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与原盲审异议处双盲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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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与原盲审异议处双盲没过
篇一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精神和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精神,我校对所有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阅,并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双盲抽检。
为妥善处理论文盲审中的异议问题,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双盲评阅工作,每位博士学位申请人及被抽中的硕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分别送交两位校外专家评阅。
在评阅意见未全部返回之前,申请人不得进行学位答辩。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经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学位答辩;如果返回的评阅意见出现异议,则本次答辩无效。
第三条评阅书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界定为“存在异议”:
(1)“对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为“差”;
(2)“是否同意该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结论为“须作重大修改,重新送审通过后答辩”或“不同意”。
(3)评价表中有任何一项评价指标低于 60 分;
第四条存在异议时,根据评阅意见的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一)2 份评阅书中均存在异议时,申请人不得提出申诉,须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6 个月之后方可提交复审。
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院系,扣减其下一年度相应的招生名额,并在校内进行通报。
(二)仅 1 份评阅书中存在异议时,原则上申请人不得提出申诉,须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方可提交复审,修改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诉,院系应从严把关,经导师及所在院系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提交复审。
如果复审意见中仍然存在异议,则扣减相关院系下一年度相应的招生名额,并在校内进行通报。
第五条异议论文的复审方式:
(一)修改论文后进行复审
在论文修改完成后,申请人须填写《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并附详细的论文修改说明,经导师签字同意后,重新提交学位论文送原评阅人进行复审。
(二)提出申诉后进行复审
在前述允许申诉的情形下,申请人须填写《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并附明确详尽的申诉理由,经导师及所在院系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送另外两位专家进行复审。
申请人须自初审评阅书返回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材料的提交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在学位申请有效期内,每位申请人最多有三次参加双盲评阅的机会,第二次复审须送前两次评阅中提出异议的所有评阅人进行复审。
若三次评阅均存在异议,则取消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七条在双盲评阅过程中,申请人及导师不得打听或查证评阅人的姓名、单位及其他情况,不得有私自沟通行为,不得试图对评阅人的评阅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向持有不同意见的评阅人进行报复。
若有违反此规定者,研究生院将立即中止申请人的学位申请程序并予以严肃查处。
第八条在学位论文评阅中被明确指出存在学术违规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经查实存在严重学术违规行为者,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并追究其导师责任。
第九条充分发挥院系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上的把关作用,学校鼓励院系在论文盲审异议处理中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
对于论文盲审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建议提交研究生院。
第十条学位论文双盲评阅结果直接与院系的研究生教育年度考核以及研究生招生资源配置等挂钩。
院系应采取措施督促研究生指导教师履行相关职责,对于在研究生培养及论文指导过程中未能尽责的导师,院系可以采取警告、暂停直至取消其招生资格等处理措施。
对于论文盲审异议率持续显著低于学校平均水平的院系,研究生院将追加该院系的研究生招生名额。
篇二
为进一步强化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质量意识,促进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加强学位点建设,健全和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努力培养多类型、高层次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盲评议及抽检原则
1.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原则与规定;
2.有利于加强学位点建设,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机制;
3.双盲评议及抽检过程客观公正;
4.每篇论文须由三位专家分别评议,其中至少有两位校外专家。
研究生导师不得担任自己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评议人,研究生本人不得参与论文送审工作。
跨学历、跨专业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全部由校外专家评议。
二、双盲评议及抽检的概念
1.双盲评议:简称“盲审”,即提交评议的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隐去作者、导师姓名以及文中能够反应作者和导师姓名的信息,反馈的评议结果隐去评议专家的信息。
2.抽检:每年的三月和九月,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报送本次申请硕士毕业(学位)研究生名单,研究生处会同校纪检部门分类随机抽取研究生名单,被抽研究生按规定报送毕业(学位)论文(匿名,一式两份),由研究生处送外单位进行双盲评议。
三、双盲评议及抽检的范围和比例
1.不符合免于双盲评议和抽检条的我校所有研究生申请硕士毕业(学位),其论文均须参加双盲评议,每位研究生双盲评议的论文至少为两份。
2.具备下列条之一者,可免于双盲评议和抽检:
(1)获得并完成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重点项目”的负责人;
(2)获得并完成江苏省高校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负责人;
(3)在读硕士研究生期间,以第一作者在我校科技处认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且该成果为毕业(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
(4)在国内外权威性学术会议上做大会学术报告,且报告为毕业(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
(5)获得国家奖学金、朱敬文奖学金;
(6)参加援藏支教,其学位论文经导师组评议合格;
(7)其他科研成果突出的研究生,经本人和导师申请,所在院所同意,研究生处批准。
3.研究生处抽检双盲评议的比例为三分之一以上,对于同等学历、跨专业、新增硕士点的研究生以及具有不良记录(在以往省和学校论文抽检中有不合格情况的)的专业点和指导老师指导的研究生以不低于二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抽检,推迟和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全部抽检。
4.凡未被研究生处抽检双盲评议的研究生,其双盲评议由所在院所组织。
四、双盲评议及抽检结果的使用
双盲评议及抽检论文的专家评议结论分为:无需修改正常答辩;修改后正常答辩;修改半年后重新送审;修改一年后重新送审;重新开题一年后答辩。
只要有一位评议专家的评议结论为“修改半年后重新送审”或“修改一年后重新送审”或“重新开题一年后答辩”即视为学位论文不符合要求,研究生不得参加本次答辩,必须按照评议结论通过修改后推迟半年、一年答辩,或重新开题一年后答辩。
因盲审达不到要求而推迟答辩后的论文指导、评审等相关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五、对双盲评议及抽检毕业(学位)论文结果的质疑与申诉
