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基层司法所拓展公证案源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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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基层司法所拓展公证案源的思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以国家名义进行证明的国家机构。公证机构的证明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效力,这是其他机关的证明所不具备的。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其活动宗旨是预防纠纷的发生,为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

基层司法所的职责主要有: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七、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如何联合基层司法所在矛盾易发的重点领域拓展延伸

公证服务,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拓展公证案源,是新形势下推行公证工作的需要,也是公证处践行更好更有效服务经济发展职能的要求,也能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公证处基本情况

根据《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法【2017】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2017年底行政体制

公证机构全部改为事业体制,划入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属性,独立自主办理业务并承担责任。大善县公证处现已从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河南省大善县公证处现有工作人员5人,其中公证员2人,助理公证员2人,财务管理人员1人,其中2名公证员选择过渡期内留在公证处工作(过渡期3年),过渡期满后,2名公证员不再留任,全部回司法行政机关工作。

二、目前公证处发展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难题。

我县有公证机构1个,运行良好,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公证机构的人员构成有公务员,有财政供给的事业人员,有聘用人员。对聘用人公证人员的福利待遇根据完成证书的情况规定,相对比较容易点,对公务员身份公证员的福利待遇就很难落实了,这与高风险的公证执业是不相符的。(二)证源不足,收入低。由于县级公证处的证源不足,

收入偏低,要想发展,困难重重。(三)公证员少。现有两名公证员均在改制后的过渡期内,新招录公证员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相对较难,因待遇低留不住人。

我县公证处虽然已于2017年底从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对于聘用人员,公证机构的管理权得到落实,但对于公务员身份公证员应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公务员身份公证员可以在公务员工资不变的同时,可以在公证机构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对于收入偏低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扶持。

三、当前公证队伍建设发展及拓展案源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公证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公证人员不仅人员少,而且不稳定。

主要原因:一是县级公证机构证源严重不足,收入偏低,公证人员的福利待遇得不到保障。二是公证人员的执业风险

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作出了司法解释,公证员出具的公证文书若存在重大失实,需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公证员责任进一步加重,权利和责任不对等,工作的积极性受到更加严重的挫伤。

四、与基层司法所联合拓展案源的解决措施。

(一)积极宣传,开拓证源。

通过和局乡镇司法所沟通,由乡镇司法所承担起公证的对外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公证,明白办理公证的作用与好处,自觉运用公证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进而扩大公证影响力,拓展公证业务;乡镇司法所在行使调解职能的同时,对于一些复杂、容易出现反复的案件,建议由公证处人员全程现场监督,以固定证据,避免出现反复调解,调而不解的情况;对于具有给付义务的合同协议,形成初稿后,建议引导当事人到公证处对该合同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具

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如违约或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另一方可到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凭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和执行证书直接到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这样也更加体现出调解的力量和价值。

(二)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作出解答。

真正了解公证并主动申办公证的人并不多,大部分人不清楚什么是公证及公证的作用,只是听别人说某种情况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才能进行以下程序操作。对于这些人,就要耐心地讲解公证是什么,作用在哪里,怎么样办理公证。对他们提出的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况通俗易懂地给出解答。不能对不懂公证的人没有耐心,解释一遍就算了,还是听不懂,就要发火。只有让他们真正明白了公证的益处,他们下一次才会主动来办,也才会在别人面前宣传公证。总之,在接触当事人时,要抱着一种理解的心态。

(三)与招投标办、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多沟通、多交流

公证机构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作用是有很多方面的,比如保障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供相关的法律支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监督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性,防止出现违法乱纪的情形,一定程度上预防职务犯罪。加大宣传力度,把公证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的职能作用主动向金融部门作介绍,增强金融部门运用公证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自觉性。深入到金融部门的现场办公,做到优质高效,方便快捷。多关注房产管理部门的内部政策、规定的调整与变化,以便公证书能够顺利使用,同时也可以给当事人一些房产方面的信息与建议,让当事人觉的公证员懂的很多,很广,对公证员产生一种信任与依赖,以后有什么事情他还会想到利用公证手段来解决问题。

(四)公证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特别是业务素质要高。

前来公证处咨询的人层次不一,有的是懂法但是对公证不太熟悉,有的是完全不了解公证,甚至说对法律也模糊不清,只是听别人说起公证才来到公证处的。当这些人提出一些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要求时,我们不能一概拒绝办理,可能是他们表述不清,这时候我们就应该针对他的要求,根据与他谈话中所了解的情况作出分析,找出这些要求中的合理成份与合法因素。熟练运用我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依法为他们办理公证。同时我们也要注重细节,提高公证服务品质,确实让当事人感觉到公证的作用。以良好服务、信誉拓展证源。以提升公证服务质量为宗旨,从各方面提高办证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改变以往出证后当事人不找就不管的做法,建立有规律的回访制度,树立了良好的信誉让更多需要办理公证的人群和单位主动来上门办理公证。

(五)出台一项能够保障公证机构基本收入和公证员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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