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致全市餐饮服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全市各餐饮服务单位: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深恶痛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13年4月28日通过《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2条),并于2013年5月4日起施行。今后,在餐饮服务活动中提供的食品凡是不允许添加非食用物质而违法添加的,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直接追究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见附件1)是禁止添加使用的;《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见附件2)是不允许超量使用或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请你们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加强自律,规范管理,依法经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1-5批)附件2: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1-5批)附件3: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6批)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8日

附件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1-5批)

附件2

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1-5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