?公务员管理包括:①录用与辞职辞退②职务任免③考核与晋升④奖惩⑤培训⑥工资福利保险等环节。
当前我国公务员管理主要依据:1《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3《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4《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2号)5《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6号)6《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7《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8《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9《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10《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 71号)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1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二、试述我国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的相关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规定主要见于《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发[2006]9号)。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公务员累计五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07.24•【文号】人社部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已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7月24日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
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公务员辞退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公务员辞退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其实身为国家公务员相互之间的竞争压力也是比较大的,因为如果身为公务员却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的话,就很有可能在考核当中被所在在单位予以辞退的。
但是辞退公务员的话,在我国是规定要给公务员发放一定的辞退费的,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内容就是公务员辞退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其实身为国家公务员相互之间的竞争压力也是比较大的,因为如果身为公务员却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的话,就很有可能在考核当中被所在在单位予以辞退的。
但是辞退公务员的话,在我国是规定要给公务员发放一定的辞退费的,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内容就是公务员辞退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公务员辞退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辞退费的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的基本工资;辞退费发放期限则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渝人社发〔2009〕203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03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现将《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十二月二日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四)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不满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的(含试用期);(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公务员向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退出机制
1978
1982
1992
关 于 工 人 退 休 、 退 职 的 暂 行 办 法
关 于 安 置 老 弱 病 残 干 部 的 暂 行 办 法
关 于 建 立 •原则性规定 老 干 •临时性措施, 部 未上升到法制高 退 休 度 制 •局限性:老弱 度 病残干部、工人。 的 决 定
复出后的 对年轻人 老干部难 不放心, •废除干部领导责任终 以接受立 担心帮派 身制 即退位让 分子重新 •到 1983年 6 月,全国 贤 上台 省区市领导班子,人 建立退休制
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章 退休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 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2006
公 务 员 法
公务员法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工资照发。
关 于 老 干 部 离 职 休 养 制 度 的 几 项 规 定
仙桃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小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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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人事关系解除的1、辞职。
机关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69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执行。
2、辞退。
机关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执行。
3、解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执行;2014年7月1日以后旷工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4、机关辞退工勤人员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涉及养老保险关系处理的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执行。
四、涉及编制核销、规范的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第二十六条和中央编办、监察部颁布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2007〕5号)第十六条执行。
五、涉及被处分人员工资执行的1、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
机关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按照《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按照《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执行。
公务员辞职退备案制度
公务员辞职辞退备案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人:承办人、分管副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三)《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审批。
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三、备案范围区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四、备案程序1、考核培训科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任免机关上报的人员辞职(辞退)备案材料。
辞退公务员还要核查任免机关对辞退的事由、依据的证据、事件的定性、履行的程序、办理的手续等是否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的,出具《公务员辞职(辞退)备案表》;2、本人持《公务员辞职(辞退)备案表》到人才中心提出人事代理申请,人才中心为其出具人事档案接收函;3、公务员管理办公室依据《公务员辞职(辞退)备案表》和人才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接收函,为辞职(辞退)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4、基金监督科依据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办理辞职(辞退)人员减册手续;5、人才中心接收辞职(辞退)人员人事档案,办理人事代理有关手续。
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号
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监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局(室):最近,一些省市要求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解除问题予以明确。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解除行政处分,按照谁给予处分,谁负责解除的原则,由批准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二、国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已改正错误的,按照《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规定的期限予以解除。
规定期限的起始时间,从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改正错误,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三、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
特殊贡献,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隐瞒其他严重错误,需要追加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又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在给予新的行政处分时,加重一档处分,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五、监察机关直接批准做出的行政处分,由批准的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上级监察机关对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直接做出行政处分的,由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04•【文号】中组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考核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二00七年一月四日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公务员法及配套政策
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洪
《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目录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考核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调任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公务员辞退规定 公务员申诉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国人部发[2007]109号)
Hale Waihona Puke 公务员录用规定 录用对象: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 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招录条件:1.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2.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公务员招录程序
发布招考公告
报 名
资格审查
合
不合格
格
淘汰
笔试
合
不合格
格
淘汰
资格复审
合
不合格
格
淘汰
面试
考察
合
从重处分 的情形(五种): 从轻处分的情形(三种): 违纪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处分的权限: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
公务员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 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处分的程序:1、初步调查 2、立案 3、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进一步 调查形成调查材料,向任免 机关负责人报告 4、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 进行复核 5、集体讨论决定 6、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7、材料归档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公务员处分与人事处理及党纪处分的关系:
1.自动离职不是公务员处分的种类 2.除名不是公务员处分种类 3.开除留用察看不是公务员处分种类 4.降职不是公务员处分种类 5.辞退不是公务员处分种类 6.公务员处分与党纪处分的概念不同、法 律依据不同、原则不同、对象不同、处分种类 不同、实施机关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11.06•【文号】人社部发〔2023〕58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1月6日(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任免机关、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正文:----------------------------------------------------------------------------------------------------------------------------------------------------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人事部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四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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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六条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
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四)《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
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第七条被辞退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被辞退公务员本人。
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二条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后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
(一)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二)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
(三)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
工作年限不满两年
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一)领取期限已满;
(二)重新就业;
(三)应征服兵役;
(四)移居境外;
(五)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
(六)死亡。
未发放的辞退费,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返还被辞退公务员原所在机关。
第十五条辞退公务员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被辞退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在辞退公务员时,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辞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辞退公务员审批表
2、关于辞退XXX的决定
3、辞退公务员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