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小学教师地法律素养与其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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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及其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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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增长知识和思想进步的导师。教师不仅要教给学生
知识,更承担着使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任,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有广
博的专业知识,还要具有对学生的父母般的关心与爱护和朋友般的关心与尊重,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教育日趋走向法制化的今天,教师更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树立依法执教的意识,自觉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然而,目前有些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却不容乐观,
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如打骂、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等现象,在学校时有发现。这
说明,一些教师法律素养缺乏,解决中小学教师在法律素养方面存在的问题刻不容缓。
一、当前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的现状分析世纪∞年代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陆续颁布
了做育法 >、‘义务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的教育法律,从而形成了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处于教育教学活动中心位置的教师,自然属于教育法律法规关涉的重点对象。在目前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本来应该熟知教育法律的
教师,其法律素质却不尽如人意。
根据问卷调查统计,目前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极不平衡,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教师
的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较为欠缺,其教育教学行为明显与教育法规要求脱节。
笔者针对山东省临沂市及其周边地区的125名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的问卷调查
显示:目前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知识掌握的准确率平均为39%,教育法律信念准确率平均
为43%,而教育法律评价准确率平均为眇%。在针对教师法律素养的采访中,当要求其回
答“我国教育的基本法是什么” 、“教师具有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学生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等问题时,∞%左右的教师回答不出或回答不准确,许多教师不知道教师自身的权利义务,
甚至混淆权利和义务。
由于部分教师对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缺乏,在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他们一方面不断地侵犯着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低的两个突出表现,即教师对自身权益的放弃和对学生权益的侵
害。
近年来,教育法律纠纷在各种媒体上屡见不鲜,纠纷的症结就在于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
的淡漠和学生的逐渐增强的权利义务认知之间的冲突,是关于学生权利的法律规定与对学生
进行管理的不合理现状之间的冲突,焦点是学生的权利是否能得到尊重或被侵害。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最近几年连续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被大打折扣,有些中小学教师甚至无视有关法律法规的存在,其中最严重、最普遍的现象就是教师对学生的体罚。这种体罚,一般均出自教师的主观上的故意,是教师滥用职权的表现。禁止体罚学生是教师的一项非常
重要的禁止性法律义务,然而,在现实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体罚现象却又屡屡发生。值得重视的还有,很多教师只是把恶性殴打学生定义为体罚,而不把例如超过身体能力极限的跑步、“劳动改造” 、罚抄过量作业、放学不让回家、不让吃饭或讽刺挖苦等变相体罚行为列入体
罚之列,尤其是对罚抄过量作业更是乐此不疲。再者,有些中小学教师对于经常违纪、顶撞老师、殴打同学的“小霸王”学生。虽然不直接开除其学籍,却实行的是“劝退”,即逼其退学,这实际上就是变相的开除。更有甚者,一些教师片面追求升学率,将差生赶出校门,
剥夺了所谓“差生”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其实,罚教行为,无论是直接体罚还是精神折
磨,都是封建家长专制思想遗毒的反映,是教师法律素养低的最直接的表现。随着家长、学生的法律意识的逐渐觉醒及社会对体罚的不断关注,现在体罚现象虽然有所收敛,但教师侵
害学生权益、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屡禁不止,教师漠视自身合法权益而受到侵害的事件也
屡屡发生,例如教师被殴打、拖欠教师工资、无故开除教师等。尤其在民办学校,这种情况
更为严重。拖欠教师工资多年以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更为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事实表明,目前仍有个别地方的乡镇中
学存在着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对教师来说,他们虽然也知道自己的工资被拖欠不合理、不合法,但一般情况下却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7 条明确规定.教师有进修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学习与培训的权利,但据了解,某些学校虽不明令禁止教师进修,但却另外规定,教师在进修期间只能拿到30%的工资。
又如,一位教师因其儿子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竟被学校停职检查。这位教师的儿子既已成年,
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当然应由他本人承担,学校让这位教师停职检查,即是非法剥夺了教师的
教育教学权。以上种种现象,表明了部分教师的法律意识的淡薄,也反映了部分教师法律素
养的缺失。因此,作为教师,既要杜绝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同时也绝不能忽视对
自身正当权益的维护。
二、造成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欠缺的原因.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师道尊严”已被强化到极端的境地。例如,古代就有。天、地、君、亲、师”并列的说法,还
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训诫。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打板子、罚跪等曾被视为教育成
功的法宝,代代相传。这种观念沿袭下来,就表现为现在学校中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行为。教师们认为,他们对学生权益的侵害都是对学生的“爱”与负责任的表现,在“爱”
的光环的笼罩下,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显得合情合理甚至是理所当然的,学生长期在这种环境
的影响下也形成了对此类事件的漠然心理。
家长的“授权”
由于许多家长对孩子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因此他们对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不仅熟视无
睹,甚至也视之为理所当然。一个尽人皆知的例证就是,时至今日,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在
农村,家长在给孩子报名上学时,总忘不了郑重地向老师交代:孩子就交给您了,要是不听话。该打就打,该骂就骂,我绝不护犊子。这时,如果教师回答:你放心。要是他她)真不听话,肯定少不了挨揍。家长听了,一准喜气洋洋;如果老师回答:孩子调皮也正常。教育
教育就好了,打骂不顶事。家长不但不高兴,还会怀疑老师的爱心和责任心。
这其实是对教师的由尊重、期望转变而来的一种纵容,是给教师体罚学生的一种“授权”,也正因为家长的这种“授权” ,才助长了个别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无所顾忌地侵犯学生的合法
权益。
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有些人为了获得金钱而违法
乱纪,有些人则为了违法乱纪而利用金钱。
这种不良现象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教师。笔者在与部分教师的访谈中,曾就“作为任课老师,有无对家长提出过教学以外的要求”这个问题询问过一些教师.许多教师都表示没有
提出过,但有的暗示过学生或家长。而在对学生的访谈中,有65%的学生反映,教师曾直
接或间接地向他们索要过财物,有的班主任老师还利用职务之便,以管理班级的名义大肆罚
款来惩罚学生,个别人甚至要求学生让其家长向自己的银行卡里存款。如果说以上只是教师
的个人行为的话,那么学校向学生出售各种学习资料、收取各种练习费、试卷费则已成为公开和正当的了。从学生家长方面来讲,金钱在学生家长那里似乎也最先得到认可,在“金钱万能”
思想的影响下,在望子成龙的殷殷期望中,家长也对教师展开金钱攻势。例如找教师补课,请老师吃饭,给老师红包等现象已相当普遍。在家长眼中,他们对老师的需求满足的越多,孩子可能得到老师的关爱也就会越多。而学生家长对教师的这种金钱攻势也表现出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