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

合集下载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当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探讨当前国家赔偿制度的问题和存在的挑战,并提出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议,本调研报告着重从立法、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一、立法方面】目前国家赔偿法虽已颁布实施,但在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责任的明确度和具体化程度有待加强,部分条款表述模糊,导致赔偿标准的确定存在困难。

其次,国家赔偿法涉及的领域相对狭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和情形缺乏具体规定。

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明确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二、赔偿范围】当前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无法覆盖一些潜在的损失,限制了公民权益的保护。

例如,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予以关注。

我们建议扩大赔偿范围,确保公民在面临不同损失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三、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的赔偿标准虽然有一定的依据,但对于不同情况和不同损失往往缺乏统一和明确的规定。

我们建议制定综合、科学的赔偿标准,明确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依据,从而保证公民在受到侵权时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四、赔偿程序】在国家赔偿过程中,赔偿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非常重要。

然而,以往的一些案例中出现了赔偿程序的复杂、耗时和不公正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进一步简化赔偿程序,加强赔偿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公民能够便利地申请赔偿,并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

【五、法治宣传】当前,很多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较低,导致他们在维权和申请赔偿时存在一些困惑和不利。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认知度,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从而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

【六、资金保障】为了保证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490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490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2]490号印发)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保障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查处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规范和加强国家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2012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贵州贵阳召开座谈会,各高级人民法院参加。

会议总结了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新情况、新问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形成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且有证据证明其撤回赔偿的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又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三、赔偿请求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前书面承诺放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其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以下简称《赔偿立案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对国家赔偿法修改中涉及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探讨

对国家赔偿法修改中涉及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 察监督;一致 现实情况 ;三是 赔偿程序的设计有 缺 检 性 ;正 当性 陷 ,使得公 民寻求国家赔偿的难度 加 大;四是赔偿费用的支付方 式不合理 , 【 图分 类 号 :D 8 2 中 F 5 极 易导致 赔偿 决定在 执行 环节 受阻 。 【 文献 标 识 码 :A 我们认为 ,在通过修改 《 国家赔偿法》 【 章 编 号 :1 9 T1一 ( 0) 2 5-2 解决上述 问题的过程中 ,充分发挥 检 文 - 2 9 0- 2 0 O 46 0 0 【 收稿 日 :2 0 - 3 期 0 9 0 -1 8 察机关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 【 作者 简介:刘瑞 (95 ) 男 ( 17 - , 汉族) , 根据宪法和 《 民检察院组织法》 人 辽 宁辽阳人 ,辽 阳市宏 伟 区人 民检察 的规定 ,检 察机 关是我国的法律监 督 院副检察 长, 主要从事检 察工作研 究。 机关 , 享有法律监督权 。 应当说 , 宪法 和法律赋予检察机 关的法律监督权 是 国家赔偿理念是 宪政理 念的重要 十分广泛的 ,检 察机 关通过行使法律 组成部分 ,国家赔偿理念的发展 及其 监督权保障法律 的正 确实施 ,维护 法 制度化是法治发展的重要 内容 。2 0 律的权威 。《 08 国家赔偿法》不仅 具有 维 年3 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布的刑 事赔 护和实现公 民合 法权 益的作用 ,还 能 月, 偿新标准引起 社会的广泛关注 ,法律 够对国家机关及 其国家工作人 员严格 界提出 了 “ 国家赔偿 的监督 责任 至今 依法行 使职 权起 到引导 和促进 作用 。 法无规 定” 的问题 , 从而促使 笔者产生 从 这两个角度采说 ,检察机关都理应 了 该问题的思 考。根据国家赔偿法 承担重要 的法律监督者的责任 。 律规定 ,我 国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 方面 ,宪法第 4 条明确规定 , 1 和刑事赔偿 。由 于行政赔偿的最终解 “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 决方式是行 政诉讼 ,《 行政诉讼法 》第 民权 利而受到损失 的人 ,有依照法律 1 条规 定 , 人 民检察院有权 对行政诉 规定取得赔偿的权 利” 《 O “ 。 国家赔偿法》 讼实行法律 监督 ” ,因此 ,明确了检察 是将 宪法所 确认 的上述 规定 具体 化 、 机关对于行 政诉 讼方式的国家赔偿 的 可操作化的法律 制度 ,其根本宗 旨就 法律监督职 责,但是对于刑事赔偿 的 是保障受到侵 害的公 民能够依法获得 法律监督职 责, 现行 《 国家赔偿法》及 赔偿 。检察机关 以法 律监督机关的 身 其他法律部没有 作出明确规定 。为保 份介八国家赔偿 案件 的实践 ,既能 监 障国家赔偿法律 的统一正确实施 ,笔 督宪法和 《 国家赔偿法》 关公 民赔偿 有 者认为 ,检察机 关应该对刑事赔偿活 请求权的规定的执行 情况 ,切实保障 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 监督 ,检察机关 法律 的实施 ,又 能从 根本上维护受侵 的法律监督职责不应 该在国家赔偿领 害公 民的合法权益 。 域 出f 盲点 。 见 如此 ,才能真正体现出国家对于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解读赵鹏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解读赵鹏

