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法律制度PPT参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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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传统民法对他物权的分类) 用益物权是指以他人所有之物的使用收益为 目 的的物权,如 地上权、典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 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权利和动 产)、留置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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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权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按份共有人出卖其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优 先物买权,但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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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共有
共有人平等地、不分分额地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纯 粹是观念上的,共有关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
与按份共有的不同 (1)成立原因,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权利的享有不同 (3)处分应有部分不同,共同共有无应有部分处分可言 (4)分割限制不同,共同共有中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5)共有物管理之不同,“按”中可以单独为之,“共”中则必须
愿代为偿还 (2)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
幅升值 (3)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4)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某待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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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英雄流泪又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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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5月1日施行)
15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 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 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 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追及效力止于交 易安全
(2) 优先效力
①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古罗马谚语:买卖打破租赁,但到现代该原
则出现例外,即买卖不破租赁,保护承租人
利益,体现对物权优先权的限制
② 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
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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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种类
财产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即他物权) 自物权:对自己所有之物的权利; 他物权:对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权利人并非该物 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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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概念及其法律关系的构 成
1、债的概念: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 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 义务关系。 核心:请求权
2、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 (1)主体特定 (2)客体:给付行为 (3)内容:通常表现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
一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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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节、市场主体的基本 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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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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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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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 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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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1)客体:以物为客体,且只能是特定物 (2)主体:就权利人而言,权利人主体是特定的,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 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 损失的人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 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 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致人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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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种情形下,乙构成不当得利? (1)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
从义务人角度来看,义务人主体是不特定的,对 世权 (3)内容:表现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 支配方式: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 质,即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 两个物权。另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 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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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1) 追及效力:物权成立以后,其标的物 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物的 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占有:所有人与非所有人占有;合法与 非
法;善意与恶意 使用: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满足
所有人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收益:天然与法定孳息 处分:所有权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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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指从无权处分权人手中依法 以合理价格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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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特殊侵权行为
高危作业致人损害 雇佣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源自文库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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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 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 问此牛.刘某遂将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 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刘 某卖牛肉得款1200元。刘某卖完牛肉与邻 居王某说,我暂时代为保管该款。但回家后, 被其妻大骂一通,说有便宜不会捡,真是个 笨蛋。刘遂改变主意,用该卖牛肉得款为妻 子买了一条项链。后失主李某找到刘某,要 刘某返还卖牛款。刘某首先申辩,牛是自己 的,后来又认为牛是自己跑来的,又不是自 己偷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 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1200元钱。
全体共有人同意之后始可为之 (6)存续期间不同,“按”就基本质而言,具有暂时性,“共”关
系的存续期间通常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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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相邻权与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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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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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法律制度
债的概念及其法律关系的构成 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分类
不知让与人无处权且无重大过失(不知 包括事实上不知和应当不知)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程序合法 3、后果: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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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1、概念:
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权。
2、按份共有
(1)核心:应有份(量化的,有额度) 并非按份共有所独有,但按份共有的应有份具体有额度, 应有份并不能具体到共有物的某一特定的部分,它只是 一种抽像的所有权的份额,体现在全部共有财产的每一 部分。另一方面,又是具体的,每个共有人都能知道自 己所占的份额,同时也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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