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合集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发改农经[2007]3718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 17号),切实做好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口核定登记。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在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其职责暂由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代行,受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水利部负责承担相应工作。

第五条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批文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新时期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工作的新问题及建议

新时期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工作的新问题及建议

新时期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工作的新问题及建议发表时间:2019-07-29T15:14:24.360Z 来源:《防护工程》2019年8期作者:周霆[导读] 为了政策的目标稳步实现,有必要深入研究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提出调整改善后期扶持工作的对策建议。

连云港市水利局江苏连云港 222000摘要:我国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经历了库区维护基金阶段、库区建设基金阶段、库区后期扶持资金阶段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阶段。

随着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颁布,我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进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阶段。

从2006年7月1日至今,我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已经实施了十几年,第一批移民群众受益效果明显,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逐渐趋于完善。

本阶段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近期目标已经基本实现。

目前,后期扶持工作主要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随着后期扶持工作目标的转变,工作的重心也随之转变,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为了政策的目标稳步实现,有必要深入研究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提出调整改善后期扶持工作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后期扶持;水库移民;大中型水库引言:随着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大幅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成为必然趋势,新形势下是否还有必要继续实施“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尤其对于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后期扶持政策需要重新论证。

文章主要针对新时期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工作的新问题点,给出了相关的建议,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士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1.新时期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工作中的新问题 1.1项目扶持资源分配不均项目扶持资金是以农村水库移民数量为主要分配原则分配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使用,对本县的移民进行项目扶持。

水库移民实施方案

水库移民实施方案

水库移民实施方案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扶人口登记核定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2X]17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本情况**区共有三座大中型水库:**水库、***水库、***水库。

其中**水库和***水库有7个村整村搬迁,包括***水库另有5个村部分搬迁。

还有外省市、外区搬迁到**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202X年享受水库农村移民待遇人口6452人。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务院和北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坚持移民安置与水源保护并重,加大扶持力度,努力改善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

2、工作原则----坚持解决当前困难和长远发展相结合的的原则。

----坚持国家帮扶和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移民后期扶持与水源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市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登记核定工作要求(一)人口核定登记范围主要工作任务是:在202X年移民人口登记的基础上,对202X年度新增、减少农村移民人口进行核定、登记、公示。

1、新增农村水库移民人口。

包括:新出生人口、新嫁入移民家庭人口、新入赘到移民家庭人口、外省迁入移民人口等。

2、减少农村水库移民人口。

包括:死亡、转非、户口迁出、服刑、学生毕业、部队提干等。

上述人口变化的时间范围界定为:202X年7月1日0时--202X年6月30日24时。

(二)人口核定登记程序为了做好**区202X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贯彻实施,维护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制定《**区202X年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核定实施方案》。

1、加强领导,部门联动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力量不够的要充实配置人员,既要明确分工又要落实责任。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5、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
完善后期扶持政策,是坚持以人为本、全
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
6、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十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
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答: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三五规划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三五规划

附件1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大纲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426号)、《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15〕37号)和《水利部移民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通知》(移后扶函〔2015〕69号)精神,结合湖南实际,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本大纲。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依据(一)指导思想后期扶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我省“四化两型、三量齐升”战略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在继续做好直补资金兑现工作的同时,整合各方资源,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集中力量解决水库移民生存环境恶劣、居住不安全、生活贫困等突出问题。

要从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着手,加快特困移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以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大力开展移民美丽家园建设;以促进移民增收为目的,采取多种措施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收入水平总体达到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水平,确保2020年水库移民与全省人民同步小康。

(二)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安排。

将2016-2020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一纳入后期扶持“十三五”规划,整合相关内容,突出工作重点,同步调查、编制和报批。

统筹安排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等移民专项资金,集中力量解决水库移民生存环境恶劣、居住不安全、生活贫困等突出问题。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细则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细则

附件1:2011-2015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细则第一章水库及移民安置基本情况本章简要描述水利水电(水库)工程移民方面的背景,主要包括水利水电(水库)工程建设、淹没、移民搬迁安置、移民遗留问题处理以及后期扶持情况。

