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947金融法概论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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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47金融法概论复习题
7947金融法概论复习题
1.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项,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的款项,称为存款准备金。
2.再贴现:当商业银行自身需要资金周转,而贴现取得的票据尚未到期时,它可以持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就称为再贴现。
3.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4.同业拆借:金融机构因为资金周转需要,相互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
5.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
6.定活两便存款:是存款时不确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随时可以支取的存款,其利率最高不超过整存整取1年期存款利率的6折。
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没有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8.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又称为“担保的担保”,其功能是保障第三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能顺利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9.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10.伪造人民币:是指伪造人民币的形状,特征,色彩,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
11.资本项目外汇:在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称为资本项目外汇。
12.逃汇:指境内机构和个人逃避外汇管理,将其应该接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保存,转移,使用,存放境外,或将外汇,外汇资产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的行为。
13、金融法:就是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基准利率:一般是指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它是一种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在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的参照作用,其他利率水平或金融资产价格均根据这一基准利率水平来确定。
15、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
16、财务公司:通说认为,财务公司是经营部分金融业务的准银行。
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承办有存款期限规定的大额存款,发放贷款,经销证券,买卖外汇,代理保险,财务咨询等。
17、最高额抵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18、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转移等项目。
19、再贴现率:中央银行根据一定的比率从票据全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率即为再贴现率。
20、贷记卡:是纯粹意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无需在发卡银行事先存款,而是在发卡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21、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22、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23.2004年3月,甲银行向乙银行拆入资金2亿元人民币,将其中的一半投入到火爆的股票市场;5000万投资于房地产市场,从事房地产开发;剩下的5000万借贷给丙房地产公司开发房地产。
一直到2005年10月甲才向乙银行归还该笔拆入贷款。
问:甲银行在上述拆入资金的行为中有哪些违法之处?依据是什么?
1. 甲银行将拆入资金的一半投入到火爆的股票市场同业拆借,5000万投资于房地产市场,从事房地产开发;剩下的5000万借贷给丙房地产公司开发房地产违法,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2. 2005年10月甲才向乙银行归还该笔拆入贷款违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超过了4个月。
24.2006年10月甲商业银行与乙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约定以乙公司的厂房抵押,贷款200万元人民币,还款期限是2008年10月。
2003年8月,乙公司欲与外国丙公司合资,依丙公司的要求向甲银行提出提前归还贷款,遭到甲银行的拒绝。
问:(1)如果该抵押未办理登记,贷款合同是否有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银行拒绝提前还贷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1)如果该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合同无效。
因为按照担保法,抵押建筑物,厂房,土地的,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合同才能生效。
贷款合同有效。
因为贷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效力。
(2)甲银行拒绝提前还贷的要求合法,因为提起还贷须经借贷双方协商,而非单方行为。
25.甲公司是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为100万股。
以下是几起发生在证券交易所买卖A公司股票的事件:(1)戊在持有甲公司股票3万股的情况下,在2008年8月9日10时购进1万股,同日14时再购进5000股;(2)乙于2008年9月8日14时,在持有甲公司股票4万股的情况下,购进1万股,9月10日11时购进5000股;(3)丁在2008年8月份偶尔潜入到甲公司董事长的个人网址,得知A公司近期将增资,立即买入该公司股票1万股。
问:上述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戊的行为合法,因为他还未达到证券法所限定的最低5%的持股报告限额。
(2)乙的行为违法,乙在多购入1万股的情况下,其持有比例已达5%的报告下限比例,在3月9日前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
(3)丁的行为违法,因为丁是通过非法方式获知信息,属知情人员,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
26.甲公司决定通过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在董事会草拟的方案中有以下内容:发行面值7,000万元的新股,全部向社会募集;委托乙公司独家代销,期限为96天;为保证发行工作顺利进行,准备向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人员每人派送1,000股;考虑受股本扩张的影响,因此预期股票利率比同期银行利率低0.2个百分点。
问:该方案哪些是违法的?为什么?
