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起新闻侵权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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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起新闻侵权案件分析

报纸、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而在新闻媒介传播的各种信息和报道中,可能会夹杂着一些不真实、不客观的报道,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个人隐私生活和社会成员的名誉,各类评论可能会存在着不恰当言词。

这些新闻活动产生的社会舆论,往往使受害人承受社会压力,使其名誉、肖像、隐私等权利受到损害。近年来,通过新闻媒体传播而引发的名誉侵权、肖像侵权、隐私侵权等新闻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常见的新闻侵权种类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新闻媒介是指从事新闻采编和传播的单位,即法人,如电视台、电台、报刊社等;新闻从业人员主要是指新闻单位中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工作人员,如记者。但非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工作,如给新闻单位投稿的其他作者,其提供的新闻稿源如果内容侵害他人权益时,亦构成新闻侵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主要有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等几种行为。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新闻侵权诉讼中数量最多的一类诉讼。目前绝大多数新闻官司都属这类纠纷。据了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新闻侵权案件中名誉侵权案件占新闻侵权案件的绝大多数,超过75%。

新闻侵害名誉权就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传播有损他人名誉的作品的行为。这些作品一般包括消息、通讯、评论、报告文学等等一系列新闻体裁。

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的行为。一般而言,未经被采访者同意,采取非法手段接近被采访者获取新闻,很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虽然新闻必须报道真实的信息,但并不是所有真实的信息都可以报道,有关公民隐私的信息就有报道上的限制。在我国,新闻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某报报道一起流氓抢劫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尽的描写,虽未点名道姓,但公开了受害人的住址,引起轩然大波,受害人天天被邻居指指点点,因此痛不欲生,只好诉上法庭。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拥有、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肖像权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其第100条将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视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根据这一条,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是构成侵害肖像权的两个必要条件。

导致新闻侵权的原因

综合分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审理的15起新闻侵权案件,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名誉侵权占新闻侵权案件的绝大多数,15起案件中有10起是名誉侵权案;二是新闻媒体败诉比例高,15起案件中只有1起是媒体胜诉。

是什么导致上述现象出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分析其中原由:

报道内容失实。

新闻报道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毁损,构成侵权。

第二种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即主要内容、基本内容贬损他人名誉,造成社会评价降低。

北京某报记者在报道一起坠楼自杀事件时,没有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但文章中称,

经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得知该坠楼女子为精神病患者,在家受到哥哥的虐待。文章刊登后,死者家属非常不满,将报社诉上法庭。经审理,一中院终审判决报社承担侵权责任,并公开致歉,赔偿损失人民币3500元。

评论不当。

新闻报道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不过,如果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仅是个别评论的词句表达不当,且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不能认定为侵权。

某杂志因刊登北京一作家撰写的文章被诉上法庭,该文章对另外一名社会知名人士使用了诸多贬损性语言,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杂志刊登此篇文章的行为构成了对该知名人士的名誉侵权,被判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

比如北京某报从网络媒体转载报道称某演员因病去世,实际上该演员正在某剧组拍戏。该演员愤而将报纸诉上法庭,一中院终审判决该报的行为构成对这名演员的名誉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照片。

一中院审理过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案。陕北老汉张大爷在村口晒太阳时被正在陕北采风的摄影家抓拍下来,后该照片刊登在一家杂志的封面上,陕北老汉遂起诉该杂志和摄影师侵犯肖像权。一中院支持了陕北老汉的诉讼请求,陕北老汉终于维权成功。

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

为追求猎奇、招徕读者,或为扩大影响、哗众取宠,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人格评价降低,构成新闻侵权,或因过失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如某篇报道本为表扬某人在工作上取得的进步,却将此人不愿让人知道的污点披露出来,进行前后对比,本意是好的,但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构成侵权。

褒扬性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

无中生有的任意拔高,对当事人而言不但没有抬高声誉,反倒引起社会的非议,造成精神痛苦。批评可能脱离真实,表扬也可能脱离真实。表扬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也导致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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