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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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istics 物流商论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并于2009年5月18日发布实施,标准编号为GB12463-90,属于强制性标准;
《危险货物包装运输标志》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1963年10月31日首发,2009年6月21日修订发布并于2010年5月1日实施,标准编号为GB190-1990。由此来看,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危险货物包装运输标志》不仅具有很高的强制性,而且就有一定的先进性,然而与国外的标准来看还存在执行标准较低的问题,这就使得我国在相关的国际贸易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如近年来多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危险化学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露的情况,特别是2005年3月29日,山东济宁科迪化学危险品货运中心罐装车液氯泄漏,造成28人死亡,350人中毒,万名群众紧急疏散,经济损失达2900多万元的惨重后果,令人深思。
2.3 国际物流包装法律规范的差异度较大
国际物流包装是相对于国内物流包装而言的,是国内物流包装的延伸和发展,同样受到各种相关物流包装法律规范的约束。然而,由于国际物流包装往往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由于各国的物流包装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有存在若干的调整包装的国际公约,所以国际物流包装法律规范更加复杂,使得其各国之间的包装法律规范存在的差异度较大。国际物流中的商品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流通,其包装势必应该遵守相关各国的法律规定,这就要求参与物流包装的各国必须履行国际物流国家关于包装的强制法。另外,由于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专门规定商品包装的国际公约,但在国际贸易及国际运输领域的公约中还包含对物流商品包装的规定,例如《汉堡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等》。由此可见,国际物流包装法律规范的差异度较大问题比较突出,于是就造成了各国在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要协调不同的物流包装规定困难重重,最终导致国际贸易中因为物流包装引发的法律纠纷不断不限,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家贸易的健康发展。
3 完善物流包装法律规范的有效途径
3.1 提高普通货物包装法律规范的强制性水平
物流包装中的过程中,普通货物占有80%以上,因此普通货物的物流包装直接体现着我国整体物流的包装水平。但是,目前我国的普通货物包装法律规范基本上都是推荐性标准,国家性质的强制标准相对缺乏。要提高普通货物包装法律规范的强制性水平,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着手:一是要加紧制定关于普通货物物流包装的强制性法规,使得进行普通货物物流包装的相关个人或部门必须不折不扣严格执行,尽量减少法律的漏洞;二是要修订与普通货物物流包装法律规范相关的法律文件,从其他层面来加强普通货物物流包装法律规范的强制性;三是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力度,仅有相关法律的高强制性水平是不够的,只有进一步加强监督,对于没有严格执行标准的实行严惩,才能最终起到较好的法律效果。
3.2 制定危险货物包装法律规范的执行高标准
浅谈物流企业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六安职业技术学院 姚志存
摘 要:我国的物流企业在近几年取得了高速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仍然存在较大差距。究其原因,除我国物流企业自身发展机制仍未健全以外,物流法律法规订立的滞后性也是制约物流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从分析我国物流企业的发展现状和立法现状入手,寻找我国物流法规的现存问题,提出健全和完善我国物流法规的新思路,为我国物流企业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关键词:物流 物流法律 物流法律环境 新思路
中图分类号:F25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3(b)-141-03
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使得物流行业的弊病开始出现,物流相关法规出台的滞后性开始显现,现行的物流企业相关法律已经难以在物流行业的运行中起到现实的指导与监管作用。市场经济是在法律指导下的有序经济,完善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既是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也是保障物流市场有序运行的关键。所以把握物流业的法律需求,尽快结合物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和完善我国的物流企业法律体系是我们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1 我国物流企业发展现状
我国对物流所下的定义是:对货物进行加工,运输,储存等活动,实现货物向需求地流通的整个信息处理过程。与传统的物流企业相比较,现代的物流企业实现了运输方式的多样化,包括陆地运输、海上运输、航运,甚至管道运输等多种方式的组合。同时,现代物流迎合科技社会的发展趋势,将信息科技引入物流产业中,使物流企业开始向管理合理化,配置自动化和货物包装标准化以及管理信息化等方向发展。综合来看,物流业是一个包括货物运输、储存,信息管理等多方面为一体的综合性行业,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物流业的合理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作为后盾与支持。因此,迅速结合现今物流企业的发展状况健全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是促进我国物流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反观现今状况,物流法律的缺位使得物流企业的发展伴随着许多问题的出现:
1.1 物流行业竞争无序,市场发展不规范,行业内信用缺失严重
物流法律的不健全,使得许多物流企业有机可乘,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存在,物流企业之间的合作很难实现真正的和谐统一。整体信用的缺失使物流企业的发展缺乏总体行业规范的束缚,市场发展不规范,一部分企业甚至开展非法经营,严重破坏了行业发展的整体秩序。使整个物流行业呈现发展欠佳的成长态势,产生物流企业的信用危机。
1.2 现今全国范围内的物流专业市场还未形成,物流活动的整体成本较高,没有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物流整个过程的布局不合理,难以实现整体活动的协调发展,我国的物流企业目前较多都停留在分布散乱,资源利用量大,效率低的发展模式中。调查显示,我国的运输资源,包括汽车,火车
作者简介:姚志存(1963-),男,安徽舒城人,六安职业技术学院副
教授,硕士学位,主要从事社会发展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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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线,仓库等80%都分散在外贸、供销、商贸、零售方面的企业。同时,就利用率而言,公路货运中汽车的空闲率达到50%。铁路运输一直需求紧张且运输量较小,水运虽然运量大但是速度太慢,难以适应快速的市场变化,空运的运输能力小而且价格昂贵。此外,运输过程的大量消耗也制约着我国物流企业的发展,据统计仅仅钢铁货物的锈蚀使我国物流业遭受的损失每年都在900亿元以上。 目前,我国物流企业的配置相对还比较陈旧。自动仓储、专业的运输车辆、现代化的货柜等的利用率还不到整体设备数量的35%。整个物流行业仓储设备,运输货柜标准的不统一直接影响物流企业之间的联产经营,限制了物流业的发展规模和业务开展。1.3 物流企业专业人才短缺
