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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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是当前社会关注的话题之一。

本文围绕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原因、立法完善的必要性、建议和前景展望展开论述。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程序繁琐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源于法律条文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到位。

立法完善是当务之急。

建议在赔偿标准、程序、监督方面进行完善,加强对国家赔偿的法律监督力度。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完善将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迈出更为坚实的一步,进一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展望未来,我国国家赔偿法将不断完善,为建设法治社会和谐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实施现状、立法完善、背景介绍、问题意义、现状分析、问题原因、必要性、建议、前景展望、总结、未来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家赔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国家赔偿法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受到广泛关注,对于完善法律规范、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国家赔偿法,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1.2 问题意义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完善国家赔偿法可以提高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法治能力,确保政府行为合法、规范,有效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国家赔偿法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通过合理确定赔偿额度和简化赔偿程序,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缓解社会矛盾。

完善国家赔偿法还可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减少行政不当行为,为国家治理提供有力保障。

深入研究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现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立法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完善

2010年第6期(总第8l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aB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620l O(Sum N o.81)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完善陈秀娟(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006)摘要: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部在行政权力下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法律,其重要性在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自然也不例外。

然而。

我国国家赔偿法从生效至今,其地位却从千呼万唤变成了令众人失望。

界定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针对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状况,提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意见以及国家补偿制度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弥补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赔偿程序;赔偿范围中图分类号:D F3l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6—0020—04一、国家赔偿法含义界定国家赔偿制度初步确立于19世纪70年代,现今许多国家在不同范围内开展了国家赔偿实践,也制定了相应的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时代潮流。

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并结合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分析,可得出中国国家赔偿法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山。

二、中国国家赔偿之现状从1995年《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以来,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均设有国家赔偿委员会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许多基层法院也设立了理赔小组。

这说明我国已经建立起一支国家赔偿审判的专业队伍,国家赔偿案件逐年增多,近几年更是增长趋势明显,赔偿金额也随之攀升。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的缺陷与完善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的缺陷与完善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的缺陷与完善国家赔偿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它的实施旨在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加强国家治理。

但是在实施中,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缺陷一:国家赔偿适用范围不够广泛目前的国家赔偿法仅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赔偿,如被司法机关错误判决、错误执行、人员侵犯干,赔偿金数额也有一定限制,这限制了国家赔偿法的广泛适用。

因此,对于其他一些不属于这些特定情况下的我国公民和组织权益被侵害时,其无法从国家赔偿法中受到保护,难以获得法律救济。

如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纠纷,因其并非特定侵权行为,因此难以得到国家赔偿法的保障。

完善方案:应当扩大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更多的公民和组织被侵害的情况。

对于那些受到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非特定侵权行为损害的人群,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这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文件,建立相关赔偿标准和赔偿机制来实现。

缺陷二: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公正目前,国家赔偿标准的制定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

其一,法律对赔偿金数额的规定限制较大。

其二,法律对有关赔偿标准的明确性和公正性的规定不足。

因此,在实践中,一些公民和组织的受到损失的实际得到的赔偿金数额过低,仅能弥补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不能惩罚损失者。

完善方案:应当完善赔偿标准规定,科学制定赔偿标准和赔偿金数额。

为了保证赔偿标准的公正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与受损失的本质、受损失的程度、赔偿人的能力等相关参数。

同时,国家赔偿机制应当制定精细的赔偿审核程序,杜绝一线发的错误赔偿现象,保证公民的受法治保护。

缺陷三:国家赔偿机制不够完善国家赔偿机制虽然在国家权益和公民权益的侵害案件处理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一,由于国家赔偿案件处理机制的不完善,污染企业流于赔偿,处罚不罚损害责任大而轻的现像大量存在。

其二,制定工会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额度不足,人员侵权行为事件赔偿机制制定不清晰,致使人们不能充分进行申请所得。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缺陷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缺陷

《国家赔偿法》中的立法缺陷内容摘要:我国赔偿法作为我国国家赔偿的专业立法,自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不足,诸如精神损害缺少物质赔偿、赔偿数额较低、获赔之困难,这些极大的和制约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和可操作性,对该法的实施带来了较大的消极影响,应该加以修改。

为此,在本着赔偿和损害相适应、赔偿范围与实际发生的损害相适应,提出了以下相应的对策,第一是增加精神损失的物质赔偿,主要是金钱赔偿;第二是适当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主要是把轻罪重判列入了赔偿范围;第三关于疑罪涉及的刑事赔偿规定的不足。