第一节水利水电(水库)工程建设基本情况1、简述本辖区2006年6月30日前,大中型水利水电(水库)工程数量和概况,主要包括:水库名称、所在河流、建设地点(坝址所在地)、建设起止时间、水库主要功能(如:防洪、发电、灌溉…)、总库容、防洪库容、最大坝高、水库面积、正常蓄水位、设计防洪水位、校核防洪水位、装机容量、年发电量、灌溉面积、防洪保护面积、年供水量、工程总投资。

对2006年7月1日以后建成水库、纳入后扶范围的移民概况进行详细描述。

(主要涉及安康、汉中、榆林)。

2、工程建成以来发挥的效益。

从防洪、发电、供水、灌溉、航运、水产、旅游等兴利除害等方面进行描述。

叙述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方式。

相关要素详见表1.1。

表1.1 **市(县、市、区)水库工程建设情况表第二节水库淹没及移民安置情况(安置区只描述安置情况)(包括2007年7月1日后建成的水利水电工程)1、水利水电(水库)工程淹没影响主要指标。

主要从淹没的各类实物指标方面描述。

主要包括淹没的各类土地,如耕地、林地、园地,各类专项设施,各类建筑物、房屋(窑洞)以及人口等等。

详见表1.2。

表1.2 **水库淹没范围及移民安置情况表2、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情况。

简述搬迁安置时的社会政治环境、移民安置规划的制定、搬迁安置的方式方法、实施搬迁安置的人口及分布等方面进行描述(均以当时原始搬迁人口为准)。

3、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情况。

主要从移民安置总投资、农村移民人均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描述。

详见表1.3。

表1.3 **水库移民安置情况表第三节移民搬迁安置后的生产生活现状1、移民搬迁安置后的生产生活现状。

主要从移民安置定居后占有当地的各类资源情况、基础设施状况、生产力水平、移民人均收入水平和当地群众的差距等方面描述。

国发〔2006〕17号文件政策解答

国发〔2006〕17号文件政策解答

国家发改委关于国发〔2006〕17号文件政策解答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历史背景1、大中型水库的标准是什么?答:大中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或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2、大中型水库在哪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答: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修建各类水库8.5万多座,其中,大中型水库3800多座,总库容为5542亿立方米,水电装机容量1.2亿千瓦。

这些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3、我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基本情况是什么?答:截止2006年6月底,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人口2500多万人,其中农村移民2288万人。

有关资料表明,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总体仍比较困难,有相当部分移民处于贫困状态。

4、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哪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答:改革开放以来,为妥善解决水库移民问题,中央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扶持水库移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1981年《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从水电站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维护基金的通知》(电财字〔81〕第56号),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用于水库维护和解决库区的遗留问题;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6〕56号),设立了库区建设基金,用于解决1985年底以前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确定从2002年至2007年,用6年时间,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

重点是加强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和生存条件。

1996年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设立了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对1986—1995年间投产和1996年以前国家批准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电站和水库移民进行扶持,重点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滞后等遗留问题。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臵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新时期水电事业健康发展,2006年5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现就有关政策解答如下:1、大中型水库的标准是什么?答:大中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或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2、解决当前水库移民问题主要有哪三项任务?答:一是解决部分水库移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二是改善部分库区和移民安臵区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三是促进库区和移民安臵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

3、后期扶持的范围是什么?答:后期扶持的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4、我省哪些水库移民可以列入后期扶持范围?答:我省修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以及浙江省新安江、富春江水库、湖南省水府庙、白马、洋潭水库和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迁赣安臵的农村水库移民均可列入扶持范围。

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农村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实际动迁人口,搬迁后的繁衍人口不列入扶持范围。

己列为扶持对象的移民在2006年7月1日以后死亡、转为非农业户口、繁衍人口中嫁出和入赘到非移民户的移民人口不再列入扶持范围。

5、为什么将扶持范围界定为农村移民?答:一是水库移民中绝大多数是农村移民;二是农村移民失去了部分赖以生存的土地,目前生产生活仍很困难,是当地农村的主要贫困群体。

而非农业安臵移民中的困难家庭,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三是中央把“三农”工作放在我国经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三农”工作中难点和重点之一是农村水库移民。