专题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注: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一旦满足,即排除了公务员个人的赔偿责任真题-1(00-1-1-单选)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

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

赵某大努,拔枪将马某击伤。

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真题-2(08川-4-6-案例分析)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

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

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

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真题-3(07-2-89-多选)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

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

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B.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C.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D.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真题-4(00-1-55,多选)某村瓜农赵某拉一车瓜到县城出卖,遇到一伙人哄抢,其子急忙到城关派出所报案。

时值中,值班民警以不能离开为由推脱,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瓜被抢。

赵某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作何种复议决定?ABCD真题-5(题干见真题2)7、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专题二、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范围1.行政赔偿的常见情况注:行政赔偿范围基本上是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反映2.行政许可案件中许可机关与其他致害人的责任分配(二)行政赔偿的当事人1.行政赔偿的请求权人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能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真题-6(97-1-31-单选)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

国家赔偿法三个问题研究

国家赔偿法三个问题研究

摘要:国家赔偿制度在各国的建立与完善都是近代的事情。

其产生之所以如此之晚,究其原因有以下两个。

其一是以主权和责任的相互矛盾为基础的主权豁免原则的存在。

这原则在大陆国家和英美国家都曾长期适用。

其二是源于法治国家原理的观念,认为违法行为归属国家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即使因国家雇员、官吏的违法行为给人民带来损害,也没有由国家本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道理,而应由官吏个人对受害者承担责任。

但是,近代以来,随着“主权至上”思想的逐渐消失,主权豁免的法理已被抛弃。

虽然不能对国家的人格加以绝对的否弃,但他的范围应当受到明确的限定,也就是说,国家只在某些场合之下可以被视为一个人格主体,而且,在某些情况之下,国家还可以被看成是享有双重人格,每一个人格都具有独特的性质。

也正是在主权至上理论瓦解的基础之上,前面所述的国家不负责任的第二个理由,法治国思想也产生的新的涵义,国家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即必须是正义的法律。

)因此,国家作为一个人格主体,一但其行为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责任(补偿责任的前提是国家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由上述的分析可以发现,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有其背后的思想观念的根本转变。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则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同日公布,并于1995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还是对国家公权力不得滥用的制约上均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然而,也应看到,国家赔偿法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难以排遣的法律问题,其势态令人忧虑。

下面,笔者将对国家赔偿法的三个问题进行研究:一、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归责”一词,最早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其负责……。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一、前言国家赔偿法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律,旨在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受到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造成损失时提供救济。

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识,而目前的情况是,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新问题的出现,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对我国国家赔偿法进行现状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1.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从纪律处分到安全事故,国家赔偿法的适用领域非常有限。

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一些行政机关错误行为的赔偿标准,但在实践中,一些机关错误的行为仍然不能得到补救,如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

2. 国家赔偿申请难度大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繁琐,申请人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以证明行为的错误和造成的损失,这使得一些被侵权人很难得到国家赔偿的救济,尤其是一些社会弱势群体。

3. 赔偿标准不够合理当前的国家赔偿标准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损失补偿不够合理,常常被认为是“板子式”赔偿,不能充分反映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

此外,对于职务侵权行为的处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也显得不够科学。

4.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虽然国家赔偿法已经对很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但该法还缺少许多重要条款,如赔偿限额、赔偿标准、国家赔偿的程序及路径、赔偿的财源等。

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现状分析表明,国家赔偿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1. 对法律适用范围进行扩大国家赔偿法应增加适用范围,包括对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对行政机关的其他错误行为进行补偿,以更好地保护公民利益。

2. 减少申请赔偿的难度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应该变得更加简单,能够适合广大受害人,减少证据要求,提高证明的比例,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掩盖证据的提供。

3. 合理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应该更加科学且具体,能够完全反映损失的实际情况。