第四是按照“疑罪从无”的思想解决疑罪的赔偿问题;第五是简化赔付程序,主要是简化赔付前的确认程序和改革赔偿委员会的职责,确保赔付的及时和公正。

以上对策既是对我国赔偿法的完善,也是对我国赔偿事业的扩充和,同时也是发展和进步的实际要求。

必将会为我国国家赔偿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赔偿法;不足;对策《国家赔偿法》的制定,落实了宪法的规定,使国家赔偿得以制度化。

然而,环顾现实,赔偿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获赔之困难,已经让不少人对这部法律失去了信心。

究其原因,有的属于实施中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国家赔偿法》立法本身存在很多不足,妨碍了国家赔偿制度功能的发挥,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进入有法可依的实质性阶段,也是我国法制化进程的重要体现。

但作为此领域的首个专门法,由于受当时各种条件的影响,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不足,其主要表现在:一、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国家赔偿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经历了从不赔偿到赔偿,从限定主义到非限定主义的过程。

我国国家赔偿实践中两个尴尬的现象:一个是赔偿率低的可怜,一个是赔偿额少的可怜。

这里有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认识问题,但是缺乏精神赔偿也是赔偿数额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2001年1月8日晚,19岁的农村姑娘麻旦旦在她姐姐理发店里看电视,突然被泾阳县蒋路派出所一干警和聘用司机带到派出所,要她承认有卖淫行为。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一、前言国家赔偿法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律,旨在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受到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造成损失时提供救济。

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识,而目前的情况是,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新问题的出现,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对我国国家赔偿法进行现状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1.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从纪律处分到安全事故,国家赔偿法的适用领域非常有限。

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一些行政机关错误行为的赔偿标准,但在实践中,一些机关错误的行为仍然不能得到补救,如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

2. 国家赔偿申请难度大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繁琐,申请人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以证明行为的错误和造成的损失,这使得一些被侵权人很难得到国家赔偿的救济,尤其是一些社会弱势群体。

3. 赔偿标准不够合理当前的国家赔偿标准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损失补偿不够合理,常常被认为是“板子式”赔偿,不能充分反映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

此外,对于职务侵权行为的处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也显得不够科学。

4.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虽然国家赔偿法已经对很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但该法还缺少许多重要条款,如赔偿限额、赔偿标准、国家赔偿的程序及路径、赔偿的财源等。

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现状分析表明,国家赔偿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1. 对法律适用范围进行扩大国家赔偿法应增加适用范围,包括对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对行政机关的其他错误行为进行补偿,以更好地保护公民利益。

2. 减少申请赔偿的难度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应该变得更加简单,能够适合广大受害人,减少证据要求,提高证明的比例,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掩盖证据的提供。

3. 合理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应该更加科学且具体,能够完全反映损失的实际情况。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不足及完善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不足及完善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的不足及完善摘要:实施15年之久的《国家赔偿法》,经过四次审议,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其的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完善了现行即94年国家赔偿法中对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相比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法律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不足,有待不断改进,本文立足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探讨刑事赔偿的相关问题。

关键字: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历时曲折的修改,经过四次审议到“三读”通过新国家赔偿法,新法以当前的司法实践和政治、经济环境为背景,与时俱进,对原94年国家赔偿法进行了适时有效合理的修改,简化了赔偿程序,扩大了赔偿范围,增加了赔偿项目,加大了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立法完善。

一、新修改的国家赔偿在刑事赔偿方面的不足之处(一)归责原则问题我国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在总则部分、刑事赔偿程序和刑事追偿程序进行了相关的修改,使违法归责原则向结果归责原则转变,但在刑事赔偿部分规定了不少以违法归责为前提的事项,诸如,国家赔偿法第17条在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刑事赔偿范围的第5款的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该条款是典型的违法归责原则。

如果以违法归责原则,当事人只有在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对其造成人身自由权侵害的情况才能提出国家赔偿,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鉴定是否构成违法并非易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合法使用武器、警械进行执法为由而不对权益受损方进行国家赔偿,这样将缩小赔偿的范围,这不仅不利于国家赔偿法操作,同时也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精神相违背[1]。

(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仅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更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或者使其遭受人格利益的损失。

