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结构设计基准期与设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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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结构设计基准期与设计使用年限辨析

摘要: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是两个与时间有关的概念,是桥梁结构设计的两个重要参数。本文通过对相关规范的对比,指出了部分规范在这两个概念上存在的模糊认识,分析了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的区别与联系,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字:铁路,公路,桥梁,标准,规范

abstract: the design and the design of the benchmark use fixed number of year is two and time related concept, is the bridge structure design of the two important parameters.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contrast of the related standard, and points out that some of the standard, in the two concepts are fuzzy understanding, analysis and design of the design benchmark use fixed number of year of difference and contact, a reference for related.

key word: railway, highway, bridges, standards, norms

活载作用和使用寿命是桥梁结构设计所关心的两个重要指标。桥梁上活载作用的取值和设计基准期密切相关,桥梁的使用寿命与设计使用年限密切相关。在日常的桥梁工程教学中,发现目前现行的部分国家规范中对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这两个概念存在模

糊认识,有的甚至混为一谈,给使用者带来一定的困惑,也影响到

规范的权威性。本文首先对与这两个概念相关的国家规范标准相互关系进行排序,再对国家的相关规范进行对比分析,后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澄清。

1. 规范体系

通过对现行铁路和公路现行标准和规范分析,目前,与设计基准期与设计使用年限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与设计基准期与设计使用年

限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主要有9个:《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1],《铁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216-1994[2],《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10002.1-2005[3],《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tb10002.2-2005[4],《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 10002.3-2005[5],《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t 50283-1999[6],《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7],《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8],《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g/t b07-01-2006[9]。

从其逻辑关系看,《工程统一标准》(gb 50153-2008)是铁路和公路工程结构设计的“基础标准”。《铁路统一标准》(gb50216-1994)是其它铁路规范制定的基础。《公路统一标准》(gbt 50283-1999)是其它公路规范制定的基础。

2. 概念辨析

经过对各规范分析,其设计基准期、设计使用年限概念的定义及

参数有以下区别与联系:

1)、受发布时间先后限制,铁路和公路规范发布时间均早于新版《工程统一标准》(gb 50153-2008),未能及时按最新标准修订,其概念定义及参数不如gb 50153-2008完善。

2)、“设计基准期”是为确定可变作用等的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是用于作用取值的;“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是对结构本身的年限规定。两者都是时间参数,但没有必然联系。

3)、对“设计基准期”的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gb 50153-2008中的定义相对宽泛,铁路、公路规范中的定义针对性强,更具体。4)、对“设计基准期”的取值,gb 50153-2008中对铁路桥梁的规定(100年)和铁路规范的规定(100年或50年)存在不一致;而公路规范对设计基准期参数的规定也存在类似问题(《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设计基准期取值100年、50年,其余规范均为100年)。

5)、对“设计使用年限”的使用严谨性不够,gb 50153-2008中明确给出了定义,而铁路规范、公路规范均无相关定义。

6)、对“设计使用年限”的取值, gb 50153-2008中规定的比较明确和具体,铁路规范只给出了设计使用年限的参数,没有定义;公路规范中既没有定义也没有参数。

比较看来,对于“设计基准期”,各个规范的基本意义是相同的;

尽管铁路、公路规范对于“设计使用年限”没有明确定义,但从gb 50153-2008和铁路规范的条文解释分析,理解为“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也是合适的。

仅从上面各规范定义及参数的分析,不论各规范对“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有无明确定义,表面看来似乎理解这两个概念并无模糊之处。但如果对规范做进一步的了解,就会发现存在如下困惑:

1)、tb 10002.3-2005认为“设计基准期”与“设计使用年限”是等同的。其第1.0.7条文说明:“1996年……第一次提出本规范的设计基准期规定为100年”,“本规范规定:’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按100年正常使用要求进行设计’,正是正确体现这层意思”。

2)、jtg/tb07-01-2006对“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的使用令人费解。该规范在第3.0.2中分别给出两个“设计基准期”的值(100年、50年)与gb 50153-2008和jtg d60-2004规定的100年存在明显的矛盾。查阅其相应条文说明:“设计使用年限是具有规定保证率的预定使用年限。为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保持一致,本规范中用’设计基准期’代替’设计使用年限’”。

经分析,发现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如下:

1)、对于jtg/tb07-01-2006,主要为两个概念的参数均为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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