简论国家赔偿制度的修改

简论国家赔偿制度的修改
维普资讯
洛阳师 范学院学报 20 0 2年 第 4期
・ 7 2 ・
简 论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的 修 改
刘 先 辉
( 南 省 林 业 学 校 政 治 教 研 室 。 南 洛 阳 4 10 ) 河 河 7 0 2
摘 要 : 家 赔 偿 制度 的确 立 , 公 民和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的保 护 , 着 积 极 的 作 用 。 但 国 对 有
l9 9 4年 5月 l 日颁 布 , 9 5年 1爿 1日起 实 施 的 2 l9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 家 赔 偿 法 > 确 立 了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 中 . 它 是 我 国 民 主 法 治 建设 的 重 要 成 果 , 是 国 家 对 公 民 权 利 保 也 护 日益 完 善 的 标 志 。 但 是 , 着 时 间 的 推 移 , 中华 人 民共 随 ( 和 国 国家 赔 偿 法 > 有 关 条 款 越 来 越 不 能 适 应 发 展 的 需 的
这 种 理 论 上 的 纷 争 , 致 了操 作 者 无 所 适 从 , 能 根 据 自 导 只 己 的 主 观 理 解 来 处 理 问 题 。 另外 , 法 概 念 的 外 延 明 显 小 违 于 公 务 过 错 的 外 延 , 果 仅 仅 适 用 违 法 原 则 , 可 能 会 使 如 就 公 民 的 某 些 权 利 得 不 到 救 济 。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执 行
包 括 直 接 损 失 而 且 还 包 括 间 接 损 失 , 就 是 未 来 可 得 利 益 也
要 。本 文 试 就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本 身 的 不 完 善 之 处 及 其 修 改 进行 探讨。

的损 失 。 相 比较 而 言 . 家 赔 偿 的 方 式 明 显 不 足 。 根 据 国 国

国家赔偿法修改问题研究

国家赔偿法修改问题研究
【 作者简介 ]杨小军,国家行政 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

化解功能,会导致三个结果:其一,无法解决受害人
的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已经造成实际 损害和损失的这个事实 , 不会因为国家机关行为的是
63 ・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2o1 பைடு நூலகம் 0.
法 治 政 府 龋 设
识, 有了进一步的深入和提高。
赔偿制度 , 是解决侵权损害及其赔偿责任承担的
法律制度。既然如此,那么如何解决损害的赔偿纠纷,
就成为了赔偿制度的关键所在。民事赔偿制度是这样,
国家赔偿制度也应该是这样。所以,国家赔偿制度的 基本功能,应当包含有化解损害赔偿纠纷的功能。也
1 年的法制建设完善,使我们对国家赔偿制度的认 就是对已经形成的侵权损害事实,对已经产生的赔偿 5
般性规定取消了,改为依本法规定侵犯合法权益。一 定程度上弱化了是非评价功能,强化了纠纷化解功能。
产经营可能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尤其是一些家族式企 业,主要负责人的被抓,可能导致这个企业遭受重大
经营和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只是赔偿羁押损失,
而不赔偿相应的财产经营损失 , 也是不合适的。 提高赔偿标准, 使受害人能够通过国家赔偿真正 弥补其损失 , 抚慰其创伤 , 充分体现 “ 以人为本”的 立法思想, 是这次修改完善 《 国家赔偿法》新遵循的 思路。国家赔偿标准原则上与民事赔偿标准 “ 接轨” , 第一,扩大赔偿范围。 《 国家赔偿法》 的赔偿标 准低和赔偿数额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可赔偿的范 围小。按 《 国家赔偿法》规定,只赔偿对人身权和财 产权所造成的损失,而没有规定对其他权益造成损失 的国家赔偿责任。其实,除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外 ,其 他权益也同样是法律规定的权益,应当受到同样的保

国家赔偿工作存不足及建议

国家赔偿工作存不足及建议

国家赔偿工作存不足及建议国家赔偿工作存在不足及建议摘要:国家赔偿制度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侵害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及社会的稳定。

仔细分析我国的赔偿制度,存在受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限制,立法赔偿无法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畴,未将公共设施致损纳入赔偿范围等行政赔偿范围过窄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为了维稳的需要,对于地方上曝光高,百姓闹等赔偿案件存在明赔、暗补,溢价赔偿等现象,导致赔偿标准不一,百姓存在只要“闹”就赔的多等认识误区。

此外对于不同的赔偿案件,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刑事诉讼只能由赔偿委员会以决定的形式进行审理等弊端。

本文针对这些弊端,提出扩大赔偿范围、统一赔偿标准、建立专门行政法院等完善措施。

关键词:国家赔偿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一、国家赔偿制度的概述(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随着世界各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国家赔偿责任越来越受到各国公民的关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国家赔偿责任是各国法治机关的重要责任。

我国的国家赔偿责任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国家对其承担的责任1。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1《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的现行条文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分析1994年5月12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是我国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自1995年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公民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思想意识不断提升,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很难再满足国家建设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民追求公家赔偿的诉求,鉴于此,国家在2022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2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完善我国原《国家赔偿法》不足之处。