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与缺陷

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与缺陷

浅析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与缺陷摘要: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简称“新法”),新法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和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旧法”)相比,新法其进步性主要表现在:承认了多元归责原则、“踢走”了申请国家赔偿门槛、平衡举证责任、增加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加入了程序性条件。

从司法实践上看来,新国家赔偿法施行后,“人权保障法”功能显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家赔偿中认定难、“不赔偿”比例高、赔偿打白条的诸多难题,但新法也依然有其缺陷之处:依法“错拘不赔”条款有待完善、“举证倒置”范围不够大、“精神赔偿”问题仍未解决、赔偿标准太低等问题,这些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使公民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

关键词: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倒置;赔偿范围;精神赔偿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2一、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性新法的修订历时5年、经4次审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有着重大的意义,其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承认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

新法与旧法相比较,将旧法第2条中“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删掉了“违法”二字,这意味着国家赔偿由单一的过错归责原则向违法和结果并行的多元归责则体系转化,违法归责原则在实践中的确便于操作,不过却会造成国家机关侵权行为虽然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况,但是有明显的过错和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时也被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1]。

这并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修订后的多元归责更加合乎情理。

(二)“踢走”了申请国家赔偿门槛。

在旧法中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待确认符合赔偿法的规定后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但在司法实践中,要赔偿义务机关承认自己犯下的错误是一个相当艰难的过程,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会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老百姓追赔之路费尽周折。

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

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

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张帆1. 国家赔偿的理论基础2. 由违法归责到多元化归责归责原则原《国家赔偿法》在总则第2条中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条总的原则明确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

因此, 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 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 即使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 也不由国家负担赔偿。

违法规则的缺陷其一,强调是非判断,弱化纠纷解决。

在实践中,是非判断功能可能会导致以下三种结适应各类事项特征的若干个归责标准。

实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一, 违法归责原则。

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 国家机关职权行为以及相关的事实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军事行为, 刑事强制措施等。

第二, 过错归责原则。

这种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当与违法归责标准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 适用于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相关的事实行为、军事行为等。

也就是说, 一方面用违法标准来规范国家机关的行为, 如果有违法的, 应当赔偿; 另一方面又用过错标准来规范国家机关的行为, 如果有过错行为的,也应当赔偿。

第三, 结果归责原则。

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 经查证核实他并没有犯罪, 将其释放。

在这种例子中, 公安机关拘留他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条件规定的, 没有违法, 也没有过错。

但是该公民事实上并没有犯罪, 表面现象上的犯罪嫌疑, 也并不是他的过错。

在这种谁都没有错的情况下, 该公民人身权利被限制的损害是客观存在,国家因此应当赔偿。

3. 责任构成(1)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首先,损害必须是实际上已经发生或者一定会发生的,而不是抽象的,可能的损害。

浅谈现行刑事赔偿立法体制之不足

浅谈现行刑事赔偿立法体制之不足

浅谈现行刑事赔偿立法体制之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的颁布,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而遭受损害时依法取得国家赔偿,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廉政建设及对改进和完善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但由于《赔偿法》中刑事赔偿在立法体例上不完善或存在不足,以致于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合法权益,使国家利益遭到损害,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现从哲学观点实体和程序等角度对现行刑事赔偿立法体例进行探究。

一、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根据《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行使检察(侦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再审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再审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概括地说,就是主要包括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997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并于1997年12月12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三)项具体规定了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予以赔偿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书、撤销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纠正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二)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浅论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修改对策

