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平衡的例子
原创3:3.3 美国的三权分立
总统遭到国会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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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位是第17位总统安德鲁·约翰逊,他是继林肯之后的总统, 在林肯被刺之后,他当任总统,采取了一系列“重建南方”的 反动措施。 1868年2月,众议院以2/3多数通过议案,要求弹劾 约翰逊。
• 第二位遭受弹劾的是第37位总统尼克松总统,他是因为水门事 件而遭受弹劾。
国会不批钱,政府要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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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6年到2014年期间,美国政府先后经历了18次关门风波,其中离我们最近的 就是2013年10月超过两周的美国政府关门事件,因共和党与民主党在奥巴马推行 的医改法案上互不让步,国会无法于10月1日新财年开始前通过联邦政府预算案, 致使政府从当日起部分关门。这是时隔近17年,美国联邦政府因两党预算争执陷 入“政治瘫痪”而再度关门。自1日起非核心部门“停摆”,约80万名政府雇员实 施强制无薪假。受此影响,美国总统奥巴马取消了亚洲之行,包括缺席亚太经合 组织(APEC)第21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和美国—东盟峰会、东亚峰会。
• 此前,奥巴马引用“休会任命”权为自己的做法辩解,但26日美最高法院 的裁决认为,当年奥巴马作出任命时,参议院并没有正式休会。
•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雷耶陈述裁决书时说,当时国会参议院休会不到10 天,对进行休会任命来说时间过短。他说:“按照宪法条款,总统做此任 命的时候,国会停止的时间过短,不能算是休会。因此,这项任命是无效 的。”
假如这一幕真的在现实生活中上演,总统被暴徒给控制或谋杀,美国的政治 格局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反观古代封建社会,一旦君主缺位,则大都会 有一场腥风血雨的夺权之争,这样的政治场景会在美国上演吗? 要回答这些 问题,就必须从了解美国的基本政治构架——三权分立制开始。
三权分立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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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三权分立是怎么互相制衡的
美国三权分立是怎么互相制衡的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制宪会议在费城举行,在这个会议上制订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当时的美国虽然建国,但各邦还是相互独立,是属于邦联制,也就是每个邦是自己管自己的,还没有统一国家组织权威。
每个邦的法律条文也不一样,这给邦和邦之间的商业济经来往造成很大的不便。
这时候就有很大的争议声音出来,一派是联邦党人,另一派是反联邦党人。
联邦党的意见比较统一,他们认为应当建立一个更强有力的政府。
反联邦党人不主张对邦联框架进行大改变,更趋向同意修改原有的《邦联条例》,让各邦仍享有完全的主权。
这是两派的根本分歧。
这时候由汉密尔顿等人写的《联邦论》目标是用来说服那些反对这部宪法草案的人支持这个新事物,《联邦论》是国美最重要的政治文献之一。
它是仅次于《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政治文献。
一直以来他被美国政治家、法官们不断引用。
《联邦论》阐述了美国的共和思想,一方面指出了美国共和制的两个特征,主权在民和官员的定期选举,还谈到共和的实现方式,即代议制。
实行代议制的好处是,第一能扩大共和的规模,第二能过滤民众的激情,防止多数暴政;另一方面强调了共和制的复合性质,即大共和国中套着小共和国,也就是联邦里面还有各邦,而这种设计,是美国国父们的创造。
美国宪法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三权分立,或者叫做分权制衡,也就是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相互分立,相互制约、相互平衡。
简单的说就是以下三者两两制约和平衡。
属于立法机构的国会对行政有弹劾总统的权力,对司法有批准法官的权力。
属于行政的总统对国会制定的立法有否定制约权力,对司法有任命法官权力属于司法的法院对行政的总统有宣布违宪的权力,对立法的国会有司法审查的权力。
美国国家权力运行规则三权分立
什么是三权分 立 3种权力、 3个中央机 关
三权分立的核心是权力的分立、制约和平衡
立法权属于国会,又受到总统和法院的制约 三权的相互制 衡 3个特点 行政权属于总统,又受到国会和法院的制约 司法权属于法院,又受到国会和总统的制约 三权分立的积极作用:反对封建专制;维护资产阶级民 主制;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利益 三权分立的利 弊 3个弊端 三权分立的弊端:广大人民与权利无缘;三大国家权力 机关相互扯皮;三权分立在实践中难以真正贯彻 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易错点辨析 1、美国的立法权属于总统,行政权属于国会,司法权 属于联邦各级法院。 2、国会负责制定法律,总统负责审查法律,法院负责 实施法律。 3、美国总统与国会议员都是直接选举产生,都对选民 负责,总统有权解散国会。 4、联邦法院是美国最高审判机关,拥有最终审判权与 司法审查权。 5、法官均由总统征得众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 守,可终身任职,不得免职。 6、三权分立是联邦政府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其核 心内容是权力分立。
一、名目繁多的利益集团 3、利益集团产生的原因: ——在美国,相对于国家决策体系而言,一 个人、一家公司的力量太弱小,没有足够的 能量影响政府。于是,利益相同、思想接近 的人组织起来,形成一个个集团,影响政府 决策,维护自身利益。
一、名目繁多的利益集团 数量庞大
4、利益集团的特点
参加者众
种类各异
按性质分 按目的分
1、利益集团如何影响美国政治?
