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与效力.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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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是通知和无“重大且明显 违法”的情形。
通知后的生效基于“合法性推定”,法律效力 处于“撤销保留”之下。如在法定期限之内未 受撤销,发生存续力。
(二)通知的方式和阶段:告知和受领。 1、直接通知:口头或手势。 2、书面通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自告知时生效,对相对人 自受领时生效。
一、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涉及依法行政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的权衡,需 在具体个案中判断哪一个原则更为重要,分别 根据合法性优先或者信赖保护优先做出处理。
如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显然大于撤销所欲维护的 公益,则不得撤销;如撤销所欲维护的公益大 于信赖利益,则发生补偿问题。如对公益造成 重大损害,亦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有除斥期间。 原则上撤销效果有追溯效力(撤销后可能发生 对给付的返还请求权),但也可指定时间,自撤销 时起失效,或自撤销时较前、较后的时间点。
对行为拥有审查权限的机关,以及因行政的作 成而权限遭受侵害的其他机关不受构成要件效 力的限制。
(二)对法院的拘束效力:对一个既有的行政 行为,法院原则上只能把他作为一个既成事实, 承认其存在,并纳为自身判决的一个基础构成 要件事实。其理据为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 分工。
具体行政行为对法院的构成要件效力原则上 限于民事法院。
一、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因废止系“事后违 法”,在对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中,信赖保护 原则的地位重要。一般情况下,废止应取决于 法律要件的规定。
行政机关行使废止权的一般要件(五种)
原行政机关保留废止权(废止权的行使符合目的 的)。 负有负担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未履行负担(符合 比例原则)。 违反目的或者任务使用给付。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或事实事后发生变更,致 使不废止该行为会对公共利益有所危害。 紧迫的公共利益(其他为防止或除去对公共利益 之重大危害者)。
三、跨程序拘束力 行政行为对同一行政机关在后续程序中作出后 续行为的拘束效力。
跨程序拘束力所针对的是“不利变更”。
四、构成要件效力 行政行为对行为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拘 束效力。又包括 两个方面:
(一)对其他行政机关的拘束效力:一个生效 行政行为对做出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 同样具有拘束力,其他机关有义务将该行为当 作一个既定的构成要件或曰既定事实,予以承 认和接受,并充作自身管辖事务决定之基础。 理据为对行政机关之间管辖权分配秩序的尊重。
二、根据对相对人的法律效果界分撤销和废止 的规则。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处于依法行政原 则与法安定性原则及信赖保护原则的张力之中, 应当区分下述情况分别适用不同规则:(1)授 益行为的撤销;(2)授益行为的废止;(3) 负担行为的撤销;(4)负担行为的废止。
对负担的不利变更,效果类同授益行为的废除, 应根据撤销和废止授益行为的规则进行;对负 担的有利变更,根据撤销和废止负担行为的规 则进行。
二、确定力(存续力) 行政行为不受任意改变的效力。其理据为法的 安定性。又分为两个方面: (一)形式确定力(不可争力,不可撤销性)。 对行政来自百度文库为的争讼需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一旦 法定其间经过,即不能通过一般法律手段争讼。
形式确定力的例外:程序重新进行。
我国实定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参见行政诉 讼法第39条,司法解释第41-43条。 (二)实质确定力(不可变更力,限制废除 性),指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改变已作出的行政 行为(包括撤销、废止和变更)。实质确定力 为限制行政机关废弃权限的效力。
三、撤销和废止的法律性质 撤销和废止自身构成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须 遵守行政行为的规则(合法性要件)。撤销和 废止的对象是成立且有效的行政行为,主要针 对已过法定争讼期的行为,有时可包括可诉请 撤销的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因其自始无效,不 存在撤销和废止的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
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原做出决定的行政 机关,在法律救济程序之外,对有一般违法情 形的行政行为,终止其效力。
同一行政行为涉及多个相对人,对各个相对 人分别自其受领时生效。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系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意志 内容(所意欲追求的后果)所赋予的效力,从 而使之获得法律上和现实中的存在性,其存在 性表现于两个方面:约束力和持续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一、拘束力 行政行为约束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效力。 对相对人体现为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负担义 务或享有权利,但相对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对 之提起争讼。对行政主体,体现为行政主体亦 需承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与效力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关于行政行为成立的讨论
二、形式完备的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通知 (一)通知的法律效果:标志着行政行为的成 立,也是行政行为生效的起点
通知是成立要件,行政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司法解释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 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 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 同样有依法行政和法安定性的权衡,撤销与否 由行政机关裁量。由于不存在相对人既得权利 的限制,基于依法行政原则,裁量可能变成撤 销义务。但如撤销对公益造成损害,则不得撤 销。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原做出决定的行政 机关,在法律救济程序之外,针对原本合法的 行政行为,作出消除其法律效果的行为。
五、执行力 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法 律效力。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分 所课以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有权直接以行政决 定为根据,对相对人作强制执行。此系国家的 自力救济特权,但以法律有规定为限。
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
一、撤销和废止的概念区别 (一)两者的共同上位概念是:废除 (二)两者的区别:1、撤销针对违法行政行 为,废止通常针对合法行为;2、撤销的目的 是纠正违法,废止的目的是使行政行为适应新 的情况;3、撤销的法律后果通常是自始失效, 而废止通常是向后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