国家赔偿法修改中的几个问题

国家赔偿法修改中的几个问题

墨 堡 堂堕 堂璺
法 治 经 纬
: 垒
宽国家赔偿的范围,应当从下述方面人手:
1将 国家机 关及其 工作人 员怠 于履行职责 纳入 国家赔偿 .
些机构财力有限,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由国家承 担公有公共设施致 .
范围。怠于履行职责是指国家机关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而不 作为。国家赔偿法并未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
客观要求。
偿,以及司法赔偿中的下述情形:侦查机关撤销案件、人民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前,司法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对财产采取查
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性措施;再审改判无罪后,原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反映 判刑罚已经执行;有罪而超期羁押。 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并决定赔偿责任的具体要件、赔偿范 围的大小和赔偿程序的设计等诸多问题。国家赔偿法采用了 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 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 就应当赔偿。这一归责原则根据国家机关行为客观上的合法 性判断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便于操作,但却 排除了过错情况下与无过错情况下的赔偿责任,缩小了国家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国家 承担责任的侵权损害的范围和侵权行为范围两个部分。 从侵权损害的范围看,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确立精神损 害制度意义重大。于国家而言,对公民人格权遭受国家侵权
二、国家赔偿的范围
赔偿的范围。事实上,不同种类 的国家侵权行为应当分别适 行为的侵害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乃法治国家的应有 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首先,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及公有公共 之义;于公民而言,对精神痛苦进行金钱慰抚,是对公民权 设施致害赔偿应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其次,国家机关及 利予以更高层次的救济,也是人权理论与实践取得重大发展 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应当适用不同的归责 法的情况也应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修改国家赔偿法 ,首 的必然结果。因此,国家赔偿法应当增加规定,侵犯公民人 从侵权行为的角度看,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包括 原则 ;再次 ,行为合法但 结果 违法 的情况与 行为 和结果均违 格权利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先应当建立合理的归责原则体系。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及 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个部分。学界一致认为国家赔偿的赔

试论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

试论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

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

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起到了重大作用。

但在肯定这部法律重要意义的同时,也应看到其本身确实存在的一些缺陷。

以下笔者就近年来对国家赔偿法的学习贯彻和工作实践,谈谈自已的修改建议,供国家立法机关参考,并求教于专家、学者和同行们。

需要说明所提建议的前提是,首先,现有的国家赔偿法是集实体和程序为一体的法律,比较明晰,人民群众易懂,因而下一步的完善仍以这个框架为宣。

其次,我国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个部分,现有法律将司法赔偿又分列在刑事赔偿和其他规定的两个章节内,应合并规定比较合理。

再则,我国目前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法律制定是一个递进完善的过程,同时全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风俗习惯差异较大。

因此,该法下步修改完善的重点是,一些原则性规定细化。

具有可操作性,从而能准确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全面贯彻国家赔偿救济法律制度。

一、关于立案应体现及时、方便原则的问题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初衷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而确认立案或赔偿立案是请求人进入的“第一扇门”,国家赔偿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国家有关最高司法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所表述,但对社会的透明度和权威性不及法律规定。

因此在较多数量的案件中,各方常常被“立案难”问题所困扰。

实践中,当不同情况的赔偿请求人将申请书及所附材料递交有关单位后,有些单位能够及时立案,开展工作;但有些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说受理也不说不受理,或说要研究请示,甚至一度沉默。

笔者曾见到某县级市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书5个月后,才给请求人送达进入确认程序立案通知书的。

做为赔偿义务机关或复义机关是否确认、是否决定赔偿,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受理等,都存在一个怎样立案问题,而且大同小异,有必要统一规范。

立案程序,应遵循一是适当体现国家保护请求人弱者的相对倾斜精神,凡是首次收到请求人书面或口头申请的,都立列表登记,由承接人员和申请人签名署时(邮寄来的注明),一式两份,正式立案后存卷和退交申请人各一份。

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探究

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探究

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探究内容提要:本文就《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与实施以来,在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问题在理论在实践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总结,从七个方面对基层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发现的问题作了粗浅的探讨和思考:在审理确认案件中,应通过什么程序进行确认,笔者提出不能单一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或单一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应建立一部单独适用赔偿确认的程序;在审理确认案件中,确认案件的结案方式上认为基层法院在确认基层法院在确认案件立案前可以与请求人和解,在确认案件审理中也可以和解,达成和解后不但会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会降低司法成本,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