——金钱、人数、知识
2、利益集团影响政府的手段
(1)合法手段:直接游说、间接游说、游 行示威、影响选举和承担法庭诉讼等。 (2)非法手段:
(二)利益集团的活动方式
• 在美国2000年大选期间,以以色列人为主要构成 主体的“以色列人协会”为帮助布什能够上台执政, 不仅积极捐款,还积极助选,仅在东部四个州共计为 布什拉到260万张选民的选票。为此布什多次与之领导 人会面。布什上台后,制定和实施“路线图计划”, 使以色列在巴以争端中处于上风的地位。 • 为制定美国的法律、法规,美国政府官员经常的 咨询对象是美国的兰德公司。兰德公司是美国最大的 利益集团,其中的许多人物都是主要的知名人士,对 政府的决策不仅提供咨询,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政府的 政策主要是依赖于这样的利益集团。
原创4:3.3 美国的三权分立
性和
三权分立、权力制衡使三大权力机关之间互
消极 相扯皮,导致效率低下;
作用
三权分立的原则在政治实践中难以真正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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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行医疗保险改革法案在2010年3月18日获国会表决通过; 奥巴马于3月21日正式签署生效,使之成为医改法案。虽然医改法案 的立法程序已基本走完,但共和党人誓言,如果他们在中期选举中 夺得参众两院多数席位,将谋求新国会废除奥氏医疗改革。除立法 途径外,共和党还谋求通过司法途径废除医改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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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参议院2011年10月13日 否决了总统奥巴马提出的4470亿 美元就业法案,这意味着奥巴马 政府推动就业法案整体获得通过 的希望落空。
美国华盛顿联邦法院就多个民间组 织的上诉, 2013年12月17日认定奥 巴马政府监听行为违反了宪法《第 四修正案》中反对无理搜查的内容, 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联邦最高法院
上 诉
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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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内容
产生、对谁负责
特别保障
国 会
掌握立法权,制 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只对 总统无权解散国会,
定法律。
选民负责。不受行政机关 不能决定议员的工资
的干预。
待遇。
总 掌握行政权,实 统 施法律,组织政
府。
法 院
司法权,审查法 律。终审权和违 宪审查权
选民间接选举产生,直 国会不得增减总统报
直选
直选
众行议的院国有会权选提举出称财为政中案期和选弹举劾。案;
按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口
州选,每州2名
比例分配
选民
总统
行政权 奥巴马之前的43任美国总统
联邦政府(白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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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三权分立制衡
美国三权分立制衡三权完全分立。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按三权分立原则组成政府机构,宪法的前三条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国家机关的权力:立法权归国会。
如联邦宪法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宪法,美国国会拥有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和监督财政权四大权力。
行政权归总统。
如联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此外,联邦宪法赋予总统其他有限制性条件的权力还包括:否决权,缔约权,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官员的权力等。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
(第三条第一项)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监督立法和解释宪法这两项重要权力。
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由分别独立的三个国家机关掌握,其分立的具体表现是:国会议员和联邦总统按不同方式分别选举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也无权要求总统辞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联邦法官一旦受任,如无失职行为便终生任职;每个政府部门的成员都不允许兼任其他部门的职务。
三权互相制衡。
美国联邦宪法在严格划分三权分立的同时,也在三权之间建立了相互制衡的关系。
在美国,宪法并不是规定一个部门对另一个部门的监督权,而是一个部门拥有另一部门的部分权力。
也即“防止把某些权利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个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的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
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
”由此可见,其三权之间的制衡关系是建立在权力交替和权力重叠的基础之上的。
如:(1)美国总统不仅拥有行政权,还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批准权和否决权;以及拥有立法建议权和取得委托立法权;甚至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
(2)遭总统否决的法案如果国会重新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由总统任命的高级军、政法官员,须经参议院批准;参议院可以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并享有“审讯一切弹劾案的全权”。
选修3联邦制、两党制、三权分立:以美国为例.docx
第 43 课联邦制、两党制、三权分立:以美国为例[考点展示 ]美国联邦制的特点和利弊;美国政党的特征和两党制的实质;美国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 (2016、2017·简析 );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利弊与实质;美国利益集团的活动方式及其政治作用。
考点1美国联邦制的特点和利弊联邦与州分享政治权力。
联邦政府享有宪法“列举的权力”,以及根分享据最高法院解释可以从“列举的权力”中引申出来的权力。
州政府拥权力有“保留的权力”联邦与州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
联邦政府与州之间不是特各自严格意义上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是在各自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都享点独立有最高权力,都享有对人民的直接管辖权,相互之间不得任意干涉联邦地位高于州。
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联邦宪法、法律以及以联地位邦名义缔结的条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各州必须遵守;州的宪法或比较法律,凡与联邦宪法、法律或条约相抵触者一律无效从美国联邦制的历史看,联邦制的最大优点在于,在保持联邦是一个利强大、统一国家的同时,确保州的灵活性和创造性利最大的问题是效率不高,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各弊弊州政府之间各自为政,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资产阶级则利用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相互推卸责任典例 1 2017 年 3 月 6 日,美国总统特朗普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签署了新版移民入境禁令,对 6 个主要伊斯兰国家的人士采取90 天的旅行禁令。
