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女性主义犯罪学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主要流派以及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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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产生于西方20世纪70年代的女性主义犯罪学思想,对忽视女性的作法提出了强烈的批判,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罚执行过程中对女性的错误理解和不公平待遇提出质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犯罪学中的性别意识问题, 英语论文开题报告为传统犯罪学的理论重构,尤其是女性犯罪学理论构建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关键词:西方犯罪学;女性主义;性别意识;思想评价
产生了20世纪60年代的第二次欧美女性主义运动给犯罪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针对犯罪学中忽视和歪曲女性的现象,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许多犯罪学家开始用女性主义的观点批判已有的犯罪学,并试图在此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有性别意识的犯罪学。在西方,女性主义有种种学说,因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女性主义犯罪学思想也形形色色。但由于其共有的以女性主义为思想基础的特征,因此被统称为女性主义犯罪学思想(Feminist Criminology)。①本文拟就女性主义犯罪学思想的相关问题作粗浅介评,以期对我国犯罪学发展有所裨益。
女性主义犯罪学思想产生之历史背景及思想背景
任何一种思想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女性主义犯罪思想的产生则直接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欧美第二次女性主义运动。女性主义理论认为女性由于性别而被歧视,并希望通过社会改革结束妇女的从属地位。美国学者凯斯林•戴蕾(kathleen Daly)和麦德,凯斯妮,琳德(MedaChesney-Lind)列举了女性主义理论区别与其他社会理论的五个核心因素:首先,性别不仅是一个自然事实,而且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产物,它不仅仅来源于生物上性的差异,而且与人类再繁殖能力密切相关;第二,性别和性别联系通过最基本的途径界定社会生活和社会机构的秩序;第三,性别联系和男女结构并不是对称的,而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组织规则基础上,即男性的优越和男性在社会、政治、经济上对女性的统治;第四,现有的知识体系反映了男性对自然和社会的观点,即知识的产物带有性别;最后,女性应该在智力求知的中心,而不是在智力求知的外围、被男性视而不见或者依附于男性。[1] (P484)
显然,女性主义者将“性”(sex)与“性别”(gender)严格区分开来,其中,“性”为生物因素,而“性别”则是一个社会结构。依前者,将人划分为男人和女人,这主要是依据基因特征不同而进行的生物学分类,依后者则可以将人划分为男性和女性,这种分类则与一定的社会结构相联系。显然,女性主义者认识到了社会、政治、经济以及知识领域中对女性的不平等并进行了批判。
上述女性主义的观点启迪了一些犯罪学家开始关注犯罪学中的性别意识问题。19世纪70年代以前的犯罪学极少关注女性,犯罪通常与肉体暴力等阳性特征相联系,女性则主要作为犯罪所侵害的对象在犯罪学中存在,而女性在犯罪学中的这种存在不是作为与男性对称的“性别”而存在,而更大程度上是作为单纯的客体、是一种“性”存在。如就犯罪学中与女性联系较为紧密的性犯罪而言,最开始立法者和司法者往往将被害人和实施性犯罪行为者之间体力的悬殊与差异当作性犯罪的基础,社会对于性犯罪仍然受到“强迫私通”的影响,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性犯罪对于社会的影响是判断其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指标, [2] (P162)而实际上在考虑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时,首先关注的应当是女性个人法益的损害。主张女性主义犯罪学思想的学者认识到了女性在传统犯罪学中地位的缺失,吸收了上述女性主义思想,注意到了女性作为一种“性别”在犯罪学中的地位,从而在犯罪学历史上第一次将犯罪学的性别意识问题纳入人们思考的范围,从而对犯罪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女性主义犯罪学思想的产生还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根源———发端于当代西方的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思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社会进入物质文明高度发展、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后现代社会。社会物质文明的高度发展产生的种种影响引发了人们对现实的批判,一些学者对传统理论进行了怀疑、否定、解构和摧毁,在此基础上逐渐产生了后现代思想。