关于民事诉讼、行政司法赔偿的归责问题,建议确立以狭义的“违法原则”为主,过错等其他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关于合法强制措施赔不赔的问题从考虑现有司法环境与判决即判力等方面认为不适用国家赔偿;关于查封、扣押、财产保全、执行案外人财产的适用国家赔偿有关问题分别列举了十一项情形,结合现有法官司法解释认为不能过分强调案外人权利,而忽视国家利益,亦不能强调国家利益,而不承担法院而司法行为的违法或过错而应负赔偿直接损失的责任;关于时效的问题笔者认为时效应该更加严格,有利于诉讼程序的管理;对法释(2004)10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十项的理解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程序交叉应予以注意。

关键词:民事诉论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和执行案件的不断增加,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和执行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情形会不可避免。

国家赔偿第三十一条规定民事、行政诉讼司法赔偿的内容,是在国家赔偿法第五章“其他规定”中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称其为“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

我国司法赔偿制度存在弊端及发展对策论文

我国司法赔偿制度存在弊端及发展对策论文

浅议我国司法赔偿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发展对策摘要:国家赔偿法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司法赔偿制度是伴随着人类社会与文明的发展和进步而逐渐产生的。

它作为一种事后补救措施,在维护社会正义,实现法律的价值目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及产生着不可替代的功能。

在肯定这部国家赔偿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而客观地看到,由于这部法律本身存在的一些瑕疵,以及社会各界对它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本文将主要从司法赔偿的基本理论入手,针对当下司法赔偿制度出现的问题,联系我国具体实际,提出完善我国司法赔偿制度的改革构想。

关键词:司法赔偿基本理论弊端发展对策一、司法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与很多法律制度一样,司法赔偿制度并非自古就有。

根据三权分立理论,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它在解决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在内所有社会纠纷的终局地位和作用,使其更具神圣性。

任何对某一司法判决的挑战,都会影响整个判决的既判力,动摇和削弱司法权威。

授予司法机关和法官豁免权,可以保证其公正适用法律,自由做出裁判。

但是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和1816年人身保护令以来,保障公民人身自由被确立为基本人权的原则。

这一原则主张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或违反人身自由法律原则的根本目的,人身自由就不受限制。

这样,对刑事犯罪的合理怀疑而采取恰当方式对人身自由加以剥夺即为合法,但受到刑事犯罪指控而被拘留、逮捕和审判之人有权获得最低限度的保护。

由于司法行为的复杂性,“合理怀疑”、“恰当方式”和“最低限度保护”的界限经常被突破,故意或过失侵犯人身自由的司法行为时时发生。

于是,出现了英国1455年的冤狱赔偿案例、1898年德国再审无罪赔偿法和1904年羁押赔偿法。

我国法律制度源远流长,内容丰富,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为人类的政治文明做出了重要贡献。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畅通正义之路——对《国家赔偿法》第27条的思考

畅通正义之路——对《国家赔偿法》第27条的思考

第1卷第6期吕梁学院学报2011年12月Vol.1No.6Journal of Lvliang University Dec.2011·法学研究·畅通正义之路———对《国家赔偿法》第27条的思考苏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此次修订是对国家赔偿制度进行的又一次重要改革,意义重大。

其中,第27条对人民法院处理赔偿请求的方式方法做出了详细规定,并且新增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做出赔偿决定程序的参与权。

该条应该说具有进步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新增第27条;立法分析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85X(2011)06-0027-04权利主张的放弃增多,不能完全归咎于权利主体的法律意识的低下,应从法律制度方面反省权利机制是否存在问题。

———[日]小岛武司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历时5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终于出台。

此次修订是对国家赔偿制度进行的又一次重要改革,对解决国家赔偿法实施15年来出现的问题,充分救济国家侵权受害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此次修改主要的亮点集中在五个方面:第一,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多元化;第二,国家赔偿范围的扩大化;第三,国家赔偿程序的完善化;第四,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第五,对赔偿金支付办法进行的改革。

[1]6-10在本次修改中,新增的7个条文全部都出现在有关国家赔偿程序的章节。

其中,“行政赔偿程序”部分(第2章第3节)新增2条,“刑事赔偿程序”部分(第3章第3节)新增5条。

可见,改进和完善国家赔偿程序是本次修改的重点。

新修订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新修订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新修订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摘要]备受关注的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诞生以来于2010年4月29日完成了首次修订工作,并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新法较之原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有诸多进步之处,适应了当前形势的发展,体现了我们立法水平的进步、维护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文章简单介绍了立法的进步之处,最后指出在现行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以期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进步;问题;建议国家赔偿法是新中国制度文明建设最具里程碑意义的一项制度。

