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行为的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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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律师协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完善我市律师执业制度和规范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之规定并结合长沙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社会道德和公民道德准则;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应当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三条律师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有妨碍国家司法、仲裁机构和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得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的行为;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公民道德等有损律师行业声誉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章规范内容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聚焦长沙律师行业可能存在的易发多发问题,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下或称“律所”)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律师与所任职律所之间、与其他律师、律所之间、律师和所任职律所与长沙市律师协会(以下称“协会”)之间的行为规范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等六个方面进行进一步规范和重申:
(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的行为规范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到:
1、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遵守监管场所、行政处理程序规则;按时参加庭审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依法履行律师职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调查取证;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法律意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以下行为:
1、律师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国家机关事务正常进行的行为,不能以不正当的方式影响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依法办理案件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
2、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办案人员私下接触,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3、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引导、怂恿当事人和证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利用律师兼有的社会职务或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的正常处理和案件的公正审理。
6、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和违背法律、行业规范、职业道德以及公认的司法理念,实施其他妨碍、干扰诉讼和仲裁活动的行为。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或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规范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到:
1、接受委托后,应当勤勉尽责积极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并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2、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分析意见,不得故意制造社会矛盾或者挑起诉讼。
3、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对相关案件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发现与承办案件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披露,依照规则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他人的隐私,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以下行为: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2、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得有不尽职代理、拖延懈怠和其他失职行为,不得超越当事人的委托权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
3、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4、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5、律师不得引导、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扰乱庭审秩序、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6、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
事务所办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三)律师与所任职律所之间的行为规范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到:
1、律师事务所应当完善、健全律所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所执业律师负有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责,不能疏于管理。
2、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参照律师收费标准统一收取费用。
3、律师承办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或遭遇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4、律师事务所在本所律师和指派办理事务的律师辅助人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其他错误时,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依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及负责人对本所律师的违规违纪行为主动采取制止、依据律所管理制度予以内部处分,并且在协会调查前主动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或协会报告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分,且该所和该所其他律师的评优评先工作不受影响。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以下行为:
1、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存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六类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2、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指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及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3、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在执业期间应当在律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