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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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探析——由民国时期的考试院得到的启示
国父孙中山先生曾说过:“查国家建官分职,惟任贤选能,乃懋厥职,古今中外,罔越斯职。第考选之法,各有不同,尚公去私,庶无情弊。今为民国建立伊始,计非参酌中外,询事考言,不足以网罗天下英才而裨治理。”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选拔人才的重要性。《尚书》也说:“任官惟贤才,左右惟其人。”选拔官员是关系一国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建立有20 年历史了,为我国选拔了一大批优秀人才,提高了管理国家事务的实效。现如今,公务员热持续升温,成为一个现实而又沉重的话题,尤其是报考公务员的大学生数量年年递增,各种各样的权钱交易、潜规则不断冲击着公务员选拔的公正性。确立一套严格、科学的考录制度远比种种手段更加有效,而制度的建立需要经历漫长而又艰辛的道路,学习国外先进经验,重点借鉴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的考试院制度,也许可以从本文中得出一些端倪。一、历史沿袭我国对于官员的选拔有着悠久的历史,考试制度最早也是从我国产生的,不过真正意义上的考试制度应该是从隋唐时的科举取士来的,这也可以说是现代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雏形。即使在现今,我们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还或多或少的借
鉴着先人智慧的结晶。同样的,近代尤其是民国以来的公务员制度对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也有着深远影响,最早在1912 年,政府就颁布了《文官试验章程草案》;1915 年至1917 年间先后颁行各种考试令,但是都没有经过立法程序;直到1919 年,新国会才有了《文官高等考试法》、《文官普通考试法》。[1]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时只是简单的法律制定,还没有开始形成一个稳健的制度架构。考试院制度最早是来自国父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理念。五权宪法的最核心的思想是政权、治权分立,政权归属国民大会,而治权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合作。1928 年,国民政府开始设置人事室,负责全国人事铨叙工作,但未建立起全国性的考选机关。1928年10月国民党成立五院制国民政府,以考试院来创立并推行现代意义的考试制度。1929 年国民政府制定了《公务员任用条例》,两年后正式将《公务员任用条例》修正为《公务员任用法》。1930 年1 月6 日,根据《国民政府组织法》和《考试院组织法》,考试院正式成立,第一任院长为戴季陶。戴季陶认为考试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一般行政人员将来完全经由考试出身。”副院长邵元冲认为:“要使国家安定和发展,一定要使社会能够安宁,政治能够清明”,“使有才能的人,能够各得其所,供给社会之用。”故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考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
掌理考选、铨叙事宜,所有公务员均须依法律经考试院考选、铨叙,方得任用。[2] 国民政府的考试院机构下辖考试院、考选委员会和铨叙部三部分。考试院总理全院的事务,它主要是制订和决定考试院的重要事务。考选委员会负责考选行政事务,又称考试委员会。此机构主持考选文官、法官、外交官及其他公务员,专门技术人员的考试工作也由考选委员会负责,还编制考选人员的册报及负责办理组织典试委员会等其他应办事项。铨叙部掌管公务员铨叙和任用工作。[ 3] 国民政府公务员考选机构的建立有其时代进步性和先进性,但是很遗憾的是,由于当时历史的局限及国民政府内部的原因,考试院制度并没有发挥想象中的作用,反而由于国民政府败退台湾,新中国彻底废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探析——由民国时期的考试院得到的启示裴元晶/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山西汾阳杨宇剑/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摘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其关键在于建立现代的科学合理的人事选拔制度。既要公正的选拔人才,也要“善用”人才。建立和推行公务员考试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大举措,促进了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实中公务员考试录用却是“乱象百出”,严重制约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笔者从民国时期公务员制度的历史谈起,探究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现状,认为民国时期的考试院对于
现阶段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有很大的借鉴和启示。【关键词】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考试院弃了五权宪法而过早的从中国大陆消失。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根据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提出了一系列人事制度改革的主张和建议。1988 年中央决定成立国家人事部。1993 年8 月,正式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正式建立。2006 年《公务员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经过20 年的实践与探索,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选拔了优秀的人才,提高了我国政府的管理的能力和效率,推动我国的政治经济的发展。
二、公务员考录制度的现状及原因经过20 年时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不仅借鉴了我国古代选官制的合理内容,同时也注重吸收现代西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成功经验。不过,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弊端。(一)公务员考录制度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过于笼统和原则,不够具体,对现实中存在的很多问题束手无策。法律和暂行条例、规定缺乏衔接,而内容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公务员编制法》迟迟未能制定都严重影响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正常发挥,同时也滋生了利用法律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的现象。(二)我国公务员考试录
用监督机制不完善, 信息公开不充分虽然普遍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监督组织,但往往监督流于形式,难以收到实效,致使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成为最薄弱的一环。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信息本应充分的向社会公开,《公务员法》第26 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招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4 ] 该条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公布主体、发布方式及载体作出具体规定,从而让一些不法现象有机可乘。(三)公务员考录中存在的不平等和歧视时有发生公务员考试热一方面催生了就业的新渠道,同时也不免的造成了不平等和歧视的泛滥,比如公务员省考的地方保护主义,限制考生的户籍;或是对学历的要求;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对工作经验的要求,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显然这无异于是登天之难。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平等的就业权利,然而现实中存在的身份的三六九等和歧视却限制了大多数人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四)我国缺乏一个独立的考试录用管理部门一般来说,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能更好的发挥作用。而我国现阶段的公务员管理的最大缺点就是赋予行政长官莫大的权力,一把手集事权与用人权于一身,难免会有碍公正、客观的选拔人才。社会中层出不群的潜规则很大一部分原因也是在此。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