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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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自建国以来,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成就,而招标投标作为建设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意义。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杭州市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参与投标。

2. 透明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所有参与方公开,确保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对某一方利益造成不正当的影响。

3. 平等竞争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平等对待所有参与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权利。

4. 诚实守信的原则。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得竞争优势。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技术标准、预算等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充分了解工程的情况和投标要求。

2. 招标文件的发布。

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发布在指定的招标平台上,或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告,如报纸、杂志等。

同时,招标人还应向招标人名单中列出的潜在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确保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 注册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质,具备在建设工程领域从事相关业务的能力和资质。

2. 经验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一定的工程承接经验,并能提供相应的工程业绩和证明材料。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杭财建〔2013〕1044号•【施行日期】201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的通知杭财建〔2013〕10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杭财基〔2010〕779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杭州市财政局2013年10月14日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代建制,是指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杭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适用本标准。

市发展改革部门未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适用。

二、代建类型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代建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期代建,具体采用的代建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定。

三、代建的内容(一)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主要内容1、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2、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工作,并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3、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工作;4、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征收等工作;5、办理施工场地七通一平工作;6、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其他内容。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7•【字号】杭政办发[2000]140号•【施行日期】200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乡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八月七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杭州市城乡建委二○○○年五月十日)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意见:一、施工图审查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本意见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依法取得审查资格的机构(单位),依据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政策性、安全性进行的审查。

四、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含新建、扩建、改建)所有住宅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余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建筑工程、工业厂房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于审查范围。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见附表一,工业厂房设计等级分类见附表二。

五、凡属于审查范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向审查机构(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三)全套施工图(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及设计预算各一份;(四)各专业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五)工程设计合同;(六)与本工程施工图密切相关的其它资料(新科技、新工艺鉴定文件)。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7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续。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条件,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二)组织发布招标信息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三)委托具有标底审计资格的机构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杭建市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对项目管理企业的选择、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杭建工发[2011]306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306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最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南社区农居多层公寓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钢筋笼上浮问题,引起媒体关注,多家新闻单位对此进行了报道。

保障性住房建设做为国家切实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国策,其质量是民众关心的焦点,也是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现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委前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有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

