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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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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
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 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者/销售 •赔偿 •消费者/使用者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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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示再详尽都不为过:婴儿车:“在折叠婴 儿车之前,请将婴儿抱出”
• 电熨斗:“请不要将衣服穿在身上熨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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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原告如果要以疏忽说提起诉讼,需要证 明:
1)被告存在疏忽 2)由于被告的疏忽导致产品存在缺陷 3)由于产品的缺陷导致原告的损失。
但是原告不限于买方,即原告与被 告之间不一定有合同关系。
• 疏忽责任原则首创于1916 年麦克弗森诉布 伊克汽车制造公司案。该案原告从零售商 处购买了一台被告生产的汽车,因轮胎的 缺陷在行车途中爆裂,汽车倾覆,将原告 抛出车外受伤。法院判决被告因疏忽而对 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原被告间并无合 同关系,轮胎也非被告制造而是外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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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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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诉讼依据 ➢疏忽说(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 ➢误示说(doctrine of misrepresentation) ➢严格责任说(strict liability)
《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二、产品责任构成
• (一)产品存在缺陷
第5章 产品责任法(国际商法)
保护消费者权益 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 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经贸秩序
《产品质量法》
5.2 国际主要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产品责任法迅速发展的原因 ������ 1、二战以后美国经济迅猛发展,科技进步迅速 ������ 2、在美国属于产品责任范畴的伤亡事故和财产损 失惊人 ������ 3、与美国的司法、律师制度有关 ������ 4、在美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力量比较强大, 因而消费者的索赔意识远比欧洲国家强烈
《产品质量法》
而背对着研磨机站在路上的罗杰斯被机器碾过而 至残废,罗杰斯把英格索尔-兰德公司告上了联邦 地区法院,以设计缺陷为由,要求该公司承担一 部分直接责任,陪审团判给罗杰斯补偿性赔偿金 102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65万美元。英格索尔兰德公司上诉,强调他们给予了足够的警告。 [最终裁决] 美国上诉法院维持了哥伦比亚巡 回法院的陪审团的决定。 [问题] 足够的警告就可以让制造商免除承担 因产品设计缺陷而导致的任何责任?
《产品质量法》
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根据契约原则,即“直 接合同关系原则”制定的。 疏忽责任原则的适用不仅是产品的买方,而且任何他 人只要由于产品的缺陷直接受到损害,都可以对该产 品的制造者提起诉讼。 产品责任法的疏忽责任原则虽然突破了“直接的合同 关系”,但是原告仍然负有证明产品制造人有过失的 义务,而这往往是很困难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美国法院经过努力,又提出了担保责任原则。
[判例3]
美国的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诉 BDH 化学 制品有限公司案是警示缺陷的经典案例。 案情经过:被告向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了一种装在玻璃安瓶里的瓶上标有“有害 蒸气”的化学药剂。供应商并不知道该化学药 剂遇水后会产生强烈反应。一位科学家在做试 验时意外地将安瓶掉在水池里引起爆炸。导致 了该科学家死亡,并给原告的工厂造成了巨大 损失。
国际商法PPT 产品责任法
但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买卖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买 方与卖方之间给予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其规定大多数是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更改; 产品责任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 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其 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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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关系责任理论 、
生产者与销售商只有在与顾客之间有合同关系 才承担责任。 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一直奉行英国法的“没 有合同,即没有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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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
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其在产品的生产或销售 中的疏忽行为,对于和他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 人,一律不承担责任。 在这种合同关系责任下,消费者的利益得 不到保护,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缺陷产 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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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使用者或第 三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 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2、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 、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 失); 3、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的人身 、产品的消费者、 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 关系。
违反担保应负责任的人有哪些?