因此,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界定为农村移民。

6、什么是水库移民原迁人口和水库移民现状人口?答:水库移民原迁人口,是指水库完工时实际动迁的移民人口,一般以批准的移民安臵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动迁人口为准。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后的资金。

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地方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中央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各省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一)各省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50%)。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基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第三条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省水利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预算执行监督,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投向及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具体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项目库建立、项目筛选、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提出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移民管理职能未划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区)由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后期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移民补助;(二)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包括水利等基础设施、生态和环境保护、生产开发、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水库移民脱贫攻坚补助支出、避险解困补助支出等;(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经费支出;(五)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支出。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I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I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I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三条后拥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后期扶持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筹集:(一)全国统筹,分省(区、市)计征;(二)企业、社会、中共与地方合理负担;(三)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四)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

第五条后期扶持基金的筹集渠道:(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征收的增值税安排的资金和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定额补助资金。

(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日抄见电量计征。

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财政接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其金的预算支出安排,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二OO六年十月十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围务院令第47l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责任感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实行了一系列保障移民权益、扶持移民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使水库移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库区社会总体稳定。

但由于多种复杂原因,水库移民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务院从全国移民工作的实际出发,修改、补充和完善了水库移民政策,颁发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为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解决好水库移民问题,对于促进我省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水库移民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全面把握国务院、省政府水库移民政策,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贯彻《条例》,做好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一)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

《条例》是做好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决维护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照《条例》认真清理过去的规章和文件,凡是与《条例》相抵触的要修改或废止。

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二)认真作好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是水库移民工作的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要按照《条铡》规定编审移民安置规划。

20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一费一表

20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一费一表

开征目的为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2006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

为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07年,《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将原库区维政策依据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进行整合,设立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对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2016年,《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明确,将省级大中型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基本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主要文件∶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2.《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1号).3《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11号);4.《财政部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号);5.《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6.《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21号)征收范围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缴纳义务人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缴纳义务人为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缴纳义务人为装机容量 2.5万千瓦及以下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征收模式缴费人自主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征收,信息系统使用金税三期。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直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促进政策贯彻落实,规范资金使用,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督促州(市)级、县(市、区)级移民管理机构落实水库移民工作相关责任,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移民[2019]400号)等法规制度,结合本省水库移民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是指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搬迁安置办")依据职责,对全省区划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

第三条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失职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搬迁安置办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问题认定、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指导督促州(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省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由省搬迁安置办负责编制。

州(市)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自行编制,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搬迁安置办备案。

州(市)每年对自行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省搬迁安置办。

县(市、区)级移民管理机构、参与水库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是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接受和配合省搬迁安置办开展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条州(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监督检查经费应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部门预算不能保障的,水利搬迁安置工作监督检查经费可以在实施管理费中列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经费可以纳入年度省级库区基金计划报批使用。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XX〕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XX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复函》(发改农经〔20XX〕1371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XX〕76号)、《XX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和省级拨付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和省级安排的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其它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包括: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口粮田项目),交通、供电、通信、人畜饮水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环保项目),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培训项目),农业开发、加工业和二、三产业及其他生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生产开发项目)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补助。

第四条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为主体、村为单元的方式。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及前期工作第五条各县(区、市)要根据本地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组建项目库,提前开展规划项目的前期工作,为编报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切实保证年度计划编报质量。

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审批、编制实施方案等。

项目库规模及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应满足编报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七条项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逐级上报备案。

第八条经备案的项目库作为编制年度计划和安排后期扶持基金的主要依据。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第三条后期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二(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财政按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基金的预算支出中安排,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演变与完善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演变与完善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演变与完善作者:李振华,王珍义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16期摘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库区维护基金,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从对象、资金、期限、方式等方面对其进行了调整。

由于水库移民情况复杂,后期扶持政策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障碍。

要保障后期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从后扶理念、扶持方式、资金运行、移民参与、队伍建设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研究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116-04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并于1981年、1986年、1996年分别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这些政策和措施,对加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主要探讨了中国政府针对大中型水库移民以扶贫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而采取的后期扶持政策及其完善。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演进的历史轨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

