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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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基地: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我们制定了《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暂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9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5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组织推荐其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训练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三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双向选择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市人力社保局统筹管理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就业见习相关政策,指导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二)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动态管理机制,评估认定就业见习
基地;
(三)协调安排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审核监督资金申报情况。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就业见习年度工作计划;
(二)受理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核查;
(三)受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申报、核查;
(四)采集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
(五)协助市人力社保局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
(一)审核认定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就业见习活动。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见习日常工作。
(一)受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核查;
(二)采集、发布和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三)组织辖区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基地开展供需对接活动;
(四)协助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对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
第三章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职责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生产经营正常,内部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较强;
(二)具有带教人员和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三)每年能够提供10个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需要一定专业知识的见习岗位。其中,劳务派遣(人才派遣)公司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50个;
(四)积极吸纳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就业率不低于20%。
第十条设立就业见习基地,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中央在渝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就业见习基地。
市或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查。符合条件的,分别上报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
局予以认定。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认定就业见习基地后,应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就业见习基地一经认定,即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三)单位简介(注明生产经营规模、员工人数、技术力量、带教师资等情况)。
第十二条就业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岗位,分为以下三类:(一)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基地,根据本单位对见习人员的需求提供的见习岗位;
(二)劳务派遣(人才派遣)公司就业见习基地,根据本公司以及派遣用工单位对见习人员的需求提供的见习岗位。小微企业可通过劳务派遣(人才派遣)公司就业见习基地以派遣方式提供见习岗位;
(三)高校就业见习基地,根据本学校以及见习实训合作单位对见习人员的需求提供的见习岗位。
第十三条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年度见习计划,报送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二)招募和接收见习人员,安排带教人员开展见习工作,
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妥善解决见习期间有关问题和困难;
(三)按月发放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不低于每人次5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建立就业见习台帐,对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考核鉴定,留用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第十四条就业见习基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二)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以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作;
(三)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见习人员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第四章见习人员的招募与管理
第十五条见习人员为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第十六条见习人员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
第十七条见习人员招募程序。
(一)信息发布。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重庆大学生就业网、人力社保部门网站以及新闻媒体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就业见习基地也可自行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