浅论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修改对策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将 此 法 的 修 改 列 入立 法 规划 。然 而 从 进 展情 况 期 的间接损失。 决不能只赔物质损失而不赔精神损害, 也不能只赔直
看, 修改 的步子有 点慢 , 迟迟不能进 入正式 立法程序 门槛高、 标准 接损 失而无视间接损失。 二是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仅限于“ 填空 低、 范围窄、 程序乱……国家赔偿法的“ 不适” 症状越来越明显, 亟需进
国家赔偿 精 神损 害 公 民权 利
正 、 治 、 社会建设 的需 求。现 实告 诉我们 必须对现行 家赔偿 法》 法 和谐 国 进行检 视并 完善之 , 以满足社会 建设与发 展的 需要 。
关键 词
பைடு நூலகம்
中图分 类号 : 901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 9(o 9 33 8 10 . 220 ) —7  ̄1 5 0
括 物 质损 失 , 包括 精 神 损害 , 质 损 失既 包 括 直 接损 失 , 包括 可 预 也 物 也
保护 公民、 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 行 为 的侵 犯 , 进 国家 机 关 及 其 工作 人 员严 格 依 法 办 事 。 促 ”但 是 随
着 国家赔偿法实施的这十几年, 国家赔偿法的缺 陷和不足早已暴露, 近 年来社会各界围绕国家赔 偿法的修 改讨论较多, 争议激烈。而且 ,
健康权 的情况 下, 给予一定数额 的精神损害赔偿, 既能弥补现有赔偿 标准 的不足 , 能安抚 受害人 。 又 民事司法 实践中判决精神损害赔偿 已
赔 偿 类 似 于“ 发工 资” 补 。 四 、 化 赔偿 程 序 , 程 序 更 加 公 正 简 使

论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的制度缺陷及完善

论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的制度缺陷及完善

论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的制度缺陷及完善
一、制度缺陷:
1. 赔偿金额不足:刑事赔偿的金额相比于实际损失往往过低,难以完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2. 赔偿程序复杂:申请刑事赔偿需要经过繁琐的手续和程序,时间长,要求高,申请难度大,申请人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3. 判决生效的限制:当被害人提出刑事赔偿申请时,要等到刑事判决生效后再向法院申请赔偿,这限制了被害人的追偿权力。

4. 赔偿责任不明确:刑事赔偿的责任人有时难以确定,无法达到赔偿的目的。

二、完善建议:
1. 提高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计算赔偿金额,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2. 简化赔偿程序:通过简化申请程序,增强申请人的权益,提高申请效率。

3. 放宽判决生效限制:加快判决执行进程,确保被害人的追偿权力得到充分保障。

4. 确定明确的赔偿责任人:通过明确赔偿责任人的身份,增强赔偿的可操作性,从而达到完善刑事赔偿制度的目的。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程序方面的不足与完善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程序方面的不足与完善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程序方面的不足与完善引言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为解决赔偿机制的问题、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在刑事赔偿程序方面,新国家赔偿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围绕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程序方面的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关的完善策略。

1. 刑事赔偿程序的设立及功能刑事赔偿程序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它有助于修复被害人的损失,起到一定的补偿作用。

在新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程序得到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具体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 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程序方面的不足2.1 刑事赔偿程序性质不清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程序方面没有明确其性质,使得刑事赔偿程序与民事赔偿程序之间的界限模糊,导致具体操作中的困惑和混乱。

因此,应明确刑事赔偿程序的性质,使其与民事赔偿程序有明显的区别。

2.2 刑事赔偿申请的主体限制过严根据新国家赔偿法,只有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才能提起刑事赔偿申请,这种主体限制过严,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被害人可能无法提起申请。

应适度放宽刑事赔偿申请的主体限制,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2.3 刑事赔偿程序的审查时效问题新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程序的审查时效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审查过程可能会拖延很久,给被害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应加强对刑事赔偿程序审查时效的管理,确保程序的及时进行。

2.4 刑事赔偿的金额核定问题新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刑事赔偿金额的核定缺乏明确的依据和标准,导致赔偿金额的确定缺乏统一性和公正性。

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刑事赔偿金额核定标准,确保被害人的利益得到合理的补偿。

3. 完善新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程序的建议3.1 明确刑事赔偿程序的性质应在新国家赔偿法中明确刑事赔偿程序的性质,强调其与民事赔偿程序的区别,确保相关法律规定的准确执行。

3.2 放宽刑事赔偿申请的主体限制在新国家赔偿法中,应适度放宽刑事赔偿申请的主体限制,允许更多的人群提起刑事赔偿申请,保障更广泛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工作存在不足及建议

国家赔偿工作存在不足及建议

国家赔偿工作存在不足及建议摘要:国家赔偿制度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侵害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及社会的稳定。

仔细分析我国的赔偿制度,存在受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限制,立法赔偿无法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畴,未将公共设施致损纳入赔偿范围等行政赔偿范围过窄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为了维稳的需要,对于地方上曝光高,百姓闹等赔偿案件存在明赔、暗补,溢价赔偿等现象,导致赔偿标准不一,百姓存在只要“闹”就赔的多等认识误区。