对发展成功的大规模物流企业进行考察我们可以发现,现代先进物流活动的开展离不开高素质的物流管理人才。从我国物流企业发展的现实来看,我们并不缺乏货物运输以及产品加工、储存的专业人才,但是我国的物流企业中能够协调物流活动各个方面,熟知整个物流系统并能实现科学管理的综合性人才十分稀少。与国外大规模发展的物流企业相比较我国的物流企业还没有切实的把握高素质人才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促进意义,在人才发展和素质培训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欠缺。
2 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弥补了物流法律的法律空白,同时对物流企业的发展和物流活动的有序进行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指引作用。但是,我国的物流企业目前处于高速发展时期,现行的法律虽然能够维持物流活动的开展,但是也很难满足物流企业在快速发展中对法律的需求。综合来看,现今物流法律法规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2.1 专门的系统性规定较少
分析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可以发现,多数法律法规的规范内容都是货物运输,合同效力,以及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等方面,所涉及的范围较小。此外,我国的物流法律法规多是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后分散补充制定的。法律法规制定分散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部门,有一些已经明显不符合现今的物流业发展状况。各个部门的单独分散立法也使整个物流法律难以形成完整专业的系统。致使物流活动的较多方面都难以得到有效规制,市场发展较为混乱。
2.2 用于直接操作的法律位阶较低,效力不大
我国直接适用的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部委及地方制定,所处的法律位阶较低,法律的效力也较弱。各个地方制法的分散性也使得制法总体上比较混乱。大量的办法,条例等的存在多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的运用中很难操作,很难实现物流法律纠纷中关系人权利义务的有效界定,很难实现对当事人的有效制约。
2.3 法律法规规定相对滞后
我们都知道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这种滞后只能是对新的市场问题,新的经济情况的立法滞后。我们现今所实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很多都是计划经济环境下的产物,仅仅是对其进行了小程度上的修订。这些法规在过去的市场环境下曾对物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在市场信息瞬息变化,全球物流普遍开展的今天很难再起到促进作用,有一部分甚至已经成为了物流企业发展的制约。我国物流已经开始进入世界市场,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更是需要我们在世界物流发展的需要下对现行的法律进行补充或者修订。现行法律对物流行业的指导作用和调节作用已经很难实现。2.4 法律之间的协调力较小
前文已经谈到物流行业是一个涉及交通、商务、销售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行业,所以在各个部门的协调工作中往往会发生几个部门法规相冲突的现象。各个环节的协同运转很难实现整体运作,不利于整个物流活动的运行。
3 构建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思路
3.1 明确物流法律体系构建的条理与逻辑
物流法律法规由于结合了物流业的发展特点,必然是对与物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概括与总结,包含各类法律文件和形式。必然不能像刑法、行政法、民法那样形成独立的成文法典。物流法律法规包含了民法中的财产关系,合同法原则等内容,也包括经济法律规范以及保险法律关系等,所以我们必须将物流法律法规定性为一个有层次,逻辑连接分明,涉及广泛的各种与物流业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部门法律的结合体,其中的每项部门法律都能够切实地发挥作用,协调操作。我们要构建物流法律体系,但这并不是指我们要把各个部门法涉及物流的内容进行收集,形成一部明确专门的成文法典,而是要坚持物流业自身的特点,坚持我国现有的合理法律和司法解释框架的基础上理清物流法律之间的关系,使物流法律法规形成明确的层次,不至于产生重复立法的资源浪费。从而确定出现代物流发展所要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作为各方立法的共同标尺,防止物流立法中各个部门法,中央和地方立法之间冲突的产生。
3.2 建立与现今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物流法律体系
上文我们谈到现行的物流法律中包含了大量不合时宜的内容。这些在物流立法中和法规的调整中都要进行细致的清理和重新修订,杜绝由于市场环境的巨大变化已经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甚至制约物流业发展的物流法律法规的存在,保证物流法律现实意义的实现,使物流法律法规始终紧跟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保证立法的完善与健康。对于物流立法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紧抓主体法与行为法的建设,开展国家宏观调控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的完善。在充分明确物流参与者主体资格和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国家与物流活动参与者之间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确定物流活动各方面的行为指南。
3.3 在坚持物流行业特点的前提下开展立法活动,实现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系统性与综合性
物流已经由传统的加工、运输、仓储、配送等环节向现今先进的系统化和综合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寻求物流各个环节的整体利益的提高。所以,结合物流的发展趋势,系统的建立方式,适合现代物流新理念的高度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实现物流各环节的最佳配合和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使物流业的生产效率最大程度的提高已经成为国内外立法研究的重要问题。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和WTO的要求,中国物流走出国门已是必然,面对与国际接轨的新趋势物流立法的国际性,立法的广度都需要有新的把握。必要的情况下设立物流立法委员会等,专门协调市场与国家各部门的工作,负责物流法律体系的研究与构建。
3.4 加强地方立法力度
物流法律法规的确立必须以市场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我国的经济一直处于一种不平衡的发展态势,沿海与内陆,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不同城市之间由于自身市场环境和经济状况的不同所制定的物流法律难以具有统一标准。所以,各个地区根据自(下转1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