3 月 8 日,夏威夷州政府就该禁令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3 月 15 日,夏威夷州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沃特森作出裁决,认为该禁令涉及宗教歧视成分,违反美国宪法中有关宗教的条款,还会伤害夏威夷州的旅游业;要求在美国全境范围内暂停执行该禁令。
对此裁决,特朗普总统表示,这是前所未有的司法越权,哪怕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也要抗争到底!结合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案例反映了美国联邦与州之间是怎样的关系?(2)简要分析沃特森法官叫停特朗普总统禁令的依据及其影响。
不同力量中心之间相互制衡的例子
不同力量中心之间相互制衡的例子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具体
的例子:
1. 政治领域:不同国家或政治力量之间的制衡。
例如,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相互制衡,防止任何一种权力过于集中。
2. 经济领域: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制衡。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各国的贸易政策、关税和贸易壁垒等都会对其他国家的经济产生影响,形成一种制衡关系。
3. 军事领域:不同军事力量之间的制衡。
例如,冷战时期的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之间的核武器竞争,双方都不敢轻易使用核武器,因为彼此都有足以毁灭对方的核力量。
4. 科技领域:不同科技公司之间的制衡。
例如,在智能手机市场,苹果、谷歌、微软等公司之间的竞争,使得彼此都不敢懈怠,不断推出新的产品和技术。
5. 生态环境领域:不同生态系统之间的制衡。
例如,森林、草原、湖泊等生态系统之间相互影响,形成一种生态平衡,任何一个生态系统遭到破坏都会对整个生态系统产生影响。
总之,不同力量中心之间相互制衡的例子很多,这种制衡关系有助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三权分立
编辑本段分权目的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编辑本段实现模式三权分立的实现模式在各大资本主义国家有所不同,而真实的情况是只有美国(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
西方议会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立。
议会不但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行使行政权的那些人来自议会(下院),包括总理也是三权分立的格局由议会推举的(一般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
他们既属于立法部门,又属于行政部门。
也就是说,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质上是合一的。
两种权力不但共生,即产生议会成员的选举也间接是产生总理(首相)的选举;而且共灭,即总理(首相)必须保持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否则要么下台,要么解散议会而重新举行大选。
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议会制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只要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总理(首相)就可以永远干下去。
在议会制下,政府(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执政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
英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
在议会制下,政党政治实质上是主宰议会政治的幕后之手,“议会至上”实质是“执政党至上”。
日本在二战后快速发展时期是自民党长期执政。
亚洲成为四小龙的国家案。
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三权分立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
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
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
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英国的内阁制英国的权力分立跟美国的有很大程度的差异,主因是英国的政治现实跟其他地方的不同。
英国的议会由上、下院组成。
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一个案例
一个案例: 美国女植物人生死升级为政坛争斗,引发 三权分立大讨论 !
1990年,美国人特丽; 8年后,丈夫向法官申 请对妻子实施安乐死; 开始了七年的官司生涯, 特丽身上的多条喂食管 多次拨出,又被插回
2001年,佛罗里达法庭第一次判定拨去特丽喂食管,后 被州政府干预,重新插上喂食管。 2003年,佛罗里达法庭再次判定拨去特丽的喂食管。 佛罗里达州长杰布· 布什决定介入,州议会通过特丽法案 干预法院判决,特丽被再次插回喂食管。 2005年,美国国会表示关注,但3月18日佛州法庭第三次 判定拨去特丽喂食管。 美国国会3月19日达成一项议案,要求重新为她插入进食 管,美国总统布什中断休假为特丽签署救命法案,特丽父 母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月21~24日,美国地区法庭、巡回上诉法庭和联邦最高 法院先后驳回了为特丽恢复进食管的请求
4、三种权力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平衡
三权分立制
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 使,同时又相互制约,保持权力 均衡,按照这种权力分立和权力 制衡的原则来组织国家机关,行 使国家权力的制度。
3、三权分立的弊端(一分为二)
1、三权分立的积极作用
即反对封建专制,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各 集团利益,维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
设问:美国的“三权”是如何体现分立原则的?
1)立法权:国会 不受行政机关影响
2)行政权:总统
不对国会负责
3)司法权: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终审判决 司法审查权 终身任职
美国联邦政府结构
国会(立法) 。 白宫(行政) 。 联邦法院 (司法)
参议院、众议员 (100参,435众)
内阁、其他机构
最高法院( 9名大法官) 巡回上诉法庭 区法庭
课件4:3.3 美国的三权分立
织政府。
罪)。政府重要官员由
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
掌握司法权,司 法审查权。最高 法院有终审权和
违宪审查权。
联邦法院法官均由总统征 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 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 劾不得免职。
2007年3月27日,参议院通过一项总额为1220亿美元的紧急战争拨款第 8法页 案,要求将2008年3月31日作为美国从伊拉克撤出全部作战部队的最后 期限。总统布什表示将否决这一法案。 5月2日,众议院经过辩论表决是否保留总统否决,结果以222人投票赞 成,203人反对,未能获得推翻否决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数。意味着国会 无法推翻总统布什的否决。
布什州长做法引发了一场有关美国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大辩论。不少法官、法律界