建设各方主体要对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程项目发包行为。

除按有关规定允许单独发包的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违者按肢解发包进行处理;对按有关规定进行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也应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三方协议”,将其纳入总包管理范围,“三方协议”中除对进度、费用进行明确外,还应明确各方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和违约责任,防止管理缺失。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杭建市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11〕2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4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13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28•【字号】杭建市〔2004〕945号•【施行日期】200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各有关单位: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管方式的调整,我市工程招标代理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对于提高招投标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也出现了操作不规范、乱收费和代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在其持有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3、乙级和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施工招标代理业务的范围为: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招标代理业务,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需分期实施的项目外,单项合同估算价是指工程建设总投资估算价,不是标段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代理机构对招标人提供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必须编制清单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及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发布的杭州市建筑市场信息价格等为依据进行初步核实,如超过3000万元,不得承接代理业务;若其代理的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300万元,即认定为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000万元未超过3300万元,则将在代理机构的《诚信手册》中予以警示及扣除相应的分值。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杭政办函[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73号)以及《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1•【字号】杭政办函[2010]344号•【施行日期】201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精神,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1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目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186个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94个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杭政文件1.《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失业保险请示的通知》(杭政〔1996〕15号)2.《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1997〕16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杭政〔1998〕19号)4.《关于大力培育和开拓农村市场的通知》(杭政〔1999〕6号)5.《关于印发〈杭州市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1999〕7号)6.《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税费标准〉的通知》(杭政〔2000〕3号)7.《批转市计生委关于杭州市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5号)8.《关于促进杭州市假日旅游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杭政〔2000〕6号)9.《关于印发〈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杭政〔2000〕10号)10.《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定图则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2000〕11号)11.《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0〕12号)1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6号)1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1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4号)1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9号)1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1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7〕2号)二、杭政发文件18.《关于同意实施〈杭州市财政周转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发〔1996〕8号)19.《关于桐庐镇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发〔1996〕45号)20.《关于对收费公园景区征收旅游附加费的通知》(杭政发〔1996〕47号)21.《关于黄龙洞体育中心东北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发〔1996〕51号)22.《关于杭州市湖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给规划局的批复》(杭政发〔1996〕118号)23.《关于同意临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发〔1996〕199号)24.《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发〔1997〕87号)25.《关于同意修编萧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给萧山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杭政发〔1997〕102号)26.《关于复兴地区控制性规划调整给规划局的批复》(杭政发〔1998〕145号)27.《关于〈萧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技术鉴定意见的复函》(杭政发〔1998〕151号)28.《关于杭州市区村镇农居布点规划给规划局的批复》(杭政发〔1998〕152号)29.《关于同意杭州市机电产品维修管理目录(第一批)的批复》(杭政发〔1998〕233号)30.《关于萧山市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5号)31.《关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7号)32.《关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8号)33.《关于同意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规划的批复》(杭政发〔1999〕28号)34.《关于同意杭州市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给市市政公用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87号)35.《关于同意滨江分区规划给规划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92号)36.《关于杭州市区实行肉牛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通知》(杭政发〔1999〕98号)37.《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问题给市农业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154号)38.《关于要求实施无规定动物疫区病区建设项目的函》(杭政发〔1999〕160号)39.《关于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问题给市园文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166号)40.《关于杭州市城市雕塑规划给市园文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212号)41.《关于落实居委会办公用房给西湖区政府的批复》(杭政发〔2000〕98号)42.《关于加强湖滨一公园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杭政发〔2000〕133号)43.《批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杭州市城市道路固定障碍物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发〔2000〕137号)44.《关于〈余杭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批复》(杭政发〔2001〕284号)45.《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批复》(杭政发〔2001〕286号)三、杭政函文件46.《关于〈富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函〔2002〕3号)47.《关于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规划给规划局的批复》(杭政函〔2002〕36号)48.《关于杭州有线电视网络向宾馆饭店和涉外住宅区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批复》(杭政函〔2002〕39号)49.《关于杭州市区放开小型客车上牌给市公安局的批复》(杭政函〔2002〕51号)50.《关于〈桐庐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函〔2002〕118号)51.《杭州市市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02〕148号)52.《关于〈淳安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函〔2002〕166号)53.《关于江东工业区市本级20平方公里选址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02〕169号)54.《关于印发〈杭州市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03〕123号)55.《关于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调整给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的批复》(杭政函〔2003〕143号)56.《批转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03〕146号)57.《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函〔2003〕158号)58.《关于实施杭州市液化石油气供应布局规划给市城管办的批复》(杭政函〔2003〕165号)5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杭州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的函》(杭政函〔2003〕168号)60.