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V感染人员单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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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违法犯罪人员

适应单独管理措施的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单独管理措施:

(一)涉嫌违法犯罪需要隔离审查或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的;

(二)擅自离所被追回的;

(三)有行凶或预谋行凶行为和迹象的;

(四)煽动闹事或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骨干;

(五)以患有艾滋病或其他传染性疾病为由威胁、并企图攻击他人的;

(六)所内吸毒的;

(七)顶撞、谩骂、侮辱、讥讽警察及其他管理人员情节恶劣或殴打民警及管理人员的;

(八)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第二条采取单独管理措施,由所在大(中)队填写《保护性约束措施呈批表》,经管理科审核、分管所领导批准后实施。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单独管理措施,尔后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单独管理时间每次不得超过五天。

第三条对被单独管理的人员进入单独管理室前应进

行人身和物品安全检查,严禁将危禁物品带入单独管理室。

第四条对被单独管理的人员应当进一步进行询问和教育疏导。对问题已经查清,且认罪认错态度好,现行危险已经消除的,可以提前解除单独管理。提前解除或延长单独管理时间需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及时转送看守所。

第五条单独管理室由民警直接管理、文明管理。对单独管理室每天要定期清扫、消毒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询问、讯问被单独管理的人员,必须由管理科民警或经管理科的批准的人员。

第七条被执行单独管理的人员在单独管理过程中,表现恶劣或有现实危险的可以使用约束性戒具进行管理。

第八条被单独管理的人员解除单独管理时,由原大(中)队民警带回,管理民警应在《保护性约束措施呈批表》上签字,注明解除日期,同时将单独管理人员在单独管理期间的现实表现记录表交原大(中)队民警带回。

第九条 HIV感染人员被执行单独管理有现实危险时,应由两名以上民警着防护服、带警戒具强迫其执行。民警在组织HIV感染人员单独管理人员用餐、安全检查或与之谈话、询问、讯问时应采取相应的自我保护或防护措施。

第十条感染 HIV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保护性约束措

施参照湖南省劳教局(戒毒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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