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研发成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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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研发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公司科技成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分公司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集团公司《科技研发成果管理办法》有关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

第三条应用于工程施工的各种设备、机具等研究开发或技术创新成果。

第四条在施工技术、生产工艺、施工管理、科技信息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在分公司首次推广应用的“五新”技术,以及在引进、消化、吸收并在国产化中取得的应用技术成果,并取得明显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成果申报

第六条凡分公司各单位独立或主要参与研究开发的科研项目,其成果均可申报集团公司成果评审,包括执行集团公司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以及科技研发计划外的技术含量较高的技术成果。

第七条申报集团公司评审的科技成果,必须由各成果完成单位

组织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八条科研开发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后,承担项目的负责单位在上报课题结题报告的同时,填写《科技成果评审申请表》(表式1,从科技信息管理系统下载),连同全套评审技术文件及课题研究报告的电子版,向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申报评审。

第九条科技成果填报的奖励人员不超过15名,且必须是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成员。申报集团公司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人员填报数量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报材料包括:

1、科技成果评审申请表;

2、成果应用于施工生产的时间和应用情况(附件1);

3、成果在应用部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附件2);

4、主要完成人员情况及排序表(附件3);

5、工程施工技术类成果的关键施工工艺细则(附件4);

6、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附件5);

7、研究报告、研制报告等主要技术文件(附件6);

8、成果项目简介(附件7)。

申请表和附件1~5合订成册;附件6单独装订一册;附件7单独打印,不超过2页。全部材料采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

第十一条各项目部成果申报材料须签字齐全,连同全部材料电子文档于当年7月20日前报分公司项目管理部。

第四章成果评审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评审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允性。

第十三条成果评审由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组织,每年评审一次,于每年度三季度进行。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专家5~9人组成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根据不同专业,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审核组,专业审核组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然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本着客观、公正、负责的原则,对被评审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评审意见负责。评审结论作为生产、使用或奖励的依据。评审专家有保守被评审项目技术秘密的义务。专家的不同意见应在评审结论中明确记载。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及评审结论意见:

1、是否完成项目合同或研制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完整、统一,并符合相关规定;

3、成果的主要创新内容及先进性和成熟程度评价;

4、投产、推广应用范围与价值;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与建议(需实质性具体技术问题和意见,否则视为无效评审)。

第十七条经评审通过的科技成果,由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统一编

号、拟文颁发评审证书,作为该项成果投产、推广和奖励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达到一定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集团公司将推荐申报总公司科技成果评审,并组织科技查新。

第十九条科技成果评审技术文件,由分公司项目管理部立卷归档。

第五章成果奖励

第二十条根据科技成果的水平、技术难度、实际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集团公司科技进步的作用,经评审对达到一定水平的科技成果,可授予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解决了关键及重大技术难题,技术难度大,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在本行业有重大影响;为企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提升企业技术水平有巨大作用,对提高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实力和知名度有突出贡献。

一等奖:解决了较大的技术难题,技术难度较大,有较大创新;技术水平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对提升企业技术水平作用较大。

二等奖: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难题,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技术上有所创新;技术水平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创造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对提升企业技术水平有一定的作用。

三等奖:技术上先进,具有集团公司先进水平,实践证明在集团

公司有推广应用价值;对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起到良好的作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的成果,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文公布后,将按照表1的奖励标准对成果完成单位研究人员给予奖励。

表1 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元)

特等10000

一等6000

二等3000

三等1000

第二十二条对获得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的科技成果,将推荐申报总公司及以上级别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凡被推荐申报总公司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由分公司按上级文件要求编制申报材料,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二十四条获得总公司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在不扣减上级奖励的基础上,集团公司将给予再奖励。再奖励奖金按表2标准发放给成果完成单位研制人员。

表2 总公司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再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奖金(万元)

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50.0

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20.0

省、部科学技术奖一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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