《关于浙江金恒德国际汽车物流广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3〕169号)61.《关于浙江省“五大百亿”工程杭州市项目实施情况的复函》(杭政函〔2004〕7号)62.《关于〈富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批复》(杭政函〔2004〕26号)63.《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函〔2004〕98号)64.《关于杭州市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4〕104号)65.《关于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4〕105号)66.《关于杭州市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61号)67.《关于杭州市区高中学校布局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5〕223号)6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2005-2020年)的批复》(杭政函〔2006〕4号)6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居住区发展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6〕15号)7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改制为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的批复》(杭政函〔2006〕51号)7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6〕131号)7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萧山区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批复》(杭政函〔2006〕153号)7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东站综合交通枢纽地区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7〕112号)7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7〕171号)7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8〕200号)7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08〕278号)四、杭政办文件77.《转发市教委关于实施杭州市职工教育暂行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1号)78.《关于加强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32号)79.《转发市教委、计委、经委、城乡建委、劳动局关于加强市区教育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33号)80.《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当前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22号)81.《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24号)82.《关于转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28号)83.《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杭州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9〕38号)84.《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0号)85.《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5号)86.《关于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17号)87.《关于公布第一批市区街道(镇)和少数民族村结队帮扶名单的通知》(杭政办〔2000〕85号)88.《关于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01〕2号)89.《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1〕7号)90.《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1〕23号)9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12号)9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28号)9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名牌产品培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47号)9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3号)9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4号)9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20号)9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杭政办〔2003〕29号)9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4号)9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21号)10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5〕1号)10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5号)10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的意见》(杭政办〔2005〕7号)10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网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实时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5〕17号)10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8号)10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6〕41号)10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3号)10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少年儿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9号)10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50号)10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57号)1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7号)11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9〕10号)五、杭政办发文件112.《关于开展先进乡镇评比活动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28号)113.《关于继续开展早稻高产竞赛活动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34号)114.《关于市区住宅小区归口管理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37号)115.《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72号)116.《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82号)117.《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乡(镇)卫生院建设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156号)118.《转发市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24号)119.《关于下一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给规划局的复函》(杭政办发〔1997〕35号)120.《关于开展杭州市先进街道示范居民委员会评比活动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41号)121.《关于调整部分区、县(市)钱塘江渔业资源开发资金投入比例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163号)122.《关于转发杭州市处置管道煤气泄漏爆炸事故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168号)123.《转发市侨办市房管局关于解决华侨私房换约续租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189号)124.《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96号)125.《关于明确小东山弄5号办公用房产权归属问题给市供销社的复函》(杭政办发〔1998〕110号)126.《转发市土管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之江区块土地出让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15号)127.《关于杭州市区1998年度非经营性小型货车上牌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16)128.《关于印发〈杭州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注册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26号)129.《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立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44号)130.《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25号)131.《关于在市区开展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88号)132.《转发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农业丰收奖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07号)133.《关于评比村民自治示范单位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64号)134.《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市区新建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68号)135.《关于对在杭获奖房地产企业实行奖励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74号)136.《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关于城区主要河道配水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81号)137.《关于调整住户调查记帐户记帐补贴列支渠道的复函》(杭政办发〔2000〕218号)138.《转发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生活分类收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26号)139.《关于评比村民自治模范单位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7号)140.《关于整治非法涂写招贴广告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9号)141.《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05号)142.《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中资产处置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32号)143.