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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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创新驱动”、“科教兴区”的战略方针,更好的利用好开发区“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这一平台,根据《###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博创基地”)的任务是:通过组织省内博士后流动站与###开发区管委会和驻区企业进行广泛的合作,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到###开发区管委会博创基地、驻区企业参与科研攻关、科技咨询、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开发区博创基地在各级人事主管部门、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成立“###开发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开发区党工委相关委员组成,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同志任组长。

第五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开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博创基地的总体规划与政策;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监督和检查博创基地的工作情况;

听取博创基地的年度工作汇报。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开发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博创基地的日常工作。党工委委员、经济发展局局长###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和督促有关单位实施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审核设立企业分站的资格,指导企业分站的业务。

(三)组建博创基地博士后学科指导小组。

(四)组织博创基地博士后学科指导小组的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研究项目进行审核;协助博士后流动站的合作教师指导在博创基地及企业分站工作的博士后。

(五)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协助企业解决博士后的工作、生活中的问题。

(六)草拟招收博士后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七)管理在站博士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以及职称评定。

(八)组织在站的博士后申请国家和省、###市的有关科研资助金。

第八条博创基地下设若干企业博士后工作分站(以下简称“企业分站”),并以接收博士后的企业单位名称命名。

企业分站的设立与撤销:在开发区辖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

格的企事业单位,填报申请表,经省人社厅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的机构称为###开发区博士后创新基地分站。企业需填报《企业申请建立博创基地分站报批表》,经博创基地领导小组审查,报人社厅批准并报省博士后管理机构备案,即具有设立企业分站的资格。由省人社厅授予企业分站牌。如企业分站在博士后出站后一年内未提出新的研究项目,该企业分站被认为自行撤销,由博创基地收回企业分站牌。

第九条企业分站负责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科研经费;管理和协调解决在站博士后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按合同提供生活等经费;为博士后出站作鉴定;安排进站博士后的配偶工作和协助其子女入学等。

第三章进站及在站管理

第十条现已在博士后流动站的博士后和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者,均可申请进###开发区博创基地和企业分站。

第十一条目前博创基地招收博士后的专业方向是: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产业定位与转型升级、“产学研”平台机制及创新能力、精细化工、工程机械、纺织服装、绿色食品、新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等。

第十二条博士后人选的确定

(一)项目申报。每年2月底前,博创基地及企业分站根据选定的研究项目填报《企业申请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报批表》,由

博创基地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论证,如符合我区博士后的专业方向,则报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二) 创新基地可委托流动站代招收博士后人员,或根据研究项目的实际需要,聘用产业博士后人员从事技术创新工作。

(三)经审核合格的博士后作为研究项目的博士后候选人员。

第十三条博士后的录用

(一)合格的博士后候选人需向博创基地报送如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已通过答辩可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

3、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4、学术机构对申请者的审查意见

5、如候选人是留学博士,还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推荐信。

(二)由博创基地、企业分站与流动站对候选人考核并体检,择优录取。

(三) 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创基地将共同考核,拿出录用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及录用意见呈报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四)博创基地组织企业分站与博士后流动站签署“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五)流动站为被录用博士后开具工作介绍信到博创基地报到,由博创基地安排工作或介绍到企业分站工作。

第十四条博士后进入博创基地/企业分站后,应由博士后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博创基地/企业分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同时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年轻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十五条博士后在博创基地/企业分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由于课题进度等客观原因要求延长的,由本人申请,经博创基地/企业分站和博士后流动站同意,并报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六条博士后在博创基地/企业分站工作期间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博士后在办理进站手续的同时,应与博创基地/企业分站共同签订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博创基地为博士后建立在站档案。每工作半年,由博创基地或博士后流动站与企业分站共同对博士后进行阶段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其在站档案。

(三)进站博士有义务参与市、区重大公共研究课题、战略方针的研究,参加和配合市有关部门和区管委会开展的论坛、研讨会、招商推介会等活动。

(四)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研究工作;对于个人表现不适宜继续做在站研究工作的,博创基地应劝其退站,同时报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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