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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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性暴力犯罪是指以自杀方式,运用暴力手段,以社会及无辜他人为危害对象,危害后果及社会负面影响特别严重的犯罪。
挫折耐受力差是行为人自杀的内在原因;社会暴力文化影一响是其暴力心理形成的外部原因;社会缺乏心理救助,使自杀性暴力犯罪心理最终巩固。
我国自杀性暴力犯罪的新趋势为:由个人行为到被人利用,犯罪方式会有新的发展,带有邪教色彩的自杀性暴力犯罪将凸现,犯罪地点将涉及更为要害的场所及部位。
应重视对其的研究,抓住预防之根本,加强情报信息工作,重视社会的心理救助。
$e自杀性暴力犯罪,心理分析,原因,预防
$f自杀性暴力犯罪不像自杀性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性、组织性和跨国性,它是指以自杀方式,运用暴力手段,以社会及无辜他人为危害对象,危害后果及社会负面影响特别严重的犯罪。
近年来我国自杀性暴力犯罪屡屡发生:1998年2月14日,江西武宁县青年农民周某和曹某乘公共汽车在武汉长江大桥上进行自杀性爆炸,造成16人死亡,几十人受伤;2001年3月6日,江西万载县青年农民李垂才到芳林小学教学楼进行自杀性爆炸,使学生42人死亡,27人受伤……自杀性暴力犯罪的严重后果是引起社会的恐惧心理,客观上带有恐怖式犯罪的色彩。
特别是在当前国际上自杀牲恐怖主义犯罪频发的背景下,我国自杀性暴力犯罪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
对此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予以认真研究,以达到预防的目的。
一、自杀性暴力犯罪的心理分析
据笔者掌握的案例材料分析,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发生的大大小小的自杀性暴力犯罪,犯罪行为人基本上不属于国际上那种为了政治目的而去进行自杀性恐怖犯罪的人。
他们基本上是在遭受人生挫折后,由于自身挫折耐受力差,而导致悲观绝望,厌世轻生的。
分析其心理有如下几类:
(一)不满社会的报复心理。
人的需要和欲求不能获得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感,有的人便将这种挫折感转化为攻击行为。
需要和欲求越强,挫折感亦越强,其攻击程度也就越强。
在现实社会中,有的人因升学、就业、迁移等种种愿望未能实现,便迁怒于社会。
在厌世轻生之时,痛恨使其陷入“绝境”的社会,因而采取报复社会的极端行为。
(二)变态的补偿心理。
正当的“补偿”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损失的弥补、追求超出法律范围,而且又毫无因果关系的所谓“补偿”,是一种变态心理表现。
行为人在经济竞争中破了产,或者某方面连连受挫;他们在决定毁灭自己生命之时,认为自己生前失去的太多,现在就这么无声无息去死,太不值得,要拉一些人“垫底”才划得来。
其祸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
(三)无端的宣泄心理。
所谓宣泄是指通过某种特定方式,排放积压于心中的痛苦。
有些人遭受人生挫折,本与社会无直接关系,但其痛苦积于心中,达到一定极限而不能承受,非要采取某种方式宣泄排放,或毁物,或伤人,有的则采取与无辜的他人“同归于尽”的方式宣泄。
(四)震动社会以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评论的心理。
一位社会学家说,行为人对法律抱有希望,盲动会变得理智,若对法律丧失信心,理智也会变得盲动。
诚然一,由于现实社会中存在腐败之风,而法制在有些地方被权势践踏,行为人某种合理的愿望、要求一直不能实现,甚至还遭打击报复,绝望之下认为只有用血来向社会“呼吁”,于是制造重大流血事件来震动社会,以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评论。
另外,行为人对国家有关的现行政策不理解,认为自己的愿望、要求是合理的,在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也会产生上述极端心理与行为。
(五)盲目冲动的报复心理。
其危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行为人因被领导批评或刁难,或者失恋以及其他人为的矛盾,气愤难忍而冲动走向极端,从而产生与矛盾对象同归于尽的报复念头。
虽然危害对象是特定的,但往往祸及无辜的他人。
(六)愚昧的迷信心理。
行为人有迷信思想,自信有阴间。