的学者和州议员等都纷纷表示布什州长的做法“过分”。
泰里丈夫迈克尔对州长的做法极为反对,他抱怨说,泰里以前就表示过,不愿意依
靠人工的办法维持生命,可是现在,行政权力的干预完全阻碍了她实现死亡的愿望。
迈克尔的律师乔治·费罗斯表示不满。他说,州长和议会的一纸法案中断了泰里走向
掉营养管后第13天,泰丽终于去世了。这场历时六年的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
2、三权相互制衡的阶级局限性和消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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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在事实上不过是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 一种机制。 (2)实行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三大机关之间相互 扯皮,导致效率低下。
(3)表明美国三权分立的原则难以在政治实践中真正贯彻。 (4)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本质上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它有效地维护 了美国资产阶级的统治,广大劳动人民不可能在这种制度下享有真正 的民主。
行政权(总统)受立法权(国会)的制衡: 行政机构设置和所需经费必须由国会批准,国会有 权监督行政执行情况、经费开支和官员行为。
三权分立伏尔泰——自由平等卢梭
启蒙运动
提倡“理性” 反对教会和封建势力
人为主体用理性的方 法来追求“理性王国” (完善了人文思想)
启蒙运动与明清之际思想批判的比较
• • • • • • • 同:都对君主专制提出了猛烈的批评 异: (1)背景: 明清之际的思想批判产生的经济背景是资本主义的萌芽; 而启蒙运动是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 (2)内容: 明清之际的思想批判主要是侧重于对君主的批判,提出了一些限 制君权的设想; • 启蒙运动主要是针对封建专制制度和教权主义的批判,提出了一 系列先进的思想,描绘了未来资本主义社会的宏伟蓝图; • (3)影响: • 明清之际的思想批判在当时文化专制统治下没有成为主流思想, 因此也没有促进明清社会的转型(即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 启蒙运动为法国大革命做了充分的思想动员,对法国从封建社会 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卢梭言论:
材料一:人是生而自由的,为任何人所必不可少的。如果 有人不取这天所赐予的自由,那就是对天犯了大罪,对自 己又是莫大的耻辱。 材料二:行政权利的委托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 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人民就可以委托他们,也可以 撤换他们。任何政府形式都不是人民承担的一种义务,它 只是人民赋予行政机构的一种临时形式,直到人民愿意另 行加以规定时为止。 材料三:必须建立一种全新的契约。通过社会契约,人民 建立一个自己管理自己的政府。统治者的权力来自他同人 民签订的契约,如果他违反了民意,人民就有权推翻他。
时间 背景 兴起 异 高潮 主要 对象
核心
文艺复兴 14-16C 资本 主义萌芽
启蒙运动 17-18C 资本主义进一步 发展 英国、法国 封建专制统治及教权 理性主义
意大利
封建神学 人文主义
把人从封建神学 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作 影响 束缚中解放出来 了思想准备 资本主义的发展 根源 同 性质 资产阶级的思想解放运动 影响 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政治教案国家的三权分立
政治教案国家的三权分立政治教案国家的三权分立摘要:本教案旨在介绍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包括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分工与互相制衡的关系。
通过理论学习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深入了解三权分立的意义,以及它在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国家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一、引言在现代民主国家中,三权分立被广泛应用,旨在确保政府权力的合理行使,保护公民的自由与权益。
本教案将揭示三权分立的概念和原则,并重点介绍三个分立的权力: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
二、三权分立的概念三权分立是指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系统中的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
它旨在避免权力过度集中,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效力。
三、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指负责执行国家政策和日常事务的权力。
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和运作各项事务,实施国家法律和政策。
行政权力保证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决策效率。
四、立法权力立法权力是指制定和通过法律的权力。
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代表人民意志,制定和修改法律规章。
立法权力保证了公民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确保国家政策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五、司法权力司法权力是指审判和解决法律争议的权力。
司法机关负责独立、公正地解释和适用法律。
司法权力确保了法律的平等和公正,维护了社会秩序和正义。
六、三权分立的重要性1. 权力制衡: 三权分立确保了各个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制衡,避免了任何一方滥用权力。
2. 保护公民权益: 三权分立制度保障了公民的自由与权益,通过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3. 维护社会稳定: 三权分立的制度框架确保了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和谐。
七、案例分析1.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美国宪法将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分为三个独立且平衡的分支,确保了政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2. 英国三权分立制度:英国采用了议会制度,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相对集中,但通过权力分配和互相制约来实现制衡。
八、总结三权分立是现代民主国家政治体系的核心原则,它确保了政府权力的合理行使和公民权益的保护。
三权分立平衡的例子
二,三权分立案件的经典类型(1)总统立法否决权美国宪法将立法权授予美国联邦国会,同时也授权总统在有限的情况下参与国会的立法活动,比如总统建议立法和总统的立法否决权。
国内法学界对美国总统的立法否决权论述的相当充分,本文只分析关于总统立法否决权一个特殊情况。
一般总统拒绝在法案签字,除非国会以绝对多数强行通过法案,法案将作废。
但是如果总统同意法案的大部分内容,只是不同意某个或少数条款,总统是否可以签字同意大部分条款,但是否决其它条款呢?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Line Item Veto 法案,该法案授权总统可以拒绝一个法案的部分条款同时签字通过法案的其它条款。
Line Item Veto法案还授权总统可以在一个法案已经生效之后单方面取消生效法案中的部分条款,取消(行为)立即生效,除非在取消之后国会通过另外的法案来推翻总统的取消(行为)。
在Clinton 诉City of New York 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宣布Line Item Veto 法案违宪。