在美国大多数地区已经取消了关于合同关系 的要求,从而担保的范围可以扩大到所有合理 地参与使用或维护该产品的人。默示担保在多 数地区扩大到有利于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而 被缺陷产品伤害的旁观者。 一方面产品使用人或消费者可以直接控告零 售商,制造者也要对零售商或中间商因其受追 偿而受的损失负责。实际上制造者通常是受到 控告的当事人。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5.1.1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5.1.2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5.1.3根据 中美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 分 根据 中美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析此案在两种法律体系下有什么不同的 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5.1.4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和完善 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和完善
二、责任主体不同: 责任主体不同:
1、美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产品制造 、美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 者和销售者。具体指产品制造者、 者和销售者。具体指产品制造者、动产 和不动产销售者、零件制造者、 和不动产销售者、零件制造者、动产出 租者、提供服务者、赠送者。 租者、提供服务者、赠送者。 2、中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和 、中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 直接销售者、服务者、 直接销售者、服务者、营业执照持有人 和借用人、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 和借用人、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 广告经营者。 广告经营者。
2、中国产品责任法: 、中国产品责任法:
由《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 民法通则》 产品质量法》 费者权益保护法》 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 讼法》 讼法》等一系列与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法 规构成
二、产品范围的区别: 产品范围的区别:
1、美国产品责任法: 、美国产品责任法: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界定 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 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 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 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售给 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 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 外。”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涵义非常 广泛,凡是任何经过加工处理的东西, 广泛,凡是任何经过加工处理的东西,都可视 为发生责任的产品,通过判例,还把电、 为发生责任的产品,通过判例,还把电、天然 通用软件等无体物包括在产品范围中。 气、通用软件等无体物包括在产品范围中。
《新编国际商法》第5章 产品责任法、
• 美国对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 • 1、限制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 • 2、限制损害赔偿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
• (六)产品责任的诉讼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 1、关于管辖权问题: • “长臂法”——“最低限度的联系” • 2、法律适用问题: • 由损害发生地变为对原告最有利地方的法律,以保护原告利益
• 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从生产者到销售者和供应者等
• (三)关于产品的定义
• 可以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赌博用品
三、《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 (四)关于“缺陷”的定义
• 采用客观标准:如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
• (五)关于损害赔偿
• 包括人身伤害和死亡,不包括有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对“痛苦” • 的补偿有所保留;赔偿最高限额没有限制,赔偿总额不得少于
四、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 (一)请求权基础不同 • (二)法律适用不同 • (三)追究方式不同 • (四)赔偿范围与数额不同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具体内容,简明扼要的阐述您的观点。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
• (一)疏忽责任原则 • 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而使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费者
就有的。 • 优点是:只要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和不合理危险存在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
• (四)严格产品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 1、产品定义; • 2、产品缺陷定义与分类; • 3、责任主体及其范围; • 4、受保护的人; • 5、受保护的利益; • 6、产品责任的减免; • 7、关于诉讼时效
国际商法第4章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第4章产品责任法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第四章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于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所要解决的不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也不是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如何实行产品质量管理的问题,它所解决的是产品致人损害时的损失赔偿问题。
由于一般情况下产品责任最终要由产品的生产制造者承担,因此,产品责任又被称为产品制造者责任。
产品责任是伴随着现代化工业发展而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
18世纪末开始的工业革命,使得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商品生产逐渐形成一些前所未有的特点,随之也带来了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损害事故增多的现象。
对于产品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后果由谁来承担责任,受损害者是否应该得到赔偿,如何得到赔偿的问题日益为社会所关注。
为解决这个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相关的法律应运而生。
现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最先诞生于英国,现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法律部门。
产品责任法不同于调整国家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之间为保证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产品质量管理法或产品质量监督法。
产品责任法所调整的是作为平等法律关系主体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产品损害事故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它以规定何种产品损害应获得赔偿、谁应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产品责任诉讼等为内容。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生产与消费关系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其精髓是平衡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利益关系。
