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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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保证企业固定资产的完整,防止流失、侵占,明确职责和权责关系,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固定资产的分类、核算、折旧均依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执行。
1.3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部门。
2 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
2.1 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劳动资料。
企业的劳动资料按其使用年限和价值大小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是:
2.1.1 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
2.1.2 生产经营用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及工器具,使用期超过一年;
2.1.3 非生产经营主要的物品,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不同时具备以上二个条件的,作为低值易耗品。
3 职责划分
3.1 财务科
3.1.1 组织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添制固定资产卡片,做到帐卡相符。
3.1.2 组织出租转让固定资产的价值评估,会同所属多种经营企业、单位承租主业所辖国有固定资产租赁合同的签定。
3.1.3 汇同有关部门办固定资产的调拨交接、报废等依照上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1.4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科室固定资产按规定使用保管,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核对,防止资产流失侵害。
3.1.5 汇同有关部门涉外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报批。
3.1.6按照规定组织已完付使用工程的财务决算,其构成的固定资产及时登记帐簿、卡片。
3.3 各生产单位
3.3.1 负责公司内部生产用(在用的)固定资产运行管理责任的划分。
3.3.2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生产用(在用的)固定资产报废停用或不需用的技术审查鉴定。
3.3.3 组织生产用(在用的)固定资产的运行管理,保存管财务部门送交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对,保证卡物相符。
3.3.4 参与内外部生产用固定资产的调入涉外生产用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
3.4 汽车队
3.4.1 负责公司内部机动车辆的管理,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和资产卡片,定期核对保证卡物相符。
3.4.2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公司内部机动车辆更新、报废的技术审查鉴定。
4、管理办法
4.1 固定资产的购置
4.1.1 由于生产、研制需要,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购置。
4.1.2购设备进厂后,由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开箱检查、验收,设备安装完毕后填“设备使用单或设备入单”报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根据“设备使用单或设备入库单”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通知使用单位。
4.1.3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时,由基建部门办理“基建项目完工单”附送基建预决算,报财务部门。
4.2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
4.2.1 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
4.2 .2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应填写《物资调拨单》或《固定资产转移单》,经通过主管部门同意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双方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并通知相关的会计进行帐、卡交接。
4.2.3公司对外的设备调拨和转移一般实行有偿价调拨方式,设备主管部门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折余价值、新旧程度按质论价,原则上调出设备的价值不得低于设备的折余价值,对外处理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价值,报总经理签字方可处理,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4.2.4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各使用部门无权办理设备转移及处理,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及经办人的责任。
4.3 固定资产的停用、报废和盘亏
4.3.1 固定资产的停用:公司所属单位在用的固定资产因生产运行等实际停用或不需用,各使用保管部门或单位事后一星期内填写《固定资产停用或不需用申报表》,属于生产用固定资产经生产技术部门(生产技术科或股)审鉴后,送交财务部门。
属于生活、管理用固定资产停用或不需用,有关部门或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停用或不需用申报表》直接送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帐目和卡片。
4.3.2 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
各部门或基层单位在使用和资产清查中发现的盘亏固定资产,以及由于磨损陈旧和社会技术进步先进设备替换更换更新落后技术,原在用用的固定资产需报废,有关使用保管部门或单位填写《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登记表》按下列规定办理。
4.3.2.1 属于生产性固定资产的盘亏或报废,由公司生产技术科(生产股)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表鉴属意见盖
章后送交财务科(或财务股),按规定权限上报或进行财务处理。
4.3.2.2 机动车辆的盘亏或报废,由公司车管科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表签属意见盖章后送交财务科按规定办理。
4.3.2.3 管理及生活福利设施的盘亏、报废由总经办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表签属意见后送交财务科。
4.3.2.4 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后,变卖处理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所变卖的款项一律上交公司财务部门,未经领导批准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5、固定资产清查
5.1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5.2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
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
(一)直接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二)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三)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
(四)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5.3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技术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
组长由主管固定资产的公司领导担任。
5.4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以前,财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财产增减变动的凭证是否齐全,如有尚未入账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入账,主动与固定资产管理、仓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对各项固定资产的收、付记录,做到清查前的账目相符。
5.5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在清查以前,应当将所经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整理,对尚未点
验入库和应当调拨出库的固定资产,尽可能做好入库和出库手续,避免发生重点、漏点等差错。
5.6固定资产清查应当逐一点清实物,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等。
发现没有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
在清查中发现毁损情况,应当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以后,在清查表内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租赁、代管的固定资产,都应当进行清查,并分别填制清查表。
5.7对固定资产清查以后,根据清查的结果填制清查表单。
清查表单经过审核无误以后,由参与清查的人员和经管财产的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清查表单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一份,送交财务部门一份。
5.8财务部门根据清查表格与固定资产账簿记录进行核对。
如发现盘存数与账存数不一致的时候,应该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复查或由经管财产的人员做出书面报告。
5.9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短缺和溢余,经查明核实以后,经资产清查小组审核,报公司领导集体审批。
财务部门根据审查核实后的清查表和审批意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做账务的调整,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的资料一致。
6、奖惩
6.1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6.2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玩忽职守,违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损失者,应予赔偿。
赔偿数额依据损失大小和责任大小确定,同时追究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6.3造成重大固定资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家安全法规和局队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
律责任。
7、附则
本办法由资产部门会同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固定资产转移单
附件2 固定资产入库单
附件3 固定资产清查盘亏登记表
附件1
固定资产转移单
年月日转移单号:
转
出部门
转入
部门
原
使用人
现使
用人
资产编号资
产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资
产
类
别
单
位
数
量
单价
(元)
金额
(元)
备
注
合
计
转
出
部门意负责人签
字:
转入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
字:
见
原使用人(签字):
现使用人(签字): 资
产管理员(签字):
一式三联:财务、转出部门、转入部门附件2
固定资产入库单
年月日入库单号:
资产编号资
产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资
产
类
别
供
应
商
单
位
数
量
单价
(元)
金额
(元)
备
注
合
计
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签字:
资产管理员签字:
采购员签字:
一式三联:财务、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附件3
固定资产清查盘亏登记表
时间:金额:元
序号资
产
编
号
固
定
资
产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在
用
单
位
使
用
人
原
值
净
值
入
帐
时
间
备
注
资产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