当其遇到某种矛盾而自杀时,认为一个人到阴间太寂寞,需要人陪伴,于是到公共场所爆炸,“带走”一些无辜者同往。
二、自杀牲尽力犯罪的基本特点
(一)犯罪主体特点。
自杀性暴力犯罪的主体基本上都是青年人。
因为青年人自杀多为工作、学业、理想、愿望等未能实现而迁怒于社会,易于对社会或他人产生矛盾。
其中又以农村青年居多,他们自认为没有城市的归属感,没有就业的平等感,没有生活的“滋润”’感,其心理失落感更重,更易迁怒于社会,从而对社会产生攻击行为。
自杀性暴力犯罪行为人大都是男性,因为自杀性暴力犯罪不但要毁灭自己,还要毁灭他人,女性这方面的犯罪意志远较男性差。
另外,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自杀性暴力犯罪行为人基本上没有组织性,主要是个人行为。
他们危害的对象一般都是社会上不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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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地点及犯罪方式特点。
自杀性暴力犯罪行为人选择的犯罪地点,大都是车厢、车站。
码头、广场、影院、商店等人多拥挤的公共场所。
这些地方南来北往的人多。
而且有些地方还有外国人,影响自然就大。
因此即使是偏僻农村的犯罪行为人,也不会在农村进行此类犯罪,因为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力远远不及上述场所,达不到他们的目的。
自杀性暴力犯罪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基本上是炸药,因为炸药爆炸威力大,杀伤力强,可以何时达到自杀及祸及社会或他人的目的,加之犯罪地点人多拥挤,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特别是爆炸的巨响及炸后的现场惨状,可以产生强烈的恐惧心理,而且久久挥之不去,这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行为人的畸形心理。
当然,这种心理满足是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通过想象获得的。
(三)实施犯罪时的行为特点。
行为人要进行自杀性暴力犯罪必须经过精心的准备。
首先是选择犯罪地点、准备炸药并掌握爆炸技术、然后将经过伪装的安放了引爆装置的炸药放在提包、挎包或其他旅行袋中随身携带,或把炸药捆扎于身,进入现场。
在引爆前,行为人的心理矛盾达到了高潮,一方面由于即将告别人生,目光呆滞、神情痛苦,有的还会进行短暂的“干还是不干”的动机斗争,行为上表现为坐立不安或反复来回走动;另一方面,担心在引爆前被人发现擒获,因此也会不同程度地流露出紧张、害怕心理,行为上表现为东张西望,手有时不由自主地护在藏炸药的包上或身体部位。
行为人经过短暂的动机斗争并权力平静矛盾心理之后,会再次环顾四周,确认无危险后,便开始往人多的地方挤。
行为人引爆时,一般会打开包假装找东西,在包内引爆,以免被发觉。
炸药藏于其身的,起爆装置就在衣服口袋或怀里,更易于引爆。
(四)爆炸现场特点。
自杀性暴力犯罪爆炸现场与一般爆炸现场相比,有明显的不同点。
第一,从炸点看。
炸点就是放置炸药爆炸的部位。
自杀性暴力犯罪爆炸结果、行为人尸体或粉碎,或炸成大洞,而且尸体尸块有烧灼痕或烟痕,总之体现炸点于身上之特征。
而公共场所一般的爆炸案,炸药是很难贴在被害人身上爆炸的。
因此发现炸点在尸身尸块的爆炸案,往往是自杀性爆炸案,而且炸点于身上的此人,可能就是作案人。
第二,从引爆物看。
目前,自杀性爆炸一般都采用瞬发电雷管引爆,电源为于电池。
因为用瞬发电雷管引爆,一触即炸,可以立即达到毁灭自己祸及他人的目的。
也不排除其使用火雷管的可能,但导火索必须非常短才行,一点燃后三两秒钟,在周围人还没反应过来时即爆炸。
总之,在自杀性爆炸现场,均可找到瞬发电雷管引爆装置的残余,如电管碎体、电池外皮、填充料、电池塑料封盖或抵
制封盖,还有导体电线的残体,或者极短的导火索残体。
三、自杀性暴力犯罪心理形成原因
(一)挫折耐受力差是行为人自杀的内在原因。
自杀性暴力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厌世轻生自杀,而行为人自杀的原因是对生活挫折的耐受力差。
相对而言,抑郁型旬质的人挫折耐受力差,其中患抑郁症的最多。
抑郁症是一种持久的心境低落,认知是消极的,只看到社会人生的阴暗与颓废,看不到光明与前途;情感常陷入思维的泥潭而不能自拔;意志力非常脆弱,一台即溃。
抑郁症常表现为焦虑,gRW不适和睡眠障碍,而且心胸狭窄、寡言少语,多愁善感,精神萎靡,依赖性强。
据有关统计,抑郁症患者自杀率为12%至14%;自杀者中,60%是患抑郁症的人。