《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全面实施单季稻“双百工程”提高我市粮食生产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45号)144.《关于停止执行杭政〔1998〕19号有关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10号)145.《转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19号)146.《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用设施附带广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30号)147.《关于在我市实行企业(个体)注册网上前置并联审批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55号)六、杭政办函文件148.《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实行杭州市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责任书办法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78号)149.《转发市地名办关于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221号)150.《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6号)151.《转发市市政市容局关于对故意拖延清除非法涂写招贴广告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业主进行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59号)152.《转发市市政市容局关于开展创建门前三包达标示范路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80号)15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26号)154.《关于在杭州市区开展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清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43号)155.《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84号)156.《转发市城管办关于西湖隧道突发应急事件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12号)157.《关于印发〈杭州市抗咸应急系统调度管理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13号)158.《关于清理整顿城区开发区(科技经济园区)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28号)159.《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应对市场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32号)160.《转发市计委、市外经贸局关于贯彻实施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16号)161.《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46号)162.《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00号)163.《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50号)164.《转发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杭州市名牌产品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78号)165.《转发市房改办关于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97号)166.《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熟食卤味整顿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335号)167.《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抗雪防冻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号)168.《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76号)169.《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92号)170.《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93号)171.《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企业技改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31号)172.《关于公布杭州市首批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07号)173.《关于对〈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进行解释的函》(杭政办函〔2005〕220号)174.《关于外商及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者奖励有关条款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05〕248号)175.《关于印发〈杭州市评选奖励成绩突出科技工作者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0号)176.《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5号)177.《关于制止违法卡促进银行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15号)178.《转发市贸易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杭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42号)17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0号)18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强乡镇(街道)评估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03号)18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杭州市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58号)18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老城区垃圾处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73号)18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89号)18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报〈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征用物资、场所办法〉的函》(杭政办函〔2008〕258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杭政文件1.《关于下达一九九六年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杭政〔1996〕2号)2.《关于印发〈杭州市一九九六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杭政〔1996〕3号)3.《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建设规划1996-2000年的通知》(杭政〔1996〕16号)4.《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通知》(杭政〔1996〕17 号)5.《关于建立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杭政〔1996〕22号)6.《关于印发〈杭州市一九九七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杭政〔1997〕3号)7.《关于下达一九九七年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杭政〔1997〕8号)8.《批转市农经委、市水产局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渔业生产体制报告的通知》(杭政〔1997〕11号)9.《关于印发〈杭州市1998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杭政〔1998〕5号)10.《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8〕6号)11.《关于下达一九九八年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杭政〔1998〕8号)12.《关于在杭州市实行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并联审批的通知》(杭政〔2000〕2号)13.《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16号)14.《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杭政〔2001〕4号)15.《关于印发〈杭州市妇女发展规划和杭州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2001〕16号)1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的意见》(杭政〔2002〕14号)1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对我市部分行业影响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2003〕5号)1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杭政〔2003〕11号)1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杭政〔2004〕3号)二、杭政发文件20.《关于同意一九九六年杭州电网超计划用电序位表的批复》(杭政发〔1996〕58号)21.《关于严格执行省政府扩大杭州市行政区划有关问题紧急通知的通知》(杭政发〔1996〕77号)22.《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发〔1996〕91号)23.《关于切实抓好灾后生产夺取农业丰收的紧急通知》(杭政发〔1996〕110号)24.《关于同意举办’96国际友好西湖马拉松赛给市外办的批复》(杭政发〔1996〕126号)25.《关于给杭州市一九九五年度劳动模范晋升工资的通知》(杭政发〔1996〕135号)26.《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本级“九五”期间培育和支持重点财源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发〔1996〕138号)27.《关于同意对1995年度杭州市科技进步奖及“星火”奖进行表彰的批复》(杭政发〔1996〕139号)28.《关于认真做好勘界工作的通知》(杭政发〔1996〕156号)29.《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杭政发〔1996〕175号)30.《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杭政发〔1996〕184号)31.《关于同意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九五”及2010年规划给市市政公用局的批复》(杭政发〔1996〕185号)32.《关于同意临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发〔1996〕199号)33.《关于我市开展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活动的通知》(杭政发〔1996〕200号)34.《关于公布杭州市“九五”期间第一批限期治理污染企业的通知》(杭政发〔1996〕207号)35.《关于一九九七年菜地建设项目给江干区政府的批复》(杭政发〔1997〕11号)36.《关于一九九七年度市本级重点水利工程计划和经费安排给市治太办、财政局的批复》(杭政发〔1997〕13号)37.《关于一九九七年度“治太”骨干及配套水利工程和经费安排给市治太办、财政局的批复》(杭政发〔1997〕14号)38.《关于一九九七年度杭州市区粮食定购任务给市粮食局的批复》(杭政发〔1997〕38号)39.《关于切实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开展非农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发〔1997〕84号)。