产品责任法在规定了生产者责任的同时,为消费者、产品使用者或者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产品责任法应属于消费者保护法。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一)关于产品从经济学上讲,产品是人们通过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形成的一定成果。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 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 • 3.1美国 • (1)产品制造商; • (2)批发商、经销商或零售商; • (3)零部件制造商; • (4)动产出租者; • (5)不动产销售者 ; • (6)服务提供者。
• 欧盟《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 (1)产品的制造者 • (2)任何原材料的生产者
• 请裁决。
• (二)担保责任原则
• 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有缺陷,由于生产 者、销售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的或依法 律规定的默示的担保,以致给消费者、使 用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此,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
明示担保
• 违反明示担保,只需证明: • a被告做了说明; • b原告相信了这个说明; • c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说明造成的。
• 依据美国和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可以向啤酒瓶 的生产者索赔。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 一、原告可以起诉的理由 • (一)疏忽责任原则 • 1、概念 • 产品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
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 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 者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
• 2、产生和发展 • 美国最先发展了这个原则
• 根据各国法律及判例,产品缺陷大致可分 为:
• ①设计缺陷 • ②原材料缺陷 • ③制造、装配缺陷 • ④指示缺陷
⑶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 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 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⑷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 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对产品使用者造成损害 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原告在购买之前,看了被告的广告,认为 “剔骨肌肉”就是标签、广告中所称的无 骨鸡肉。原告以被告违反了关于该罐头为 无骨鸡肉罐头的明示担保为由提起诉讼。 被告声称,所谓“剔骨”,仅仅是对产品 的配制和包装方式的一种描写手法,并不 能算是产品中绝对不含骨头碎渣的一种明 示担保。
国际商法5 产品责任法
4、严格责任理论 (无过错责任理论) 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和使用者具有不 合理的危险,因而使他们人身遭受伤害或财 产遭到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 对此负责。 美国新的归责原则 案例:原告是一个腺癌患者。据查,其母
亲在怀孕期间曾经用过DES激素,该激 素药原来是作为预防流产之用。但现代 医学证明节 欧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产品范围越来越宽广 欧洲共同体制定的《产品责任指令草案》中 把“产品”定义为:“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 产品”。 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斯堡公约》中, 把“产品”定义为:“一切可以移动的产 品”。 美国关于“产品”的含义要比其他各国广泛。 即凡是经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加工”过 的任何物质都可以作为产品责任法的产品。 1、从有形物扩大到无形物。 2、非制造的物,如血液可以成为产品责任法 的产品 3、智力成果,也作为产品责任法的产品
(三)产品责任的法律性质由合同法转向侵 权行为法 以侵权行为法确认产品责任的优点是产品责 任主体不受合同关系约束。 1、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不再局限于与生产者、 销售者有合同关系的人。 2、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也呈现扩大化的趋势。 在国际上,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的义务主体 最为广泛,即任何与产品的生产、制造、加 工、销售有关的人都可以成为产品责任的义 务主体,既包括原材料供应商、零部件提供 商、组装商、仓储商、运输商、保管商,也 包括批发商、经销商、零售商,甚至包括委 托人、修理人,他们在产品责任诉讼中都可 能承担产品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小故事:1902年,在美国,史密斯邀请约翰森 到家里来玩,聚会,约翰森一时高兴,就跑到 史密斯家的二楼平台上去了。下面是一个游泳 池,约翰森向楼下的人叫道:哥们儿,我给你 们来个“飞燕展翅”。史密斯当时正在陪客人 喝酒,懒洋洋地看他一眼,也没阻止他,警告 他。约翰森“哐哧”一下就从二楼的平台上跳 下来了。游泳池水很浅,约翰森的脖子一下就 断了,被送到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后来约翰 森到法院状告史密斯侵犯了他的生命权,理由 是:史密斯作为游泳池的主人,没有警告约翰 森这个游泳池水太浅,所以导致他把脖子摔断 了。法官对这个案子的判决是:约翰森胜诉。 法官判词:约翰森跳水受伤,造成终身残废, 失去了享受生活的权利。史密斯作为物业主,
国际商法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本章重点
(1)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三个理论; (2)国际产品责任法新发展的具体表现; (3)中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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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一、产品责任法的发展
早期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 主要是基于“直接的合同关系”(privity of contract,也称 为“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者”)原则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 偿原则。 1842年Winter Bottom V. Wright 一案确立了“无合同,无 责任”(No Privity, No Liability) 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打破了传统旧法律观念 的框框,创立了一些新的产品责任理论与法律原则,使产 品责任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60年代以来,特别是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品责 任法进一步扩展,把废旧产品的回收与处理也纳入其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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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责任、担保责任与严格侵权责任这三项原则构成各个 独立的美国产品责任法体系,当然在某种程度上又有重叠 性与相互影响性。
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和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主要区 别在于: 疏忽是以卖方有无疏忽,即卖方是否尽到“适当注 意”的义务作为确定其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 据, 而严格责任则不必考虑卖方是否已做到“适当注意” 的问题,即使卖方在制造或销售产品时已经做到了一 切可能做到的注意,但如果产品有缺陷并且使原告遭 到损失,卖方仍须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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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根据契约原则,即“直接合 同关系原则”制定的。 疏忽责任原则的适用不仅是产品的买方,而且任何他人 只要由于产品的缺陷直接受到损害,都可以对该产品的 制造者提起诉讼。
