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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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

[内容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都深受宗法观念的影响,唐代对于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规定的较为严密,以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并保证婚姻关系不违背封建礼教。其主要内容有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官民不婚、良贱不婚、禁止僧道为婚、禁止妄冒为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娶逃亡之女为婚等。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上述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发掘它深层的社会原因分析其合理性,及对当代婚姻制度的启示意义。

[关键字]:唐代;婚姻;禁止性规定

[Abstract]: Marriage in Ancient China are dominated by patriarchal concepts of the Tang Dynasty to the conditions provided for the prohibition of marriage is more strict, so as to maintain the rule of the feudal state order, and to ensure that marriage is not against the feudal ethical code.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same surname are not married, not married relatives, officials and the public is not married, not married between the aristocracy and the untouchables, prohibit monk for the marriage, take the jump for the marriage ban, prohibit the sale of marriage, prohibiting married women to escape the marriage and so on.This paper analysis the prohibition of marriage to explore its deeper social causes of their rationality, and the inspiration of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Key Words]: Tang Dynasty, marriage, prohibition

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到了隋唐时期臻于成熟和完备。婚姻中的禁止性规定,又称结婚的禁止条件,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结婚时不得为婚的事由。唐代关于结婚的禁止条件规定的较为严密,以维护封建国家的正常统治秩序,并保证婚姻关系不违背封建礼教,在沿袭了前朝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了一些调整。这些禁止性规定内容丰富,突出了唐代礼法结合的主流观念,不难发现其双重性的特点,即既继承了前朝的主要规定,又有新的内容。关于这些禁止性规定,学界早已开始研究并取得了颇为显著的成果。如在郑显文教授的《唐代律令制研究》一书中的唐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禁止性规定当中,较为详细的列举了禁止结婚的种类,为学者后期的研究提供了方便。还有在岳纯之先生《关于唐代婚姻禁止条件的探讨》一文中,

着重从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官民不婚、有妻不婚、僧尼不婚中展开研究,提出了一些颇有价值的看法。另外,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着重从社会思想观念的角度分析了结婚中的禁止性规定,引人思考。笔者将会在上述学者的研究基础上,着重从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深刻社会原因着手,略谈一些自己的拙见。

一、唐代婚姻制度中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一)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作为一个传统的婚姻禁忌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已久,早在先秦时期既已如此,据《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条”记载:“同姓不婚,其生不蕃”,说明古人很早以前就知道了近亲结婚对子女的生长不利。唐代婚姻沿袭了前朝制度,并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①但是何谓同姓?同姓的标准是什么?有的是以前同姓,但是现在不同姓,有的是现在同姓,但是以前不同姓,如何处理?《唐律疏议》中的《户婚》14卷给了具体的解释:“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绪。其有祖宗迁易,年代寖远,流源析本,罕难推详。至如鲁、卫,文王之昭;凡、蒋,周公之胤。初虽同族,后各分封,并传国姓,以为宗本,若与姬姓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声同字别,音响不殊,男女辨姓,岂宜仇匹,若阳与杨之类。又如近代以来,特蒙赐姓,谱牒仍在,昭穆可知,今姓之与本枝,并不合共为婚媾。其有复姓之类,一字或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若同姓缌麻以上为婚者,各依杂律奸条科罪”。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第一,同宗者属于同姓,这些人拥有一个祖先,但是因为种种原因,他们的姓氏不再相同,但是视为同姓,他们之间禁止通婚。比如唐贞观年间的名将李勣原名徐士勣,因为有功,所以被赐国姓,他就不可以和姓徐的女子结婚。有的虽然在遥远的过去存在同宗关系,但是因为年代久远,昭穆情况已经无从稽考,就不能算是同姓。比如鲁、卫、凡、蒋都源出姬姓,同宗是周文王,但由于年代太过久远,其中发生了很多变化也无法考证,所以他们不算是同姓,不在禁婚之列。第二,共姓者属于同姓,只要二人同姓,不管是不是同宗,一旦结婚,就属违例。第三,音同字不同也属于同姓,比如“严”姓和“颜”姓,虽然他们字形有着千差万别,但是因为它们“音响不殊”,听起来实在难以分辨,所以他们之间也是禁止通婚的。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古人在娶妻或娶妾时,如果不知道她们的姓氏,那就需要占卜了。“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取决著龟,本防同姓。同姓之人,

①《唐律疏议·户婚》“同姓未婚”条疏。

则尝同祖,为妻为妾,论法不殊。”①一旦违反规定,娶同姓妇女为妻妾者,不但要强制离异,还要追究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亲属不婚

中国一向都是一个很重视伦理道德的国家,凡是违反伦常与自己近亲属结婚法律是一概不允的,唐代也不例外。唐律明确规定了亲属不得为婚的范围:“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②。根据以上范围,不难看出它的特点:第一,尊卑亲属之间严禁为婚,不论有服,还是无服,都不能结婚。第二,禁婚的范围为较大,如与自己的再从堂姨、女婿姊妹的婚姻关系,这在现在的法律属于三代以外的亲属,法律不禁止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第三,同辈近亲之间结婚不被禁止。

除了尊卑亲属之间不能结婚之外,唐律还规定不可以娶亲属的妻妾为妻。中国古代极为重视封建礼教,女子的夫君死后,要改嫁只能改嫁外姓,不得与前夫同宗共姓的男子结婚,否则:“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并离之。”③

(三)官民不婚、良贱不婚

唐代为了维护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官员的威严,官民不婚和良贱不婚是婚姻缔结时必须遵循的两条原则。

唐代法律禁止主管官员与自己所辖的部属官吏、百姓互为婚姻。根据《唐律疏议》卷14“监临所娶监临女”条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者,亦同。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从中可以得知,官民不婚的范围有多大。首先,官指的是“监临之官”以及“在官非监临者”。打个比方,就是一个地方的县官,他不可以和在他管辖范围内的女子结婚。其次,“婚”的范围也不同,“唐律所说的‘婚’是指为娶所监临女为‘妾’,而唐令则只是说不得交婚,并未明言专指纳妾,应该既包括纳妾,也包括娶妻,甚至还可能包括嫁女。另外,唐律明确指出这种

‘婚’包括为自己和为亲属两种情况,唐令则没有具体指明,但考虑到在唐代结婚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整个家族的事情,因此,唐令所说的‘交婚’应该也是既包括为自己,也包括为亲属。”④

①《唐律疏议》卷14。

②《唐律疏议》卷14。

③《唐律疏议》卷14。

④岳纯之:《关于唐代婚姻禁止条件的探讨》,(《烟台大学》学报2006年第一期),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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