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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1 保险法的产生与发展 最早的保险立法可以追溯到公元前900年,即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 现代意义的保险法的形成是在14世纪以后。 ► 1435年西班牙巴塞罗那法令 ► 1468年威尼斯法令 ► 1523年佛罗伦萨法令;比利时的安特卫普、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海上保险法院的 设立; ► 1556年法国《海上指导》;西班牙国王菲力浦二世颁布法令 ► 1563年安特卫普法令 ► 1681年法国的海事条例 ► 1701年德意志汉堡市的海损及保险条例 ► 1794年普鲁士海陆保险法律 ► 175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草案诞生 ► 1906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颁布
第四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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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定义 (一)关于保险法的不同定义
狭义:专门的保险立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特别法 ◆保险法
广义: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
狭义: 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
广义: 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和保险业法
狭义: 保险私法,主要指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保险法 广义: 保险公法,主要指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
► 中国的保险立法 清朝末年出现几部带有保险内容的法律和法规。1904年的《钦定大清商律》;
《大清商律草案》;1917年北洋政府的〈保险业法案〉;1927年的〈保险契约法草案〉 1927至1937年国民党政府时期:1929年12月的〈保险法〉;1935年7月的〈保险
业法〉;1935年4月的〈简易人寿保险法〉
特别指明时保险法是指狭义的保险法。
在我国,保险法还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指以保险法命名的 法律和法规,即专指保险的法律和法规。而实质意义的保险法,是指一切调 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除了还有形式意义保险法内容之外, 还包括其他法律、法令、条例中有关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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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关于保险法是否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属范畴有不同 观点:民法?商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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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1 保险法与民法 在采取民商合一制度的国家中,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与民法具有 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中,保险法与公司法、票据法、 海商法等一起纳入商法典中,保险法作为商法的特别法。 2 保险法与刑法 保险犯罪是指以不法手段骗取保险金或保险费的犯罪行为。我国保险法 中有关于刑罚的条文,是对刑法内容的重要补充。 3 保险法与公司法 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的形式及要求作为保险业监督管理的重要一环加以规 定。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及清算,保险法均以专章规定。保险法中的 业法部分应是公司法的特别法。保险法中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未特别 规定的内容,均以公司法的规定为准。
保险合同法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一般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履行、终止、变更、解除和保险 合同纠纷处理等事项。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总则、财产保险合同和人 身保险合同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确立了我国保险合同法的基本体系和 内容。
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 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各国海商法中有 关海上保险的规定,是典型的保险特别法。它是各种具体保险经营活动 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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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保险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2月〈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
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 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是关于保险组织的设立、经营、管理、 监督、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规定。我国保险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 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内容,构成了我国保险业法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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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法的地位
保险法的地位是指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由于各国对保 险法的立法体例不同,因而对保险法的地位的认识很难统一。各国关于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主要有:
7Leabharlann 2 各国保险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 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可分为法国式和德国式两个体系。法国、西班牙、比利 时、葡萄牙、土耳其等国的保险立法属于法国体系;德国、日本、瑞士、奥地利等 国的保险立法属于德国体系。 法国法系的保险立法以法国的保险立法为其代表。法国是现代保险法的发源地。 其保险立法首见于海上保险立法。 1681年的路易十四颁布的《海事条例》 1807年拿破伦制定的商法典中关于海上保险的内容 1930年公布实施保险合同法 1905、1922、1938制定了相应的保险业法 德国法系的保险立法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着重于保险契约法,同时注重保险业 的监督法。 1731年的《汉堡保险及海损条例》 1908年的保险契约法 1931年民营保险企业法、再保险监督条例
1 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丹麦、挪威、瑞典、英国、 美国
2 将保险法列入商法典中。主要国家有法国、比利时、西班牙、日本 3 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债编的一章。主要有意大利、原苏联及东欧各国。
一般,在采取民商合一制度的国家中,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与民法具有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中,保险法与公 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一起纳入商法典中,被视为商事法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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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日本
英国
1900年单行保险业法规 1996年的《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实施条例》
► 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还包括一些采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 《1906年海上法》 1974年的赌博法中涉及对保险业的监督 1958年的《保险公司法》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保险法规,而由各州自行规定
◆保险法
狭义: 专门的商业保险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和保险业法
广义: 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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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法的定义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
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 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一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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