法院指出Line Item Veto 法案授权总统单方面修改和废除已经生效的法律,这样的授权使得总统可以未经国会投票单方面制定法律。
i肯尼迪大法官在同意意见中指出,Line Item Veto 法案违法了三权分立原则,这不仅仅是因为它违法宪法的条文规定,而且它扩张总统的权力违反了美国的缔造者和宪法的创立者的意图。
ii(2)总统不当行使立法权出了总统依照宪法行使立法建议权和否决权之外,另一中情况就是总统不当行使立法权。
依照美国宪法,总统的最重要职责是“切实执行法律”。
iii总统有权通过任免官员,发布命令等等方式来执行法律。
但是总统发布命令只能是执行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
1952年,杜鲁门总统命令商业部长接管并运营全国所有的炼钢厂,总统称发布此命令的是为了应对钢铁行业工人可能进行的罢工。
炼钢厂Youngstown Sheet & Tube(以下简称Youngstown)将美国政府诉上法庭要求法院禁止美国政府接管全国的炼钢厂,Youngstown 称总统的命令已经超出了行政权的范围,构成了立法行为;而总统在本案中并不享有立法权,因此杜鲁门总统和美国政府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
三权分立制度(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分立,制度)第一篇: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三权分立的思想最初是由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尤其是孟德斯鸠系统地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
他的三权分立思想中既强调权力的分工,又强调权力的制衡,这对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产生了深远影响。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独立战争后,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
其主要内涵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与法院行使,三权彼此独立,但又互相制约、保持均衡的一项政治制度,所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三权既分工又互相牵制的综合体。
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也已经证明:三权分立制度对于维护美国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功不可没。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从权力的来源上保障各自的独立性,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行,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模式。
三大部门权力来源不同,相互平行。
根据这个原则所设计的体制,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最初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1913年第十七条修正案生效后改为现制),众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但一旦被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就终身任职。
因此,三个机关的地位是平行的,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
2、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维持彼此之间的制衡关系。
三权的分立与制衡不是简单的权力分配,也不是简单的权力制约,而是在动态的权力运作过程中体现各自的价值,展现各自的权威,实现相互的协作。
这也是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区别。
君主专制的集权统治下,国家权力是僵化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分工,君主是绝对权威。
而在美国制宪者的设定下,国家权力的任何一方均不拥有绝对权。
宪法根据各自特点赋予每种权力以威力的同时,又为每种权力戴上了“紧箍咒”。
三权分立制度范本
三权分立制度范本三权分立制度是一种政治制度,其核心思想是国家权力的分散与彼此制衡,以防止任何可能的专制权力的产生。
这种制度将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
三权分立制度在反对封建势力复辟、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斗争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作为范本,详细介绍其运作机制和特点。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主要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国会、政府和法院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
首先,立法权由国会行使。
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议员每个州两个名额,众议院议员依据各州的人口数,按比例产生。
这种设置保证了各州在立法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立法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法律,以及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其次,行政权由政府行使。
美国政府由总统和各个部掌握行政权。
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负责执行法律、签署法案成为法律、任命高级官员等。
总统的权力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例如,总统的任命需要经过参议院的批准,总统的行为可以受到法院的审查。
最后,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美国的司法系统以联邦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为主,负责解释法律、审判案件、保护公民权利等。
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法院的独立性得到了充分保障,其经费和人事任免不受政治干预,以确保司法公正。
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是相互制衡。
在美国,三个权力机关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例如,立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通过立法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可以对立法机关进行制约,通过行政手段影响立法过程;司法机关可以对立法和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三权分立制度的实施,使得美国的政治权力得到了有效的分散和制衡,避免了权力的过度集中。
这种制度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三权分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政治僵局、效率低下等。
但总体而言,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的运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权分立均衡的例子
二,三权分立案件的经典类型(1)总统立法否决权美国宪法将立法权授予美国联邦国会,同时也授权总统在有限的情况下参与国会的立法活动,比如总统建议立法和总统的立法否决权。
国内法学界对美国总统的立法否决权论述的相当充分,本文只分析关于总统立法否决权一个特殊情况。
一般总统拒绝在法案签字,除非国会以绝对多数强行通过法案,法案将作废。
