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与侵权责任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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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
保障的权益范围在不断地扩张 侵权法的救济功能更加突出了 归责原则的多样化或者多元化 过错概念的标准越来越客观化
2.1 保障的权益范围扩张
生命健康权优位的重要规则 扩张:权利侵权和利益侵权 “纯粹经济损失”理论的发展
2.2 救济功能更加突出
刑法是制裁法而侵权法是救济法 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企业责任加强多取严格责任形式 保险发展对侵权法产生重大影响 社会救助的功能越来越突出 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的分离
01年22件、02年55件、03年89件、04年103件、 05年124件、06年第一季度51件 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受理每年以40%左右 的速度增长,2007年上半年增长了一倍以上。
北京市医疗机构的赔偿情况
2003年全市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占医疗机构业务 总支出的1%至2%;
至03年最高的单起案件赔偿数额130万元,近3 年出现大量高额赔偿案件。
医学发展对医患关系的影响
医学的发展使医疗服务成为巨大产业 医学的发展改变了医患利益一致传统 患者行使知情选择和决定权成为可能 人们重视健康出现了新的理念和要求 医学的发展同时也增加受到损害风险
执业法律环境变化及趋势
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 各行各业都面临法律环境的重大变化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的立法现状和沿革 严格规范管理是卫生立法的主要趋势
医疗纠纷 与 侵权责任法
主要内容
医疗纠纷处理法律问题现状 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侵权责任法的有关问题解读
1. 医疗纠纷法律问题现状
医疗纠纷数量增加类型复杂变化 医疗纠纷处理方式激化医患矛盾 举证规则导致医疗机构地位被动
1.1 数量增加 类型变化
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情况
05年全国受理案例较04年增加一倍 北京市各基层法院以每年30%递增 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99年9件、00年13件、
一般规定
侵权—侵害民事权益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可能的责任人”
强化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损失分担理论 损害预防 公共安全理论
2.3 归责原则多样化或多元化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宽泛 严格责任功能:救济和预防损害 责任难以免除但是责任可能减轻
2.4 过错概念标准的客观化
传统“主观过错”概念:心理状态 合理、谨慎的行为人的客观标准 减少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强化保护
中国医院协会的一次调查
全国三级医院年平均发生医疗纠纷30起左右 73.33%的医院发生过殴打、威胁、侮辱医务人员现象 59.63%的医院发生过围攻、威胁院长的情况 76.67%的医院发生过患者拒出院且不交纳费用现象 61.48%的医院发生过病人家属摆设花圈灵堂等现象 2006年全国共发生9800余起严重事件,打伤医务人员
形成规模的医疗纠纷多数发生赔偿。
医疗纠纷类型和结构变化
由其他社会矛盾转化而来的医疗纠纷 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工作中存在缺陷和不
足的医疗纠纷 患者以侵害其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为
由提起的医疗纠纷
非事故但需赔偿的医疗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有明显处理不当或者过失; 医院有修改病历行为,造成鉴定结果不真实; 医院在治疗中使用了假药延误了患者的治疗 ; 有证据证明救治患者的医务人员无合法资质 ; 医院医务人员未对患者和家属尽到告知义务。
3. 侵权责任法的有关问题解读
侵权一般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09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1号主席令公布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体例和内容
共12章92条,分别为一般规定、责任构成 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 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 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 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附则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上无法确定某种事实的存 在时,对当事人产生的不利后果。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 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 后果。
举证责任与推定ຫໍສະໝຸດ Baidu
相当于科研工作中的“假设”,如果通 过举证不能否定,则推定为真。
无过错推定原则——先推定被告无过错, 如通过举证不能肯定被告的过错,则推 定成立
过错推定法则——先推定被告有过错, 如举证不能否定被告的过错和因果关系, 则推定成立
诉讼分类及其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 无罪推定→严格实行控方举证 行政诉讼 被诉国家行政机关对其行为的
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 分为两类:
一般侵权损害——无过错推定 特殊侵权损害——过错推定
举证规则对医院的影响(一)
医疗行为并非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范围 因果关系解释受科学和医学发展限制 医疗行为的损害特性和因果关系分析 往往无法提供连续全面的有关证据 医疗机构提供证据的局限性
举证规则对医院的影响(二)
医疗机构举证需要患方配合 无标准时难以证明不存在过错 由谁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医疗纠纷涉及刑事诉讼时的尴尬 医疗风险应分类但难以划分
1.2 社会发展与医患关系
中外两个医患关系调查
《医师报》和医师网2008.10.23报道:一项对500名
医生进行的名为“你快乐吗?”的调查中,64%的 医生对执业环境不满意,49.6%快乐不起来和无所 谓,只有20.5%的医生感到快乐。 英国《不列颠医学杂志》也有过对90个国家和地区 1400名医生进行的“医生为何不happy 的调查,感 到不happy 的占57.8%,无所谓的占22%, happy 的只有20.2%。
5500人,医院经济损失2亿元。
1.3.举证规则与 医疗机构的被动地位
现行举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 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