产品责任法的疏忽责任原则虽然突破了“直接的合同 关系”,但是原告仍然负有证明产品制造人有过失的 义务,而这往往是很困难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 益,美国法院经过努力,又提出了担保责任原则。。
国际商法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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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损害的缺陷在生产者把产品投入市场的时候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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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缺陷是由于遵守公共当局发布的有关产品的强制性规章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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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的制造者如能证明该缺陷不是零件本身的缺陷,也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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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公约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
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
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商业上损害赔偿:有缺陷的产品价值与完好、合格的产品的价值(合同价金)之间的差价。
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C
B
D
A
凡是非居民的被告都要求与该州有某种“最低程度连接”,该州的法院才能对被告享有对人的管辖权。
E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适用原则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仅用于对抗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用于侵权之诉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因此,在以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就不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产品责任法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202X
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概述
产品责任的概念: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理由是:当制造商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将不经检验就会被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制造商就应承担绝对责任。
产品责任法国际商法
“无合同,无责任”。1916年麦克弗森诉贝克 汽车公司一案第一次废弃了“合同关系”的 要求。
❖18 42年英国“温特博顿诉赖特案”
❖ 原告因乘坐制造时带有隐藏瑕疵的公共马 车,在马车坍塌时受伤致跛。被告并非 该 马 车的制造者,他仅与邮政部长签约为
产品质量与包装上 注明采用的产品标 准不符
某化工涂料
“麦可登”聚脂 漆
有限公司
使用后不久,壁橱、门 板、窗套出现多处白色 斑块,严重影响装修的
整体效果。
法院
李某 起诉
(三)严格责任原则
1、定义:新发展起来的产品责任理论,即 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 的危险性,并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 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又叫无过错责任原则。
❖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 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各国共同点:( 1)产品一般指动产;(2) 多数国家立法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 品责任法范围;(3)产品一般指有形物 品。
❖ (二)关于缺陷 ❖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缺陷
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 和说明缺陷。对缺陷的判别采“消费 者期待”标准和“风险和利益平衡” 标准。
❖ 经技术监督局鉴定结论认定:①热水器的制造工 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热水器开关可能漏电; ②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 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③甲方安装热水 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 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请问:
❖ 1、乙主作为销售者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2、丙方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产品责任法课件
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
自动门来防止不适宜者进入游泳池。审理本案的威斯 康星州最高法院认为,游泳池具有其应当具有的安全 性,因为它包含了一个可伸缩的梯子,只是很不幸, 这个梯子没有被收起来从而导致了本案中原告的伤害 。确定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缺陷应当依据消费者对 某种产品特性的合理期望。如果一般消费者能够合理 预见到产品的危险状态和伤害风险,那么该产品就不 具有缺陷,这是一个客观标准。本案中的游泳池不存 在不合理的危险。伸缩梯子处于游泳池的下方,而孩
第二节 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责任
随着世界各国有关产品责任立法的完善,合同责任已 被取代。 2.认为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双方的主体资格不会受到限制,这 就解决了非直接合同关系当事人因使用不合格产品而 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得不到赔偿的问题。 3.认为产品责任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构成的双重 责任 此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既可以是侵权责任,又可
第二节 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 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人 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所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如下: 1.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为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 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所引起的赔偿法律 关系。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坏主要由民法中的合同法 调整。
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
子没人看管时,普通消费者完全可以预见到此种情况 会给儿童造成伤害。如果产品的危险程度超过了普通 消费者所能预见的程度,则其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该产品就是缺陷产品。同样,那些具有明显危险性的 产品,由于其对于普通消费者不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因此就不属于缺陷产品。
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
➢(2)原告自己的疏忽行为
➢(3)自担风险
➢(4)非正常使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6.2.3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全面赔偿为 主,兼有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对产品损 害赔偿范围界定很少。