但是如果总统同意法案的大部分内容,只是不同意某个或少数条款,总统是否可以签字同意大部分条款,但是否决其它条款呢?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Line Item Veto 法案,该法案授权总统可以拒绝一个法案的部分条款同时签字通过法案的其它条款。
Line Item Veto法案还授权总统可以在一个法案已经生效之后单方面取消生效法案中的部分条款,取消(行为)立即生效,除非在取消之后国会通过另外的法案来推翻总统的取消(行为)。
在Clinton 诉City of New York 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宣布Line Item Veto 法案违宪。
法院指出Line Item Veto 法案授权总统单方面修改和废除已经生效的法律,这样的授权使得总统可以未经国会投票单方面制定法律。
i肯尼迪大法官在同意意见中指出,Line Item Veto 法案违法了三权分立原则,这不仅仅是因为它违法宪法的条文规定,而且它扩张总统的权力违反了美国的缔造者和宪法的创立者的意图。
ii(2)总统不当行使立法权出了总统依照宪法行使立法建议权和否决权之外,另一中情况就是总统不当行使立法权。
依照美国宪法,总统的最重要职责是“切实执行法律”。
iii总统有权通过任免官员,发布命令等等方式来执行法律。
但是总统发布命令只能是执行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
1952年,杜鲁门总统命令商业部长接管并运营全国所有的炼钢厂,总统称发布此命令的是为了应对钢铁行业工人可能进行的罢工。
炼钢厂Youngstown Sheet & Tube(以下简称Youngstown)将美国政府诉上法庭要求法院禁止美国政府接管全国的炼钢厂,Youngstown称总统的命令已经超出了行政权的范围,构成了立法行为;而总统在本案中并不享有立法权,因此杜鲁门总统和美国政府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
三权分立与民主集中制的比较
结论
以上比较表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 集中制具有无比的优越性,是人类历史上 新的更高类型的民主,是中国人民真正需 要的民主,是能够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 旺发达的民主,是世界民主发展史上的伟 大创造,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
介绍完毕 谢谢
50多年来我国实行人 民代表大会的实践, 充分
证明了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是具有强大生命 力的政治制度,是适 合我国国情,具有极 大优越性和伟大功效 的制度。特别是改革 开放30多年来,我国 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不断得到完善,以按 时出巨大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特点
1.具有真正的人民性和广泛的代表性,便于和保证各族人 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国家法律规定, 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精神病患者和依法被剥夺政治 权利的然除外)不封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人民有权选出自己最满意的人大代表,到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参加国家管理。在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中,我国的各政党,阶级,阶层,地区,民族 等都有一定比例的代表,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广泛的 群众基础,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本质, 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 建设的保证。
我国人民制度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党对国家 事务的领导。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动员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 建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高效运 转。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 团结。
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查机关在职能上有所分工独立行使职权但不是各自分立平等分权而是产生和被产生决定和执行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关运行的基础有利于人民行使管理国际事务的权力有利于实现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各民族的共同利益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和国家现代化建设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
2005年9月,联邦最高法院两名大法官同时空缺: 大法官奥康纳辞职,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突然病故, 这为布什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其精心打造的“保守帝 国”呼之即出。 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舞台上有着举足轻重的 地位,而真正操纵最高法院,代表行使权力的则是九 名大法官:他们披着黑色法官袍服、正襟危坐、不苟 言笑,一经当选即连任终身,地位显赫。 对于总统而言,提名大法官是件可遇而不可求的 事。毕竟,总统一任只有四年,即使连任也只有八年, 而大法官则是终身制。
三权分立原则是由美国国情和阶级实质决定的
美 国 国 家 权 力 运 行 规 则 三 权 分 立
什么是三权分 立 3种权力、 3个中央机 关
三权分立的核心是权力的分立、制约和平衡
立法权属于国会,又受到总统和法院的制约 三权的相互制 衡 3个特点 行政权属于总统,又受到国会和法院的制约 司法权属于法院,又受到国会和总统的制约 三权分立的积极作用:反对封建专制;维护资产阶级民 主制;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利益 三权分立的利 弊 3个弊端 三权分立的弊端:广大人民与权利无缘;三大国家权力 机关相互扯皮;三权分立在实践中难以真正贯彻 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 思想家洛克(JohnLocke)提出。在封建专制独裁统 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 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 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年6月签署了 《王位继承条例》。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 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洛克在已经存在的政治现 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 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 分别指国会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就是分 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法权、司法权一项 项夺过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分权理论在政 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国家与国际组织3-3美国的三权分立
美国的三权分立
(三)“三权”的制衡
1.立法权受到 什么制约?
来自总统:否决权; 立法倡议权; 发布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 来自法院:司法审查权 来自国会:拨款权; 决定行政机构设置; 监督行政官员行为; 监督财政、行政执行; 弹劾总统。 来自法院:司法审查;宪法解释 来自总统:法官由总统提名,征得参议 院同意后任命联邦法院法官