后现代主义思想的批判性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观察、理解世界的视角。因此,后现代主义思想作为一种思维方法被引入许多人文科学,从而使许多人文科学带上了后现代主义的色彩。犯罪学领域也不例外。一些犯罪学家们将由社会变化中产生的后现代哲学应用到犯罪学理论构建和犯罪控制的命题中来,并进一步认为过去的犯罪学方法既没有现实的获得犯罪的真正原因,也没有为犯罪控制提供可操作的解决方法,传统的犯罪学理论和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法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代社会了。因此,这些犯罪学家们挑战既存的犯罪学理论,暴露其缺点,并努力提出一些与后现代社会联系更加紧密的犯罪学思想。其中,后现代主义所主张的批判、重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男性与女性之关系的思想则对女性主义犯罪学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女性主义犯罪学思想之发展亦与女性主义法哲学及批判主义法学的产生、发展、繁荣密切相关。女性主义法哲学亦以女性主义为理论根基,具有多元性的特点,认为现有的法律制度为男性根据自身观念所设计,所反映的是男性文化及社会观,因此,女性主义法学者希望找出一条崭新的法律途径,使之能够反映女性之需求、造应女性生活及文化。[3] (P96)显然,女性主义法学从法哲学角度为女性主义犯罪学思想提供了理论支持。而批判主义法学则着眼于对美国一些较有影响力的正统法学思潮的批判,它所涉及的领域超出了法学,扩展到了社会、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并对未来社会、法律制度的重建提出了种种探讨或假设。[4](P416-434)严格地说,批判法学并不能称之为一个系统、统一的法学流派,但它所具有的强烈的批判精神和对现存法学理论、法律制度的怀疑,无疑影响了包括女性主义犯罪学思想在内的各种具体法学理论。女性主义法哲学以及批判法学所共同具有的批判性、多元性特点在女性主义犯罪学思想中都有显著的体现。
女性主义犯罪学思想对传统犯罪学之批判
主张女性主义犯罪学思想的学者认为,虽然许多犯罪学宣称是关于犯罪的一般解释,而事实上,许多犯罪学要么忽视性别因素和女性犯罪,要么在分析女性犯罪时错误的代表了女性,并认为这是犯罪学中的一个基本性的错误。如有美国学者认为:当犯罪学理论不能适用于一半人口的潜在犯罪人时,它是脆弱的……有关犯罪的理论应该同时考虑男性和女性的行为,应该将重点致力于那些作用于男性和女性不同的因素,一种理论是否能够更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女性犯罪对于犯罪学来讲是非常重要的,而不是在其次。[5] (P508)
首先,主张女性主义犯罪学思想的学者在考察了古典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对女性的观点后认为,从犯罪学的早期发展历史来看,女性从一开始在犯罪学中就是一个被忽视、被歪曲的角色。
刑法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的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犯罪学思想。但贝卡利亚的古典犯罪学思想显然没有给女性以正确的地位,因为他认为,理性选择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而女性和儿童一样,都不能做出理性选择,因此应当从刑事责任中予以排除。可见,古典犯罪学排除了女性成为犯罪人的可能,当然也不在犯罪学研究的领域内。[6] (P141) 19世纪的实证主义犯罪学亦未给予女性犯罪应有的注意,或者说虽然注意了却得出了错误
的结论。首先, 19世纪实证主义的犯罪学家很少将女性犯罪与男性犯罪作比较,其次,男性犯罪学家往往将女性犯罪人描述成肌肉过于发达、缺乏母性感觉,或者对世界的欲望过强烈的“准男人”。同时时,对女性犯罪的研究往往仅仅局限于卖淫、在商店偷窃和帮助或者教唆男性犯罪等方面。[6](P141)例如,龙勃罗梭在1903年与威廉姆•法罗洛(William Ferrero)合著的论文《女性违法者》一文中,将女性描述成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精神上都很消极、同时又非常冷酷和工于心计、没有道德感的生物。龙勃罗梭宣称,女性可以思考的范围有限,女性犯罪人是“男人化”的女人。他还认为,犯罪人头骨、面相和大脑能力的异常在女性犯罪人的身上体现得尤其明显,女性犯罪人常常拥有“男性的头盖骨”和相当多的体毛,而女性身上的这种男性化特征本身就是异常的,而不是一种人类的进化。因此,在龙勃罗梭看来,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