此外对于不同的赔偿案件,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刑事诉讼只能由赔偿委员会以决定的形式进行审理等弊端。

本文针对这些弊端,提出扩大赔偿范围、统一赔偿标准、建立专门行政法院等完善措施。

关键词:国家赔偿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一、国家赔偿制度的概述(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随着世界各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国家赔偿责任越来越受到各国公民的关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国家赔偿责任是各国法治机关的重要责任。

我国的国家赔偿责任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国家对其承担的责任1。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1《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的现行条文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学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家赔偿责任是民法上侵权责任的一种,认为国家侵权和民法上的侵权并无区别,都是因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侵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法律规定国家赔偿责任是确保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到国家的侵害,并且国家始终参与公民损害的救济,且与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密不可分的一种责任。

我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国家赔偿责任在责任的主体、赔偿的范围赔偿资金的来源及赔偿程序等方面与民法上的侵权有显著的差异,认为是民法上的一种侵权责任有欠妥当。

浅论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的不足

浅论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的不足

浅论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的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并颁布,实施于1995年1月1日,自实施之日起至200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赔偿3167件,支付赔偿金额达5879.53万元。

国家赔偿法经过10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在中国当代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下制定、实施国家赔偿法用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国家侵权时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十分必要的,切实可行的。

刑事赔偿制度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社会个体进行物质上救济为最终落脚点,是对刑事司法权力的违法行使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给予的一种救济,以保障刑事司法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但《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的规定在赔偿原则、范围、程序和费用等方面过于原则、笼统,致使司法实践中对刑事赔偿认识不一,把握的标准不同,这反映了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立法规定之不足,笔者就有关问题谈谈个人浅见。

一、赔偿原则的不足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原则过于原则化、简单化,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分歧,引起执法的不统一。

国赔法的第二条确立的时违法责任原则。

违法责任范围过于狭窄,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虽不违法但明显不当,不公平,不人道行为的赔偿责任排除在外,同时与赔偿法司法赔偿条款冲突。

如赔偿法第15条关于错拘、错捕、错判应予赔偿的规定,就于违法责任原则不相符和。

二、赔偿范围的不足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在逐渐变迁。

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的法制体系逐渐完善,公民权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刑事赔偿的越来越多,要求赔偿的范围也越来越大。

当前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策略分析

当前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策略分析

当前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策略分析缺陷:赔偿标准低范围窄、缺少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不足,一些遭侵权者被挡在国家赔偿的大门外。

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正式颁布实施,包括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两部分内容,是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的一道坚固防线。

近年来,部分地方受理的国家赔偿、尤其是司法赔偿案件寥寥无几。

大量遭司法侵权的案件进入不了赔偿程序。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确认国家机关职务行为是否违法,是请求国家赔偿的前置条件,也是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必经程序。

赔偿前先要由赔偿义务机关自己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这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最大缺陷,实际上很难做到中立、客观。

据分析,赔偿确认难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制度设计不合理。

目前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均有问责制,赔偿义务机关一旦承诺赔偿,将面临两难境地:申请国家赔偿费用,就必须向上级部门申报,将自己的违法或过错行为曝光,这不仅可能因此被追究责任,还可能被一票否决,影响政绩和升迁。

当国家赔偿与责任追究撞到一起,国家赔偿大多得不到确认,法律的公平效率也就体现不出来了。

专家们指出,国家赔偿确认上存在先天弊病,在运行实践中至少带来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利后果:第一,国家赔偿门槛被抬高,大量受侵权者被拒之门外、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学辉认为,国家赔偿非正常的确认程序,基本就是不想赔偿、不能赔偿,有的人长期上访就因此产生。

第二,国家赔偿机构空转,有限的“赔偿预算”无法落到实处。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樊非介绍,重庆市国家赔偿的情况可以说是每况愈下,案件越来越少,在去年以前,由于案件太少,国家赔偿办公室几乎没有事情可做,处在“无米下锅”的尴尬。

第三,确认难催生“私了”现象,违背立法本意。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支付赔偿费用,但由于害怕“问责”影响政绩和考核,加之部分地方财力确实困难、国家赔偿未列入预算,国家赔偿“私了”现象大量存在。

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

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

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内容摘要]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还存在诸多的缺陷。

本文从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三个方面来分析目前赔偿法存在的缺陷,并粗浅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关键词]国家赔偿缺陷对策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进行赔偿,因此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颁布《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