1、影响因素:历史条件和具体国情 2、决定因素:国家的阶级本质
P49……………《国家与国际组织》专题三之三
美国的三权分立
(二)三权分立——权力运行的规则
1、地位:三权分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 运行的基本原则。 2、核心内容:是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
总统(行政) 分权→制约→平衡 国会(立法) 联邦法院(司法)
P49……………《国家与国际组织》专题三之三
美国的三权分立
(四)三权分立的弊端 2、三权相互制衡的阶级局限性和消极作用 (1)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在本质上不过是协调资 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一种机制。由于广大劳动 人民在国家政权中不居于支配地位,也就不可能 对权力的运用施加重要影响。
在泰里案件中,美国广大群众的呼声并没有 对事件的最终结果产生影响。 这说明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实质是什么?
P49……………《国家与国际组织》专题三之三
美国的三权分立
(二)三权分立——权力运行的规则 3、“三权”的分立
识图:美国联邦政府结构示意图。
3、“三权”的分立
填表与比较:阅读教材完成下表
机 构
有何权力
如何产生、对谁负责
特别保障
国 掌握立法权,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总统无权解散国 会 制定法律。 只对选民负责。 会,不能决定议 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 员的工资待遇。 总 掌握行政权, 由选民间接选举产 国会不得增减总 统 实施法律,组 生,直接对选民负 统报酬,不得罢 责。不对国会负责。 免总统(除非定罪) 织政府。
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
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在现代政治制度中,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被广泛应用,旨在保障政府权力的合理行使,并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三权分立指的是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相互独立和互相制约;而制衡机制则是当一个权力机关滥用权力时,其他权力机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对其进行制衡和约束。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理论基础和实践案例等方面探讨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的重要性和功能。
一、历史背景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的理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最佳混合政体”的概念,主张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权力应该相互制衡与互相独立,避免权力的滥用。
而在18世纪的启蒙时代,蒙田和孟德斯鸠等思想家进一步阐述和发展了这一理念。
此后,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成为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理论基础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的核心是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各自拥有不同的职能和责任,相互制约可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行政权主要负责国家事务的管理与执行,立法权负责制定法律和政策,司法权则负责解决纠纷和司法审判。
三者相互制衡,可以实现权力的分散和公正性的维护。
三、实践案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纳入宪法和政治体制中。
美国是最早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之一。
美国宪法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确保了权力的平衡和制衡,使国家政治体系能够稳定运行。
另一个例子是英国的议会制度,虽然没有明确的三权分立制度,但通过议会的监督和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实现了权力的分立和制衡。
除了美英等国,其他一些国家也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完善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
例如,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各自的权力范围和职责,以确保权力的相互制衡。
四、拓展应用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不仅局限于国家政治体制,在其他领域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在企业管理中,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可以避免高层管理者滥用权力,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在学校教育中,教育主管部门、教师和家长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可以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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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权分立案件的经典类型(1)总统立法否决权美国宪法将立法权授予美国联邦国会,同时也授权总统在有限的情况下参与国会的立法活动,比如总统建议立法和总统的立法否决权。
国内法学界对美国总统的立法否决权论述的相当充分,本文只分析关于总统立法否决权一个特殊情况。
一般总统拒绝在法案签字,除非国会以绝对多数强行通过法案,法案将作废。
但是如果总统同意法案的大部分内容,只是不同意某个或少数条款,总统是否可以签字同意大部分条款,但是否决其它条款呢?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Line Item Veto 法案,该法案授权总统可以拒绝一个法案的部分条款同时签字通过法案的其它条款。
Line Item Veto法案还授权总统可以在一个法案已经生效之后单方面取消生效法案中的部分条款,取消(行为)立即生效,除非在取消之后国会通过另外的法案来推翻总统的取消(行为)。
在Clinton 诉City of New York 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宣布Line Item Veto 法案违宪。
法院指出Line Item Veto 法案授权总统单方面修改和废除已经生效的法律,这样的授权使得总统可以未经国会投票单方面制定法律。
i肯尼迪大法官在同意意见中指出,Line Item Veto 法案违法了三权分立原则,这不仅仅是因为它违法宪法的条文规定,而且它扩张总统的权力违反了美国的缔造者和宪法的创立者的意图。
ii(2)总统不当行使立法权出了总统依照宪法行使立法建议权和否决权之外,另一中情况就是总统不当行使立法权。
依照美国宪法,总统的最重要职责是“切实执行法律”。
iii总统有权通过任免官员,发布命令等等方式来执行法律。
但是总统发布命令只能是执行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
1952年,杜鲁门总统命令商业部长接管并运营全国所有的炼钢厂,总统称发布此命令的是为了应对钢铁行业工人可能进行的罢工。
炼钢厂Youngstown Sheet & Tube(以下简称Youngstown)将美国政府诉上法庭要求法院禁止美国政府接管全国的炼钢厂,Youngstown称总统的命令已经超出了行政权的范围,构成了立法行为;而总统在本案中并不享有立法权,因此杜鲁门总统和美国政府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
