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及财务顾问保密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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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书》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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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鉴于甲乙双方就融资及财务顾问合作以及有关项目协调过程中的资料和信息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款本协议所指之“资料”是指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任何技术或者商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芯片,文件,图片,说明书,用户手册,磁带,光盘及任何其它以物理形

式记录的图文内容。如果该资料以书面形式或其它有形形式揭露,则在揭露时应

注明保密字样或注明其对该资料拥有所有权;如果该资料以口头形式或以音频视

频形式揭露,则在揭露之日起三十天内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款本协议所指之“信息”是指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任何技术或者商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讨论,评估,交谈等获得的非文字内容;如果该信息以书面形式或

其它有形形式揭露,则在揭露时应注明保密字样或注明其对该信息拥有所有权;

如果该信息以口头形式或以音频视频形式揭露,则在揭露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

形式确认。

第三款本协议所指之“提供方”为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甲方或乙方;

第四款本协议所指之“收受方”为接受资料和信息的甲方或乙方;

第五款本协议所指之“第三方”为签署本协议的甲、乙方之外的任何一方。甲、乙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下属单位,股东,协作单位在本协议中均被认为是第三方。

第二章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六款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收受方应仅为双方潜在的合作进行内部评估的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目的)的而使用对方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甲乙双方均有为对方

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保密的责任,并应采取与对其自己的保密资料及/或信息所

采取的保密措施同等的措施,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合理的保密措施标准。第七款未经提供方以书面方式授权或同意,收受方不得将对方提供之资料及/或信息以任何形式,如口头,书面,影印,复制,摄像,传阅或其它类型方式,转给第三

方;

第八款未经提供方以书面方式授权或同意,无论出于盈利还是非盈利的目的,收受方均不得将对方提供之资料及/或出售,转让给第三方;

第九款除了为实施本项目的目的而必要的复制以外,收受方不得复制提供方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收受方对提供方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所作的复制品应标明属于提供

方。应提供方任何时候提出的书面要求,收受方有责任将对方提供之资料及/或

信息及任何复制品完整退还或销毁并向提供方发出正式的书面确认函。收受方不

得以任何理由留存这些资料及/或信息或其复制品;

第十款收受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提供方提供之资料及/或信息仅为实施相关项目的员工所使用并使这些员工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款提供方拥有对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及/或信息的所有权。收受方并不因为资料及/或信息的接受而拥有资料及/或信息中所包含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其它知识产权。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或者本协议另有规定,收受方也不因为资料及/或信息的

接受而获得有关著作权,专利权和其它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

第十二款在本协议第十三款规定的期限内,收受方保证对提供方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承担本协议各条款规定的保密责任。

第十三款接受方承担本协议各条款规定的保密责任期限为资料及/或信息揭露之日起三年,保密义务条款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仍然有效。

第十四款提供方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和信息如属下列范围的不在保密之列:

1. 收受方能够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在提供方提供有关的资料及/或信息时,收受

方已拥有的资料或已获悉的信息;

2. 收受方经合法渠道获取的已公开的资料及/或信息;

3. 收受方在不违反本协议内容的条件下从第三方获得的资料及/或信息,且该第

三方未违反对提供方负有的任何保密义务;

4. 收受方能够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在不依靠提供方提供的应保密的资料的条件

下自行开发或研究获得的资料及/或信息;

5. 并非因为收受方的原因,已成为众所周知的资料及/或信息;

6. 提供方已通过论文,报刊或新闻媒介公诸于世的资料及/或信息;

7. 甲乙双方同意不列入保密范围的资料及/或信息;

第三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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