它不仅是一部百姓救济法,更是一部规制公共权力和促进履行法定职责之法。

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诞生以来,这部法律在救济因公职行为对公民所造成的损害、限制公务人员手中的权力方面,都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其施行的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赔偿门槛高、赔偿程序难、赔偿标准低、赔偿范围窄”等问题,严重制约着该法的社会效用。

为此,2008年10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被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0年4月29日终获通过,并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一、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之处现行国家赔偿法较之原国家赔偿法,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如赔偿程序如何更具操作性、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均有所涉及,反映了我们在赔偿理论上的提高,有力地推进了我们的法制进程的进一步发展。

(一)赔偿程序更具操作性原《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违法与否进行确认。

修订时该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

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二)改变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归责是对责任归属的判断。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

对《最高人民法除关干宙理涉执行后!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3年3月1日实施。

该《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体原则(一)充分保障救济权利国家赔偿法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解释》在吸收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在保障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均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比如《解释》第二条适度降低了申请国家赔偿的立案门槛,第五条赋予了赔偿请求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国家赔偿的例外权利,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将实际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上述规定对于已在执行程序中权益遭受侵害的赔偿请求人给予了最大限度的司法保护。

(二)保证执行工作正常顺利开展在制定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解释》的出台会使得执行工作举步维艰、动辄得咎。

其实不然,纵观《解释》的总体思路和具体规定,出发点均立足于执行实际和赔偿实际,其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而非追偿追责。

比如,《解释》中关于违法归责和过错归责多元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排除情形等规定均体现了依法支持合法执行行为,保证执行工作正常顺利开展的原则,有效避免因“手臂过长”而妨害执行工作之可能。

又如,《解释》中关于救济途径的衔接规定系以执行救济优先为原则,最大限度上在原有法律规定框架内充分尊重执行部门的先行判断。

同时,对不予认定执行错误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合理划定执行工作的责任界限。

(三)有效发挥监督职能国家赔偿法立法目的之二是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故国家赔偿兼具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双重功能。

如鸟之两翼.,不可偏废。

国家赔偿对监督执行工作的优势日益显现,不失为纪检监督和执行部门自身监督以外的有效途径。

一方面,国家赔偿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相对超脱的第三方,通过对个案的具体、深入和全面审理,往往能够发现执行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从而达到“审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刘明盛修改国家赔偿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其修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下面就国家赔偿法如何修改的问题也谈一点粗浅的意见。

一、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1、程序实体一体化。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既是程序法又实体法,程序实体混杂,作为程序法操作性不够强,作为实体法规定性不够细。

2、条款简单,靠司法解释支撑。

由于国家赔偿法内容简单,所以,实际适用过程中,只能靠大量的司法解释作支撑。

而司法解释也政出多门,常常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

3、多头赔偿。

国家赔偿费用按照规定和立法本意,应当统一由地方财政支付,而现实中,国家赔偿成了部门赔偿,比如共同赔偿问题,需要两个部门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多头赔偿现象。

4、违法确认各自为政,缺少最终裁决权。

申请国家赔偿大量的前置程序是进行违法确认,违法确认必须到侵权机关申请,由侵权机关自己作出是否违法的确认,违法与否其标准也由各部门自己制定,缺少统一的标准。

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或不确认违法,没有明确救济途径。

赔偿义务机关自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赔偿法没有明确人民法院对违法确认具有最终裁决权,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显然力度不够。

5、行政赔偿、刑事赔偿、非刑事赔偿程序区分太细,不便操作。

6、赔偿程序不够连贯。

一个赔偿案件从立案、受理、申诉、决定赔偿到执行,没有完整的程序,零零碎碎,不能做到环环相扣。

比如,赔偿义务机关明知应当赔偿,就是不予受理、不予确认、申诉之后不予答复、甚至什么手续也不给,而这些都是前置程序,没有这些手续就不能进入赔偿程序。

申请人到法院常常是两手空空要求赔偿,法院只能进行解释。

7、没有明确强制执行力。

虽然理论上讲,强制执行力不是问题,但国家赔偿法没有明文规定赋予赔偿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和法院依职权执行的权力,实际操作中有诸多不便。

因此,有相当部分的赔偿决定书难以执行。

二、存在的问题1、立案受理难。

由于赔偿法要求赔偿请求人首先要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而赔偿义务机关也明知这是必经程序,为了达到不赔偿或者少赔偿的目的,千方百计地在立案的问题上“严格把关”,能不进入赔偿程序就不进入赔偿程序,找各种借口不予立案。

