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装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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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
应用办公室关于颁发《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装用管理办法》等
文件的通知
来源:能源电[1992]931号作者:能源部国务院经贸办国务院电子信息推广办日期:92-10-07
附1: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装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安装管理
第四章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质量管理
第六章违章处理
第七章其他
第八章附则
装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是落实计划用电、实现电力供应控制到户的技术手段,也是提高用电管理现代化水平、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为搞好这一工作,加快全国推广应用步伐,并达到实用化效果,特颁发《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装用管理办法》和《电力负荷控制实用化考核验收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装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装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计划用电政策、实现控制到户的技术手段,是加强用电管理搞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提高电力资源社会效益的重要措施。为加强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装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是指能够监视、控制地区和用户电力、电能的各类仪器和装置,包括音频、载波、无线电、复用电话等集中型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和电力定量器、电流定量器、电力时控开关、电力监控仪、多费率电度表等分散型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第三条全国各级电力部门和用户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各网局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要有一名局级领导负责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
推广应用工作。用电管理部门要设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包括编制规划、督促检查、技术指导、参与工程
审核和实用化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地(市)、县供电(电业)局应有一名局级领导负责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推广应用工作。用电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所辖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负责规划编制、安装管理、质量管理、运行管理、违章
处理等。
第六条地(市)、县供电(电业)局用电管理部门人员的配置按部有关文件办理。
第七条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章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安装管理
第八条凡是由电网供电的电力用户,都要按电力部门的统一规划装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用户
不得拒装。装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用户名单由当地供电(电业)局的用电管理部门确定并通知用户。用
户应在安装前协助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第九条由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下达用电指标的重点企业和事业单位、用户变压器装见
容量为500kVA(或装见容量500kW)以上的用户,当地经委和供电(电业)局要首先对这些用户安装使
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用户不得拒绝装用。
第十条为发挥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作用,在安装时要做到集中一条供电线路、一片地区安装,
安装完一条供电线路、一片地区后,就应投入运行,并使其发挥实效。
第十一条由电力部门购置和安装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要列为电力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提取
折旧,留作复置金使用。
第十二条用户购置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由电力部门统一归口安装、维护和管理。产权无偿移
交给电力部门的,电力部门按固定资产管理。产权属用户的,用户按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维修
管理。用户给所属车间、分厂装用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由用户自行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用户配置的相应开关等设备,产权属于用户。
第十四条电力负荷控制装置需要的脉冲信号应由电能计量部门提供,并应符合国标要求,对
电能计量部门没有条件提供脉冲信号,且测量回路必须接入互感器回路的,可与电能计量装置共用一组
电压电流互感器,其综合误差不得超过规程要求。
第十五条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原则上安装在受电端。控制县、市(关口处)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可安装在受电端,也可安装在送电端。
第十六条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要监测用户的总负荷,跳进线总开关。对不能跳总开关的,电力
负荷控制装置要监视用户总用电负荷,可跳分路开关,但所限下的用电负荷必须大于用户超用的用电负荷。跳闸开关的序位可由用户提供,电力部门最后核定。
第四章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在电网发、供电设备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事故、计划检修除外),对装用具有定量
控制功能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用户(含县、市),当用户超过计划分配指标(定值数)用电时,通过装
用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把超用部分的用电限下来,各级电力部门不得拉路限电。
当地区超计划指标用电需要限电时,当地供电(电业)局的用电管理部门要利用电力负荷控制
装置单向遥控终端接收机和电力时控开关将超用部分的用电限下来,电力部门不得任意拉路限电。
第十八条地、市、县供电(电业)局用电管理部门要制订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坚持正常地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要建立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台帐及运行卡片,记录检修、校验及
运行中的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装用集中型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地、市、县供电(电业)局单位,中央控制室要设
立运行值班岗位,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负责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对各类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要进行定期巡视、现场检验、定期校验、定期轮换等工作。
其各项工作的周期、检验项目和质量标准,应执行相应规程的规定和《各类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工作周期表》(附表)。
第二十一条各地、市、县供电(电业)局对用户装用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定值,由当地计
划用电管理部门下达计划用电指标,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运行维护人员按下达的计划用电指标负责定值整
定并加铅封,运行值班人员负责监视。
第二十二条装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用户要制订内部限电序位,当用户超计划指标用电导致
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报警时,用户电气运行值班人员应采取限电措施,把超用部分的用电限下来。电力负
荷控制装置控制的开关动作、拒动或误动及异常运行,要做好记
附:各类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工作周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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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类别|现场|现场|定期|
||巡视|检验|轮换|
|------------|---|--|--|
|电力定量器、电力监控仪|1个月|1年|3年|
|------------|---|--|--|
|无线电、载波、音频、电卡|1个月|1年|5年|
|式等定量单向终端||||
|------------|---|--|--|
|无线电、载波、电卡式双|1个月|3年||
|向终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