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00]43号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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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6•【字号】川办发[2002]4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07]1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07]1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07]19号)《四川省“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加快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的客观需要,是加强自主创新、提高产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做强做大工业、增强带动力和支撑力的重要途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进一步发展壮大我省高技术产业,推进“工业强省”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订本规划,明确了我省未来5年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发展重点和主要措施,是指导“十一五”期间我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一、发展现状及环境形势(一)“十五”发展的基本概况。

“十五”期间我省高技术产业快速发展,人才、技术和资源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产业基础和特色得到进一步加强,有力带动和支撑了经济跨越式发展,为“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2005年,全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1113家,比2000年增加64.2%,年均增加10.4%;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产值1050亿元,比2000年增长89.2%,年均增长13.6%。

据省统计局提供的资料,2005年,全省高技术产品出口值达到8.19亿美元,比2000年增长1.57倍,年均增幅达20.8%。

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2005年,我省纳入统计范围的高技术产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出口创汇等均位居西部各省(市、区)第1。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高出30%部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高出30%部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高出30%部分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7.06.19•【字号】川人函[2007]101号•【施行日期】200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高出30%部分有关问题的复函(川人函〔2007〕101号)阿坝州人事局:你局《关于贯彻全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阿州人〔2007〕4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根据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规定,在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核定办法出台前,对于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动工作人员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于30%的部分,以及中小(专)学校非教师职工10%以内工资性补贴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在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差额拨款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套改时保留的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提高部分,下同),核入调入单位工资总额。

其中,在差额拨款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按40%核定其工资套改前的津贴比例,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核入调入单位工资总额。

二、从机关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执行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

从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动(考录到)机关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再保留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

三、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改后新聘用进入的工作人员,不执行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

四、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中小学(中专)校非教师职工工改前执行的10%以内工资性补贴核入单位工资总额,待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核定办法出台后,核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9.22•【字号】川人办发[2003]205号•【施行日期】200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川人办发[2003]205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现将《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文件精神,我省从今年起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

在推行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反映了一些急需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人事关系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是否实行聘用制?党政群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不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实行聘用制。

机关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理顺职责并进行正式分离,分离后人事关系在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聘用制。

二、受委托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未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未经国家公务员主管机关批准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聘用制。

三、未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登记(备案),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实行人员聘用制。

四、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期满后要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期满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7•【字号】川委办[2002]30号•【施行日期】200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2002年11月7日川委办[2002]30号)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关系到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关系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川委发[2002]17号),现就我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有利于理顺体制,精简人员,进一步减轻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促进人才的优化配置,使分流人员尽可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政策措施(一)乡镇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或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其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全部随同划转。

其中原由财政安排经费的,转为经费自筹后,在3年过渡期内,由同级财政按划转的人数及其原工资标准补助人头经费。

(二)鼓励财政拨款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往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在3年过渡期内,由同级财政按其原工资标准补助给用人单位人头经费。

(三)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由原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辞职费,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最高不得超过36个月的基本工资。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川人社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经商四川省财政厅同意,现将《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条件、标准和用途第三章申报和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技人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川府发〔2011〕37号)《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预〔2015〕81号)《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川组发〔2011〕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技人才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的专项经费。

包括: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经费、知识更新工程省级高研项目经费、全省“四大片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班资助经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家服务团资助经费、省专家服务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资助经费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川办发[2010]5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6.24【实施日期】2010.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56号 2010年06月24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挂四川省外国专家局(简称省外专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将设在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的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农劳办)及其承担的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相关职责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将制定本省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评估工作交社会中介组织。

(七)承担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八)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九)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00]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00]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二000年二月二十一日川府发〔2000〕4号)为了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需要,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逐步理顺省与市(地、州)的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省与市(地、州)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省与市(地、州)的财政收入范围,实行税收分享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和“维持既得利益,实行增量调整”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税制的基础上,划分税种,实行省与市(地、州)部分税收分享,并重新确定省与市(地、州)财政收入范围和税收分享比例。

具体划分如下:(一)省级财政固定收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部分);省级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含甘孜、阿坝、凉山州);省级企事业单位参与投资的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省级企事业单位参与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按投资比例、股份(或协议分利比例)分享的所得税;省级单位缴纳以及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在成都市锦江区、成华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省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所属(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省级单位参与投资组建的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1989年1月1日以后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单位,以及上述企业、单位转制后重新设立的企业所缴纳和代扣代缴的,除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之外的各项税收;中央和省级企事业单位投资组建的各类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实行全省行业集中汇缴办法的行业部门集中在成都市汇缴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收入(不含电力、天然气产品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绵府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绵府发〔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7日绵阳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11号)要求,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增强经济实力为基础,在发展中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健全分配调节机制,注重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提升效率与维护公平相结合,着力完善初次分配机制,健全更有利于促进居民增收的再分配调节机制,以较快增加城乡居民收入、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为重点,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居民人均收入高于全省当年平均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

