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与“处罚”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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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 止锁闭、封堵出口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 行活动,要求签定协议,明确职责,采取措 施,专人检查与协调
102条第一款 102条第二款
101条
46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54条
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 用品
103条 104条
63条 4条
生产经营单位配合安监部门的检查,不得拒 绝和阻挠。
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管理,改 善作业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14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05条 109条 111条
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考核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四新”培训
特种作业培训
93条
94条第一款 94条第二款 94条第三款
、第四款 94条第七款
38条 78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 人员通报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2014年新版)中的“规定”与“处罚”对应表
规定条款
内容
处罚条款
17条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08条
18条 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
91条 92条
19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91条
20条
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
90条
22条 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21条 24条 25条 26条 27条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 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统一协调 、管理,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 整改。
100条第一款 100条第二款
47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 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时擅离职守
106条
49条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不得免除或者减轻用 第二款 人单位的责任。
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一般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 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见上表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下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限期改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 的,追究刑事责任。
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94条第五款 94条第六款
29条 30条 31条 32条 33条
34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报有关部门审 查
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及安全设施的验收
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 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安全设备的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保持记录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检测检验合格
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 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 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 规定处罚。 协议无效; 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5条第一款
95条第二款
95条第三款 95条第四款 96条第一款 96条第二款 96条第三款 96条第五款
42条 35条 36条
36条
37条 38条 40条
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 者处置危险物品报主管部门审批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 者处置危险物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 靠的安全措施;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 控及制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96条第四款 96条第六款
97条
98条第一款
98条第二款 98条第四款 98条第三款
38条
对安全隐患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
99条
39条 45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 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新版)中的“规定”与“处罚”对应表
处罚措施
停产整顿;关闭,吊销证照。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对重大、特 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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