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条款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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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贸易合同条款的审核
摘要:合同正式签订前,合同条款的审核是不可或缺的。除了标的物、支付、交货期等核心条款必须严格审核之外,其他的如包装运输、检验、索赔等等条款也不容忽视。本文对非核心条款如何审核以及需要关注的重点加以阐述,以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实际业务操作起到指导作用。
关键词: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审核
一、包装、运输及保险条款
1.包装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延续,追加在包装上的费用也属生产费用。包装不仅能起到保护商品和美化商品的作用,而且包装本身还是货物说明的组成部分。因此,凡买卖需要包装的商品,交易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包装条款做出明确规定。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解释,如果一方违反了所约定的包装条件,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可以拒收货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究竟采用何种包装,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明确规定包装材料、造型和规格。除了传统商品,其包装单为交易双方所知者外,不宜采用“按惯常方式包装”、“适合海洋运输包装”、或“卖方习惯包装”等含糊的包装术语。运输标志(唛头)由何方提供也应该明确。
2.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有很多种,有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
运输、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运输、管道运输等多种方式。运输条款的审核要根据国际贸易术语。主要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是否分批装运以及装运通知等内容。所以在审核时双方必须明确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 2000》),该《规则》将其汇集的13种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并分别作了具体解释。目前,2011年将要推出《incoterms 3000》的版本,将13个贸易术语缩减为11个。因此,在审理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其中的贸易术语是出自于哪个国际贸易惯例。合同中出现贸易术语后,都必须指明是使用哪个版本的贸易术语。
交货期是指卖方在约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的时间。无论是fob抑或是cif贸易术语,按照国际商会的解释,装运期和交货期是一致的。但是实际业务中,买方经常另行规定交货期,这其实对卖方非常不利。原因在与规定交货期意味着突破了原先贸易术语所规定的货物风险转移点和时间限制,卖方只有在规定的交货期完成交货,才算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人为的将交货期和装运期分开,无疑是扩大了卖方的交货风险。
分批装运一般都会和分批付款互相联系。分批付款在信用证交易下,需要在每次付款前提交相应单据,这些单据应该包括分批装运的提单等文件。合同中有分批装运和分期付款时,一定要同时审查合同和信用证条款,确保二者保持一致。
3.保险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当事人为了向保险公司转嫁合同过程中的风险损失,通常会在合同中具体订明投保事宜。保险种别很多,主要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等。公司主要是销售货物,因此一般合同中只承保货物本身和货物运输相关的保险,但是某些大型设备买卖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其他合同会要求公司承包除上述保险之外的保险,如第三者险,环境险等。交易双方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有谁办理投保,向哪个公司投保,采用什么保险条款,投保哪些险别,保险金额如何确定,保险费由谁承担,提供什么保险凭证等,这几项内容应在合同中清楚地一一列明,以免事后引起争议。
二、商品检验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都订有商品检验条款,以便于合同当事人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条件交接货物。因商品的种类、特性及对检验、检疫的要求不同,一般地说,该条款通常包括检验权、检验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技术标准与检验证书等内容。审核重点如下:
1.对商品检验权的约定应公平合理
商品检验权的归属,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订明。可约定由卖方、买方、买卖双方或者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提供检验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一个检验机构,
那么该检验机构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可以对合同标的物进行检验。
2.商品检验的时间与地点应合理
对商品检验的时间与地点在合同中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中一般会规定,在货物验收之前有出厂检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有到货检验,如果是大型设备,则货物到达后的检验只是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表面判断,真正的检验应该属于设备的试运行。大型设备试运行成功或,买方应签署相关证书,签署该证书一般可以理解为设备通过了检验。
3.根据择优选择的原则约定检验机构
商品检验机构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包括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以及非官方检验机构。各种检验机构的经验性质、资信情况、检测水平等各不相同,应择优选择,并在合同中订明。
三、单据条款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单据,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处理异议索赔和解决合同争议的主要凭证。单据的种类有很多,主要包括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发票、包装单据(主要包括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检验证书和产地证书等。必要的单据双方要约定,对于卖方而言,单据最好是不需要买方配合就能取得的单据,否则如果无法取得,又是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就会造成无法议付的情发生;审查单据条款时,应注意其内容与合同其他条
款的衔接,避免出现彼此抵触的情况;在单据条款中,应将单据的类别、名称、份数等有关主要内容具体列明,以利合同的履行。
四、违约条款和索赔条款
违约条款和索赔条款在一般合同中所占篇幅较大,而且是集中体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条文。在国际贸易中,违约责任一般固化为违约金,违约金的多少通常多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从卖方而言,愿意承担的违约金包括晚交货、货物质量、货物数量等只与货物本身发生联系的违约金。但在实际业务中,所能见到的违约金多种多样,包括晚发货、服务不及时、没有递交规定的文件、没有办理相关保险等和履行合同义务发生联系的违约金。从本质上说,违约金是法律强制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一笔金钱。但是从现实考虑,卖方一般仅承担和货物本身发生联系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在合同中应该合理,不宜过高或者过低。合同中也可订明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尽量要有一个最高上限,对于晚交货违约金,通常还要约定违约金数额不超过未交货物的xx%。具体数额一般规定5%左右。除了违约金的规定,还应规定免责事项。如卖方不承担因为买方违规操作或者货物自身折旧引起的损失;卖方不承担任何的间接损失,包括利润的损失。我方承担的最大损失仅为货物本身价格等。同时要避免一次违约行为,被多次追求责任的条款出现,包括累计计算违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