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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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信部《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行动方案》,推进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动墙体材料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工信部《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以及国家和贵州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建设要求与产业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墙体材料项目,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当地建材工业结构调整方案。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
(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气污染防治敏感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墙体材料项目,且应符合相应的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新建、改扩建墙体材料项目,应融入当地循环经济产业链,鼓励利用磷石膏、粉煤灰、尾矿、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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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墙体材料,节约自然资源,提高行业绿色生产水平。
(四)新建、改扩建墙体材料项目的设计、建设应达到相关行业工厂设计规范要求。如:加气混凝土制品项目应按照《加气混凝土工厂设计规范》GB 50990进行设计、建设;烧结制品项目须按照《烧结砖瓦工厂设计规范》GB 50701进行设计、建设等。
二、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
新建、改扩建墙体材料项目,应采用生产效率高、技术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的工艺和装备。
(一)新建、改扩建烧结墙体材料项目,应采用自动计量配料、陈化、双级真空挤出成型、自动切码运、烟气脱硫除尘、不低于 6000万块/年及以上的新型烧结砖瓦生产线协同处置废弃物。
(二)新建、改扩建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墙体材料项目,应采用自动计量配料、40KW以上功率成型机,宜采用自动化上下架系统、养护室(窑),单班年生产规模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产线。
(三)新建、改扩建装配式墙板、楼板、楼梯板和阳台板等水泥预制构件项目,应采用混凝土自动配料集中搅拌、自动布料、
钢筋防腐处理、模台处理、振动台及控制、蒸养温控系统,宜采用中央控制管理,年生产规模应在5万立方米及以上。
(四)新建、改扩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项目,应采用4.2米及以上切割机,年生产规模15万立方米及以上。
(五)新建、改扩建建筑隔墙用条板等条板类项目,应采用机械化生产,年生产规模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墙板,应采用机械化喷射成型工艺,年生产规模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石膏空心条板应采用机械化生产,年生产规模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纸面石膏板,年生产规模在3000万平方米及以上;纤维水泥夹芯复合墙板,采用成组立模生产工艺,年生产规模在50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等,应采用自动化生产线,年生产规模在50万平方米及以上。
(六)新建、改扩建石膏(空心)砌块项目应配备烘干工艺,年生产能力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
三、产品质量与质量管理
(一)产品质量
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要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须符合《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要求,并在企业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二)质量管理
墙体材料企业宜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鼓励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1.试验室
墙体材料企业应建立试验室,具备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出厂检测项目的检验条件。试验仪器设备须经检定或校准,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建立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质量联动机制,严格产品检验交接,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建立可追溯的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检测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等体系和质量档案制度。
2.人员要求
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配置专(兼)职实验室主任1名,2名以上实验员,实验室主任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5年以上检测工作经验,质检人员应通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节能降耗
(一)墙体材料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和制度,宜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鼓励企业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二)新建和改扩建墙体材料项目应依法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三)烧结类制品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烧结墙体材料和泡沫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526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水泥制品单位
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8263要求。
五、资源综合利用
(一)新建、改扩建墙体材料项目,应融入当地循环经济链,支撑当地生态文明建设。
(二)新建、改扩建墙体材料项目宜利用当地工业、建筑、生活等废弃物,替代自然资源(砂、石、土等),生产过程中的余热、废水、废渣等应循环利用。
六、环境保护
(一)新建、改扩建墙体材料项目应取得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项目竣工后企业应自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并在生态环境部官网平台备案。宜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标准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鼓励企业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二)建成投产的墙体材料企业应按照要求配备脱硫、除尘装置、污水处理系统和消声降噪设施,对无组织排放的扬尘场所,应采取喷雾、洒水、封闭等防尘措施,所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1.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并满足厂区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要求。
2.厂区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
3.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