招标控制价审查与备案管理概述-论文

招标控制价审查与备案管理概述-论文

计价依 据 和材料 价格 信息 , 结合 市场 行情 , 对 中介机 构编 制 的招 标控 制价 进行 审查 。 由于其 没有 明确 的
中标 单位 , 不针 对具 体 利 益 对象 , 因此 , 审查 中 大大
减少 了各种 干扰 , 从 而使 审查 的独立 性更 强 , 审查结
果 的客观 公正性 也更 强 。
了施 工 方 的合 理 利 润 , 又有 效地控 制 了建设项 目
( 1 ) 招标 控制 价金 额 是否 在 批 准 的初 步设 计 概 算范 围 内 : 由于对 国有 投 资项 目实 行 的投 资控 制 概 算审批 制 度 , 国有 资金 投 资 的 工程 原 则 上 不能 超 过 批准 的概算 。因此 , 在 建设 工程招 标发 包时 , 当编 制 的招标 控 制价超 过 批 准 的概 算 时 , 招 标人 应 当将 其 报原 概算 审批部 门重 新审 核 。 ( 2 ) 资 质资 格 方 面 : 招 标 控 制 价 是 否 由具 有 相 应资质 的工 程造 价 咨 询企 业 编 制 ; 招 标控 制 价 是 否 加盖 编制单 位执 业 印章 、 编 制人 资格 印章并 签字 ; 编 制单位 出具 的工 程 造价 成 果 文 件 , 是 否按 照有 关 规
7 ) 其他 项 目的审 核 : 暂定 金 额 、 暂估价、 计E t
工是否 结合该 工程 情 况 列 项 , 总 承包 服 务 费 是否 按 标准计 取 ; 对材料 暂 估 单 价 和专 业 工程 暂 估 价 的合 理性 进行 审核 , 以 防投 标 单位 由 于材 料暂 估 价 和 专 业工 程暂估 价过 低 而影 响以后投标 单 位用此 来达 到 抬 高工程 造价 的 目的 。
3 招标 控 制 价 审 查 与备 案 中存 在 的 问题 分 析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杭政函〔2019〕2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杭政函〔2019〕2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杭政函〔2019〕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招标投标管理创新,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为重点,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服务创新为着力点,不断深化招标投标“放管服”改革,营造规范有序、公平正义和充满活力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三)工作目标。

2019年,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行业监管的标准体系。

通过招标投标制度一体化、管理标准化和监督经常化,建立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格局。

二、构建全市招标投标管理“一盘棋”格局(一)统一全市招标投标管理政策。

制定出台覆盖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多行业,全市统一的《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现全市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一体化。

各地各部门要在《管理办法》出台后及时修订或清理相关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9〕2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9〕2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9〕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0日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推动全市域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进一步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交易平台和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的基础上推进招标投标监管标准化建设,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细则,并做好对各区、县(市)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制定交易服务标准,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各区、县(市)应当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
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2.27
•【字号】杭政办函〔2017〕149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7〕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要求,我市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等86
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附件。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下4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下4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下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2•【字号】杭建办议〔2019〕4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下4号建议的答复杭建办议〔2019〕47号郭伟华代表:您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工程总承包(EPC)建设模式下工程进度款支付计量的建议》(下4号)收悉。

经我委主办,现答复如下:自2014年8月,住建部批准我省为全国首个工程总承包试点省份以来,我市大胆探索、积极实践,通过试点项目示范引领,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和企业,带动工程总承包工作由点到面、有序推进,取得显著成效。

然而工程总承包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目前,社会各界认识还不统一,工程各方的主体思维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设计施工融合不够、结算原则和设计优化费用节约激励机制还不明确等问题依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越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您针对当前工程总承包发展现状作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加快我市工程总承包发展帮助很大。

一、基本情况(一)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及计价标准建设方面1、住建部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

计价计量规范是衡量工程项目建设各类主体经济关系的一把标尺。

目前我国现行的工程计价计量体系主要是建立在原有的施工图基础上,工程总承包项目全国仍处于先行先试的探索阶段,由于缺乏与之相适应的计价计量规则,业主方在方案设计基础上采用模拟清单、费率下浮的方式进行招标发包,不论是招标文件的编制,还是合同的签约等方面工作都不够精细,过于粗放,不利于发包人控制项目投资,也不利于承包人优化设计和改进施工。

为此,2018年12月住建部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设计、建安工程项目等费用的清单编制要求、投标报价、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与支付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并且根据总承包项目发包所处的阶段不同(分为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后或初步设计后),分别建立起与之相匹配的计价规则和清单计量规范(含建筑、市政、轨道三个专业的清单附录),可以基本满足目前不同形式总承包工程的计价和计量需求。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杭建市发[2006]567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67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进行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

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将其中部分技术复杂、工程量较大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其纳入总包范围内管理。

第七条下列专业工程,可以按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或专业工程施工单独发包的形式招标:(一)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二)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的消防设施工程;(三)单项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高度3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四)建筑智能化工程。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杭建市发[2009]16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9]168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后审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第四条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经济类专家不少于两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资格审查及初步评审第五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前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评标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作废标处理,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条件和标准的;(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三)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四)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五)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监察局关于杭州市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监察局关于杭州市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监察局关于杭州市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8•【字号】杭政办[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监察局关于杭州市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2]4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市监察局拟定的《杭州市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搞好组织协调,及时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的管理,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各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运行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小型工程承发包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开放透明、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环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杭州市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管理,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小型建设工程的管理。