➢(1)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及他人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使 之不符合该标准。
➢(3)产品责任的主体
➢(4)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5)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生产者能 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 任:
➢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
➢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 在;
➢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 发现缺陷的存在。
➢ (6)损害赔偿的范围
➢ (7)关于时效的规定
➢ 《产品质量法》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 效为2年,自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 到损害时起计算。受害人的权利自产品最初交 付之日起满10年消灭,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 使用期的情况除外。
➢6.2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 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 的作用。
➢6.2.1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有三种归责理论,即疏 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
➢(1)疏忽责任理论
➢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当原告即产 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 时,原告和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 同关系,但是原告应负有举证的责任。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格雷诉美国散热器标准浴缸公司案
1961年,宾夕法尼亚州某制造厂生产的加热器
在伊利诺斯州发生爆炸,其原因是该加热器阀门有
缺陷,而阀门是俄亥俄州的一个制造商生产并提供
的。伊利诺斯州法院认为,零件制造商的销售活动
已经充分构成与伊利诺斯州的“接触关系”,因此,
伊利诺斯州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节 P155
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中,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的作用。
主要是州法,而非联邦统一立法 美商务部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三种归责理论
疏忽责任(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责任(Breach of Warranty)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
(一)疏忽责任理论 P149 (Theory of Negligence)
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当原告即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 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和被告之间不需要 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应负有举 证的责任。 受害人须证明: 即被告有 1)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疏忽之处 2)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 3)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
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Baxter V. Ford Motor Co.)
被告福特汽车公司在其广告中表明其生 产的汽车玻璃不会破裂。原告相信了广告而 购买了汽车,但在一次驾驶中,汽车玻璃因 一小石块的打击而破碎,并导致原告眼睛失 明。华盛顿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 告在其广告中明示了玻璃不会破裂的担保, 因而应负有明示担保责任,故判被告败诉。
《产品责任法》课件
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确保产品 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 消费者权益
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报道,提高消费 者对产品质量的认识和意识
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责, 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 承担赔偿责任
Part Five
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设 计、制造、标识等方面的缺 陷
损害事实:产品缺陷导致消 费者或他人遭受损害
因果关系:产品缺陷与损害 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 过错,如故意、过失等
损害赔偿:生产者或销售者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 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应对其购买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监管者责任:监管者应对其监管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协商和解的注意事 项:保持冷静、尊 重对方、明确诉求 、遵守法律。
调解程序:申请、受理、调 解、裁决等
调解机构:消费者协会、仲 裁机构等
调解结果:达成协议、调解 不成、仲裁等
调解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必须遵守
仲裁机构:独 立、公正、专 业的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提 交仲裁申请、 仲裁庭组成、
仲裁裁决
,
汇报人:
01 02 03 04 05
06
Part One
Part Two
产品责任法是指 对因产品缺陷或 瑕疵导致消费者 人身或财产损害 的法律规范。
产品责任法旨在 保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
产品责任法包括 产品责任、生产 者责任、销售者 责任、消费者责 任等内容。
国际商法 第5章 产品责任法
2、担保责任原则
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 示担保,致使产品有缺陷,因而使消费者人身或财产遭 受损害,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担保承 担赔偿责任。
利用本原则在诉讼中原告不需证明伤害或损害是由 被告引起的,但必须证明:1.伤害与损害的发生;2.产
11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的消费者只须证明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的消费者只须证明他受到损害和产品有缺陷的事实以及三者之间他受到损害和产品有缺陷的事实以及三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可以使该产品的生产者承担存在着因果关系即可以使该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责任而毋须证明生产者有过失责任而毋须证明生产者有过失22关于生产者的定义关于生产者的定义生产者生产者指成品和任何材料或配件的生产者任指成品和任何材料或配件的生产者任何将其姓名商标或其他识别特征用于商品上的人
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图书与视听资料已含其内。
对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等是否属于产品有不同规 定。 不动产也逐渐纳入其内。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 法》将血液排除在产品外
1)产品缺陷的定义与分类
(1)产品缺陷的定义与分类
《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402条A节所界定的 “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
超出了购买该商品的普通消 费者对它的特性的、人所共 知的、常识的预期。
只需证明:1.存在缺陷 或不合理的危险;2.因 缺陷致害;3.缺陷是投 入市场时就有的。
4. 严格产品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与《侵权法重述》的有关条款 对产品“缺陷”等基本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具有重要影响,是 法院判决时不可或缺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