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橄榄型”分配结构逐步形成。

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

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明显提升。

二、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三)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

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若干意见-川委发[2003]24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若干意见-川委发[2003]24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若干意见(川委发[2003]24号)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政治局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在推进四川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我省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提出以下意见。

一、树立人才开发新理念,确立人才工作新思路1、树立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新理念。

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推进人才资本优先积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新战略,是立足四川省情、最大限度地开发人才资源、推动跨越式发展的新途径,是深化改革、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国内外人才竞争挑战的新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资本是第一资本”、“人才资本投资是效益最好的投资”和开发人才、经营人才、服务人才的新理念。

2、确立以市场为基础配置和转化人才资源的新思路。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突出市场取向,加快人才流动,促进人才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结合,推动人才资源通过市场配置和转化;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和人才两个主体的能动作用,建立人才资本产权制度,支持人才两个主体的能动作用,建立人才资本产权制度,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激发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双重激励作用,注重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造性成果和实际成效,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造性人才通过创新创业先富起来;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调动和发挥用人主体、人才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体制和机制创新,破除制约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壁垒,调整人才资源结构,加强人才能力建设,不拘一格使用人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费有关问题的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费有关问题的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费有关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21•【字号】川发改价格函[2011]944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费有关问题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1〕94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审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评收费标准等事项的函》(川人社函〔2011〕617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费包括理论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和技师(含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

理论考试费(含职业道德、技术业务理论)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考生报名时收取。

操作技能考核费由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施操作技能考核的机构收取。

技师综合评审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参加相应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评审时收取。

二、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收取的理论考试费中按每人15 元的标准、按考评合格人数9元/人的标准上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考核机构从收取的操作技能考核费中按初级工(五级)25元/人、中级工(四级)45元/人、高级工(三级)65元/人、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85元/人标准上缴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职业道德、技术业务理论考试费仍按每人每科30元的标准收取。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费的其余相关事宜按照四川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执行。

五、此函从2011年8月1日起试行至2012年12月2日止。

过去所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评收费相关文件全部废止,试行过程中若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4•【字号】成办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4〕25号2004年2月24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为确保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按照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和竞争激励机制的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壮大和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优化调整人员队伍结构,推进人力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使分流人员各尽其才,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探索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妥善安置未聘分流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

二、主要途径(一)正常退休。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退休政策,凡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延长退休年龄的以外,均应按照到龄即退的原则办理退休手续。

(二)离岗待退。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21•【字号】川府发[1998]68号•【施行日期】199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川府发〔1998〕68号)《四川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科技体制改革,加速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科技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认真实施“科教兴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有机结合,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原则,着力于机制转变,调整结构,分流人才,逐步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同时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按照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稳步推进的工作方法,促进我省科技体制改革。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00年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符合科技自身规律的,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新型科技体制,形成科研、开发、生产、市场紧密结合的新机制。

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开发体系和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主体的科学研究体系以及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

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科研机构合理布局,科技人员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科技对经济发展贡献的显示度显著提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0]4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0]4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二000年十月三十日川府发〔2000〕43号)《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办法》已经2000年9月8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在认真实行按劳分配制度的同时,加大生产要素特别是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力度,激励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紧密围绕社会生产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大力实施“科教兴川”战略,推动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向企业化方向发展,促进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商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引入市场分配机制,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原则,按技术要素的科技含量和对生产发展、经济效益的贡献率,合理体现其应有价值;要有利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和保护,有利于在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有利于事业单位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水平;要合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9•【字号】川办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是推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建立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基础,也是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

这项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管理,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和对象1.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川办发[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73号2010年8月13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简称省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四川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管理和督查调研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和全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办理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各部委发送省政府的文电。

指导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二)研究省政府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三)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间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川办发[2000]4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6.16【实施日期】2000.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47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组建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3、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移交给省政府承担的11个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矿山(不含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给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3、将职业(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给省卫生厅。

4、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客运架空索道、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将老龄工作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制定我省地方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不再承担协调我省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4、不再拟定企业职工奖惩法规草案,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
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2(000)001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重庆市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总页数】2页(P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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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省财政局、省劳动局《关于扩大科研单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省财政局、省劳动局《关于扩大科研单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省财政局、省劳动局《关于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采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的试行意见》【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川府发[1980]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1980.12.03【实施日期】198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川府发〔1980〕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省财政局、省劳动局《关于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采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的试行意见》各市、州、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府各部门:现将省科委、省财政局、省劳动局《关于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采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的试行意见》发给你们,请在科研单位中试行。