它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库区维护基金,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库区维护基金阶段。

1981年,财政部和原电力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从水电站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维护基金的通知》([81]电财字第56号),决定从1981年1月1日起,试行从发电成本中提取每千瓦时一厘钱的库区维护基金,用于水库维护和解决库区遗留问题。

库区维护基金的建立,是国家专项后期扶持政策开始实施的标志。

2.库区建设基金阶段。

198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6]56号),提出了开发性移民方针和解决资金的渠道。

财政部决定从1986年1月1日起,增提每千瓦时4厘钱的库区建设基金。

安徽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安徽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安徽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 2006-12-15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6]12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一、我省水库移民基本情况我省现有大中型水库124座。

其中,建于1985年以前的1 10座。

水库淹没涉及六安、黄山、安庆、滁州、合肥、宣城、阜阳、巢湖、池州、蚌埠、淮北、宿州等12个市48个县(市、区,下同),淹没影响土地总面积约329.33万亩。

.原迁移民85.14万人,其中农村移民62.97万人。

到2004年底,移民人口已发展为1 37.7万人,其中农村移民115.52万人。

根据人口自然增长率,截至2006年6月30日,国家核定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为116.59万人(不含三峡移民)。

我省大中型水库大部分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前期补偿不足,后期扶持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多种原因,目前,移民生产生活仍然十分困难。

主要表现在:一是贫困人口多,分布面广。

2005年我省农村移民年人均纯收入1395元,比全省农民人均约低1000元,绝对贫困人口18.77万人,占全省绝对贫困人口11.04%,相对贫困人口33.45万人,占全省相对贫困人口9.29%;二是人多地少矛盾突出,缺粮严重。

全省移民人均耕地仅0.6亩,约有35万移民缺粮,移民年均用于购粮支出约占当年人均纯收入的25%;三是基础设施薄弱,生存环境恶劣,移民群众普遍存在行路、上学、就医、饮水、用电、通讯、住房、养老等困难;四是自我脱贫能力弱,承受风险能力低等。

库区和移民安臵区已成为我省最贫困的地区。

完善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统筹解决各类水库移民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扶持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多种原因,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较差,有相当多的移民仍生活在贫困之中。

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

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

近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三)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

——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坚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四)扶持范围。

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五)扶持标准。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七)扶持方式。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

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八)扶持资金筹集。

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1)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上述12个省(区)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其他19个省(区、市)实行统一的电价加价。

(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3)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

(4)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扶持资金管理。

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应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

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

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

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三、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十一)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理。

(十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

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十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

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十四)明确扶持重点。

在提高后期扶持标准帮助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的同时,要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扶持力度,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十五)落实扶持资金。

一是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二是从筹集的后期扶持资金结余中安排,用于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等部门另行制定;三是从调整和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筹集。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扶,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十六)做好项目规划。

要以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抓紧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作为国家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

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十七)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做好移民工作,妥善解决移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使他们的长久生活有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执政为民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十八)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移民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

要抓紧研究组建统一的国务院.1、大中型水库的标准是什么?答:大中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或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水利水电工程。

我市大中型水库包括:水府庙水库、长江水库、洋潭水库红日水库、桃林水库、合东水库、赤石水库。

2、大中型水库在哪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答: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修建各类水库8.5万多座,总库容为5542亿立方米,水电装机容量 1.2亿千瓦。

其中,大中型水库3000多座,这些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3、我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基本情况是什么?答:截止2006年6月底,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人口2500多万人,其中农村移民2288万人。

有关资料表明,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总体仍比较困难,有相当部分移民处于贫困状态,已成为影响区域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4、为什么中央要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答:我国水库移民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仍比较困难,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依然缓慢。

主要表现在:一是水库移民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处于边缘化状态。

二是水库移民耕地匮乏,生存空间狭小,发展能力严重不足。

三是移民安置区存在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移民工作以及现行移民政策不能适应新时期国家经济建设和现代化进程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甚至影响到区域社会稳定,现行的水库移民政策已经到了非调整不可的时候了。

除了前期补偿外,后期扶持政策也必须同步调整。

5、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是什么?答:完善后期扶持政策,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