抑郁症的形成历来认为是长期的精神刺激所致,然而最新国际医学研究表明,以血清素为中心的大脑“生物脸”相对或绝对不足,是导致抑郁症的重要原因。
因此,抑郁症的治疗必须使用药物与心理相结合。
另外,有些胆汁质气质类型的人,对外界感受特别强烈,情绪往往大喜大悲,大起大落,也易于在人生挫折中民世轻生。
(二)社会暴力文化影响是自杀者暴力心理形成的外部原因。
自杀者祸及社会与他人,是暴力心理所致。
其暴力心理形成与社会暴力文化的影响有重要关系。
改革开放以后,暴力影视、书刊充斥了我国的文化市场,其观众主要为青少年。
青少年思维的批判性较差,认识问题往往带片面性和表面性。
暴力文化中人物间的矛盾,无一不是通过暴力解决。
他们对这类东西看多了,就产生“暴力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的心理定式。
当他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矛盾时,就不会考虑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解决,而是采取暴力行为。
自杀心理与暴力心理的结合,就形成自杀性暴力犯罪心理。
另外,新闻媒体对自杀性暴力犯罪案件的报道,对一些人的自杀性暴力犯罪心理形成也有直接影响。
当他们遇到人生挫折而厌世轻生时,就会想起曾在新闻媒体中看到过的那些自杀性暴力犯罪案例,从而产生强烈的心理共鸣,形成自杀性暴力犯罪心理。
(三)社会缺乏心理救助,使自杀性暴力犯罪心理最终巩固。
任何犯罪心理形成后,都不同程度地经历过动机斗争,在犯罪心理巩固后,才能实施犯罪行为。
与其他犯罪动机斗争不同的是,自杀性暴力犯罪行为人因为既要毁灭自己,又要祸及社会及他人,其犯罪动机斗争更为激烈,往往溢于言表。
犯罪动机斗争的核心已是干或不干,如果得到及时的心理救助,可使其非犯罪动机战胜犯罪动机,反之犯罪动机便战胜非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
我们的心理救助不到位,除周围人麻木的因素外,更重要是我们的社会还缺乏相应的心理救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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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杀性暴力犯罪的预测与预防
(一)自杀性暴力犯罪的预测。
我国加入WTO以后,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生活节奏过一步加快,人所承受的社会压力必然增加。
另一方面,国内外政治斗争形势日益复杂,特别是美国“9.11”恐怖事件的负面影响,必然会使我国自杀性暴力犯罪出现新的趋势。
1.由个人行为到被人利用。
我国已发生的自杀性暴力犯罪基土上都是个人行为。
由于观念的制约,今后也不大可能出现国外那种受某种政治组织操纵,并心甘情愿“赴汤蹈火”的自杀性暴力犯罪。
然而,极有可能出现被人利用的自杀性暴力犯罪,特别是那些因与社会产生矛盾而厌世轻生的行为人,自身对社会有怨恨情绪,很容易成为被人利用的对象。
当其处于悲观厌世之时,思维的分析判断力降到最低点,容易听信他人的诱使,把个人自杀行为转化为与社会“同归于尽”的暴力行为,充当他人向社会攻击的工具,制造出骇人听闻的惨案一。
2.犯罪方式会有新的发展。
爆炸是自杀者向社会进行暴力犯罪的主要方式。
随着人类科技的进步,尤其是先进的电子、化工、机械技术的飞速发展,爆炸物的种类越来越多,引
爆装置越来越先进,爆炸成功的系数越来越高,爆炸的威力越来越强.因此今后爆炸仍是自杀性暴力犯罪的主要选择。
虽然爆炸能同时达到毁灭自己与祸及社会的效果,但对于有些自杀性暴力犯罪的行为人来说,也有“遗憾”,因为他看不到惨剧的效果。
无法直接获得变态的心理快感,因此会选择一些其他的犯罪方式。
2001年,南方某市传闻,有一艾滋病患者用沾有自己血液的钢针,专门在黑暗拥挤的舞厅扎人臀部,弄得人心惶惶,此人满足不良心态后便卧轨自杀。
经公安机关调查纯属谎言。
2O01年,广西某地丢失2.5公斤氰化钾,有居心不良者说:“如果我不想活了,得到这东西就弄个惊世大案。
”经警察讯问发现是其戏言。
但不管谎言也好,戏言也罢,都不排除今后会出现类似的恐怖式犯罪手段的可能性,我们不能不引起警惕。
3.带有邪教色彩的自杀性暴力犯罪将凸现。
邪教组织利用鬼迷心窍的教徒进行自杀性暴力恐怖犯罪,在世界上已屡屡发生。
“法轮功”日益沦为对抗仇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邪教组织,李洪志利用‘摇轮功”痴迷者来破坏我国社会安定的政治野心会进一步加剧。
李洪志已经发出过一篇又一篇带有狂热煽动性的反动经文,而且会进一步利用所谓经文煽动“法轮功”痴迷者在自毁生命之时去攻击社会。