(1)根据《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而非乙公司代销。
(2)《证券法》规定,证券的代销爆笑的最长期限是90天,期限为96天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3)《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收受赠送的股票,所以准备向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人员每人派送1,000股的做法也是非法的。
(4)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新股预期股票利率不能比同期银行利率低,因此预期股票利率比同期银行利率低0.2个百分点也非法。
27.2006年4月,A商业银行因行使对某公司的,抵押权而折价800万元取得作为抵押物的一幢大楼,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2007年9月,该银行将大楼以9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B公司。
见房地产业利润丰厚,该银行立即拆资5000万元收购了丙房地产股份公司的51%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
同时,证券市场正处于牛市,该银行为获取高额收益,也将1亿元资金投入股市。
问: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指出上述案例中的违法之处。
1)向丙房地产公司投资。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2)投资于股市。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股票业务。
28.A公司以其持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向该市B城市商业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双方于2008年8月3日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次日交付股票并签订质押合同,8月5日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商业银行依合同规定于8月6日向该企业发放了贷款。
请根据现行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以股票出质属于哪种质押?(2)该质押合同自何日起生效?(3)A和B应向什么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4)如果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时,银行该怎么办?
(1)以股票出质属于权利质押(2)该质押合同自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之日,也就是8月5日起生效(3)A和B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4)银行因自贷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二年内处分出质的股票,即折价、变卖或拍卖的方式处分股票,并将卖得的价款抵偿贷款本息,多余的部分退还借款企业,不足部分可继续要求该企业偿还。
29. A在B银行办理了个人信用卡后,多次在特约单位消费。
2008年7月15日,有人向B银行挂失,声称持卡人名称为A的信用卡遗失。
银行立即发出了止付通知。
7月16日,A在特约单位购买了价值2万元人民币左右的电器。
在划卡时,特约单位拒绝受理。
张剑在查询之后,指出是有人冒名挂失。
据查,B银行在挂失时并没有要求挂失人出具身份证件。
张剑因此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银行赔偿其为调查此事的往返路费。
问题:(1)挂失信用卡应当办理什么样的手续?(2)特约单位拒绝为A划卡的行为是否合法?(3)B银行是否应当赔偿张剑的损失?
1)挂失信用卡,持卡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办理挂失手续。
(2)合法。
如果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的,特约单位应当拒绝接受。
(3)应当赔偿损失。
因为,B银行在办理挂失时有过错,应当为此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0.2007年7月30日,A公司向B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
两个月后,乙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金额200万元,月利率8‰,还款期限2008年9月30日。
同时,该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约定:“A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C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C公司在担保方一栏加盖了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因项目投资失败,未能偿还本息。
B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借款,C公司加以拒绝。
B银行遂将A公司和C公司一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它们承担连带责任。
问:(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哪些基本的法律关系?(2)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C公司能否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基本法律关系:乙银行与甲公司的借款合同关系;C公司的保证合同关系。
(2)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C公司能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未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1、简述保证期间的规定。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由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下保证人承担责任顺位不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区别了以下情况:
(1)在一般保证中,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按照其约定;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按照其约定;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6个月。
(3)约定不明确。
如保证合同中这样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到期开始,到该债务本金加利息和有关费用还清为止。
”这种写法在许多贷款保函中都被采纳。
《担保法》司法解释认为这种情况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开始起2年。
(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2、简述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选择规则。
(1)物的担保。
是指以特定的财产作为保障债权的手段,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人的担保。
是指以保证人的信用来担保债的履行。
第一,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照约定实现,因为这一问题与公益无关,约定优先的做法就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二,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与其他人提供的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此时采取的是“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
第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采纳的是“物的担保责任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此时允许债权人进行选择。
33、简述人民币发行的原则。
(1)经济发行的原则,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发行货币;
(2)计划发行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来发行货币;
(3)集中发行的原则,货币的发行权集中在中央银行,禁止其他单位擅自发行货币。
34、简述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1)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还本付息请求权,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
(2)债券有偿还期限,股票没有偿还期限。
(3)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与公司的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比股票小。
(4)在公司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与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35.简要回答中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及立法作用。
我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中有明确规定,具体表述为:“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从法律条文上来解释货币政策目标,可以解释为:稳定货币币值是基础,发展经济是在稳定币值基础上进行的,或者说,稳定币值的目的是发展经济,稳定币值就是要促进经济的发展。
立法作用:第一,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从而使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时有明确的方向。
第二,使检验中国人民银行绩效的工作有了法律的标准:货币币值保存稳定,表明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做好了;反之,就没有做好工作。
第三,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开始从双重目标制(既要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又要保障经济的发展)向单一目标过渡。
36.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有哪些?