试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构建和谐社会

试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构建和谐社会
个 人 利 益 之 间 的 关 系 . 对 关 系 处 理 的 好 坏 , 系 着 能 这 关 否 成 功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需 要 健 全 的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而 国家赔 偿 制 度 正 是对 这 对关 系进 行 调 整 的制 度 . 全 的国 家赔偿 制度通 过调 整这对 关 系 . 护和促 健 维 进 两 者 之 间 的一 致 性 、化 解 和 协 调 两 者 之 间 的 对 立 和
法 》 从 而更好 地解 决纠纷 和维 护人 们 的合法 权益 。 。 契
求 全社 会互 帮互 助 、 实 守信 . 体 人 民平 等友 爱 、 诚 全 融 洽 相 处 :要 求 能 够 使 一 切 有 利 于 社 会 进 步 的 创 造 愿 望
合 构建社 会 主义和 潴社会 的要求 。

些粗 略 的 思 考 。
词 :修 改 ; 国 家 赔 偿 法 ; 枸 建 ; 和 谐 社 会
关 键
中 图分 类 号 :D 2 .1 9 21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2 7 (0 1 2 0 2 — 3 0 7 8 0 2 1 )0 — 0 6 0
收稿 日期 :2 1 — 0 2 00 1 — 6 作 者 简 介 :尹 霞 ( 6 ) 女 ,安 徽 五 河 人 , 中 国科 学 技 术 大 学人 文 学 院 副 教 授 ,研 究 方 向 为 行 政 法 学 ; 朱 丽 明 J 一 , ( . ) , D ,女 , 江 苏靖 江人 , 中 国科 学技 术 大 学人 文 学 院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行 政 法 学 。 _ 一
身 财 产 上 的 损 失 、 神 上 的痛 苦 、 誉 上 的 损 害 将 可 能 精 名

国家赔偿的若干民法问题上

国家赔偿的若干民法问题上

国家赔偿的若干民法问题上一、国家赔偿法与民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21 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2 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两条法律规定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一些较明显的差别:⑴《民法通则》仅规定以“执行职务”为要件,并不关注该执行职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还是合法行使职权,而《国家赔偿法》则强调“违法行使职权”;⑵《民法通则》列举的受害人仅为公民和法人,而《国家赔偿法》列举的受害人不仅包括公民和法人,也包括其他组织;⑶《民法通则》概括地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没有强调承担哪一种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则强调了赔偿责任。

一般认为,国家赔偿法是介于行政法与民法的边缘性法律。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制定专门的国家赔偿法,但国家赔偿法无规定者原则上适用民法的规定。

在法律汇纂上,编辑者既将国家赔偿法列入行政法编,也将其列入民法编。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被认为是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普通法,因此法学上并无专门的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

在美国,司法部负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案件的处理和应诉,即使是送邮件的邮车撞伤他人,也是其负责处理和应诉案件,因为邮政局是国营事业。

我国《国家赔偿法》后于《民法通则》制定,但立法者并不认为该法是根据前者制定的,而是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第1条),也没有规定在《国家赔偿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须用民法。

实际上,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侵害之构成、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责任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方面的规定较之《民法通则》第6 章第3节的有关规定更为详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27•【文号】法释〔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9号(201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规范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决定的执行。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继承人。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体例
从立法体例上看,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是将行政侵权赔偿与刑事赔偿即冤狱赔偿合二为一,规定在一部统一的国家赔偿法中。

国家赔偿法根据侵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同把国家赔偿分成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所产生的行政赔偿;一类是由行使侦查、检察、审判与监狱管理职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刑事赔偿。

在此应注意,刑事赔偿不同于司法赔偿。

刑事赔偿是基于刑事案件所产生的赔偿,不是专指由司法机关产生的赔偿义务而言。

这是因为一旦将刑事赔偿与司法赔偿画成等号后,就要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而这是一个极为复杂与高层次的问题,非国家赔偿法立法所能解决。

采取统一立法的体例是否科学,是否合理,的确值得探讨。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产生的原因不同,二者适用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费用等方面也大相径庭,强行将二者合二为一势必会影响法律的实施及立法初衷。

通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立法模式,大多数国家是将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分开立法,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或者分别单独立法。

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暴露出许多问题,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互不兼容就是一大弊病。

此外,还有的学者就《国家赔偿法》是否应规定国家补偿法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目前学界对此问题有三种主张:一是主张分别立法,认为鉴于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在归责原则、适用范围、救济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有必要将二者分别立法[3]。

二是主张无须单独立法,只需将国家补偿问题以附则形式在国家赔偿法中捎带规定即可。

三是主张统一立法于《国家责任法》,或建立“最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概念。

笔者同意第二者观点,因为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在指导思想、理论基础、救济方法、求偿程序等方面的趋同,此外我国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多部单行法律规定国家补偿问题,无须就国家补偿单独立法,附带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中即可。

