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知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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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
第一篇综合篇
一,概述港口国监督简介
(一)港口国监督的基本概念
1、基本概念
港口田监督即英文PORT STATE CONTROL的中文译名。
从主管机关与被管理对象的角度,对船舶的管理一般可分为三种:船旗国(FLAG STATE)监督、沿岸国(COASTAL STATE)监督、港口国(PORT STATE)监督。
港口国监督即港口国政府对抵达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所讨论的是狭义上的监督,是指港口国政府针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监督。广义上的监督还包括:海关、移民及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方面的监督等等。
港口国监督进行的检查包括检查船舶、船员证书的合法、有效性、适航性和适任性,检查船舶和船员的实际情况同证书所载内容是否一致。
2、监督依据
实施港口国监督的依据是国际公约。主要有:
(1)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LOAD LINE)
控制条款:Article21
(2)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1978年、1988年议定书(SOLAS);
控制条款:Regulation I/19
(3)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控制条款:Article 5
(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
控制条款::Article X
(5)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
纳入SOLAS(Regulation I/7、8)
(6)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
控制条款,Article l2
(7)国际劳工组织的商船(最低标准)公约(ILO147)。
控制条款:Article 4
另外,NMFT一不予优惠条款为合理运用公约并掌握检查标准提供了依据。
3、监督目的
首先实施港口国监督的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低于标准船舶(大多是老旧船舶)与有良好营运管理记录的船舶在同一个市场经营应被视为不公平竞争。港口国监督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目的就是限制并最终达到消灭低于标准船舶的营运。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严格执行国际公约的情况下。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强调并加强港口国监督,旨在以此督促船旗国主管当局认真履行国际公约。
二、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内容及缺陷处理
1、检查程序
(1)选船一根据船舶的国籍、船级、船东、船舶种类以及现有对该船的检查记录综合考虑是否优先登船。
(2)一般检查----查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查看船舶外观,总体印象是否良好。
(3)详细检查———查设备,是否齐全,状况是否良好,是否随时可用;查人员,应知应会情况,是否能够熟练操作各种设备,熟练程度如何。
检查员在上船前及到船长室的过程中对船舶的总体印象是非常重要的,这其中包括船容船貌和船上每一位船员对检查的态度。
(4)填写检查报告一无缺陷,仅填写FORM A表
——有缺陷,填写FORM A,FORM B表。(跟踪检查)
一滞留,通知有关机构或当局。(跟踪检查)
2、检查内容
(1)证书、文件及船员;
(2)船体状况,结构强度,载重线标志;消防、救生设备,防污设备;助航、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系泊及主、辅、舵机;报警设备,货物及装卸设备;船员工作、生活条件及食宿设施等。
(3)操作性检查,即对船员的行为能力等进行检查。
3、缺陷处理
(1)对一般缺陷,采取本港纠正、下港纠正、限期纠正;
(2)对明显证据表明存有重大缺陷,采取滞留,通知有关机构或当局。
三、港口国监督的发展过程
l、历史
港口国监督可以说是由来已久,它是随有关国际公约的诞生而出现的。但在巴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签署之前,仅停留在对船舶的证书、文件的检查上。直接导致巴黎港口国监督组织形成的是:Amoco Cadiz油轮事故。1978年3月17日,Amoco Cadiz油轮在法国的Brittany海岸搁浅,造成溢油23万吨的严重污染事故。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1980年12月.。法国海洋部长邀请西、北欧13个国家的有关当局的部长们召开会议,就如何加强对进入本地区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查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形成了一致意见,决定对船舶的实际技术状况进行检查。会后由设立的工作组起草了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1982年1月,13个国家的部长们再次会聚,在巴黎签署了该备忘录。巴黎备忘录于1982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正式实施时为14国)。
2、现状
巴黎备忘录正式生效实施时有14个成员国。之后波兰、加拿大和俄罗斯先后加入,目前是17个成员。另外,美国、日本和克罗地亚作为合作当局参加有关活动。继巴黎备忘录签署并付诸实施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认识到港口国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992年拉美洲7个国家签署了拉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
1993年亚太地区1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又称为东京备忘录,目前正式成员有14个。
1996年,加勒比海地区20个国家签署了加勒比海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
目前正在商讨中的关于建立港口国监督区域性组织的还有地中海地区、波斯湾地区和西非地区等。
3、发展趋势
由港口国监督组织的发展过程看,区域合作是港口国监督的必由之路。以往的经验表明,港口国监督靠单个国家是不行的,所以有必要进行区域合作。也正是由于这种区域合作的需要,目前已经或即将成立的港口国监督区域性组织正在形成全球网络,覆盖主要航运发达地区。由此可见,由各区域性组织并通过这些区域性组织的合作。港口国监督将无处不在。
操作性检查将被各主管当局重视起来,并成为港口国监督检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巴黎备忘录1991年3月的部长理事会议决定将港口国监督检查扩大到对人员实施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