①存款准备金②基准利率③再贴现④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⑤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
37.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38. 2006年《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特点有哪些?
一是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取消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
二是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法律环境。
外资法人银行除设立条件按照入世承诺外,准入程序,业务范围,监管标准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
三是遵循国际监管惯例,实现法人银行导向政策。
对于不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外国银行分行的人民币业务进行适度限制。
四是充分体现风险监管,合并监管和审慎监管的理念,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
此外,规范对象调整扩大。
39.金融租赁的特点有哪些?
(1)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固定资产。
(2)融资与融物相结合;
(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4)以租金形式分期归还本息。
40.“公款私存”的危害有哪些?
一是为单位私设“小金库”,逃避监管提供了便利。
二是影响单位与银行间的正常资金周转。
三是容易逃税,漏税。
四是容易滋生腐败。
41.借款人的权利有哪些?
(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以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据条件取得贷款;
(2)有权按合同的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拒绝贷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应、举报有关情况。
(5)在征的贷款人同意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42.中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实行国际收支申报制和外债登记制度。
(2)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
(3)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可兑换,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收支和转移不予限制。
(4)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流动依法审批或批准。
(5)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特许制。
43.《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况有哪些?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状况有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经交易所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后仍未披露的。
44、简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的内容。
(1)禁止向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2)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
(3)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
(4)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45、简述金融租赁的特点。
(1)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固定资产。
(2)融资与融物相结合;
(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4)以租金形式分期归还本息。
46、简述单位结算账户的分类。
(1)基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临时账户。
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4)专用存款账户。
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47、简述金融期货合约的种类。
(1)利率期货,是指以利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2)货币期货,指以汇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3)股票指数期货,指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48.论述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作用和类型
作用:第一,为证券公司合理估价公司股票提供信息,便利投资人作出相关的决策。
第二,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类型:(1)定期报告的披露。
1.年度报告。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中期报告。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临时报告的披露。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49.试述以伪造、变造、虚开存单进行质押的处理规则。
1.伪造存单的质押
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
2.虚开存单的质押
存单持有人以银行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有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合同无效。
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银行为共同被告。
3.虚假存单或者虚开存单的核押
存单核押是指质权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银行,并就存单的真实性向银行咨询,银行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
在存单持有人持伪造,变造,虚开的存单出质的情形下,当质权人向存单所指的银行进行询问时,如果该银行对存单给予了核押,则质押合同有效,该银行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记载的款项。
50.试述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监管合作。
1.信息共享。
监管金融市场的基础也是金融信息的调查与统计,银监会等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也有权要求被监管对象报送财务资料以及相关信息,但各自关注的重点不同。
为避免增加报送机构的成本,同时也提高各监管者之间的监管效率,《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监会法》都规定了信息共享制度。
2.检查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或维持金融稳定职责时,针对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银监会对特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
3.共同制定特定事项的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监测与银监会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只是侧重点不
同,在业务领域上有时是交叉甚至重合的,这就需要两个机构进行互相配合。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监会法》都列举了一些需要两家机构共同决定的事项。
51、试述中央银行对利息管理的内容。
1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 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