一、我国赔偿法实施的现状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推动廉政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要引入听证程序,增加了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的透明度。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落实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司法为民”6项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了完善告知制度,即人民法院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宣告无罪,或者违法财产保全、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违法执行错误,纠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完善立案和信访工作,确保群众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得以实现;建立法律救济制度,给予赔偿请求人更多的便利和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建立国家赔偿争诉的释明制度;严格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降低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成本;解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执行难问题,确保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及时得到恢复。

所有这些,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成果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社会生活日趋法律化、国际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制定颁布的国家赔偿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渐显露出来:国家赔偿案件很少,赔偿金额很低,甚至有的地方的赔偿金至今无人动用等等问题。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缺失及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缺失及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缺失及完善【论文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建立。

该法自实施以来,在限制国家权力滥用,保障人权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变迁,这部十多年前制订的法律,已经越来越落后于国家目前的社会状况,并日益暴露出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突出表现在:赔偿范围窄,赔偿金额低,赔偿程序欠合理等,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完善可谓势在必行。

鉴于此,笔者从国家赔偿法实施困难的原因分析入手,试对国家赔偿法做一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缺失完善前言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是国家对人民塑造责任政府的庄严承诺。

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在立法理念上更加彰显了社会公正,它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对于促进国家机关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国家管理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所以有官方媒体评价,国家赔偿法不仅仅是一部法律,它更是社会发展的象征,凝聚着法学家们的思考与努力,也承载着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期盼。

然而,在肯定这部法律在制度层面所起到的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更应清醒地意识到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逐渐凸显的缺陷。

第一章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难以发挥真正作用的原因分析从十几年的实施情况看,我国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制定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着实在诸多层面令人担忧,甚至有人尖刻地说:“《国家赔偿法》已成为口惠而实不至,可望而不可及的摆设和花瓶。

”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之所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本身的不完善是直接原因,我国民众中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是根本原因,它的存在导致了国家赔偿制度赖以良好运行的法制文化环境的缺乏。

国家赔偿法本身的不完善,是其实施难的直接原因关于现行国家赔偿法的缺陷,笔者将在后两章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详细论述,在此不占篇幅。

浅谈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

浅谈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

浅谈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
陈彦艳
【期刊名称】《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12)001
【摘要】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的6年中,其缺陷和不足也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认识.本文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度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并提出初步意见.
【总页数】3页(P16-18)
【作者】陈彦艳
【作者单位】呼伦贝尔学院行管法律系,内蒙古,呼伦贝尔,0210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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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完善 [J], 李燕芳;丁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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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基本上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我国公民权利体系日益完善的标志,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国家赔偿法》至今已经颁布11年,经过10多年的实践,国家赔偿工作的开展并非一帆风顺,其缺陷和不足也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认知,如国家赔偿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有些地方,公民、法人该申请赔偿的不敢或不愿申请,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该赔偿的不愿赔偿,人民法院该判赔偿的就是不判,《国家赔偿法》的实际作用与当初颁布时的初衷相去甚远,造成这样尴尬的局面原因有很多。

因此,修改国家赔偿法就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的修改计划,提高赔偿标准、扩大赔偿范围、完善赔偿程序、完善过错责任追究等问题将成为重点研究和修改的议题。

一、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以违法为归责原则。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条总的原则明确了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因此,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在违法侵权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即使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也不由国家负责赔偿。

违法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的其他条文中也反复得到确认和具体化。

从这几年的国家赔偿制度司法实践来看,把违法原则作为整个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是有缺陷的,这种缺陷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形式上,归责原则的规定就不统一,自相矛盾。

第二,违法归责原则侧重于对国家机关行为的法律评价,而不侧重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受到损失以及这种损失是否应当由他承担的考虑,这个出发点是错误的。

第三,违法归责原则不能科学地反映和概括国家赔偿事项的全部特征和内容,从各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范围来看,国家赔偿的主要事项有:行政赔偿,司法赔偿,立法赔偿,军事赔偿,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国家补偿等等。

其中,司法赔偿中的冤狱赔偿,大多是结果归责,只有在法院的有罪判决被撤销时,才有赔偿的可能。

在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方面,一般是实行过错和危险归责标准,而不是实行违法归责原则,因为设施致人损害,与违法与否没有关系,而与设立人和管理人是否尽到责任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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