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我国农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以A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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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以A市为例

行政0809(08730543)李晶

1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速度明显加快,城市的快速扩张侵占了大量的良田,导致了短时间内产生大批失地农民。中国农民世代依靠土地维持生计,受制于中国农民的知识结构和生产生活技巧,加上生活习惯被改变,农民失去土地导致的问题十分突出,失地农民知识能力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步伐,加上国家政策和相应保障机制的缺失,农民在获得城市户口的同时却无法享受城市户口的待遇,农民权益的侵害时有发生,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甚至有部分农民因此而难以维持生计。

A市位于浙江省北部杭嘉湖平原。东连嘉兴市,南邻海宁,西毗德清县,杭州余杭区,西北接湖州南浔地区,北界江苏吴江。至2008年底A市辖9个镇,3个街道,178个村民委员会,41个社区。A市地处东南沿海属于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气候。温暖湿润,四季分明,雨水丰沛,日照充足。但是,由于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尤其是桥梁道路建设等公益事业用地以及越发火热的发地产开发项目和大型工厂的建设,A市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政府在增加了财政收入的同时给社会的治安稳定带来了新问题。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没有保障,没有依靠,徘徊在城市的边缘,成为种田无地、投资无钱、就业无路、保障无门的“四无”状态的农民,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更不利于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

本文所指的失地农民多指因失去土地导致生活质量下降的农民,如何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利益以及成为这个社会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本研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2文献综述

2.1我国失地农民的概念

康岚在《失地农民被征用土地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一文中指出,失地农民是指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城乡建设征用农用地所产生的失去土地集体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农业人口。综观目前对这一类失地农民社会问题的研究,大多数研究建立在“社会排斥”和“社会融入”这两个相互补充的理论概念之上。有关失地农民社会排斥的研究,

主要包括征地中和征地后的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两方面内容。

王定俭把这类农民定义为是“不想进城”但因被征地而被迫“进城”的农民。

柯翠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思考》中将被征地农民定义为是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

2.2我国失地农民的主要特征

杨见志等人在《对我国失地农民困境的思考》一文中详细阐述了我国湿地农民的现状,归结起来有以下一些特征:首先失去生活保障,面临生存问题,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失去土地就等于断了他们的血脉,失去了自己及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生活保障;第二个特征是收入不稳定,大多数收入下降,失地农民被征地之前的基本收入来源于土地,被征地后虽然有部分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但由于最为稳当且占相当比重的农业收入的减少或者消失,总体收入呈现下降状态。第三个特征表现为转移就业率低,就业形势不乐观;第四个特征是身份尴尬,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游离,征地使农民生活在一夜之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祖祖辈辈的农田耕耘一下子“非农化”。虽然拥有城市户口,却没有真正过上城市居民的生活,他们面对的是城市生活,本身还是农村人的思想观念。

2.3我国失地农民生活困境产生的原因

张庆霞在她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析》一文中提到,失地农民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而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是这几点:第一而已概括为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不到位;其次是由于就业安置的缺乏,导致的失业农民增多;第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乏,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第四是征地补偿安置难以到位,土地补偿费管理混乱,这也是最致命的一点。

秦祖伟在《农地发展权视野下的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研究》的文章中说,实际补偿金额低于应得补偿金额,而且失地农民的实际社会保障标准远低于城市居民标准,这种旧式的城乡二元模式根基牢固,管理者的思想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他还提到了农地发展权的缺失是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

刘俊芳称,失地农民就业的最大困难是缺乏非农产业从业技能。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正逐步由单纯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综合素质较低的失地农民就业难度不断加大。

孙淑云和徐琳将土地补偿制度作为这个现象的解释,他们的研究认为对国内外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进行比较,发现我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补偿原则欠缺科学性、合理性,

他们认为我国目前以确保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补偿原则。很明显,该原则剥夺了农民提高生活水平的权利;土地征用补偿范围狭窄,不能全面保护各方利益,我国土地征用补偿范围比较狭窄,现仅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新菜开发建设基金等几项,并未考虑到土地被征用后的价值,仅对土地被征用前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也未考虑到间接损失和其他因征地受到的损失;土地征用补偿方式针对性不强,多样化的补偿方式难以推广,由于市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若对农民进行单一的货币补偿,很难保障被征地农民征地后的生活质量。再加上被征地者的情况各异,采用统一的标准必定不能照顾到每个被征用个体的利益,于是部分地区尝试了一些辅助补偿的方式,但就实际情况而言,结果不容乐观;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过低,无法全面体现土地价值。

张国栋从政策角度和农民自身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对失地农民的知识、技能的培训较少,为失地农民提高的就业信息不够,对转变失地农民就业观念上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保障水平普遍不高,失地农民传统上的家庭保障体系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打击,其次他也提到了农民自身的素质问题,这主要是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技术能力水平。

2.4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杨锐在他的《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文章中提出,我国并没有建立具有统一标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主要靠家中儿女或者是一次性的补偿费用维持生计,由于自身素质的限制,也不会为自己设计长远的计划,考虑个人养老问题。因此费用分配到农民以后,可能短时期内就被挥霍一空,其长期的生活保障仍然得不到解决。针对当前存在的这种现状,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被征地农民群体的利益,应该尽早建立起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的长效制度,促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靠。

其次,由于农民在征地问题上的弱势地位和被征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的淡薄,更加迫切要求政府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政策选择,这也是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乃至国家社会秩序稳定的关键。

第三,我国社会正经历着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的历史时期,而这种社会结构的转型就是从城乡二元制结构向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过程。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则成为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促进力量,对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徐琳也认为构建合理的保障体系可以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研究路径

3.1《我国农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以A市为例》研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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