小型建设工程是指:(1)市区范围内各区政府和区属国有投资或控股投资的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2)村级基础设施工程。

二、管理原则小型建设工程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小型建设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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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建委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打造“杭州设计”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2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设计深度规定等进行的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及指导。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指招标人为拟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招标代理机构的统称。

五、建设工程方案设计(以下简称方案设计)应结合我市“生活品质之城”建设目标,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及“四节一环保”的原则进行。

方案设计要与杭州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地域特点相适应,并符合城市规划等相关要求。

六、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具体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及不同的资金来源,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

投标类型分为明标和暗标,具体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确定。

七、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集体经济或集体经济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上统称为国有资金)达到下列规模(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方案设计应实行公开招标:(一)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二)单独的地下工程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三)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四)园林绿化工程绿化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或设计费在50万元(含)以上的;(五)其他建设工程,工程设计费用估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

八、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省、市政府确定招标方式的除外。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二)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会延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3个(含)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且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单位)参加投标。

九、非国有投资的学校、医院、文化体育设施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规模达到第七条规定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方案设计招标,经评标专家评审后确定。

评标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有下列情形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但必须提供3个(含)以上设计方案,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确定设计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二)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三)项目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企业(单位)设计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四)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五)非国有投资的历史保护建筑修缮项目及建设规模小于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六)设计企业(单位)建设的自用生产、办公用房,按照设计资质要求可以承担该项目设计的;(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十一、方案设计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发改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核准书、项目备案表(以下统称立项批准文件)及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二)设计基础资料收集完成;(三)有符合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要求和体现项目要求的设计招标文件;(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做好招标登记、公告(公示)、备案等工作。

(一)招标登记。

招标人持发改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及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填写发布信息登记表。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投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要求、投标人报名条件、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及截止时间等。

邀请招标的,应同时在投标邀请函中附被邀请投标人名单。

公开招标的如需进行资格预审,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办法。

(二)招标公示、公告。

招标人完成招标登记后,应按规定在建设工程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信息发布当日,在主要平面媒体或专业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

(三)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人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填写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改变项目性质或有重大瑕疵的招标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招标人立即停止招标活动。

十三、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超过6个时,招标人可自行组织资格预审。

如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仍多于6个,可通过打分排序的方式使通过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6个。

如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足3个,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3个或3个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不得超过两次。

十四、采取国际招标的,不应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

十五、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须知;(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四)评标内容及标准、定标方法;(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统一计算基价。

对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用工程以及城市综合体、城市快速路、特大型桥梁(包括城市互通式立交)、城市隧道等建设工程,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篇。

十六、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由方案设计招投标中标人承担,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其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设计企业(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且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设计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家或所在地区的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

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由招标人确认。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方投标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十八、招标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已报名投标同一项目的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组成联合体。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组成联合体的除外。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十九、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格式、顺序和设计深度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二十、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

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并作无效标处理。

二十一、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期限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及复杂程度确定,但一般不少于45日。

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期限不符合上述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二十二、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拒绝开标。

二十三、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标处理:(一)未送达或逾期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四)投标类型为暗标的,在投标文件副本上出现投标单位名称或其他标识的;(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十四、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一)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招标人代表组成;(二)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用工程以及城市综合体、城市快速路、特大型城市桥梁(包括城市互通式立交)、城市隧道等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9人(含);(三)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少于9人的,招标人代表为1人,9人(含)以上的,招标人代表可为2人;(四)评标专家委员会中的专业评委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按相应的专业组别随机抽取产生;(五)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用工程,城市综合体、城市快速路、特大型城市桥梁(包括城市互通式立交)、城市隧道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技术特别复杂或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评标专家委员会中的专业评委可从资深组别专家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二十五、评标专家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参加评标活动。

二十六、评标专家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评标方法包括排序法、百分制综合评估法和记名投票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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