1.双盲评议和抽检结果反馈后,如研究生和导师对抽检反馈结果确有疑议,个人和导师需填写《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申诉
评议表》。
导师组要认真审议该生论文及专家评议意见,如确实认为有必要建议再次送审评议,须在申诉评议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抽检论文、专家评议意见及申诉评议表一并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学生提交的抽检论文、专家评审意见及申诉评议表,并在申诉评议表上签署意见。
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对论文进行再次送审,需将申诉评议表及论文同时报送研究生处。
3.经同意,需双盲评议送审第三份论文者,第三份论文的评议人一般应为重点大学的博士生导师,且须将前两份双盲评议意见和结论并学位论文同时送达第三位评议人。
第三份评议书的结论为最终有效结论。
4.对于申诉双盲评议送审第三份论文的研究生,若最终通过学院组织的毕业论文答辩,其《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申诉评议表》、论文、专家所有评议意见表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认真审议其所有材料,确定其是否具有硕士学位授予资格。
5.若申诉送审第三份论文的研究生的最终评议结论不符合学校规定要求,将提高其所在硕士点第二年的论文盲审抽检比例。
6.若申诉送审的第三份论文的评议结果因故未能如期返还,影响研究生毕业答辩,则该生必须申请延期答辩,否则视作自动退学。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研究生处。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集中体现,既反映研究生运用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反映研究生培养教育的质量,是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我校“世界一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的建设目标,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质量创新人才,完善学位授予质量的监控和保证体系,适应我校研究生培养规模和培养质量的协调发展,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和授予学位的质量,经第七十四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对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议(即提交评议的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反馈的评议结果隐去评议专家的信息)规定如下:
一、评议范围
1.博士毕业(学位)论文100%“双盲”评议,每篇论文送一位专家进行“双盲”评议。
2.学术硕士毕业(学位)论文100%“双盲”评议,每篇论文送一位专家进行“双盲”评议。
3.专业学位硕士毕业(学位)论文按不低于20%比例(第一年按20%执行)进行抽检,抽中的论文送一位专家进行“双盲”评议。
4.涉及国家秘密及安全的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可申请免检,申请者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
评议免检申请表》(表1),并提供认定密级文等相关证明,经校内逐级审批。
申请免检的涉密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的通知》(学位
[20XX]27号)文要求。
二、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议的送审时间及时效
1.进行“双盲”评议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或者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应由论文作者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后、在答辩前20个工作日(硕士论文)(以下简称“硕20”)或30个工作日(博士论文)(以下简称“博30”)登陆“上海大学研究生论文双盲送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上海大学学位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表2)并上传毕业(学位)论文。
硕20或博30的时间自研究生的“双盲”申请被学院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
通过导师、学院的审核后,校学位办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将符合要求的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通过系统分送给“双盲”评议专家。
2.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在“硕20”或“博30”时间内“双盲”评议合格,可以组织该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3.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在“硕20”或“博30”时间内收到有“双盲”评议不合格的,按第三条规定办理。
4.如在第一个“硕20”“博30”时间段内评审结果未返回,在认同“双盲”评审结果“否决”效力的前提下,可先行组织答辩。
5.对按照本条第4款中情况先行组织答辩者,如果在第二个“硕20”“博30”时间段内,且在论文答辩之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之前,盲审结果返回且未通过,则不予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如果在第二个“硕20”“博30”时间段内,且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之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之前,盲审结果返回且未通过,则不予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如在第二个“硕20”“博30”时间后或者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之后,盲审结果返回且未通过,可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毕业和学位相关手续,但仍需根据评审专家评语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表3),逐级审核通过后交学位办备案。
三、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议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及复议的结果中含有D 或E、或综合成绩小于60分,视为“双盲”评议的论文不合格。
1.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议不合格者,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一次修改论文的机会。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的修改期限为1-12个月;“双盲”评议结果全为D(59-50分)或E(49-0分)的论文修改期限为3个月以上。
自下达通知之日起计算。
根据“双盲”评议意见修改后的毕业(学位)论文原则上送原评议专家复议;也可根据研究生或其导师的申请,经校内逐级审批,由校学位办聘请其他专家复议。
复议的毕业(学位)论文送一位专家评议。
2.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议不合格的,研究生或其导师若对“双盲”评议结果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经校内逐级审批,由校学位办聘请其他专家复评。
3.经“双盲”复议或者复评仍不合格者,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一次重做论文的机会,即应重新开题、研究、撰写论文、组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的重做期限为6至12个月,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的重做期限为6至24个月。
自下达通知之日起计算。
4.复议或者复评均需通过系统进行申请,并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复议、复评申请表》,经校内逐级审批。
5.因修改论文或者重做论文超出正常学期时间的培养费自理。
四、重做毕业(学位)论文的“双盲”评议检查要求
1.重做的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按照第二条第1、2款和第三条第1、4款的规定进行“双盲”评议检查。
2.重做的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经“双盲”复议仍不合格者,不予受理答辩或学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