二、国家赔偿的范围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与刑事的赔偿范围过窄,受到社会的一致诟病。

限于篇幅,笔者主要就如何拓宽行政赔偿的范围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应将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当时立法机关的考虑是,“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问题不属于违反行使职权的问题,不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请求赔偿。


从法律关系来看,公有公共设施的利用者与设置者、管理者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适用民法规定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应将行政规定违法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行为规则的行为,其形式包括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为了区别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通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行政规定。

(三)应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在西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最初出现于民事赔偿中,在19世纪逐步得到确认。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内容之一出现较晚,但现已被许多国家所接受[6]。

我国民事赔偿中也已
国家赔偿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
赵会朝1,曹燚2
(1.天津医科大学人文系,天津300070;2.石家庄理工职业学院公体教研室,石家庄050228)
摘要:国家赔偿法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适时修改国家赔偿法,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客观要求。

目前,《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完善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围绕《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修改;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09)04-0087-02
收稿日期:2009-02-10
作者简介:赵会朝(1979-),男,河北石家庄人,助教,法学硕士,从事行政法学研究;曹燚(1984-),男,河北邯郸人,助教。

(下转89页)
肯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作了原则性规定,特别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在民事侵权中的适用。

三、国家赔偿的程序
国家赔偿法实施中作用大打折扣,国家赔偿的程序上存在的缺陷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分别设计了不同的程序,其内容均由违法确认程序和决定程序组成。

刑事赔偿程序存在的问题更多,此处不作过多分析,主要分析行政赔偿中的程序缺陷。

行政赔偿中确认程序中存在的争议和分歧比较大。

《国家赔偿法》
第9条、第20条、第30条、第32条分别规定了“依法确认”作为实行国家赔偿的一种前置程序要件,也是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必经程序。

然而现实操作中却成为赔偿义务机关逃避法律责任的
“有利武器”。

试想,有哪个赔偿义务机关乐意自己承认自己的错误?又有哪个赔偿义务机关心甘情愿的接受名义或财力上的损失?自己确认自己违法、上级确认下级违法,还要让其作出赔偿,这本身很难办到。

因此,建议取消违法确认程序,改赔偿义务机关前置处理程序为选择性程序。

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也有不足之处。

人民法院在审查国家赔偿案件时,援用行政诉讼的程序,有适法不当的嫌疑。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仅限于本法第11条总共8项的行政决定。

超越此项规定的其他事项,就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如果行政侵权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而是事实行为,例如违法使用警械造成伤害,就不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已成必然之势,但是就行政赔偿而言,应该修改《国家赔偿法》,在第9条增列一款,明确将国家赔偿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程序中。

参考文献:
[1]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50.[2]樊崇义,胡常龙.走向理性化的国家赔偿制度[J].政法论坛,2002,(4):94.[3]管宇.国家赔偿法修改研究述评[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1).[4]马怀德,喻文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J].法学研究,2000,(2);16.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12..[6]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157.
(责任编辑:
吴健雄)的消费多大程度上取决于当期的收入多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于未来的预期。

对于当前不同收入的人群来说,预期与当前的比重结构是不同的。

出于贫富差距的现实情况考虑,收入程度比较低的消费者如大多数的农民,刚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在危机中失业的贫困人群,不论将来发生什么,他们只能够根据当前的收入水平来确定其消费量。

而对于比较富裕的消费者,也就是我们内需最需要拉动的消费群体,他们的消费会更多的考虑将来的经济状况,因此他们的消费水平基本上保持不变。

三、政策建议及结论
根据持久收入理论与生命周期假说理论,我们可以知道,预期收入对于当前消费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们政策的核心必然是针对预期,想方设法提高消费者信心,增加消费者的预期收入才是我们的政策关键所在。

首先,建立完善的医疗、教育、社会保障体系,降低消费者预期支出,才是整体提高消费者收入预期的有效方法。

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保守,对于预防性货币需求高于西方国家,这也是导致中国高储蓄率的原因。

其次,从直接改善预期收入来看,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改善人民对工作前景的预期,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工资率无疑是根本之策。

同时,我们可以和税收政策齐头并进,在创造就业的同时降低其税收支出。

最后,加快消费信贷的发展是拉动内需不可或缺的工具。

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银行消费信贷体系,给拉动内需提供重要的工具支持。

消费信贷的发展,有利于刺激消费,扩张有效需求。

参考文献:
[1][美]奥利维尔·琼·布兰查德.宏观经济学(第二版)[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2]许进杰.现代西方消费理论述评[J].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7,(2).
(责任编辑:
李晓群)(上接87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