扩大科研单位主权,采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是改革科技管理工作,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望各地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在试行过程中认真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并将试行中的问题和经验及时告省科委,以便使这一试行办法不断完善。

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日关于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采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的试行意见为了进一步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促进科研和生产紧密结合,提高工农业生产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优势,挖掘潜力,努力增收创汇,逐步改变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搞科研的“吃大锅饭”状况,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加快科学技术的发展,多出成果,多出人才,适应四化建设的要求,根据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和省委指示精神,结合重庆市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的试点经验,提高地方科研事业单位扩大自主权,采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的试行意见。

1.加强科学管理,开辟科研财源,组织经济收入,是发展科技事业的一种手段,不是科研单位工作的目的,不应改变科研单位的基本性质和基本任务。

科研单位一定要坚持以科研任务为主,多出科研成果,多出科技人才,积极为生产建设作贡献。

2.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和条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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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技术
要素参与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0〕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办法》已经2000年9月8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月三十日
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在认真实行按劳分配制度的同时,加大生产要素特别是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力度,激励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紧密围绕社会生产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大力实施“科教兴川”战略,推动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向企业化方向发展,促进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
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引入市场分配机制,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原则,按技术要素的科技含量和对生产发展、经济效益的贡献率,合理体现其应有价值;要有利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和保护,有利于在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有利于事业单位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水平;要合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

二、政策措施
我省事业单位(不含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

分配方式可采取一次性分配、多次分配或按年度收益分配;可用现金分配,也可用股权、期权等方式分配。

提倡对有一定基础和条件的科技人员采取股权等方式分配,以促进科技人员与生产企业更紧密地结合。

对技术要素参与分配采取以下措施:
(一)事业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其专利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作价入股的职务技术成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完成人员,可享有不低于该技术成果入股时所占股份中20%的股份。

高新技术成果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事业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或专利自行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事业单位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第一年起,在连续3—5年内,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年纯收入中提取10%以上,分配给该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三)事业单位通过科技成果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纯收入中提取25%—35%,一次性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和在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四)事业单位引进专利或技术的项目,在自主开发、成功投产后,可将成功投产后3—5年内所得纯收入的5%—15%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的引进人员和技术开发的主要完成人。

(五)鼓励高校、科研等单位与企业联合开发科研项目。

高校、科研单位所得纯收入,按25%—35%的比例用于单位内部分配,其中的20%—35%分配给联合开发科研项目的直接参与者。

(六)经省科技厅评审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或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其收益分配比例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七)拥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事业单位未能适时实施成果转化的,该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在不变更权属关系的前提下自行开发、自行实施转化。

该事业单位应给予积极支持,组织力量帮助成果完成人、参加人进行成果转化。

单位应与成果完成人、参加人签订协议,双方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事业单位一年内无合理理由未能实施职务技术成果转化的,应许可或授权成果完成人实施该职务技术成果转化。

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开发、自行实施成果转化的,事业单位可享有该
技术成果入股时所占股权中最高不超过35%的股权,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对多人共同完成的职务成果,成果完成人可以共同自行开发、自行实施转化,也可以各自进行开发、转化。

仅由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以奖励或其它适当的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实施转化中开发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其他人不再参与分配。

(八)事业单位组织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提供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承包获得收益,可从纯收入中提取30%—45%的比例一次性分配给参加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

(九)鼓励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发挥科技专长,自愿到县、乡、镇、村兴办、领办企业或者承包土地。

科技人员在完成合同后所得收入,在向所在单位缴纳经营管理费用后,归承包人所有。

(十)国有科研机构、高校和其他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其他各种所有制单位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成果转化、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所得收入归本人所有。

利用单位资料、设备的应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具体数额按单位和科技人员事先商定的协议执行。

个人在与单位协商并取得单位同意后以单位的技术进行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可根据与单位的有关协议确定双方的分配比例。

(十一)科技人员的非职务科技成果,其转让所获收益归个人所有。

(十二)建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由于其科学、合理、杰出的管理给该单位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其管理要素可以视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对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享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四)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的限制。

三、组织实施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的分配方案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接受政府人事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人事部门要协助相关单位对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积极进行协调,促使问题的解决。

协调不成的,由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涉及专利权的纠纷,由省知识产权局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临时建立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委员会,对本单位的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进行测算,在充分听取参与分配人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要公开、公正。

分配委员会由单位的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和部分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分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涉及自己的分配时应回避。

(四)每年第一季度,政府人事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上年度按技术要素分配情况有重点的进行审计监督,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五)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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