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工程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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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工程合同条件

(计划学时6学时)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国际工程的概念,熟悉国际工程合同的类型及基本内容,掌握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管理方法,使学生初步具备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能力。

教学重点内容: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管理方法

教学难点:合同管理方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工程合同含义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国际工程的参与主体之间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而签订的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与国内工程合同相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1.国际工程合同是参与主体参与合同订立的法律行为。合同关系必须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不能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具备“合意”,合同才能成立。在国际工程参与主体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国际工程合同为合同双方规定了权利与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并不是一种道义上的关系,而是一种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要受到有关缔约方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惯例的制约、保护与监督。合同一经签字,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违约一方要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2.国际工程合同是一种非法律性惯例。国际工程咨询和承包在国际上都有上百年历史,经过不断总结经验,在国际上已经有了一批比较完善的合同范本,如FIDIC合同条件、ICE合同条件、NEC合同条件、AIA合同条件等。这些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全面,多包括合同协议书、投标书、中标函、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表等多个文件。这些范本还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

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从前期准备、招投标、谈判、修改、签订到实施,都是国际工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合同有关任何一方都不能粗心大意,只有订立好一个完善的合同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合同的制定和管理是搞好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关键,工程承包项

目管理包括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成本管理,而这些管理均是以合同要求和规定为依据的。项目任何一方都应配备专门人员认真研究合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以满足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需要。

二、合同、惯例与法律的相互关系

1.法律是合同签订的必要依据。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只有这样,合同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否则,合同行为将按无效合同认定和处理;如果合同行为是违法的,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合同效益,过错者还要承担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要被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力是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

2.国际惯例与合同条款之间存在解释与被解释,补充与被补充之间的关系。国际惯例可明示或默示地约束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释或补充合同条款之不足。合同条款可以明示地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合同条款可以明示地接受,修改排除一项国际惯例.二者发生矛盾时,以合同条款为准。

3.国际惯例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当国家法律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承认惯例可以产生法律效益,或国际惯例与法律不相抵触(即法律或国家参与或缔结的条约对某一事项无具体规定时)以及不违背一国的社会公众利益,且不与合同明示条款相冲突时.惯例可以填补法律空缺,才可获得法律效力。国际惯例不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国际惯例部分或全部内容在被吸收为制定法律或国际条约之后,对于该法律的制定国或参与国际条约的国家而言,该国际惯例不复存在。

三、国际工程合同的法律基础

(一)国际工程合同适用的国际法律

1.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亦称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在当今世界上,存在着190多个国家和数百个国际组织,随着它们之间的交往将产生相互承认;领土、领海、领空的归属;公海和南、北极的法律地位;居民国籍的认定和在别国的地位和外交使、领馆的建立及其享有的特权;相互争端的解决等等一系列必须调整的关系,调整这些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为国际法。而这些关系都是国家间的“公”的关系,所以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

2.国际私法

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法律关系,都属于私人之间关系,则由国际私法及国际经济法来加以调整。

国际私法主要是通过冲突规范来间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通过冲突规范来确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从而进一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3.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及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为建立各国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经济秩序而产生和发展的。国际经济法是既调整个人与法人间的经济关系,也调整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二)公法范畴内的工程所在国的相关法律

本书以美国为例,阐述公法范畴内的工程所在国的相关法律。

1.美国司法管辖及适用法律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联邦和州法院系统均有三个层次:地区法庭、上诉法庭和最高法院。联邦法院与各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分工与宪法规定的联邦和各州分权的原则是一致的,除宪法直接规定或国会根据宪法授予的权力规定的联邦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外,其他案件由州法院管辖。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和国内供对外贸易、州际商业之间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或不同州公民、本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案件,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交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在适用法律方面,目前形成的原则是: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问题的案件时适用联邦法;在审理不同州公民之间的案件时,适用联邦法院所在州的法律,但在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州际商业条款(如交通、劳工关系方面的法律),以及一些特别重要的需要建立全国统一法律的问题时,将适用联邦法律。各州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大多数情况下适用该州的法律,但在审理某些案件时也可能要适用联邦法或者其他州的法律。

2.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

美国没有专门的成文合同法,合同法规主要分布在商法典、民法典中。美国法律中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最为密切的当属统一商法典及合同法重述。统一商法典由美国法学会和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共同制订,属于示范法,只有被各州采纳才具有法律效力。到20世纪60年代初,已经被50个州中的49个州采纳,并宣布成为法律;剩下路易丝安娜州实行的是成文法,也具有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多数内容。合同法重述是关于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的概要,它不是一项立法。合同法重述的工作由美国法学会开展,合同法重述的起草人不能脱离判例阐述个人的看法,只能“重述”有关合同判例的规则。遇到相互冲突的判例规则时,起草人可以选择其一,起草人也可以重述少数成文法的内容。合同法重述到目前为止进行过三次,第一次是在1933年,第二次是在1979年,第三次是在1995年。《合同法重述》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官们经常援引,作为判案的指导。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反垄断的克莱顿法、谢尔曼法,反价格歧视的罗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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