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1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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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1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4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专业:民商法学

考试科目:811民法学

一、简答题(每题12分,共60分)

1.简述民事客体的特征及其类型。

2.简述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3.简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4.简述口头遗嘱的生效要件。

5.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二、法条分析(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明确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1.此规定中的优先清偿权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如果建设工程上存在先抵押权,则此优先清偿权如何适用?

三、论述题(30分)

论述现代民法的理念及其制度创新。

四、案例分析(40分,第一题15分,第二题25分)

1.承揽合同的案例:甲是定做人,乙是承揽人,约定7月28号甲交付三万定金,8月1日甲支付全部报酬,8月20号乙交付一批座椅给甲,约定违约金2万,总价金10万。7月27号乙为赶工,未经甲同意,将木材的抛光工作交给他人处理,后乙因消防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两个月,甲收到这一信息后感觉乙已经不能按时交货,于是于7月28号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拒绝支付其报酬。

a.甲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报酬,为何?

b.乙能否将抛光工作交付给他人,为何?

c.假设该木材于完工前质量有问题,由谁承受该损失?

d.乙是否构成预期默示违约?

2.电信服务合同的案例:张某花3000元买了一个吉利数字的号码,和甲电信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只有凭身份证、三个月前通话记录、在电信直属营业厅才能办理该号码的挂失业务。此后张某以此号码在乙银行办理了手机银行业务,其在乙银行中存款30万余元。后一男一女持张某复印身份证去甲电信公司的一个合作营业厅,其女声称是张某的女儿,要求办理挂失业务。该合作营业厅为其办理了挂失之后,此女就以挂失取得的身份证信息(大意)登入张某的乙银行的手机业务,取走了张某的存款。张某在一两月后发现其资金异常,报案,法院审理发现,乙银行的工作人员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原文有大段论述,此处系取其大意),从而使得该女登入张某的手机银行。

a.甲电信对于张某之损失是否应承责任,是什么性质的责任?说明理由。

b.乙银行是否对张某之损失负责,何种性质的责任?说明理由。

c.张某对于自己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何?说明理由。

d.若此女(犯罪分子)尚未归案,甲乙的民事责任是否可以先行确定?说明理由。e.甲乙若对张某负有责任,应如何承担?

参考答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4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专业:民商法学

考试科目:811民法学

一、简答题(每题12分,共60分)

1.简述民事客体的特征及其类型。

答:(1)民事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民事客体的特征:

①利益性。民事权利客体是指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需要的载体,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总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

②客观性。民事权利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

(3)民事客体的类型:

①物。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关系的客体是各种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②行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给付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体现财产利益。

③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④有价证券。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

⑤权利。通说认为,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⑥非物质利益。人身权的客体为非物质利益。

⑦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为当代社会的一种新的财产形态,具有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功能。

虚拟财产既具有一般财产的基本属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属性。

2.简述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答:(1)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含义

名誉权: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

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

(2)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联系

名誉权与荣誉权都属于人身权的一部分。

(3)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①二者的范围不同。荣誉并非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取得,具有专属性;而名誉是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②取得的方式不同。荣誉的取得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给予表彰的方式授予;名誉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与法人的,其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和手续。

③客体内容不同。名誉是社会对每一公民、法人的各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而荣誉则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的一种褒扬和嘉奖。

④消灭的要求不同。荣誉权的丧失通常是由授予单位基于法定事由给予剥夺;名誉权则无法被剥夺或受到限制。

3.简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答:(1)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

(2)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开惩罚性赔偿制度先河

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②《合同法》对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以确定

《合同法》中第113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解释再次规定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8条和第9条规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4.简述口头遗嘱的生效要件。

答:(1)《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①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若 危急情况 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②口头遗嘱必须有 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 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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