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康德认识论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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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康德认识论的基本特征、主要内容和内在矛盾。
(康德认为认识的基础是判断,判断分为先天分析判断,其谓词包含在主词之中;后天综合判断,即一切偶然经验性的判断;以及先天综合判断,既具有先天必然性又能够扩充人类的知识。其认识论的核心问题则是“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具体分为四个问题,即:“纯粹数学如何可能”,由先验感性论回答;“纯粹自然科学如何可能”,由先验逻辑中的先验分析论回答;“形而上学作为自然倾向如何可能”,由先验逻辑中的先验辩证论回答;“形而上学作为科学如何可能”,由先验方法论回答。与之对应,他所理解的人类知识结构被分为感性、知性和理性,其中理性又分为消极的辩证法和积极的方法论,后者是向实践理性的过渡。康德认识论的内在矛盾是由于严格区分自在之物和现象,试图通过隔离的方式限制理性本身,以回避理性的内在矛盾性即辩证法,正好暴露出辩证法是理性的本质属性。)
试论德国古典哲学中矛盾思想的发展。
(康德将理性自身的辩证矛盾即“二律背反”看作是对人类理性的警告,试图通过对理性的限制来回避矛盾,避免理性的僭越;费希特的知识学基本原理构成一个“正、反、合”的命题系统,将辩证法的灵魂注入康德的三分法和二律背反;谢林利用排斥一切差别的“绝对”概念统一主体与客体的矛盾冲突,用“天意”统一必然与自由的关系;黑格尔将对立和矛盾理解为一个从差异向同一回复的过程,认为矛盾是同一个东西自己与自己对立,即形式逻辑上的自相矛盾,而以辩证法的观点来看这恰好是万物的充分根据和一切运动变化的根本动力。)
康德认识论
康德的认识论(Kantian Epistemology)所要解决的主要是数学命题和自然科学基本原理的形成和根据问题。
康德承认知识的内容或材料来自感觉,感觉是对象刺激了人的感官以后产生的观念。知识是从感觉开始,从经验开始的康德认为,认识的对象只是现象,本体属于人永远不能认识的范围。人的理性从本性上要求认识终极的无条件的东西。理性是处于知性之上的最高一级的综合能力,理性对经验进行最广泛的综合。理性的要求永远达不到目的,我们的认识永远是有条件的,是无止境的现象。如果理性把相对的现象绝对化,自以为已经把握了全部的真理,就必然陷于假相。
康德以自己的批判哲学为根据,对以前盲目追求绝对真理的“形而上学”体系作了系统的批判。他认为过去的形而上学陷入以下三种假相:把心灵当作精神实体,断言心灵不朽;把世界当作给定的整体,作出种种不同的臆断;把上帝当作绝对的实在,肯定它必然存在。
康德指出把心灵当作精神实体是错误的推论,因为这是把作为一切认识的先天条件的自我当作对象,而这个先验的自我只是认识的主体,永远不可能成为认识对象;康德对三种不同的关于上帝存在的论证,即本体论的论证、宇宙论的论证、目的论的论证作了前所未有的系统批判。
康德认识论的特点在于他提出了从时空感性直观到纯粹知性概念(范畴)的认识形式。他认为人类先验地具有这一套认识形式,才能把感觉材料组成知识。如果设有这套主体的认识形式,我们就不可能得到普遍必然的科学知识,也就是说不可能认识客观世界。这个看来似乎是荒谬的先验论,实际上比旧唯物论从哲学上说要深刻,从
科学上说要正确。近代科学已经证明,认识并不象旧唯物论所理解那样,是一种从感觉、知觉到概念的循序渐进的单线简单过程。不是那种被动的、静止的、镜子式的反映。
黑格尔的历史观。
作为一个客观唯心主义者,黑格尔认为在人们思想动机的背后,还有一种决定人们思想动机的力量。但是,这种力量并不是社会历史本身内部的一种物质力量,而是一种凌驾于社会历史之上的某种神秘的精神力量,黑格尔说这就是绝对精神。
绝对精神的狡猾之处就在于,它总是利用伟大人物的思想动机和历史事件来表现自己的意志。
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把世界的历史说成是“绝对精神”发展的历史。黑格尔的说法显然带有神秘主义、唯心主义的性质,其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他的思想中的合理因素却对科学历史观的发展有着重大贡献:
一是,他第一次把历史看作一个有规律的、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
二是,他主张是理念即“绝对精神”和人类的热情“这两者交织成为世界史的经纬线”。也就是说,一方面,绝对精神决定了历史发展的总的进程;另一方面,绝对精神的要求又是通过人们对私利追求的热情和活动来实现的。这种观点接近了物质利益、经济因素决定人们动机和历史发展的唯物史观点。
康德道德哲学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的实践问题当作道德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从而建立他的伦理道德学说。
他认为,实践理性所规定的先验的道德法则,是人类总体的意志,它为经验的善恶概念和道德行为立法。先验的道德法则为什么能立法,成为善恶概念和道德行为的根据和规范?康德说,因为它是普遍的,无条件的,不爱任何经验制约的,不爱任何利益、感情、欲望等的限制,从而具有客观有效性。这样的道德法则才能成为崇高的无比尊严的力量,成为无价可讲“应当”服从和执行的“绝对命令”。
康德对他先验的道德法则作了三条规定。第一,它是“普遍的立法原理”。他说:“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就是说,道德法则是规范道德行为的普遍原理,强调意志的动机本身应当不计较实际和效果,才能使道德原则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有效性.第二,应当把人当成目的.人本身是目的,这是一条最高原则和"绝对命令".第三,"意志自律".人认为人的意志如果不按道德法则,而服从利益、欲望、幸福等外在因素,就是“意志他律”;相反,“摆脱感性世界而依理性世界法则决定自己意志”,并使它变成自学的行动,这就是“意志自律”即“意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