那些受李洪志精神控制的“法轮功”痴迷者,把自毁生命视为升天,把杀害别人看成是超度凡人,这类案件已经在国内屡有发生。
今后这类案件会有恶化趋势:一是危害对象会从特定的亲戚熟人发展到社会的无辜;二是会采用危害更为严重的犯罪手段。
4.犯罪地点将涉及更为要害的场所及部位。
有的自杀者受人诱使,或受国内外重大自杀性暴力案件的暗示,将增强其心理扭曲度,企盼制造更为惨痛、恶劣的犯罪后果。
因此犯罪地点极有可能选择在极为要害的场所及部位,如炸垮住宅楼房、炸沉轮船、炸断桥梁、炸毁化工厂等,其危害后果是相当惨重的。
今后,国际体育比赛场所、大型群众集会场所等均不排除成为自杀性暴力犯罪的目标。
(二)自杀性暴力犯罪的预防。
1.重视对自杀性暴力犯罪的研究,抓住预防犯罪之根本。
自杀性暴力犯罪与其他暴力犯罪相比,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为犯罪主体自杀性去攻击社会,已完全没有承担犯罪后果的畏罪感,而且自身思维又处于悲观绝望的盲动状态中,因此其攻击社会的行为往往不顾后果,危害程度比较大,造成的社会恐惧心理也比较强烈。
研究此类犯罪的根本在于:第一点,研究行为人自杀的原因,除了前述的自身原因之外,着重研究社会原因,如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不依法行政,权大于法,使行为人对法律丧失信心等。
逐步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减少行为人自杀。
第二点,研究行为人为什么要把自杀行为转变为对社会的攻击行为。
而整顿社会文化市场对于预防暴力心理形成尤为重要。
2.加强情报信息工作。
这对于预防自杀性暴力犯罪非常重要。
要掌握自杀性暴力犯罪的情报工作并不难。
行为人产生自杀念头之后,总有一个或长或短的心理斗争过程,会不同程度地在言疗表情上显露出来。
特别是进一步形成的危害社会的犯罪心理,其中所包含的仇恨、哀怨或不满情绪,更难于抑制而有所流露。
如果其亲朋好友能细心发现行为人这种异常变化,联系其遭受的人生挫折,及时向组织反映,一同做好思想工作,则可使其放弃犯罪动机。
即使在行为人准备炸药实施犯罪阶段,也不难获得情报信息。
行为人要获取炸药,或问熟人要,或购买,或自制,自然难以瞒过他人。
利用炸药犯罪,需要了解和掌握炸药起爆装置及起爆方式,行为人必须向懂得使用炸药的人询问有关技术。
有的为了更有把握,还悄悄到野外进行爆炸试验总就是到了准备实施犯罪之际、行为人的悲观厌世情绪往往也困难以控制而流露。
因此、我们如果发现那些没有必要使用炸药,而又在寻找炸药并询问使用炸药方法的人,联系其近期遭受的人生挫折及流露的情绪,则应引起警惕,及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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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视社会的心理救助。
自杀性暴力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一自杀,而行为人自杀又是因为在遭受人生挫折后,由于得不到心理救护,而使心理危机加重,导致精神崩溃,走上绝路。
如果能及时得到心理救助,情况就完全不同。
如果我们的各级组织能够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必然避免许多悲剧的发生。
除了各级组织部门,的思想工作外,社会也应当建立完善的心理救助机构,即心理咨询机构。
现在此项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有上海、北京、广东等地,这样的心理咨询机构很受欢迎,其中有私人开办的,也有公立的。
有专家提出,心理咨询应该职业化,社会需要大批的具有心理学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专业人员。
而且心理咨询可以产业化,将心理科学转化为生产力,除了心理救助,还可以进行婚姻、家庭、交友、投资等方方面面的心理咨询。
4、成立反恐怖专业队伍。
自杀性暴力犯罪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客观上带有恐怖犯罪色彩,应列人恐怖犯罪加以防范。
另外,在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频发的背景下,我国的其他恐怖犯罪也会有所发展。
因此,我们有必要成立反恐怖专业队伍,除了便于打击其他恐怖犯罪活动外、也有利于情报收集、炸药管制等预防包括自杀性暴力犯罪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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