iv总统提出了许多辩护意见,其中涉及三权分立的有:总统依据其行政权有权发布该命令;总统依据其作为军队的总司令有权发布该命令;总统依据宪法默示授予的(整体性)行政权(“implied from aggregate of his power”)有权发布该命令。
v最高法院首先指出宪法将立法权授予国会,唯有国会能够立法。
1所以如果总统发布命令构成立法的话,则总统侵犯了国会专有的立法权,从而违反三权分立原则;如果总统发布命令仅仅构成执行法律的话,则总统是在行使行政权,所以没有违反三权分立原则。
在本案中,国会没有相应的法律要求政府接管私有财产,而且在1947年的塔夫茨-哈特利法案中,国会明确拒绝了政府要求国会授予政府接管私有财产的建议。
因此最高法院认定国会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所以总统发布命令不可能是执行法律。
因此总统发布命令是在制定法律,所以杜鲁门总统的命令违法了三权分立原则。
(3)总统在紧急状况立法和授权立法Youngstown案件没有处理两个可能出现的情况。
第一是如果是在紧急情况或者战争期间,总统是否有权发布上面的命令。
第二是国会能不能授权总统和政府立法。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提到在塔夫茨-哈特利法案国会拒绝了政府的要求,所有总统无权立法防止罢工,即使在紧急情况也是如此。
不过有几位法官在判决意见中表示,如果国会对防止罢工从未采取过措施,总统或许可以基于紧急情况而制定临时法律。
在1971年的New York Times Co. 诉Unites States一案中,法院判定总统无权申请法院禁止令禁止纽约时1当然,在国会授权并且符合宪法要求的情况下,政府也是可以立法的。
代杂志发布有关文件,即使总统主张其申请是基于紧急状况。
vi这是因为国内通过立法将媒体发布文件进行了分类,该分类中纽约时代杂志意图发布的文件属于不得事前禁止发布的类别。
因此国会是以默示的方式拒绝总统禁止纽约时代发布文件的意图。
所以在次情况下即使出于紧急状态总统也不能临时立法。
虽然最高法院一再指出美国宪法将“所有的”立法权授予了国会,但是现实中最高法院并没有阻止国会授权政府立法。
美国国会经常授权政府或者法院在特定领域就特定问题制定规则。
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支持了国会授权立法的行为,只要“国会授权的法律中明确了被授权部门应该遵循的清晰的原则(“Intelligible Principle”)”。
vii在实践中清晰的原则尺度很低,法院基本上是程序性的认定国会的授权行为合宪,只要国会在授权时要求被授权者依据“公平及正义”标准,为了公共利益而立法即可。
2只有两个案子,美国联邦法院认定国会授权违法“清晰的原则”原则。
viii(4)国会对政府官员的任命权宪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总统提名,并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合众国所有其他官员。
但国会认为适当时,得以法律将这类下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长(Heads of Departments)。
”这项宪法规定首先将联邦政府官员分成主要官员和下级官员,(以及雇员)。
任免不同类别的职位的权力也不同。
主要官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方可任命。
而下级官员则由国会立法,国会将政府官员的任命权交给总统、法院和各部部长。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情况国会有权参与主要官员的任命之外,国会只能通过立法将其它官员的任免权授予政府或者法院,而不能将政府官员的任命权授予国会本身。
美国国会曾经尝试将官员任命权授予国会本身。
在1975年的Buckley 诉Valeo 一案中,国会立法创设了联邦选举委员会,并且规定委员会的两名委员由众议院发言人提名并由两院同意。
最高法院指出众议院发言人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各部部长(Heads of Departments)之一,因此众议院无权任命政府官员。
ix国会虽然无权任命联邦政府官员,但是有权任命国会自己的官员和雇员,这是因为国会的官员和雇员不属于联邦政府官员。
国会虽然自己不能任命下级官员和雇员,但是国会可以设定任免下级官员和雇员的标准和程序。
比如说国会可以规定某机构中只是有多少名律师,或者某机构中属于某政党的成员不得超过多少人等等。
比如国会曾立法规定量刑委员会的委员中,有三名必须由总统从美国司法联席会议推荐的六名候选人中选出吗,法院认定国会的该项立法合宪。
x国会有可能会将标准定得特别严格或者详尽,以至于事实上剥夺了总统、法院或者各部部长的选择权。
不过现实中联邦法院还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5)国会对行政官员的免职权和前一节论述的任命权相比,除了在弹劾程序之外,美国宪法没有规定政府三部门的免职权。
最简单的解决办法是参照任命权的方式来处理免职权问题,不过美国法院在一系列的判例中否定了这个解决方案。
因为国会的官员要么是选举要么由国会独立任免,而且法官都是终身任职(基层法院法官由选民选举),所以现实中的案件基本只涉及到国会立法限制总统对行政官员的免职权。
法院首先明确国会不能保有对行政官员的免职权。
法院指出,国会保有免职权或者是有权参与对行政官员的免职,则事实上国会就控制了执行法律的权力(即行政权),这是明显违反三权分立的原则的。
xi其次,最高法院在Morrison 诉Olson拒绝了总统2不过这仅仅是说国会的授权行为合宪,不代表依据授权制定的法律本身一定合宪。
具有对行政官员绝对的免职权的主张。
这种主张的依据是宪法讲“所有的”行政权授予了总统。
(本案中斯卡利亚大法官持反对意见)xii法院指出,国会可以将对行政官员免职权授予总统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或者国会可以立法规定总统免除行政官员职务的条件和程序。
xiii但是前面这两种限制并不代表国会在对行政官员的免职中毫无权力。
国会首先可以将对行政官员的免职权授予某个行政官员,而不是授予总统。
比如依照美国法典第28编第542条b款规定“联邦总检察长可以解除副总检察长的职务”。
此规定有两方面含义,一是对副总检察长的免职权由总检察长行使,二是包括总统在内的官员没有对副总检察长的免职权。
3其次,国会可以立法规定总统只能基于合适的理由将某官员免职。
前一段提到的Morrison 诉Olson一案是国会限制总统对官员免职权的最重要案例。
在Morrison案件之前,最高法院认定只有当某官员的既有行政事务职能,又兼有司法或者立法职能时,国会才能立法限制总统的任意免职权。
所以当某官员的职务完全是行政职务时,国会无权干涉总统任意将其免职。
但是在Morrison一案中,国会立法规定总统只能出于合适的理由才能解除“独立检察官”的职务。
独立检察官的职能是执行刑法,所以独立检察官是纯行政官员。
按照Morrison之前的判例,国会的这项法案就会违宪。
但是最高法院最终认定此法案合宪。
法院指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该官员是否是纯行政官员,而在于国会如此限制总统的免职权是否会侵犯总统依照宪法行使行政权。
xiv所以只要国会立法没有侵犯到总统依照宪法行使行政权,则国会的立法合宪。
而且为了防止总统规避法律设定的限制,国会还可以规定总统解除官员职务的命令要受到法院的监督。
xv对于何种情况构成侵犯总统的行政权,最高法院没有在任何一个案件中给出完整而清晰的标准。
根据最高法院的案例,对主要官员总统有任意免职权;其次当某官员的职能是宪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之时,总统有任意免职权;最后总统不能对肩负行政职能的官员完全没有免职权。
在Printz 诉United States 一案中,法院认定Brady Handgun Violence Prevention 法案违宪。
该法案要求各州及地方官员在批准持枪许可之前,必须对申请人做背景调查。
法院判定该法案违反三权分立原则的原因是:该法案是联邦法律,总统有专属执行联邦法律的权力。
而该法案将执行联邦法律的权力授予总统完全无法免职的州和地方官员,其结果就是总统无法适当履行其执行法律的职能。
(6)法院司法权的范围宪法第三条将司法权授予法院。
法院根据三权分立原则独立行使司法权,这一方面意味这法院的权力仅限于司法权,另一方面意味着只有法院能行使司法权。
与此对应,涉及法院司法权的三权分立案件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国会要求法院超越其权限范围履行非司法职能;二是国会不得干涉法院的最终判决。
依据三权分立原则,法院不得超越司法权范围行使职权。
所以国会不能要求法官履行非司法职能。
1819年美国和西班牙签订了一项条约,条约规定一类当事人可以在联邦法院向联邦政府求偿。
条约还规定美国财政部有权审查联邦法院认可求偿的判决,财政部如果认为不应当赔偿可以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